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的修改(征求意见稿)

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的修改(征求意见稿)
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的修改(征求意见稿)

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的修改

(征求意见稿)

一、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

二、对“附件A”的修改

(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部分修改

1.品种(产品)为无缝钢管,级别为A2、B的代表产品和范围的修改

续表

(二)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后面,增加注(11)如下:

“注(11)无缝钢管中,合金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资格可以覆盖碳钢、奥氏体不锈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取得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6479《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994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或GB13296《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制造资格的企业,可生产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和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的产品。”

三、对附件C“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的修改

(一)对“C2 无缝钢管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

1.表“C-1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

原表:

3.对“C2.2.5 无损检测人员”前面一的修改

4.对“表C-3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

原表:

5.4专家意见修改说明

山东中纤越弘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硼酸及副产品 3.5万吨/年硝酸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修改说明 序 号 专家评审意见对应修改情况 1 纠正设计专篇首页及页眉的项目标题错误;明 确设计范围。 已修改首页及页眉的项目标题错误, 改为5万吨/年硼酸及副产品3.5万吨 /年硝酸钠项目;P9对设计范围进行了 修改,明确为生产一车间两条生产线。 2 设计依据补充法律、法规、文件年号;纠 正引用GB50058 等标准、规范的错误;补充《危 险化学品名录》 (2015版)、《化学工业建构筑 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依据、HG20571-2014, 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 (2015版)对涉及的危 险化学品进行辨识及分析;表4.2.3依据标准 按GB50016-2014进行设计;专篇中不应引用《安 全生产法》老版有关规定(P92)。 GB50058去掉爆炸和;对危险化学品辨 识依据改为《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 版);表 4.2.3中依据标准改为 GB50016-2014;P95-96对涉及的《安 全生产法》按新条款进行了修改。 3 补充项目距离东侧高压线、闲置房防火距 离分析;核实主要建筑物平面布置距离表中生 产车间距离西侧、南侧围墙距离及符合性分析; 补充硝酸罐与道路的间距分析;确定厂内主、 次要道路的宽度。 P28补充与高压线、闲置房的距离及符 合性分析;P55-56对车间距离围墙间 距符合性进行了分析说明;表 4.2.3 补充硝酸罐与道路的间距分析; P56-57对主、次要道路宽度进行说明。 4 核实硝酸用量与储存能力匹配性说明;核 实表2.3中硼酸的存储方式;补充硝酸分解出 二氧化氮气体毒性分析。 P20对硝酸用量与储存能力匹配性进 行了修改说明;修改了表2.3中硼酸 的储存方式为袋装;P40补充了硝酸分 解产生二氧化氮气体的毒性分析。 5 应急救援器材配备表中不应列入个体劳动 防护用品;纠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的 错误。 P87修改了应急器材配备表,删去工作 服等;P80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进 行修改为专职安全员4人。 6 安全设施一览表中不涉及项目不应下符合 性结论,纠正对安全带数量的统计错误(p117), 明确液位计选型,安全阀、淋洗器数量。补充 腐蚀性管道法兰处防喷溅措施。 P113修改安全设施一览表;补充、修 改安全带数量4条,液位计选型改为 磁翻板液位计、安全阀、淋洗器改为4 个;补充腐蚀性管道法兰处防喷溅措 施(安装防喷溅罩)。 7 纠正工艺流程简述中的错误叙述内容;补 充项目物料平衡设计数据;反应方程式说明吸 放热。 P11修改了工艺流程错误叙述;P13补 充项目物料平衡表;P12反应方程式补 充吸热内容。 8 设计图纸的凉水塔、消防水等公用工程与 设计叙述内容不一致,需核实纠正其错误;补 充消防水管网设计描述,补充事故污水池的设 计叙述内容;补充项目用电负荷设计;补充硝 酸钠仓库的防雷设计。 总平图设计凉水塔两套;P84补充消防 水管网设计描述;P93对事故污水池设 计进行了叙述;P63对用电负荷进行了 说明;P64防雷设计中补充了硝酸钠仓 库防雷内容。

