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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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一、综述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是为加强网络出版管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行为而制定的,目的是促进网络出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依法经营,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二)责任追溯原则: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信息真实原则: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广告。

(四)保护用户权益原则: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三、注册和备案(一)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

(二)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以便监管部门核实和审核。

四、内容审核(一)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建立内容审核制度,制定审核流程和标准,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二)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审核所提供的各项信息,确保不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三)网络出版服务机构不得提供含有黄色、暴力、恶意攻击、恶意炒作等内容的服务。

(四)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及时删除,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加强与相关合作单位的合作,确保合作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行业自律(一)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三)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四)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共同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

六、监督和处罚(一)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

(二)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网络出版服务机构,监管部门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行为,促进网络出版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具体包括由我国出版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行业协会进行注册管理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由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直接委托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以网络出版为主要经营目标,并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安全可靠、服务便捷、保护隐私等原则。

第四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网络出版服务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向社会公开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使用方式、收费标准等,以便用户了解和选择。

第十八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用评价机制,及时记录用户在使用网络出版服务过程中的表现,并根据用户表现给予相应的信用评价,以便用户和其他服务提供者参考。

第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的安全情况、服务质量、用户投诉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以维护用户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范和抵御网络攻击、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安全风险,确保网络出版服务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网络出版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提供服务,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技术手段限制用户使用合法的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新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都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一】自2021年3月10日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施行。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新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都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为了方便以下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简称为"新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简称为"旧规")"网络出版服务"和"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与旧规调整"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相比,新规一方面以列举的方式指出网络出版物的范围。

另一方面从"互联网出版活动"到"信息网络出版服务"的转变,明确增加了手机、平板等智能终端的网络服务出版服务范围。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与旧规相比,新规详细列明了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应具备的条件,申报材料的要求及申请注册登记手续。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我们制作了一张图让大家看懂如何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当然了,通过上面复杂的程序和漫长流程取得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并不代表就万事大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4号令最新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4号令最新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出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出版事业”修改为“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三、将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七条中的“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修改为“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六、将第十四条中的“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修改为“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加强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管管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出版、数字出版、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网络游戏等各种形式的网络出版服务。

二、申请许可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申请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济组织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出版条例和规定;3.具备满足网络出版服务需要的技术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4.具备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必需的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三、内容审查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保证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未经审核合格的信息不得发布。

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保护用户隐私和网络交易的安全。

四、版权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复制、发行、放映著作。

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版权管理制度,签订合法、有效的版权使用、运营授权协议,督促网民履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五、用户服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用户知情权,标明、提示信息内容的适用人群、内容特点、风险及相关权益责任等信息。

用户应当自觉履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网络安全权益,实现信息自主选择权、安全接受权、申诉维权权等。

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服务制度,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用户服务,承担服务内容的法律责任,并建立有效的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用户投诉。

六、处罚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国家新闻出版署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处罚,并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国家新闻出版署可以暂停其网络出版许可,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其作品主要包括:(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

关于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关于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关于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自查报告一、概述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我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本报告旨在详细描述自查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以确保公司合规运营。

二、自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文章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在自查中,我们注意到部分文章内容存在违规问题,如存在敏感词汇、涉及未经授权的版权信息等。

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编辑人员疏忽或信息筛选不严格所导致。

2. 用户信息收集不规范我们发现在用户注册及使用过程中,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的情况。

这是由于旧版用户注册流程问题和系统设置不合理所致。

3. 不当的广告推送在广告发布过程中,我们发现有部分广告内容存在不适宜或虚假宣传的情况。

这主要是由于广告审核不严格或广告主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所导致。

三、整改措施1. 加强编辑审核流程为避免类似违规情况再次发生,我们将加强编辑人员的培训,并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流程。

所有发布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需经过多人审核确认。

2. 完善用户隐私政策为加强用户信息保护,我们将对用户注册流程进行优化,精简信息收集内容,避免过度收集用户隐私信息。

同时,我们也将明确用户信息的使用范围,并加强信息存储与保护措施。

3. 加强广告审核针对广告发布环节,我们将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制度,加强对广告内容的把关。

严禁发布不适宜或虚假宣传的广告,并加强对广告主信息真实性的核实。

四、整改期限上述整改措施将于自查报告发布之日起立即执行,并逐步完善整改,确保在三个月内达到合规要求。

五、监督与检查为确保整改措施有效执行,我们将建立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同时,欢迎监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以验证整改效果。

六、结语我们深刻反思违规行为给用户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郑重承诺将全面整改,确保合规运营。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培训,提升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本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将公开发布,重视社会各界的监督与建议,共同推动网络出版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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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条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国家鼓励组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

第二章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经批准后,申请者应持批准文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自终止网络出版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同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第二十四条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

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技术标准,配备应用必要的设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

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发现其出版的网络出版物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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