2010-01-19-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7号-新化学物质环 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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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

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

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19•【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一月十九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案件审查第四节告知和听证第五节处理决定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执行第六章结案和归档第七章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生态环境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2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2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2号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和《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环办〔2010〕123号)相关要求,我部组织对部分已登记新化学物质进行了审查。

现将符合要求的10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和18种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并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10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2.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18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生态环境部2020年10月14日附件1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10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分子式CAS号或流水号环境管理类别备注12-[4,6-二([1,1’-联苯]-4-基)-1,3,5-三嗪-2-基]-5-[(2-乙基己基)氧基]-苯酚Phenol, 2-[4,6-bis([1,1’-biphenyl]-4-yl)-1,3,5-triazin-2-yl]-5-[(2-ethylhexyl)oxy]-(9CI)C41H39N3O2204583-39-121-(3,3-二甲基环己基)乙基丙二酸乙酯和3,3,7-三甲基环庚基丙二酸乙酯的混合物(以80.3-85:17.2-22的比例)the mixture of Propanedioic acid, 1-(3,3-dimethylcyclohexyl)ethyl ethyl ester and 3,3,7-trimethylcycloheptyl ethyl ester(in the proportion of 80.3-85:17.2-22)组分1:C15H26O4组分2:C14 H24O4478695-70-43过氧化新癸酸-3-羟基-1,1-二甲基丁基酯Neodecaneperoxoic acid, 3-hydroxy-1,1-dimethylbutyl esterC16H32O495718-78-84二异丁基铝氢化物与2-甲基-1,3-丁二烯的反应物Diisobutylaluminum hydride, reaction products with isoprene(isoC4H9)mAl(C5H10)n, n/m>=3.570024-64-552-羟基丙酸与N, N, N’, N’, N”, N”-六甲基-1, 3, 5-三嗪-1, 3, 5(2H, 4H, 6H)-三丙胺的化合物Propanoic acid, 2-hydroxy-, compd. with N, N, N’, N’, N”, N”-hexamethyl-1, 3, 5-triazine-1, 3, 5 (2H, 4H, 6H)-tripropanamineC18H42N6·X C3H6O3611206-49-66(3E)-4-甲基-3-癸烯-5-酮3-Decen-5-one, 4-methyl-, (3E)-C11H20O811412-48-37锡钛锌的氧化物Tin titanium zinc oxideTi1.6Sn0.85ZnO5.05923954-49-883,3,5,7,7-五甲基-1,2,4-三氧杂环庚烷3,3,5,7,7-Pentamethyl-1,2,4-trioxepaneC9H18O3215877-64-89rel- (1R,3S)-3-甲基环己甲酸甲酯 [含量80-85%]rel- (1R,3R)-3-甲基环己甲酸甲酯 [含量15-20%]Cyclohexanecarboxylic acid, 3-methyl-, methyl ester, (1R,3S)-rel- [Range 80-85%] Cyclohexanecarboxylic acid, 3-methyl-, methyl ester, (1R,3R)-rel- [Range 15-20%]C9H16O27605-52-97605-53-0103-氨基-2-(1,3-二甲基丁基)噻吩3-amino-2-(1,3-Dimethylbuthyl)thiopheneC10H17NS183677-34-1附件2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18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序号中文类名英文类名流水号环境管理类别备注1苯酚与卤代二芳基醚和多卤代二芳基醚的反应产物的卤化物Phenol, reaction products with halogeno(diaryl ether) and polyhalogeno(diaryl ether), halogenated一般类2混合脂肪酸与混合多元醇的混合酯Mixed fatty acids, mixed esters with mixed polyol9562一般类3硫代碳酸羧基烷基酯的钠盐Carboxylalkyl thiocarbonate, sodium salt9563一般类4[多卤代(多卤代芳氧基)烷基]-多卤代-丙基多联苯[Polyhalogeno(polyhalogenoaryloxy)alkyl]-polyhalogeno-propyl(multiphenyl) 9564一般类5丁基-[多卤代(多卤代芳氧基)烷基]-多卤代多联苯Butyl-[polyhalogeno(polyhalogenoaryloxy)alkyl]-polyhalogeno(multiphenyl) 9565一般类6[多卤代(多卤代芳氧基)烷基]-多卤代-戊基多联苯[Polyhalogeno(polyhalogenoaryloxy)alkyl]-polyhalogeno-pentyl(multiphenyl) 9566一般类7[[[[[[(烷基烷氧基)芳基]磺酰基]芳氧基]烷氧基]芳基]磺酰基]苯酚[[[[[[(Alkylalkoxy)aryl]sulfonyl]aroxy]alkoxy]aryl]sulfonyl] phenol一般类8羧酸酐与烷基胺和烯基杂单环的反应产物Carboxylic acid anhydride, reaction products with alkylamine and alkenyl heteromonocycle 9568一般类9单偶氮锶盐红颜料Monoazo strontium salt red pigment9569一般类10膦酸金属盐Phosphonic acid, metal salt9570一般类11异亚丙基双[多卤代甲基丙氧基单环]Isopropylidene bis[polyhalogenated methylpropoxy carbomonocycle]9571一般类12芳香族多元羧酸与联苯多元醇、羟基芳香族羧酸、羟基-羧基稠环芳烃的聚合物Aromatic polycarboxylic acid, polymer with biphenyl polyols, hydroxyl(aromatic carboxylic acid) and hydroxy-carboxyl(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9572一般类13脂肪酸取代烷基磷酸多元醇酯与硼酸的反应产物Reaction products of aliphatic acids substituted alkyl phosphate polyol ester and boric acid 9573一般类14癸二酸二烷基酯Dialkyl sebacate9574一般类15脂肪族二元羧酸与氨基脂肪族羧酸和[聚醚二元醇与环氧烷烃的聚合物的双(氨基烷基)醚]的聚合物Polymer of aliphatic dicarboxylic acid, amino(aliphatic carboxylic acid) and [polymer of polyether diols and epoxyalkane, bis(aminoalkyl) ether]9575一般类16二(卤代苯基)-二氧代二氢杂多环Bis(halosubstituted phenyl) dioxo dihydroheteropolycycle9576一般类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分子式CAS号或流水号环境管理类别备注1酒石酸钠与三氯化铁的络合产物Complexation products of sodium tartrate with iron trichloride1280193-05-6一般类21,4-环己烷二甲酸与2-甲基-1,8-辛二胺和1,9-壬二胺的苯甲酸封端聚合物1,4-Cyclohexanedicarboxylic acid, polymer with 2-methyl-1,8-octanediamine and 1,9-nonanediamine, benzoic acid-terminatedC7H6O2 (C9H22N2·C9H22N2·C8H12O4)x1274718-24-9一般类——结束——。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法律法规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
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6.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6年6月14日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环境保护部令 第七号

