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西南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

西南交通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利用校外优秀专家学者资源,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外聘教师的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中兼职教师仅指以学校名义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院士、顾问教授、兼职教授,其中: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是学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按《西南交通大学国(境)外学者荣誉学衔管理办法》(西交校外【2014】8号文件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特聘院士(特聘专家)、顾问教授、兼职教授的聘任工作。
第一章聘请原则第一条按需聘用、保证质量、学校聘任、学院管理。
第二条受聘人愿意履行职责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第二章聘任对象和条件第三条特聘院士(特聘专家):是学校授予国内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一般应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具有院士水平的知名专家(人文社科类)。
第四条顾问教授:一般应是学术造诣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或国内学术界公认的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或在国内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中担任教授或研究员,在本行业或某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知名学者、专家。
如:“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五条兼职教授: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具有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以及能够对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国内知名人士或政府部门重要管理专家,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三章基本职责第六条特聘院士(特聘专家):主要对学校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工作给予咨询、指导,向学校推荐高层次人才,定期或不定期来访或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校重大活动。
第七条顾问教授:有助于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对我校的学科发展和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等其它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定期或不定期与我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兼职辅导员值班制度范本

兼职辅导员值班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我校学生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加强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兼职辅导员值班安排1. 兼职辅导员每周需安排固定时间进行值班,值班时间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2. 兼职辅导员值班地点为所负责的班级所在楼宇的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生事务中心。
3. 兼职辅导员应确保值班时间充足,以便及时处理学生事务和突发事件。
三、兼职辅导员值班职责1. 做好值班记录,对值班期间的学生事务和突发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生工作部报告。
2. 接待来访学生,了解学生需求,解决学生问题,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困难。
3. 检查所负责班级的宿舍、教室等场所,确保学生遵守纪律,维护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4. 参与学生组织的活动,指导学生开展文体、科技、公益等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6. 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密切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
四、兼职辅导员值班要求1. 兼职辅导员在值班期间应保持电话畅通,确保能够及时响应学生需求。
2. 兼职辅导员应穿着得体,语言文明,态度热情,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
3. 兼职辅导员不得迟到、早退、缺勤,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
4. 兼职辅导员不得在值班期间饮酒、赌博、玩忽职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5. 兼职辅导员应积极参与值班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兼职辅导员值班考核与激励1. 学生工作部定期对兼职辅导员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对表现优秀的兼职辅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兼职辅导员值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兼职辅导员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XX大学学生兼职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XX大学学生兼职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专职辅导员储备的后备力量,学校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工作思路,切实配齐建强我校辅导员队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兼职辅导员(研究生)岗位,其岗位职责、工作要求、选聘配备、培养培训、管理考核、激励保障应以本办法为依据。
第二章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第四条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执行。
各学院要结合学生兼职辅导员的学业任务和专业背景,科学合理地分配安排相关工作。
第三章选聘配备第五条选聘资格(一)已获得我校研究生录取资格的本科生(本校)或在读全日制研究生(非毕业班)。
(二)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
(三)热爱学生工作,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敬业奉献、责任感强,在师生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人际沟通、组织管理、团结协作和调查研究能力,能够处理好专业学习和学生工作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选聘程序(一)发布信息。
辅导员配备缺编学院向党委学工部申报兼职辅导员岗位需求数量和岗位要求,由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根据本办法和学校辅导员队伍现状核定需求数量,并发布招聘信息。
(二)申请审核。
学生根据招聘条件填写《报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和党委学工部资格审查通过后进入面试环节。
(三)面试选拔。
由党委学工部牵头,成立以党委研工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团委和选聘学院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竞聘面试工作小组,组织开展面试选拔工作,择优选聘。
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规定

