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建造规范2009
游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管理,保障游艇活动的安全,促进游艇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水、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游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游艇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游艇活动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对游艇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游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游艇活动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游艇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游艇产业发展,支持游艇技术创新,提升游艇服务水平。
第二章游艇的定义与分类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以游览、休闲、娱乐为主要目的,动力推进,长度不超过100米的船舶。
第八条游艇分为以下类别:(一)小型游艇:长度不超过12米,船员人数不超过4人,乘客人数不超过12人的游艇。
(二)中型游艇:长度在12米(含)至24米之间,船员人数不超过8人,乘客人数不超过20人的游艇。
(三)大型游艇:长度在24米(含)至100米之间,船员人数不超过12人,乘客人数不超过100人的游艇。
第三章游艇登记与备案第九条游艇所有人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游艇登记,取得游艇登记证书。
第十条游艇登记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游艇名称、类型、长度、吨位、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国籍、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二)游艇的船舶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信息;(三)游艇的航行区域、航行限制、航行规则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将游艇登记证书复印件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游艇检验与船舶安全第十二条游艇所有人应当依法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游艇检验,取得游艇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游艇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游艇的结构、设备、性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二)游艇的船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三)游艇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我国首部《游艇建造规范》八月一日生效

我国首部《游艇建造规范》八月一日生效
佚名
【期刊名称】《船舶设计技术交流》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由中国船级社编制完成的《游艇建造规范》(2008),将于今年8月1日生效。
这是我国首部游艇建造规范,将对我国方兴未艾的游艇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总页数】1页(P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62.1
【相关文献】
1.我国首部砖瓦窑炉建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广西砖瓦窑炉建造企业需获资格认定 [J],
2.中国船级社《游艇入级与建造规范》出版发行 [J],
3.我国首部《游艇建造规范》8月1日生效 [J],
4.船级社百年来首部共同规范出台明年4月1日生效 [J],
5.船级社百年来首部共同规范出台 2006年4月1日生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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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建造规范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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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完整稳性计算书; 材料规格;
○11艇体建造工艺; ○12开口关闭装置。 (2)机电部分: 1机舱布置; 2螺旋桨和轴系; 3液压操舵装置(如适用); 4管系布置图(包括主辅机排气管系、燃油管系、消防水管系及舱底水管系); 5汽油机和/或汽油柜舱室通风系统布置及计算(如适用); 6明火烹饪设备、材料和布置图; 7灭火设备布置图; 8电力负荷计算书(包括蓄电池容量计算); 9电力系统图,图中应标明:
2.1.1.5 总强度 (1) 对艇长 L 为 15m 及以上,且 L/D 大于或等于 12 的纤维增强塑料艇,需校核艇 体的总纵强度。 (2)本条规定的艇体中剖面模数要求是以玻璃纤维无捻粗纱正交布铺糊成型的标准 铺层设计单层板的力学性能为基准。对于其他铺层设计,若其单层板的强度与标准铺层
第1章 通 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1 适用范围 1.1.1.1 本规范适用于艇长 20m 以下的新建游艇。 1.1.1.2 游艇设计类别如下:
A 类: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 20n mile(中国台湾海峡及类似海域距岸不超过 10n mile)的海上航行游艇。
6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09)(1)

(2) 内河 A 级航区。 C 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2009
