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D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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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TSG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Pressure Pipe Installation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5月8日前言2007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

2007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的修订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

2007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

2007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64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和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8年4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由于删除了长输管道定向穿越安装许可项目,增加了动力管道安装、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的许可项目和许可条件,2008年6月,再次向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形成报批稿。

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是在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2000)基础上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总结了几年来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方面的经验,根据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特点,规定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级别、条件与要求、许可程序,以指导和规范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夏福勇中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门建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续理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质量监督站葛业武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评审中心张西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善江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杨惠谷华东理工大学施哲雄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李明镐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刘金山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对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许可项目提出了许可条件的要求。

TSGD7002-2006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监督管理规则

TSGD7002-2006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监督管理规则
附件 6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抽样单……………………………………………………(45)
附件 7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报告…………………………………………………(46)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保证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六条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或者进口代理商向型式试验机构申请型式试验,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制造单位名称和地址,(进口代理商还需提供其名称和地址);
(二)申请型式试验产品的名称、规格范围、产品技术参数以及所采用的标准;
(三)未向任何其他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过相同申请的书面申请;
(四)型式试验需要的设计文件等其他资料。
(3)抽样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型式试验样品(试样)的的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检验资料等。
(4)抽样人员应当核实型式试验样品(试样)的检验资料,以确认检验资料与所抽样品(试样)的一致性。
A2.2样品(试样)封样
抽样后,应当进行封样,并且符合一下要求:
(1)抽样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抽样单(见附表A),抽样单经抽样人员与制造单位双方确认后盖章;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型式试验的相关原始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每年年底填写本年度《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L),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一)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二)影响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结构形式、设计所采用的计算模型、标准、安全系数等发生改变,需要进行设计验证;
(2)设计审查的项目和内容,并且加以说明;
(3)型式试验的抽样方案,如抽样方式(集中抽样或者分批抽样)、抽样基数和抽样数的确定,以及保证型式试验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说明等;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对2006年10月27日第1版的修改)一、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续表二、对“附件A”的修改(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修改。

1. 品种(产品)为无缝钢管,级别为A2、B的代表产品和范围的修改2. 品种(产品)为阀门的修改(二)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后面,增加注(11)。

“(11)取得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6479《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994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9711.1《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产品。

取得 GB13296《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取得合金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资格可以覆盖碳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

”三、对附件C“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的修改(一)对“C2 无缝钢管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1. 表“C-1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对“C2.2.5 无损检测人员”的修改3.对“表C-3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4. 对“C2.4.2 无损检测设备”的修改(二)对“C7 阀门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33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 对“表C-36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三)对“C17 阀门铸件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60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 对“表C-62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3. 对“表C-63 生产工序”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4. 对“表C-64 主要生产设备”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四)对“C18 锻制管件、锻制法兰、阀体锻件的锻坯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

TSG_D3001-2009_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最新整理)

TSG_D3001-2009_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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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取证和增项(或者升级)的安装单位,应当通过试安装证明其具备安装符合要求的压 力管道的能力。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 B。 第九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项目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 对压力管道安装工程项目和重点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且形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设计、安装以及竣工 验收等标准(以下简称相应标准)从事压力管道安装。
安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安装的压力管道的安全性能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要求的能力,其人员、安装条件和检测手段等 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 技术工人; (二)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安装条件,包括办公条件、安装设备与工艺装备、试验用的 厂房场地、原材料和管道元件存放保管场地; (三)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 备、计量器具和试验条件; (四)具备主要的安装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分包时,应当有与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签定的分包协议。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顾山乐 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夏福勇 中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门建新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续 理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质量监督站 葛业武 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评审中心 张西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杨惠谷 华东理工大学 施哲雄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李明镐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刘金山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对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许可项目提出了许可条件 的要求。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修改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修改

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对2006年10月27日第1版的修改)一、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续表二、对“附件A”的修改(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修改。

1. 品种(产品)为无缝钢管,级别为A2、B的代表产品和范围的修改2. 品种(产品)为阀门的修改(二)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后面,增加注(11)。

“(11)取得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6479《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994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9711.1《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产品。

取得GB13296《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取得合金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资格可以覆盖碳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

”三、对附件C“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的修改(一)对“C2 无缝钢管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1. 表“C-1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对“C2.2.5 无损检测人员”的修改3.对“表C-3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4. 对“C2.4.2 无损检测设备”的修改(二)对“C7 阀门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33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修改为:2. 对“表C-36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 原表:修改为:(三)对“C17 阀门铸件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60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 原表:修改为:2. 对“表C-62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3. 对“表C-63 生产工序”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4. 对“表C-64 主要生产设备”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四)对“C18 锻制管件、锻制法兰、阀体锻件的锻坯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

TSG D7001-2005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钢管)

