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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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税率是多少啊

工程施工税率是多少啊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施工项目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工程施工项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三、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工程施工项目的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工程施工项目的地税费附加税率为2%。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其他税费1. 印花税:建筑工程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账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2.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3.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4. 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5.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注:2008年起税率为25%)。

6.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税率仅供参考,具体税率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合理计算和申报税费,确保税务合规。

教育费附加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是什么

教育费附加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是什么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教育费附加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是什么我们知道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也是要通过学习和教育的,对于子女来说更是要接受相关的知识教育的。

而且接受教育是要付教育费的。

但是有一种是教育费附加,它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可是还有很多人不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存在疑惑。

那么教育费附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下面赢了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四条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国务院588号令

国务院588号令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八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修订)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修订)【标 签】暂行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发文日期】2005-08-20【实施时间】2005-08-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发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改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令第44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教育用地的定义及教育产业分类

教育用地的定义及教育产业分类

教育用地的定义及教育产业分类(一)土地分类中的教育用地定义及解释我国城市规划部门在“七五”期间即对城市用地分类标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编制了《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规范,并于1990年7月2日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其中C6公共设施用地大类下列示有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以及科研设计用地等,同时对服务于居民小区的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用地,划归R 居住用地大类下。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10日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其中在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列示083科教用地,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由于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以及北京市、浙江省、辽宁、四川省等省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并修订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于2010年12月24日以“住建部第880号公告”的形式发布,并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其中教育科研用地归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大类下,具体包括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小学用地、特殊教育用地以及科研用地;另外在居住用地大类下,各级居住用地均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二)目前各类教育产业业态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教育产业科分为胎教、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及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不同类型,各种教育类型均有相应的部门、省市法规等规定其用地规模及建筑类型要求。

根据教育手段的不同,还可分为远程教育、函授教育、全日制教育等不同类别,个别类别均可依托有条件的不动产进行教育事业的运营。

2014年,国务院取消和下放“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这是自1999年我国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15年来,政府层面对如何发展远程教育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教育费附加,一并纳入会计核算,合计缴纳入库【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税函发﹝1990﹞355号【发文日期】1990-08-06【实施时间】1990-08-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发布,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决定,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

现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731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税计函发[1990]14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要求,结合我区的情况,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缴库办法,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暂按区局[86]税计(4)字第51号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6]财税计字第032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等处理事项的通知》办法处理。

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一张税票,与正税分别反映,合计缴纳入库。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后,税务部门不再办理该费划转教育部门的退库业务。

多缴、误缴需要退库的,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会计核算、报表、电报事项从八月份起,教育费附加一律纳入税收会计核算。

其征收、入库、提退等均要设置相应的帐户分别反映。

一至七月份仍没有纳入会计核算的,请在八月底前连行调整,一并纳入会计核算。

从九月份报送八月份的报表、电报起,《税收收入明细月报表》、《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和《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三个会计报表中"五、其他收入"下的"3、其他"改为"3、教育费附加",再在其后增设"4、其他".请各地在上述三个报表中自行修改、增设项目,区局不再另行印发报表。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90)-国务院令第6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90)-国务院令第6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90)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号发布)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二、第四条修改为: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三、第五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本决定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修改前的条文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八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一、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二、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三、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附件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五条中的“国家长期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规定”。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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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5]448号
颁布时间:2005-8-20发文单位:国务院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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