人民交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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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法规[2008]423 号文公布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人民交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版社
目录
第 1 章 通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第 2 节 检验与证书 第 3 节 游艇型式检验
(2) 机电部分包括: * ① 机舱布置; * ② 螺旋桨和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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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液压操舵装置; * ④ 管系布置图(包括主辅机排气管系、燃油管系、消防水管系及舱底水
管 系 ); ⑤ 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箱)舱室通风系统布置及计算; ⑥ 明火烹饪设备、材料和布置图; ⑦ 消防设备布置图; ⑧ 电力负荷计算书(包括蓄电池容量计算); * ⑨ 电力系统图,图中应标明:
线以下部份的总长,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6) 满载排水量△(t):系指艇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设备、货物、备品、附件
及索具等都装备齐全,并装满燃油、滑油、淡水、食品和供应品,额定乘员全部上艇, 艇处于立即可以启航状态时所排开水的重量。
(7) 满载吃水 d(m):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在艇长 L 中点处由平板龙骨 上缘(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龙骨下表面)量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第一章游艇

第一章第一节游艇的定义游艇的定义或者界定,可能从不同的角度有各自的阐述。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对游艇的表述:“是只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中国船级社(c c s)《游艇建造规范》对游艇的定义:游艇,系指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前述活动的船舶。
其适用范围是:总长90m以下,非营业性(含整船租赁)、乘员12人以下的游艇;超出这三个条件任何一款的游艇则按客船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的检验规则——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中界定的适用范围仅包括海上与内河航行的艇长二十米以下的激动游艇,但不包括帆艇,充气式游艇及体育运动艇。
上述管理规定、建造规范和法定检查规则对游艇的界定仅仅出于各规范、规定本身的适用性考虑,界定了管理游艇的边界范围,而非通常的定义。
欧洲从法律上对游艇的界定为:指长度不小于2.5米,不论属于何种性质的器具或设备,其作为或可作为水上的移动装置的航水器具,只用于非营利性的海上运动、钓鱼或者其他娱乐。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游艇的本质是指拥有人自用于休闲娱乐、游览观光、航海运动的水上活动的船舶游艇管理公司也可以将自有游艇、受托经纪游艇用来出租。
游艇与游船应该是有只本质上的区别的,打个比方,就好像住宅与宾馆的差异。
游艇好比自由住宅,只接待家人,朋友,非营利性,出钱者也不一定让他进。
而游船好比宾馆,只要出钱就可以预定其中的一间或多间房,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且向大众开放。
提起游艇,人们自然会想到画舫,龙舟、赛艇太湖游艇、浦江游览船、青岛海滨的帆艇等。
那么,他们属不属于游艇呢?广义地说,ta们也属于游艇家族的成员。
在游艇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它们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国人的眼中,通常称大一些的舟为船;小一些的舟为艇。
其实也没有明确地界限。
我国的风景旅游景点有数以万计的营业性游艇,从设计,生产,使用功能的角度看,他们和私家游艇没有多少区别,但从营运管理的角度上来说从事商业营运的船舶与自身使用地船舶两者的要求是不同的。
(2009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送审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下船舶及相关人员:(一)中国籍船舶;(二)进出、停泊、作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三)前两款所述船舶所属船员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本规则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及其船员,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授权范围,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船舶安全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A.787(19)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及其修正案,对在我国港口和内水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行政检查。
船旗国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对依法登记取得我国国籍的船舶实施的行政检查。
第六条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船舶配员;(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与安全营运、操作和防止污染相关的船员操作性要求;(五)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运行有效性;(六)船舶适货载货情况;(七)船舶保安相关内容;(八)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要求和授权的其它内容。