TSG D7001-2005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钢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7001-2005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Pressure Pipe Unit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 n(Submerged-arc Welding Steel Pipe and Polyethylene Pi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监检方式、项目和方法 (4)第三章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 (6)第四章制造单位 (8)第五章附则 (10)附件1 埋弧焊钢管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11)附件2 聚乙烯管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19)附件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大纲 (23)附件4 埋弧焊钢管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27)附件5 聚乙烯管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29)附件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项目表 (31)附件7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33)附件8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34)附件9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称压力管道元件中埋弧焊钢管(螺旋缝埋弧焊钢管、直缝埋弧焊铜管和双缝埋弧焊钢管,下同)和聚乙烯管的制造监检。

第三条申请制造监检的埋弧焊钢管、聚乙烯管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

必须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从事埋弧焊钢管、聚乙烯管制造监检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校准,并且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检项目资格。

实施埋弧焊钢管、聚乙烯管制造监检的监检机构,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且向社会公布,书面通知制造单位。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工作,加强对制造单位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规定》所属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按产品组别、品种和安全注册级别(见附件一),按受安全注册。

第三条取得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授权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三)。

安全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制造单位应向颁发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办或未批准换证的,撤消其安全注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书,停止使用安全标记。

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和撤消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向全国公布。

获得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制造单位条件第五条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生产需要的技术力量;(三)拥有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装备;(四)建立、健全适应生产需要的质量体系;(五)有一年以上生产(试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注册范围内产品的经历。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拥有适应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至少应占制造单位职工总数的8%,且不少于3人。

各类制造单位材料验收、焊接、加工成型、元损检测、理化实验、热处理等工作,一般应由有关技术人员分工负责质量控制工作,其中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制造单位应有适应生产的厂房、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拥有的生产厂房应与产品制造加工的需要相适应,具有存放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用原材料和成品元件的专用库存房、场地,能满足防锈、防机械损伤、防混料和原材料区域标识的需要;(二)产品有承压烛接接头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完好的焊接设备、配套焊接辅助设备及烘干、保温设备和焊材专用库存房。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009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009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研讨资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规则。

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始于1996年原劳动部第140号文颁布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并从1999年开始在全国实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制度。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于2000年正式颁布实施了《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2003年国家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同时,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第一百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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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Pressure Pipe Unit Manufacture Appraisal Regulation(原文有删节本文针对阀门制造)2007年10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 (3)第四章监督管理 (6)第五章附则 (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用于境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资格管理。

第三条(许可方式、许可项目及级别)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产品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许可方式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具体划分见附件1。

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注: (1) 许可审批级别的“A”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B”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审批。

(2)压力管道材料(原料),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方式为型式许可,其余为工厂许可。

(3)产品限制范围是指许可品种产品的范围,一般涉及其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标准,有时还涉及制造工艺、材料等。

该范围通过型式试验和生产条件确定。

(4)特殊工况阀门,是指石油天然气及相关工业、火电站高温高压管道、低温设备管道(温度低于-46℃)、燃气管道上,用于高温高压、易燃、易爆、低温介质的阀门。

一般工况阀门,是指不属于特殊工况阀门的其他压力管道用阀门。

阀门典型品种名称(包括特殊工况阀门和一般工况阀门):闸阀、截止阀、节流阀、球阀、止回阀、蝶阀、隔膜阀、旋塞阀、柱塞阀、疏水阀、低温阀、调节(控制)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紧急切断阀、其它阀门(无行业或国家标准,用于石油、化工装置上的非标阀门)。

第四条(许可实施的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许可的实施,并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所辖区域内部分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以下简称为审批,委托的许可项目见附件1,)。

申请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申请的项目中同时含有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项目和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审批。

第五条(制造许可证、安全标记)获得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 应当在其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上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2)附件2 安全标记其及使用一、安全标记(以下简称TS标记)样式如下图所示。

TS图安全标记式样二、TS标记的大小可根据元件的大小按一定的比例确定,但最小高度不应小于5mm。

三、TS标记的使用(一)被允许使用TS标记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制造许可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上(已经完成的或者是处在最终评定状态的压力管道元件和组合件上),以清晰可辨的和不易擦除的方式加贴TS标记。

TS标记应当加贴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且工整、清晰。

(二)没有必要为组成组合件的每个元件分别加贴TS标记。

如果在并入组合件时,元件已经贴有TS标志,则在组合后可继续携带此标志。

(三)不得在压力管道元件上或者组合件上加贴可能会对TS标记含义或形式产生误导的其他标志。

若加贴其他标志,必须保证TS标记的可见性和清晰性不会因此降低。

四、安全技术规范有要求时,TS标记应附有参与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的编号。

第六条(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七条(法人条件,证书限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经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合法注册。

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有多处产品生产地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

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生产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产品基本要求)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负责审批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认定的技术机构评定合格的本企业标准制造产品。

若产品直接采用国外标准制造,该标准应当先转化为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标准。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首次取证和增项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有生产符合要求产品的能力。

