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

合集下载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3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3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消防产品型式进行认可的工作,包括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申请、审查、审核、认可和监督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是指对消防产品的设计、性能和质量进行评价和确认,以确定消防产品能够满足各项技术要求并具备安全可靠性。

第四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消防器材产品;(二)消防装备产品;(三)消防自动化系统产品;(四)消防报警系统产品;(五)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产品。

第五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核、认可和监督管理等环节,具体工作程序由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负责制定并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包括专业技术人才、实验设备和检测能力等,确保对消防产品型式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和确认。

第七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市场需求,开展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其相关认可信息。

第八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组织架构,并确定相应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认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申请和审查第九条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主体可以是生产者、代理商或组织,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认可费用。

第十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当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并符合认可要求,审查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价和确认,包括产品型式设计、性能测试、质量控制等方面,有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技术资料或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包括认可决定和意见建议,申请人可以提出对审查结果的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应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章审核和认可第十三条审核阶段,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再次评价和确认,确保消防产品的设计、性能和质量满足相关要求,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消防产品型式认证和强制认证目录

消防产品型式认证和强制认证目录

强制性认证和型式认可消防产品目录
经公安部及国家认监委授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和型式认可市场准入评价工作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承担。

其他消防产品和消防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实施强制检验制度,由相应国家级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承担。

为了方便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监督等部门查询,现将经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目前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和实行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目录
(2006年9月更新)
一、火灾报警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及认证单元划分
二、消防水带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及认证单元划分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及认证单元划分
四、消防车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及认证单元划分
型式认可消防产品目录
(2006年9月更新)
继续阅读。

防火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CCF-XSRK-OO2:2011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11-04-15修订 2011-05-01实施发布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门产品认证。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送样数量4.2.1.2.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三。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防火门消防认证

防火门消防认证

防火门消防认证
防火门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能够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门。

它是设在防火分区间、疏散楼梯间、垂直竖井等具有一定耐火性的防火分隔物。

防火门消防认证是国家对于防火门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认证,只有通过该认证的防火门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公告,自2019 年10 月1 日起,取消了对防火门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改由消防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实施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

消防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依法开展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

防火门型式认可证书要求

防火门型式认可证书要求

数、抗压强度、质量含水率、吸湿性、收缩率和防火性能
10
防火板、胶粘剂必须有甲醛释放量
11
主要原材料的检验报告
12
检验记录与上传公安部网站的一致
13
检测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14
检测设备台帐
15
不合格评定记录
16
返工重检记录
17
数据分析
18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表
19
认证机构审核时现场做检测和试验:可靠性试验和所有出
管理制度汇编
18
三个月的质量记录按月装订存档
第三部分 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应用范围
精度与设备数量
备注
符 合 生 产 过 程 控 制鼓励使用剪、冲、折组
门扇、门框材料加工
1 剪、冲、折加工设备
要求,满足生产规模 合 生 产 工 艺 等 符 合 节
过程
要求
能降耗要求的设备;
29
防火门产品现场安装施工规范
30
关键工序作业指书(内填充材料成型)
31
特殊工序作业指导书
32
对《防火门标准》的学习及培训记录
33
对《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的学习及培训记录
34
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三级文件的学习
35
管理制度汇编
36
三个月的质量记录按月装订存档
37
技术文件清单
部门 采购部
序号 1 2 3
准确度 0.1mm
9.6 磅秤
防火门门扇、填充材 准确度 1kg
料称重
9.7 钢卷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 1mm
9.8 测力计
测门扇开启力 准确度 2N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一、认可的意义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是一个制度工程,是对消防产品质量和技术的审定,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和有纪律的活动,能够为产品提供方向、目标和导则,也能够为消防产品使用者选择提供参考。

对消防产品进行型式认可,有如下几个重要意义:1.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通过对产品的设计、材料、工艺和使用范围等方面的审查,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2.提高竞争力:通过认可,产品可以获得认可标志,增加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同时,认可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进一步发展的方向,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

3.促进消防行业的发展:通过对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可以推动整个消防行业的发展。

对于合格的产品,可以鼓励和推广;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可以制定相关措施进行整治,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4.提高社会安全水平:通过认可合格的消防类产品,可以为各个领域的消防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

无论是商业建筑、住宅小区还是公共场所,都离不开消防产品的使用。

而这些消防产品如果通过认可,能够有效增加灭火和疏散的效率,提高整体的社会安全水平。

二、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1.认可程序和流程:规定了产品型式认可的具体步骤和操作流程。

主要包括申请、初审、评审、测试、认证、发布认证文件等环节,并明确了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

2.认可标准和要求:明确了产品型式认可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主要包括产品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安全性能、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并指定了相应的测试方法和参数。