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规定随着教育的发展,一些学校逐渐引入了兼职辅导员这一新职业。
兼职辅导员在校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是学生的托付人,也是他们成长道路上的引导者。
然而,由于兼职辅导员的地位和身份相对模糊,一些学校出现了管理混乱的情况。
因此,制定一套合理的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规定显得刻不容缓。
一、明确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学校应明确兼职辅导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学生发展计划的制定、开展学生心理辅导等。
此外,学校还应设立一定岗位升迁制度,提供晋升机会,鼓励兼职辅导员提升自我水平。
二、制定兼职辅导员的资格条件为保证兼职辅导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学校应设定一定的资格条件。
例如,要求兼职辅导员拥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心理辅导经验,并通过相关考核。
三、加强兼职辅导员的培训与交流学校应该定期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高兼职辅导员的专业水平和辅导能力。
此外,学校还可以组织兼职辅导员参加行业内的交流会议,让他们与其他相关从业人员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四、建立兼职辅导员的管理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兼职辅导员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可以设立专门的兼职辅导员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日常工作的管理。
五、加强与学生的互动与沟通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兼职辅导员应提高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和沟通,了解学生的需求和困惑,及时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六、建立兼职辅导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学校应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兼职辅导员绩效考核制度,以激励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七、保障兼职辅导员的权益与福利兼职辅导员作为学校的重要一员,他们的权益与福利应得到充分保障。
学校应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和福利政策,确保他们有稳定的收入和工作条件。
八、加强与专职辅导员的协作与配合学校应促进兼职辅导员与专职辅导员的协作与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九、建立学校与社会资源对接平台学校可以利用各类资源平台,与社会资源进行对接,为兼职辅导员提供更多的学习与发展机会,成为他们提升自我能力的重要渠道。
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

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概述学校兼职辅导员在现代教育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不仅能够为学生提供心理支持和学业指导,还能帮助学校管理学生行为和培养优秀的学习习惯。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学校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需要从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与规范。
符合学校发展需求的招聘首先,学校应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制定兼职辅导员招聘标准。
通过项目经历、心理学和教育学相关专业背景的综合评估,选出合适的人才。
同时,在校内建立高效的招聘渠道,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兼职辅导员团队。
规范的培训计划第二,规范的培训计划是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提供全面的培训内容,包括心理咨询技巧、沟通技巧、学业辅导方法等方面的培训,以提升辅导员的专业能力。
同时,建立定期培训和学习交流机制,帮助辅导员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明确的职责和权责第三,明确的职责和权责是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的基础。
学校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职责,明确辅导员在心理咨询、学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职责,避免工作范围不清晰的问题。
同时,明确权责,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辅导员履行职责的质量和效果。
建立定期评估机制第四,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是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的重要保障。
学校应设置年度、学期等定期评估,通过量化和定性指标,对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例如,可以从学生满意度、学业成绩提高情况、心理咨询效果等方面评估辅导员的工作质量,并及时提供指导和反馈。
兼职辅导员与学校的合作第五,兼职辅导员与学校的合作是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建立起与辅导员的合作机制,密切沟通和协调。
例如,可以定期组织辅导员座谈会,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和解决。
同时,学校应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为辅导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教育资源。
学生个性化辅导模式第六,学生个性化辅导模式是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的要求之一。
学校应尊重不同学生的个性差异,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辅导方案。
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4.4考核结果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兼职教师,予以解聘;对考核优秀的兼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权益保障
5.1兼职教师享有与在编教师同等的教学资源使用权。
5.2兼职教师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相关政策,享有课时费、交通补贴等福利待遇。
5.3学校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培训和学术交流机会。
5.4兼职教师在聘期内,享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六、违约责任
6.1兼职教师在聘期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2学校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兼职教师课时费等费用的,兼职教师有权要求学校支付,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本办法旨在规范我校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工作,保障兼职教师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2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活动。
1.3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聘用条件
2.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2.2具备所教授课程的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3.4聘用。根据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试讲结果,确定聘用人员,签订兼职教师聘用合同。
3.5报备。教务处将聘用兼职教师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并进行公示。
四、管理与考核
4.1日常管理。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务处和所在教学单位的日常管理。
4.2教学质量监控。教务处和教学单位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七、其他
7.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高校兼职老师管理制度