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 发布时间:2013-02-21 12:05:47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在审判监督程序领域,民事抗诉条款的修改或新增,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准三审”的民事再审程序更加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意义十分重大。 一、关于增加对调解书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一)关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的再审进行了完善,第198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所有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启动再审,第201条保留了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权利(第202条亦增加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同时第208条新增了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的监督。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第208条明确规定,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至于对其他的生效调解书提起抗诉并无法律依据;第二,调解作为我们国家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特有的审理方式,法律虽然要求法院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专家意见模板

先进封装用关键材料球形硅微粉的产业化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会评估意见 武汉新江城环境事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7日在主持召开了《先进封装用关键材料球形硅微粉的产业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技术评估会。参加会议的有武汉市环保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帅尔光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湖北天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评价单位)等单位的代表共计人。会议邀请位专家(名单附后),负责技术评估。 与会专家和代表踏勘了建设项目厂区及周边环境,会上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分别汇报了项目建设的有关情况和《报告表》的主要技术内容,会议经过质询、充分讨论和认真评估,形成以下专家组技术评估意见: 一.项目概况 二.建设内容 三.环保措施及环境影响分析 (1)施工期 (2)运营期 ①废水 ②废气 ③噪声 ④固体废物 ⑤其他影响分析

四.评估结论 项目选址符合武汉市城市规划要求,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针对该工程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在建设单位确保环保资金投入、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修改完善报批后的《报告表》所确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将能有效地控制和减缓工程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五.《报告表》编制质量 《报告表》编制规范,评价内容较全面。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建设内容及环境现状阐述较清楚,工程分析基本体现了行业特点,环境保护措施有一定针对性,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报告表》按评估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可呈报武汉市环保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审批。 六.《报告表》修改、完善时应重点考虑以下问题:

保险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内容,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修改前修改后 目录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无第六章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他市场组织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九章附则 则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

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修改处清晰标注).

本法条阅读说明:带有“”颜色字体的内容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不包括删除部分),带有“”颜色字体的为每一章的题头,标有“”颜色的文字为条文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家意见修改说明一览表【模板】

专家意见修改说明一览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地址、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目录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18) 3、环境质量状况 (27) 4、评价适用标准 (31) 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33) 6、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48) 7、环境影响分析 (50) 8、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87) 9、结论与建议 (89)

附件: 附件1、环评委托书 附件2、营业执照 附件3-1、项目引用监测报告1 附件3-2、项目引用监测报告2 附件3-3噪声现状监测报告 附件4、现有工程环评批复 附件5、现有工程验收意见 附件6、采矿许可证 附图: 附图1、地理位置图 附图2、环境保护目标图 附图3、监测点位图 附图4-1、本项目矿区平面布置图 附图4-2、本项目生产加工区平面布置图 附图4-3、本项目生产加工区现有环保措施图附图5、靖州县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图附图6、本项目矿山扩界前后范围对比图 附图7、本项目与靖州县生态红线关系图 附图8、开采最终境界平面图 附表: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含自查表)

快速实现数据列表+明细数据的增删改查

实际应用中,用户需要对业务数据表进行多种处理以及多方面分析,需要将数据库中的数据拿到页面上进行查看以及增删改处理,通过传统的方法,一个熟悉JS或者JSP的程序员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实现这一系列操作。如何快速实现数据列表、明细数据的增删改查?快逸报表工具提供了交互增强模块:基于快逸报表工具,添加交互增强效果,即可轻松快速的实现数据列表以及对明细数据的增删改查。 数据的列表显示 使用场景: 数据库中物理表记录数据情况,比如记录客户基本信息,现在需要在页面上查看客户信息的明细,对代码略懂的用户需要一点时间就可以将数据列表显示到页面上。但是对于不懂代码的用户就不知如何下手了,快逸报表工具可以通过添加数据集,拖拽字段,实现数据列表。 使用快逸报表,只需两步就可以实现数据列表: 1.关联物理表,通过可视化页面选择对应物理表,添加数据集。 2.通过制表助手的引导将数据集字段添加到填报表单元格中,即可实现列表显示,而且可以根据个人 喜好,设置页面风格。 上述操作对于一个零代码基础的用户而言,自学快逸报表工具后,只需几分钟就可以实现将数据列表显示。 明细数据的删除 使用场景: 页面以列表的形式显示数据,查看数据时,发现有冗余数据或者重复、无用的数据,这时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删除,不仅需要在页面上删除,而且需要对数据库的数据同步删除。一般通过页面对数据库进行操作,需要用ajax连接数据库,通过编sql语句对数据库进行操作,对于零基础代码的用户而言,就不知道如何实现删除操作了。快逸报表工具提供了交互增强功能,将删除操作封装为一个按钮,通过添加删除行按钮,就可实现数据删除,并同步数据库数据。 使用快逸报表添加删除按钮,只需要插入交互增强效果,选择删除行按钮效果,并设置按钮相关属性,即可