游艇建造安全技术规范

游艇建造安全技术规范1. 引言游艇建造是一项复杂而精细的工艺,涉及到诸多安全方面的考量。
本文档旨在为游艇建造过程中的安全规范提供指导。
根据国际安全标准和经验,游艇建造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技术规范,以确保游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设计要求游艇设计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游艇船体的强度、稳定性和操作性能。
以下是游艇设计中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2.1 船体结构游艇船体的结构设计需要考虑材料的强度和耐久性。
游艇船体应使用高强度材料制造,如钢材、铝合金或复合材料,并经过合理的强度计算和结构优化设计。
2.2 稳定性游艇的稳定性是确保安全航行的核心要素。
游艇设计需要满足一系列稳定性要求,包括刚性稳定性、动态稳定性和耐浪性等。
设计过程中应进行详尽的稳定性计算和模拟分析。
2.3 操纵性能游艇的操纵性能需要考虑到不同航行条件下的操作要求。
游艇设计应合理安排推进器、舵系统和操纵设备,保证船只在各种操纵条件下的灵活性和可控性。
3. 施工要求游艇建造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施工规范,以保证游艇的质量和安全性。
3.1 材料选用与检测游艇建造使用的材料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建议使用可追溯的合格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如硬度测试、化学成分分析等。
3.2 焊接与接合游艇船体的焊接和接合工艺需要遵循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焊接和接合技术资质,并对焊接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
3.3 绝缘与防护游艇的电气和机械设备需要进行绝缘和防护处理,以避免电击和机械伤害的发生。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规范要求安装绝缘和防护装置,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证。
3.4 装配与测试游艇建造完成后,需要进行装配和测试工作。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装配,并对装配过程进行记录和验证。
游艇完成后,需要进行各项测试,如水密性测试、漏油检测等,确保游艇满足相关要求。
4. 航行安全要求游艇建造完成后,需要满足一系列航行安全要求,以保障乘员和船只的安全。
4.1 航行装备游艇应配备必要的航行装备,如救生艇、救生衣、火灾灭火器等。
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北京市)

ICS 93.140 P 67 备案号:26839-2010DB11市地方标准DB 11/ 666—2009北京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Safety setting code for tourism boat wharf2009 - 12 - 12 发布2010 - 09 - 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 666—2009目次前言……Ⅱ引言……Ⅲ 1 2 3 4 5 6 7 8 9 10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1 术语和定义...... 1 基本规定...... 2 码头选址...... 2 码头平面布置...... 3 助航设施...... 7 附属设施...... 7 消防、救生、电气设施...... 9 环境卫生要求 (10)参考文献 (11)IDB11/ 666—2009前言本标准4.5、4.7、4.8、5.5、7.3、8.1.1、8.4.2、9.1.2、9.2.4、10.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洪波、邵春华、华军、熊柏松、张明、刘慧芳、孙云霞、王晓岩、张德茹、龙友、王玥葳。
IIDB11/ 666—2009引言北京市属于非水网地区。
由于历史原因,现有的游船码头没有纳入北京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多为游船单位根据各自水域特点自行设计建造,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其结构设计、水域要求及设施配置远远达不到交通运输部部颁行业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游船码头的设计、建造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交通运输部部颁现行标准主要是针对沿海、江河等通航水域靠泊大型船舶的码头,技术要求过高,很多方面不适合非水网地区,尤其不适合北京市封闭水域靠泊小型游船的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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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游艇 检验过程
原型艇/首制艇
产品艇
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审图)
X
原型检验和试验
X
制造检验
X
注:“×”为适用检验项目。 1 书清楚标明检验范围。 1.2.1.4 如申请方不申请游艇型式检验证书,则游艇符合证明应在完成 1.2.4 和 1.2.5 要求后签发。 1.2.1.5 当本社受权主管机关进行法定检验,并符合本规范时,则可仅签发法定证 书。 1.2.2 制造厂认可 1.2.2.1 纤维增强塑料材料的游艇制造厂应确保如下资源的适宜性,并经 CCS 认可, 签发《制造厂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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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完整稳性计算书; 材料规格;