高校兼职老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兼职老师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促进高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高校兼职老师的聘用、管理和评价。
第三条高校兼职老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经验和专业能力,严格遵守教育教学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服从学校的管理和安排。
第四条高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兼职老师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兼职老师的教学质量。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兼职老师的培训与引导,提高其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六条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兼职老师,学校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八条高校招聘兼职老师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拔符合条件的合适人员。
第九条兼职老师的聘用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流程办理,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兼职老师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资料和相关证明,接受学校的审查。
第十一条兼职老师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兼职老师在教学科研过程中,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不得利用教学职务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兼职老师应当认真履行教学任务,按时完成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为兼职老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保障其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
第十五条兼职老师应当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
第十六条兼职老师在聘用期满后,如表现良好,学校可考虑延长聘用期限,提高待遇。
第十七条兼职老师在聘用期间有不良行为,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兼职老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强化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兼职老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为兼职老师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支持,保障其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认真听取兼职老师的建议和意见,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解决问题。
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XXXX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43号)和《XXXX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X 大校办〔20XX〕48号),进一步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改善辅导员队伍构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X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兼职辅导员的聘任工作,并可在职权范围内授权职能部门及学院承担部分组织工作。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岗位职责
(一)兼职辅导员应在工作学院(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学校整体工作要求,协助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要求等同专职辅导员,具体内容参见《XXXX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四条兼职辅导员聘任及管理
(一)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工作部按照学校规定比例为学院配备兼职辅导员。
(二)兼职辅导员应为中共党员,且为热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含少数民族内派管理或者挂职教师)、全日制在读研究生、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本科生,本科或研究生阶段还须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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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兼职辅导员是指学校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在读研究生、离退休教职员工中选聘担任辅导员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具体工作安排由学院规定。
第四条兼职辅导员按照不低于生师比100:1核定工作量,工作要求与职责参照《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规定的辅导员工作要求与职责执行,具体由学院规定。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兼职辅导员任职条件
(一)具备《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规定的辅导员选聘基本条件(不作学历要求);
(二)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
(三)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能够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且能够完整履职一个任期(1-2年);
(四)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应当具有担任学生干部经历,学有余力且征得导师同意,办理成都市大学生医保和大病补充医保,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专任教师、管理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应当具有学生工作相关经历,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离退休教职员工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应当具有学生工作相关经历。
第四章选聘程序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选聘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学院具体组织选聘,原则上在每年5-6月份集中进行;学院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其他时段选聘兼职辅导员的,应当事先报学生工作部批准。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负责核定、下达学院兼职辅导员指标(学校负责薪酬发放部分)。
核定标准:按照学院一线专职辅导员、免研辅导员到岗比例与应配专
职辅导员岗位数90%的差额部分计算,且差额部分必须满足兼职辅导员基本工作量(生师比不低于100:1)要求。
学院自行负责薪酬发放部分兼职辅导员指标,由学院结合工作需要自行核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兼职辅导员选聘程序
(一)学院成立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小组组长应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
(二)学院根据学生工作部下达指标和自行核定指标发布选聘信息;
(三)符合任职条件且有意应聘的人员,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担任兼职辅导员申请表》,提交至相关学院;
(四)学院组织开展选聘工作,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兼职辅导员聘期1-2年,具体由学院规定。
第五章待遇与管理
第十条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待遇
(一)酬金分为基础酬金和绩效酬金,基础酬金1750元/月,按月发放,绩效酬金原则上按年一次性发放,具体由学院规定,考核结果为“优秀”和“称职”的绩效酬金为1750元/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绩效酬金为1000元/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发给绩效酬金。
(二)担任兼职辅导员期间,可以参评各类奖助学金,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学校为其减免当年全部学费。
(三)担任兼职辅导员期满,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学校为其出具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一条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离退休教职员工担任兼职辅导员,学校按照500元/月标准发给工作补贴。
第十二条兼职辅导员工作考核按照《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对不能有效履职、学生反映强烈的兼职辅导员,学院可以随时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兼职辅导员遇特殊情况确需中途退出时,应在计划离岗时间的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报告,并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岗(突发变故除外)。
第十五条任期未满予以解聘或中途退出的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不
发给绩效酬金,不减免当年学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学院是指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单位(含中心、所、书院、实验室等)。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原《西南交通大学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