针对审稿专家意见的修改

针对审稿专家意见的修改 专家意见: 1.本方法有无与传统眼袋整形术进行对比?手术效果、并发症有无显著差异?应有统计学数据比较说明采用该手术方法比传统方法术后的满意率有显著提高,且新方法与传统方法两组数据应为同一手术者或同一手术科室完成才有可比性。 2.请补充术中照片,尤其是良好显示下睑切开后改良肌皮瓣、肌瓣的清晰照片。最好补充手术示意图,以便于读者更好理解手术方式。 3.本研究为近5年内的手术患者,而最长的随访期为12个月,不足以说明远期效果(传统的简单去皮眼袋整形也能维持1年左右),请补充术后2-3年以上的随访效果统计与术后效果照片。 4.本文方法部分:“2%利多卡因5ml,加入终浓度1/100000肾上腺素,混合后双侧眼袋处皮下及眶隔内注射浸润麻醉,下方超过眶下缘5mm且适当注入骨膜下”。审稿者认为:一般麻醉药注射层次在皮下和眶隔之间,过深会引起球结膜水肿。请作者就麻醉方法进行解释 5.手术步骤:“②用组织剪于轮匝肌内锐性剪开,深度为牵拉缝合浅面,以肌皮瓣形式继续往下方分离,皮肤上仅保留一层厚约1mm的轮匝肌,肌皮瓣剥离范围可到达眶下缘,形成改良肌皮瓣。电凝对分离层上下方进行充分止血”,审稿者认为:采用此方法剥离,可能对轮匝肌的损伤较大,术后淤青较重,为什么不采用完全在轮匝肌下剥离的方式。请作者予以解释说明 感谢专家提出的极其专业而又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1.已按照专家意见,补充加入本术式与传统术式的效果、并发症等统计学对比。两种手术 方法均由同一人完成。 2.已补充术中照片,良好显示改良肌皮瓣、皮瓣及眶隔;但因绘画功底有限,未能补充手 术示意图。 3.已补充随访至3年的资料统计及术后效果照片。 4.一般麻醉药注射层次的确在皮下和眶隔之间,过深可能引起球结膜水肿。但根据术者经 验,打开并整理眶隔脂肪的时候,受术者可能由于脂肪牵拉产生痛胀感,而将麻醉剂适量注入眶隔内可有效避免这一不适。为使表述准确,已改为:“2%利多卡因5ml,加入终浓度1/100 000肾上腺素,混合后双侧眼袋处皮下浸润麻醉,并适量注入眶隔内”。5.这步操作位于轮匝肌内进行分离,从而形成肌瓣和附带较薄肌肉的肌皮瓣,前者的用途 在于独立地加强眶隔前壁和下睑板,后者目的在于牵拉收紧皮肤、去除皱纹的同时,能避免单独使用皮瓣时,可能产生远期收缩的弊端。操作的确对轮匝肌损伤较大,但充分止血即可避免术后淤青的发生,术后观察证实,仅1例于术后1月存在淤青,与传统方法比较无统计学意义。而完全在轮匝肌下分离,即和传统的肌皮瓣眼袋整形术没有分别。

【新旧民诉法对照】2017民诉新旧对照

【新旧民诉法对照】2017民诉新旧对照 新旧民诉法对照2008民诉法2013民诉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删去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

新华社受权播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 讼法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法律 2012年08月31日 16:26:13 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还增加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十一、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十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24号文件修订前后对照表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修改对照表原规定修订情况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 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程序正义重在有法必依 记者杨维汉、陈菲 ? 2012-12-31 05:40:52 来源:《人民日报》( 2012年12月31日 11 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正是任何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律条文要因时而变,而法的精神和法要维护的公平正义不变。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考验,也将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虽在具体内容上根据各自特点而不同,但在对人权保障的追求上却是共通的。新刑诉法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民诉法也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中。 司法机关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让诉讼法展现强大生命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大期许。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法院审理案件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即使被告人有违法犯罪,如果能公平地对待他们,充分保障其