3.认可机构的要求:规定了认可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工作程序等要求。

要求认可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专业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保证认可结果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4.认可结果的有效期和监督管理:规定了认可结果的有效期和监督管理机制。

认可结果在有效期内可用于产品质量认证、宣传推广等方面,并进行定期复核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持续符合认可要求。

防火门产品[实施细则]

防火门产品[实施细则]

编号:CCCF-XSRK-OO2:2011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11-05-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目录1.总则 (4)2.认证模式 (4)3.认证的基本环节 (4)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 认证的申请 (4)4.2 型式试验 (5)4.3 初始工厂检查 (5)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4.5 获证后的监督 (7)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9)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9)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10)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0)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2)7.认证标志 (12)8.申诉和投诉 (12)9.收费 (13)附件一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原则 (14)附件二防火门产品认证申请资料 (15)附件三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16)附件四防火门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64)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门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

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三。

防火门最新国家标准规范

防火门最新国家标准规范

防火门最新国家标准规范
防火门作为建筑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与性能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最新的国家标准规范,防火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验收都应遵循以下要求:
1. 产品分类:防火门根据耐火性能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耐火时间,分别为90分钟、60分钟和30分钟。

2. 材料要求:防火门的门框、门扇和五金配件等材料应具备良好的耐火性能,不燃或难燃材料是首选。

3. 结构设计:门扇与门框之间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火势和烟雾的扩散。

门扇内部应填充耐火材料,以增强其耐火性能。

4. 防火性能:防火门在规定的耐火时间内,应能有效地阻止火势蔓延和烟雾扩散,保证人员安全疏散。

5. 安装要求:防火门的安装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安装规范进行,确保门扇与门框的密封性和开启灵活性。

6. 标识与认证:所有防火门产品都应有清晰的产品标识,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型号、耐火等级等信息,并应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证。

7. 维护与检查: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防火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8. 验收标准:防火门的验收应根据国家标准进行,包括外观检查、尺寸偏差、耐火性能测试等。

9. 法律责任:违反防火门国家标准规范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持续更新: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防火门的国家标准规范也会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安全要求。

结尾:防火门作为建筑安全的关键环节,其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希望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能严格遵守上述规范,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CCCF-XSRK-OO2:20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费 (10)10 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 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

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 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须自行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包括三个月);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关键设施、关键设备、关键工艺等)变更;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持证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的,经核实暂停证书。

3.10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中心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2.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3.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4.评定中心认为相关因素的存在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须现场检查的。

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

3.11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

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4.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

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 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 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由评定中心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4.4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 审核发证5.1 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 持证人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标志。

5.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信息。

6 证后监督和换证6.1 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应安排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

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经企业申请,评定中心可将年度监督检查时间推迟三至六个月(具体情况由评定中心确认),推迟检查期间保持证书有效状态。

6.2 证后监督采用下列之一方式进行:1. 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2. 工厂监督检查;3. 产品监督检验。

证后监督方式及内容,由评定中心监督计划中具体规定。

6.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评定中心有足够理由对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持证人或对持证人有投诉时;4. 有足够信息表明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时;5. 有足够信息表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关键原器件等涉及产品一致性的因素发生变化,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未申报变更或变更未经确认时;6. 证书或标志使用中发现问题。

6.4 持证人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6.5 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持证人支付。

6.6 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持证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

重新监督检查仍不满足规定要求,评定中心撤销型式认可证书。

6.7 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根据监督计划的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6.8 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 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2. 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要求;3. 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 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持证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6.9 产品监督检验合格的按6.11进行。

6.10 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持证人可向评定中心提出监督检验补检申请。

监督检验补检仍不合格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6.11 通过监督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确认。

6.12 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持证人,评定中心收回该持证人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6.1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将被抽封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1. 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2. 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3. 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年度监督信息。

6.15 持证人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1. 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搬迁、联系方式变更等;2. 法定代表人以及对产品设计、生产、质量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更;3. 产品一致性变更或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发生显着变化;4.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6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6.17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应按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

6.18 评定中心接到持证人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进行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持证人。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核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6.19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7.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的监制、管理。

7.2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评定中心保存:1. 无法接受监督;2. 监督检查未通过;3. 监督检验不合格;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7. 出现3.9条1款所述情况,持证人未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8. 持证人自愿申请;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第1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第2、3、4、5、6、7、8、9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持证人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产品。

7.3 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前需向评定中心提出恢复申请,待按规定检查和/或检验合格后,评定中心同意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7.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持证人持有的型式认可证书:1.产品标准或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 拒绝接受监督;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检查或监督检验;5. 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9.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型式认可的产品等;10.变更生产场所且未经确认的;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