○11艇体建造工艺; ○12开口关闭装置。 (2)机电部分: 1机舱布置; 2螺旋桨和轴系; 3液压操舵装置(如适用); 4管系布置图(包括主辅机排气管系、燃油管系、消防水管系及舱底水管系); 5汽油机和/或汽油柜舱室通风系统布置及计算(如适用); 6明火烹饪设备、材料和布置图; 7灭火设备布置图; 8电力负荷计算书(包括蓄电池容量计算); 9电力系统图,图中应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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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代表的一个游艇型式符合规定要求的文件。
第 2 节 符合性检验
1.2.1 一般要求 1.2.1.1 凡申请本社游艇符合性检验,并确认符合本规范要求或申请方指定的适用 标准,本社签发游艇符合性证明。 1.2.1.2 按表 1.2.1.2,完成原型艇 ①和/或首制艇 ②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原型 检验和试验合格后签发“游艇型式检验证书”。产品艇 ③经制造检验合格后签发“游艇 符合证明”。
(1)设施和设备;
① 原型艇系指为评估设计的符合性而按设计制造的模型游艇。 ② 首制艇系指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制造的首艘游艇。 ③ 产品艇系指除原型艇和首制艇以外的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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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控制; (3)生产程序; (4)人员的游艇制造技能。 1.2.2.2 游艇制造厂应随同认可申请,提交包括生产规模、组织机构、技术设备、 生产程序和人员资格等有关资料。 1.2.2.3 获得认可的制造厂应确保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材料制造商的加工程序 以及工业界的事故预防规则和操作实践。 1.2.2.4 游艇制造厂初次认可后一般每 2 年进行一次检查。如果第 2 次检查认为 认可条件保持持续满足,则此后可同意每 4 年进行。 1.2.2.5 如游艇制造厂发生影响认可条件的任何改变,如生产设备、生产程序等, 应立即通知本社,并将新程序及相关文件在实施前提交本社。 1.2.3 制造厂评估 1.2.3.1 纤维增强塑料材料以外的游艇制造厂,在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申请本社 评估: (1)首次申请游艇检验; (2)本社检验业务在该厂中断连续 12 个月及以上; (3)申请检验的游艇在设计或型式上发生实质性变化; (4)制造游艇的主要设施发生重大变更。 1.2.3.2 评估范围同 1.2.2.1。 1.2.4 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 1.2.4.1 下列范围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如适用)一式三份随同申请提交本社审批: (1) 船体部分: 1总布置图; 2基本结构图(包括主要横剖面结构、其他典型剖面和舱壁等); 3艇体外板(包括铺层设计); 4甲板、上层建筑和舱室; 5与艇体构成整体的油水舱柜 6主机机座; 7舵叶,及其舵杆和舵承; 8锚泊与系泊设备;
(1) 游艇的型号; (2) 制造厂名称; (3) 游艇类别; (4) 试验范围。 1.2.8.2 游艇符合证明应阐明游艇的型号、制造厂名称、游艇类别、制造年月、制 造编号和游艇型式检验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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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艇体结构
第 1 节 纤维增强塑料艇
2.1.1 一般要求和 2.1.1.1 本节规定适用于以纤维增强塑料为艇体结构材料的游艇。对总长Loa为 6m 以下的艇,其构件尺寸可通过实艇投落试验来验证 ①。 2.1.1.2 建造纤维增强塑料艇的工厂需经本社认可。建造厂应对建造施工质量进行 严格控制。 2.1.1.3 本节规定适用于单层板结构和夹层板结构的游艇 。 2.1.1.4 结构设计原则 (1) 艇体结构的设计应使船舶能够承受整个正常营运期间可能遭遇的最大外力。 (2)允许采用直接计算法设计艇体结构,但结构计算书应经本社审查。 (3)通常,艇壳板的结构应通过纵向与横向的扶强材予以加强,但对 8m 以下的小 型游艇,如其艇体厚度已超出其强度要求以及艇体的形状已提供了加强作用者除外。 (4)只要具有足够的强度与刚度,且与艇体联成一体的双底结构、固定液柜、隔 板、内部构件等可作为扶强材。 (5) 艇体纵向构件应尽可能在全艇范围内保持连续。 (6) 板的厚度应为不计胶衣及修整复合物或其他非增强材料时的厚度。 (7)外窗玻璃应采用符合有关标准的钢化安全玻璃、聚碳酸脂玻璃或层压玻璃。 玻璃厚度要求应满足本社《沿海小船建造规范》或本社接受的其他标准的要求。
2.1.1.5 总强度 (1) 对艇长 L 为 15m 及以上,且 L/D 大于或等于 12 的纤维增强塑料艇,需校核艇 体的总纵强度。 (2)本条规定的艇体中剖面模数要求是以玻璃纤维无捻粗纱正交布铺糊成型的标准 铺层设计单层板的力学性能为基准。对于其他铺层设计,若其单层板的强度与标准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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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设计变更。 1.2.6 制造检验 1.2.6.1 产品艇的制造过程应经本社检查,以确定其能够持续符合原型艇试验结果 以及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检验范围见 1.2.5.2。 1.2.6.2 制造检验的频次取决于制造厂内部质量控制的性质和程度、游艇的尺度和 型式以及每年的生产数量。制造厂应确保本社指派的验船师随时检查其内部质量控制文 件。 1.2.6.3 制造检验过程中,根据艇型和每年生产数量,必要时,可以要求进行强度 和功能试验。 1.2.8 证书 1.2.8.1 游艇型式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并应标明下列内容::
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 10n mile;或在距岸不超过 10n mile 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 6 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 2m 的海况下航行;
(2)内河A级航区 ①。 C 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