程序权利,也能唤起他们的良知。 修法也促使执法机关的理念发生显著变化。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使公安机关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 修改后的两大程序法即将实施,其彰显的程序正义价值获得广泛认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中,个别领导对案件出于各种目的发话、打招呼,瞬间冲毁程序法设置的“堤坝”,破坏司法公正的实现。“个别领导一句话”值得警惕。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是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看点 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死刑复核更加慎重。 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专家修改意见回复

需要的修改、补充与删减的部分: 一、摘要和引言须再压缩凝练。 (1) 摘要“本文从导纳的角度研究了多台并网逆变器并联运行的低频谐振问题。首先建立了基于LCL滤波的并网逆变器闭环输出导纳模型,通过分析其阻尼特性可以发现,由于软件锁相环的影响,输出导纳在低频处存在负阻尼。另一方面,随着并联逆变器台数的增加,并网逆变器和感性电网阻抗所构成的阻抗网络的谐振频率降低,由于输出导纳低频区域的负阻尼特性,容易导致低频谐振。为了消除负阻尼,抑制低频谐振,本文通过在电流指令值中引入电网电压前馈,构造一个虚拟阻尼补偿量。接着在对输出导纳其它频率特性影响最小的基础上,推导出补偿系数的最小理论值。最后,实验结果验证了理论分析的正确性以及负阻尼补偿方法的有效性。” 修改为 摘要“本文从导纳的角度研究了多台并网逆变器并联运行的低频谐振问题。由于软件锁相环的影响,基于LCL滤波的并网逆变器输出导纳在低频区域存在负阻尼,而随着并联逆变器台数的增加,并网逆变器和感性电网阻抗所构成的阻抗网络的谐振频率降低,当位于低频区域时,输出导纳的负阻尼特性容易导致系统不稳定。为了消除负阻尼,抑制低频谐振,本文在电流指令值中引入电网电压前馈,并在对输出导纳其它频率特性影响最小的基础上,推导出前馈补偿系数的最小理论值。最后,实验结果验证了理论分析的正确性以及负阻尼补偿方法的有效性。” (2) 引言第一段中“因此研究多并网逆变器并联运行的稳定情况是推广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并网发电、提高系统发电容量一个难点问题”删除。 (3) 引言第二段中“为建立并网逆变器和电网所构成的阻抗网络模型,首先需要求取并网逆变器的闭环输出导纳。文献[2]以单相LCL滤波的PWM整流器为研究对象,根据平均线性化模型,推导出其闭环输入阻抗。”修改为“本文从阻抗/导纳的角度研究并网系统的稳定问题,首先需要求取并网逆变器的输出阻抗/导纳模型。文献[2]采用平均线性化方法推导出单相LCL滤波的PWM整流器输入阻抗模型。”。 (4) 引言第二段中“本文则结合文献[14, 15]中所推导的考虑锁相环影响的输出导纳模型展开研究”修改为“文献[14, 15]采用谐波线性化法推导出考虑锁相环影响的输出导纳模型”。 (5) 引言第三段中“由于并网逆变器的输出导纳在低频处呈容性,而电网阻抗呈感性,当以上两者所构成阻抗网络的谐振频率处无阻尼或负阻尼时,系统容易不稳定”修改为“当并网逆变器和电网所构成阻抗网络的谐振频率处无阻尼或负阻尼时,系统容易不稳定”。 (6) 引言第三段中“尤其是当多台并网逆变器并联运行,输出导纳负实部叠加,并网系统阻尼特性逐渐减弱”删除。 (7) 引言第四段中“然而考虑到系统本身的控制性能,通过调节以上参数减小输出导纳负实部的能力有限”删除。 (8) 其他较小改动直接在文中红色标出。

新《消法》全文修改前后对照表(红色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现行法定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 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