环境保护部令 第七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0年02月04日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字体:大中小】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程序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四章跟踪控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分类】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基本制度】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第五条【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4.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修改为:“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5.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将“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修改为:“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27.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263号)
28.关于夹杂在剥离土中的煤矸石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4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490号)
29.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7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239号)
2.将第八条修改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关于石料开采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8年7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1998]210号)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附件2: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2、本清单随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变动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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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7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分类]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基本制度]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第五条 [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第六条 [鼓励先进技术]国家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技术,鼓励环境友好型替代化学物质的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鼓励申报人共享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数据。

第七条 [保守秘密]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申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 [公众监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申报程序第九条 [申报类型]新化学物质申报,分为常规申报、简易申报和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第十条 [常规申报要求]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常规申报;但是,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可以办理简易申报。

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并附具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的分类、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二)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申报物质危害评估、暴露预测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结论等内容;(三)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的测试报告或者资料,以及有关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

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

第十一条 [常规申报数量级别]常规申报遵循“申报数量级别越高、测试数据要求越高”的原则。

申报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提供相应的测试数据或者资料。

依据新化学物质申报数量,常规申报从低到高分为下列四个级别:(一)一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满10吨的;(二)二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三)三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吨以上不满1000吨的;(四)四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0吨以上的。

第十二条 [简易申报基本情形]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办理简易申报。

办理简易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二)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 [简易申报特殊情形]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简易申报:(一)用作中间体或者仅供出口,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二)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0.1吨以上不满1吨的;(三)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四)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0吨,且不超过二年的。

办理特殊情形简易申报,应当提交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以及符合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备案申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办理科学研究备案申报:(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0.1吨的;(二)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第十五条 [系列申报、联合申报、重复申报]办理常规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一)同一申报人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多个新化学物质,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系列申报;(二)两个以上申报人同时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共同提交申报材料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联合申报;(三)两个以上申报人先后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后申报人征得前申报人同意后使用前申报人的测试数据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重复申报。

数据的测试费用分担方法,由申报人自行商定。

第十六条 [申报人资格]新化学物质申报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是中国境内注册机构。

非首次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的,近三年内不得有因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而被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如实报告]申报人在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全部已知信息。

第十八条 [环境信息公开]申报人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对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信息,不得要求保密。

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

第十九条 [测试机构]为新化学物质申报目的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为环境保护部公告的化学物质测试机构,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监督和检查。

境内测试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并按照化学品测试导则或者化学品测试相关国家标准,开展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

在境外完成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并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通过其所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符合合格实验室规范。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二十条 [常规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一)登记中心受理常规申报后,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环境保护部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专家组成。

(二)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新化学物质危害和风险评估导则和规范,以及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等国家相关标准,对新化学物质的以下内容进行识别和技术评审:1.名称和标识;2.物理化学、人体健康、环境等方面的危害特性;3.暴露程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4.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适当性。

评审委员会认为现有申报材料不足以对新化学物质的风险做出全面评价结论的,由登记中心书面通知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

(三)评审委员会应当提出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包括:1.将新化学物质认定为一般类、危险类以及是否属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划分意见;2.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的评审意见;3.风险控制措施适当性的评审结论;4.是否准予登记的建议。

(四)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确定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并视不同情况,做出决定:1.对有适当风险控制措施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2.对无适当风险控制措施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在做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内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简易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一)登记中心受理简易申报后,应当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对按要求提交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技术评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备案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按下列程序执行:(一)登记中心收到科学研究备案申报后,应当按月汇总报送环境保护部;(二)环境保护部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 [登记公告]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告予以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申报人、申报种类和登记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办理时限]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常规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自受理简易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常规申报登记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60日,简易申报登记的专家审查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登记中心通知补充申报材料的,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间。

环境保护部应当自收到登记中心或者评审委员会上报的新化学物质登记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环境保护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内容]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申报人或者代理人名称;(二)新化学物质名称;(三)登记用途;(四)登记量级别和数量;(五)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还应当载明风险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新特性报告及处理]登记证持有人发现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向登记中心提交该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

登记中心应当将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环境保护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意见,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于通过增加风险控制措施可以控制风险的,在登记证中增补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要求登记证持有人落实相应的新增风险控制措施;(二)对于无适当措施控制其风险的,撤回该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重新申报]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已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申报:(一)增加登记量级的;(二)变更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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