(1)距岸不超过 5n mile 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 6 级(蒲氏风级)且 目测波高不超过 1m 的海况下航行;
① 按 CCS《内河小船建造规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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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若对本规范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 能提供相应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经本社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 本社也接受ISO等其他公认标准,作为等效要求。
1.1.3 定义 1.1.3.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有关定义如下: (1) 游艇:系指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 赁形式从事前述活动的船舶。 (2) 高速游艇:系指其满载排水量时的最大航速 V 同时满足下式的游艇:
(2)内河B级航区 ①。 D类:系指航行于内河C级航区 ①的游艇。 1.1.1.3 游艇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满足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适用要求或本社 接受的其他标准。 1.1.1.4 游艇的稳性、消防、救生、通信、航行等安全设备与防污染要求应满足游 艇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 1.1.2 等效与免除 1.1.2.1 对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游艇,如应用本规范的任何规定会严 重妨碍这些游艇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游艇的营运时,经本社同意,可免除本规范的任 一规定。 1.1.2.2 艇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本规范规定的装置、 材料、设备和器具,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至 少与本规范具有同等效能。
V≥3.7▽0.1667 m/s V≥25 kn 式中:▽——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m3。 (3) 最大航速:系指游艇在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 行能达到的航速。 (4) 总长 Loa(m):系指从游艇的首柱最前缘量至尾封板或尾柱后缘的距离,不包 括任何其他突出物。 (5) 艇长 L(m):系指艇在满载排水量状态下,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艇体位 于水线以下部份的艇体长度,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6) 满载排水量△(t):系指艇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设备、货物、备品、附件及索 具等都装备齐全,并装满燃油、滑油、淡水、食品和供应品,额定乘员全部上艇,游艇 处于满载使用状态时所排开水的重量。 (7) 满载吃水 d(m):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在艇长 L 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 缘(对纤维增强塑料船为龙骨下表面)量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8) 艇宽 B(m):系指在艇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 间的水平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艇体两侧外表面之间的最大宽度,不包括护舷材等 突出物。 (9) 型深 D(m):系指在艇长 L 中点处,沿舷侧从平板龙骨上缘量至甲板(甲板艇) 横梁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艇,由平板龙骨下表面量 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 (10) 甲板艇:系指从艇首至艇尾范围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游艇。 (11) 敞开艇:系指从艇首至艇尾范围不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游艇。 (12)游艇型式检验证书:系指通过原形艇和/或首制艇的全面检验和试验,证实
第1章 通 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1 适用范围 1.1.1.1 本规范适用于艇长 20m 以下的新建游艇。 1.1.1.2 游艇设计类别如下:
A 类: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 20n mile(中国台湾海峡及类似海域距岸不超过 10n mile)的海上航行游艇。
B 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 (1)沿海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
a.电机、变压器、蓄电池组和电力电子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 b.配电板的所有馈电线; c.电缆的型号、截面积和主要额定参数; d.断路器和熔断器的型号和主要额定参数。 ○10电力设备布置图(包括发电机、蓄电池组、配电板等设备的安装位置); ○11照明系统图和布置图。 1.2.4.2 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本社备查: (1)总说明书; (2)型线图; (3)游艇产品明细表。 1.2.4.3 根据游艇型式,本社根据需要,可要求提交其他图纸和资料。 1.2.5 原型检验和试验 1.2.5.1 经本社制造厂评估后,首制艇和/或原型艇应在本社检验下制造,并符合 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1.2.5.2 首制艇和/或原型艇的制造检验应至少包括范围: (1) 确认重要设备的产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