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九条(有关资源条件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厂房设施、技术人员、生产设备、生产工序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有与许可制造产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原材料储存、产品存放的库房、场地,生产管理的办公条件;(二)有适应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三)有适应产品生产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四)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3。

附件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A 基本通用条件A11 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制造专项条件未做专门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员工总人数的8%,且不少于3人。

专业技术人员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产品设计、工艺的人员应当是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A1.1.3 技术负责人制造单位应当设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为制造单位最高管理层人员,并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制造专项条件另有规定的,执行制造专项条件)。

A1.1.4 质保工程师制造单位应当设质保工程师(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质保工程师应当具有助工及以上职称。

A1.1.5 责任人员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主要环节(如设计、工艺、材料、焊接、铸造、锻造、热处理;非金属压力管道元件材料的挤出、缠绕、注塑等主要工序);产品检验(宏观检查、压力试验、理化性能检验、无损检测等)设置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

A1.1.6 焊接人员从事压力管道元件承压部分或者非承压部分与承压部分连接部位的焊接(包括非金属与非金属的永久连接接头)、阀门密封面的堆焊、铸件或者锻件的补焊(产品标准允许范围内)的焊接人员,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焊接人员证,持证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满足生产需要。

A1.1.7 无损检测人员压力管道元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

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且制造专项条件要求应当由制造单位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所进行的项目至少有相应的检测项目Ⅱ级人员各2人项。

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及资格(产品有对接焊接接头的,其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持有射线或者超声波检测Ⅱ级资格)。

A1.1.8 试验人员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性能试验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人员,如光谱分析人员,力学性能试验人员,所配备的试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

A1.1.9 检查人员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出厂检验和工序检验(如材料检验、机加工检验、成品检验等)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在组织形式上保证检查人员不受制造部门影响完成检验工作。

A1.1.10 技术工人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序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工人,如车工、热处理工、锻工、成型工(塑料成型、制管成型等)、起重工等。

A2生产条件生产厂房制造单位有适应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确保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在室内生产,生产厂房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制造专项条件的规定。

生产环境产品的生产环境应当满足产品需要,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装配、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

试验、检验区域应光照条件良好。

环境温度、湿度满足产品生产、试验、检验的要求。

分包铸造、锻造的分包单位应当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无损检测的分包单位应当具有专项无损检测机构资格或者是取得制造许可的有相应无损检测能力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制造专项条件要求采用生产线连续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其产品的无损检测、出厂检验项目的性能试验不得分包。

生产设备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所设置的生产工序,配备相应的设备及工装,如切割设备、机加工设备(加工中心、数控车床、车床、铣床、刨床、磨床、钻床、镗床、螺纹加工专用设备等)、铸造设备、锻造设备、焊接设备(埋弧焊机、手弧焊机、氩弧焊机、等离子喷涂设备、热熔焊机等)、压力加工设备、成型设备(冷热成型、塑料成型等)、热处理设备、深冷设备、表面处理设备(酸洗设备、抛丸设备)、干燥设备等,设备的数量、精度等级及加工能力应当满足许可产品需要及符合相应级别许可条件的要求。

产品有铸造或者锻造工序不分包而设有铸造、锻造工序的,其铸造、锻造的条件应当能够达到单项许可条件的要求。

工艺装配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许可产品生产需要的工艺装备,如胎模具、焊接辅助设备、气源、水源、起重设备、传送设备等。

无损检测设备对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且由本单位进行的项目,应当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相应无损检测设备及配套设备。

检测仪器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许可产品材料验收、工序间检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配备理化性能检验设备及其配套设备、工装,如硬度计、光谱分析仪、材料成分分析设备、力学性能试验设备等。

如果分包不能方便经济的满足要求,不应当采用分包方式满足本条所述资源条件要求。

根据产品标准出厂检验项目和工序检验项目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如测厚仪、电火花防腐层检测仪、测温仪、热处理设备配备的温度时间自动记录装置等。

试验设备对于产品标准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压力试验及气密试验项目的许可产品,需压力试验的应当配备电动试压泵和压力试验装置,所能达到的最高试验压力应当与许可产品相适应,压力试验一般应当采用专用试压设备(如阀门专用试验设备);需气密试验的,应当配备气源或者空气压缩机,其能达到的最高试验压力应当与许可产品相适应,气密试验一般应当采用专用试压设备(如阀门气密试验专用试验设备)。

压力试验及气密试验装置的数量,应当与产品种类、规格及生产需要相适应,试验装置上应当配备至少2只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精度等级的压力表。

计量器具具有与许可产品标准要求(包括工序检验)相适应的检测几何尺寸、角度、光洁度、形状和位置公差的量检具,如外卡、游标卡尺、直尺、周径尺、角度尺、检测样板、检测平台、螺纹环塞规、光洁度验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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