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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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及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 5 号)、《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06]183 号)等有关规定,XX高速项目BOT加总承包实际情况制定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紧急抢险工程外,所有变更均应变更方案成立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设计变更为引起合同单价、工程数量、结构形式、工艺标准等变化的变更。

第二章变更意向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经现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1. 工程项目需补充设计的。

2. 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

3. 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

4. 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5. 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须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的。

6. 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

7. 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的。

8. 通过变更能减少征地拆迁工作量、节省建设投资( 或降低施工成本) 、提高技术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保护环境、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等。

第五条业主、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分包人任何一方根据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理由必须充分,工程质量、工期必须得到保证,工程造价尽可能节省。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制度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制度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制度一、引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制度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批的相关管理制度。

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施工、环境变化、设计要求等方面的影响,往往会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况,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建立健全的设计变更制度。

二、设计变更的介绍1.设计变更的定义设计变更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施工、设计要求、环境变化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的情况。

设计变更可能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安全、施工进度、投资等方面,因此应该在经过严格审批和评估后才能实施。

2.设计变更的原因设计变更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施工需要: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方案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情况,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变更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2)设计要求变化:由于规划要求、技术标准的更新或者审查部门的意见等原因,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

(3)环境因素影响: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受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4)其他原因:如工程投资、政策变化等原因也可能导致设计变更的发生。

3.设计变更管理的重要性设计变更管理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优化施工进度和控制工程投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设计变更管理应该在项目初期就进行规划和设计,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设计变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设计变更制度的建立意义建立和完善设计变更制度,能够规范设计变更的程序和流程,保证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设计变更对工程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建立设计变更制度还可以提高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配合度,确保设计方案的落实。

2.设计变更制度的内容设计变更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设计变更的程序:明确设计变更的申请、审批和实施程序,规范设计变更流程。

(2)设计变更的评估标准:制定设计变更的评估标准,确保设计变更符合工程要求。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渝交委路〔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7〕12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造价站,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第10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1月8日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市交通造价站”)承担。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可以由其设置的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市交通造价站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造价行业标准;(二)负责本市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解释以及动态管理等工作;(三)发布本市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四)承担市交委审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指导区县(自治县)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业务工作;(七)承担市交委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模版(2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模版(2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模版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顺利进行,提高变更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变更管理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而对项目计划、设计、施工、材料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要求。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 should确保调整后的方案与原设计合理相符,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和进度。

也 should确保变更能够负担在原定的预算范围内,并且保证相关信息和文件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汇报。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应贯穿于建设全过程,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准备、实施过程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第六条公路工程变更应按照程序合理、科学、公正地进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标准。

第七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尽量避免频繁变更,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工期。

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应依据正式的变更申请和评审程序进行,并及时记录和报备。

第十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应建立相关的档案和记录,以备后续查验和审计。

第二章变更管理的流程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流程包括变更申请、评审和执行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变更申请阶段 should由业主单位提出。

业主单位应提供详细的变更说明书,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影响等。

第十三条变更评审阶段要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

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变更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估,并作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变更执行阶段应由相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的工程变更管理小组进行。

管理小组应按照评审意见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变更方案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和协调变更的执行过程。

第十五条变更管理小组应及时向业主单位汇报变更的实施情况,并保留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变更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六条公路工程变更的范围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准备、施工作业、资金支出、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变更。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5.09【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渝交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规〔202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市公路事务中心、交通执法总队、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各在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2年9月5日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交通局(简称“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站(简称“市交通造价站”)负责交通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可以由其设置的造价机构承担。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事情负带领义务;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事情负间接带领义务;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事情负工程技术方面义务;具体事情人员为间接义务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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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发文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文号:渝文审〔2006〕21号发布日期:2006-9-15执行日期:2006-9-15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部或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并实行设计变更月报表制度。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七)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型式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七条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其他公路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特别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重大设计变更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查。

其中市属大型公路投资主体和收费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重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

第九条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重大设计变更和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交通部审批的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向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向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大型公路投资主体和收费公路项目向重庆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项目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变更申请书。

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拟委托的变更勘察设计单位、预估的造价变更等内容;(二)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三)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四)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在受理设计变更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予以受理的应当注明作出审查决定的时限,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或特别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组织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形成备忘录留存。

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特别重大或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委主任办公会审查。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单位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设计变更审查决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同意或不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结论和理由;(二)对拟开展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三)对拟委托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变更设计文件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变更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

其中需交通部审批的变更文件,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需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高速公路项目外的特别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重庆市公路管理机构或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报审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报审设计变更文件的请示文件;(二)设计变更说明;(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或施工能力时,项目法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可对管理台帐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项目法人督促整改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报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肢解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详细的一般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明确业主、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以及变更办理流程、时间要求等,并作为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公路建设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渝交委党(200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书2.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受理通知单3.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备忘录4.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决定通知书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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