报告修改说明

对《新疆图木舒克市永安坝石灰岩矿(水泥用)详查报告》的 修改说明 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于2012年11月15日召开评审会,对新疆中通矿业技术有限公司编写的《新疆图木舒克市永安坝石灰岩矿(水泥用)详查报告》进行了评审。评审专家与报告编写单位交换了修改、补充意见。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报告编写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原报告做了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基本内容部分 1、报告名称、“附图目次”、位置交通、自然地理部分及表1-1等已按专家要求修改。 2、纵投影图与剖面图也已按专家要求单独编号,并统一了图鉴。 3、自然地理部分也已按要求补充了相关内容。 4、矿区叠合图也已按要求删去了比例尺,作为示意图。 一、地质部分 1、区域地质图经收集资料后补充并修改了岩层符号。 2、第9页补充了专家提出的相关内容。 3、矿床地质部分补附了平均厚度表和品位变化表。 4、补充说明了矿体顶、底板及夹石化学成分。 5、22页补充了地质观察点数量及密度。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部分 1、已按专家意见根据现行规范(GB12719—91)完善了本次工作的任务内容。 2、补充了最低侵蚀基准面标高的确定依据及多年一日最大降雨量。

3、已按专家意见说明了矿区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工作量,并补充了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工作布署原则,也补充了质量评述内容。 4、区内矿坑涌水主要为大气降水对采坑形成的涌水,故本次按“降雨量法”补充计算了矿坑涌水量的内容。 5、工程地质部分已按专家意见补充了矿区RQD值及岩石力学分析成果统计表;补充了矿体顶底板稳固性评级内容;完善了露天开采预设边坡角的依据。 6、补充了区域稳定性、地震及放射性资料。 6、已按专家意见从新修改了小结内容。 三、资源量估算部分 1、矿体界线已按专家要求从新圈定。 2、资源量的划分已按专家要求从新确定。 3、资源量估算方法已按专家建议从新计算了资源量及剥离。 四、附图部分 1、地形地质图已按专家建议修改了问题。 2、实际材料图补齐了地形计曲线。 3、按专家建议修改并重新绘制了资源量估算平面图、剖面图及纵投影图。 新疆中通矿业技术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1日

新民诉法14个修改重点

新《民诉法》14个重点修改 1、增加针对诉讼代理人关系的申请回避 此次对回避制度的修改最大的一点在于增加了诉讼代理人和审判人员等之间有关系可以申请回避的规定。本次修改民诉法,特地将诉讼代理人带来的关系加入回避的一个理由,同时将审判人员等违规请吃违规会见等情况作为回避的一个理由。 2、新增公益诉讼制度 新增公益诉讼制度。此前,公益诉讼的途径很少,大部分是通过法律援助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还仅限于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才适用公益诉讼制度,而且一般主体限于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 3、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权利受侵害的维权之道 第三人权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者知情不能维权的情况下,通过此种方式推翻已生效的裁判,给第三人维权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但是,第三人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硬性条件:1、未参加诉讼不是自己的原因;2、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裁判文书错误; 3、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有一个条件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就不能成立。 4、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类型

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类型,是适应社会发展,特别是科技发展的表现。实践中,有的案件涉及到电子数据的内容,甚至有些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可以左右案件的进展和最终解决。将电子数据纳入民事证据类型,是民诉法与时俱进的表现。 5、鉴定人也需出庭作证,进一步加强举证质证力度 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笔记痕迹鉴定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在案件的认定和判决中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能否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公正性关系到能否还原事实,保证公平正义。本次修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意见需要进一步证明,作出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如果不出庭作证,会导致两种结果:法庭不采信该鉴定意见,返还鉴定费用。此规定对于强化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和权威度有着积极的意义。 6、新增专家证人制度,让定案证据更权威更经得起检验 新增专家证人制度,对于审理案件中遇到的涉及到专业知识技能等方面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审判人员又无法得出确切结论的时候,专家出具的意见则显得至关重要。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专家范围的认定,权威的认定问题,国家和地方应该有一个专家人才库,并分门别类,在有需要时,有当事人聘请或者法院指定人才库中的专家出庭作证,提供专家意见。 7、新增行为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作为一项新的保全类型,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一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十大变化

2007年新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十大变化引人注目。 一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了,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项被明列其中。 二是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原先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对此,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两年后才发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两年后才发现某些再审事由的情形,有必要针对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三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规定不明确,这也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这次修改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四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原来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检察院可以因4种情形而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再审。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把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4种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加上另外一款规定。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五是增加了“立即执行”的制度。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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