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难点(doc 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复习重点).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合同法重点与难点

导论一、债的理解债的定义:法定定义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叫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叫债务人;学理定义为在特定的主体之间的请求为一定给付或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性质:特定主体、内容结合、存续期限债的特征:债的内容分为:债权、债务债权特点为请求权、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可能例外)。
债务特点为特定性。
二、债的发生根据1.订立合同:2.缔约过失: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从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
属于合同责任的扩张之一。
3.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绝对权的行为。
4.单方允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行为。
分为偿债允诺、遗赠、悬赏广告。
5.无因管理: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6.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有损害。
7.其他情况:如捡到遗失物的保管与返还等。
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的划分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随附义务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
四、连带之债的效力1. 对外关系(1)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
(2)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或该部分债务均归于消灭。
第十八讲 合同法教学重点难点(西南政法大学 王洪)

第十八讲合同法
教学重点难点
一、合同订立
(一)教学重点
§1. 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
§2. 镜像规则的突破
§3. 格式条款
§4. 缔约过失责任
(二)教学难点
§1.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2. 镜像规则的两次突破
§3. 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
§4.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二、合同解除
(一)教学重点
§1. 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2. 法定解除的事由
§3.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二)教学难点
§1. 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
§2. 《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事由的解释与适用§3. 合同解除是否采溯及既往原则?
三、违约责任
(一)教学重点
§1.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3. 免责事由
§4. 违约责任的形式
(二)教学难点
§1. 严格责任原则与《合同法》分则中的过错条款§2. 预期违约的形态及其法律救济
§3. 免责条款的效力判断
§4.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限制规则
§5. 违约责任的各种具体形式之间的关系。
整理合同法复习重点

整理合同法复习重点
整理合同法复习重点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1. 合同编号
2. 合同名称
3. 合同签订日期
4. 合同签订地点
5. 合同双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 合同双方的身份:甲方、乙方
2. 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乙方应该履行的主要义务是什么?(2) 甲方/乙方的权利是什么?
3. 履行方式:甲方/乙方应该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
4. 期限:甲方/乙方的义务应该在何时履行?
5. 违约责任:甲方/乙方违约后应负担的责任是什么?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1. 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法规等
2. 合同所处的领域、行业等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1. 甲方/乙方应该分别履行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 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1. 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2. 合同的可执行性如何保障?
六、其他
1. 合同的生效条件
2. 合同的保密条款
3.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4.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方式
以上是整理合同法复习重点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条款都需要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难点

合同法难点第一篇:合同法难点合同法重难点1、合同的实际成立: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不是承诺的地点。
3、缔约过失主要包括以下类型:①恶意磋商;②故意隐瞒主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如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没有规定过户登记是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当事人虽然未履行过户手续但是买卖合同依然生效,只是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5、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①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生效,但是合同自订立时生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一条)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6、表现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二篇:《劳动合同法》实施难点与对策《劳动合同法》实施难点与对策温州市财税职工中等专业学校黄成光刘淑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法自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企业的强烈反响。
我们要及时调查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分析其背景和成因,为更好地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现阶段,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总体较好,在签定劳动合同方面较之前有了较大改善,大部分企业能够针对劳动合同法开展相关的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但离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要求,仍有一定的距离,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急需解决,一些不和谐现象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总论重点.docx

合同法总论重点总结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应遵循的基本方针和准则。
基本原则有:合同自由原则、合同严守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自由协商,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主体的非法干预。
(2)合同严守原则。
合同严守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不得随意违约。
(3)鼓励交易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是指合同法以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的制度障碍为指导思想,以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目标。
2.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法律后果。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要约的概念及其条件(2008年非法学辨析题)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条件是:(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缔结合同的目的。
(3)要约的内容应该是具体确定的。
(4)要约必须标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特别提醒: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要约生效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时候,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特定人做出的希望他方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相同之处:(1)由特定人向特定人或者不特定人发出(2)均属于意思表示,故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区别之处:(1)目的不同。
要约的目的在于获得对方的承诺,以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
(2)条件不同。
要约有条件,而要约邀请无需具备前述条件。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是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重要课程,期末考试是对学生对合同法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
以下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要约、承诺和对价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学生需要掌握这些要素的定义、要求和成立条件。
2.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
3. 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学生需要掌握各种合同的特点、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4. 合同的违约和救济,学生需要了解合同违约的情形和后果,以及违约方和受益方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5. 合同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各种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
以上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学生在复习和准备考试时需要重点关注这些内容,以确保对合同法知识的全面掌握。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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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难点(doc 11页)2010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合同法》之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包括: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式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比如,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
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1.要约的内容对要约的具体内容要确定的理解。
掌握时,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
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这样的意思表示来讲,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
合同法第第16条第2款规定: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要约尚未生效;撤销,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前提是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拒绝要的约通知,到达要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1.在承诺中,承诺既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作出。
有效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有效的承诺,几个要件:(1)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
(2)只能向要约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3)必须在要约确定的的承诺期限内到达。
(4)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际性变更。
2.承诺期限。
主要了解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承诺期限,期限为一个月或一个星期、一年。
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问题。
如果没有约定承诺期限起算点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方式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问题。
(1)以信件或电报方式作为承诺的,承诺期限为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2)以信件方式作出的,信件中未载明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起算点。
(3)以电话、传真等快速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期限。
3.承诺生效的时间。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以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以行为作出的,以行为作出时生效。
无论是要约,承诺还是合同的解除、抵销,意思表示的生效原则上都是在到达时生效。
在民事法律中,意思表示如果有相对人的时候,原则上是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正式成立。
对于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因为当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已经成立了。
承诺生效之前,会有承诺撤回问题。
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相同,只要在时间点遵循这样的标准,与承诺同时或者承诺到达之前到达到要约人的时候,这个承诺都是可以撤回的承诺。
4.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1)迟发的承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之外,否则视为新要约。
承诺的表示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并到达,否则不能构成承诺,而只能构成新要约。
(2)迟到的承诺。
迟到的承诺,又称为承诺迟延,是指承诺的表示在发出时虽然不构成迟延,但由于传递故障等原因,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
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
承诺的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在非实质性变更情况下,如果作出了变更,合同的内容以承诺原内容为准。
5.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已经规定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如果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就是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如果采取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对于形式要件的探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无效;格式条款的解释。
注意,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免责条款时,不再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
而是不管对方有没有都必须对条款进行说明。
如果没有说明的,作为无效处理。
只有在第三十九不符合的情况下,才是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作为无效来处理。
格式条款解释,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缔约过错责任除了第四十二条规定外,还有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因为过错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性质上也是缔约过错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里,关于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办理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合同,作为抵押人违反诚实信誉原则拒绝办理登记的,这种情况下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时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也是一种缔约过错责任。
如果作为质押人拒绝交付标的物的,这种情况下,质押合同是成立的,还没有生效。
那么,违反责任是诚实信用拒绝办理的时候,承担的是缔约过错责任。
缔约过错里,在损害赔偿范围里,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
这种信赖利益损失原则上讲小于等于违约责任中可期待的损失。
合同正当履行后,可能会产生一种收益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0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合同法》之合同的效力一、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二、特定的行为与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之间的关系:(特定的行为包括批准行为、登记行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一)特定的行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比如,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的要件。
只有在实际交付后,该合同才刚刚成立;签订确认书,可以把确认书看作是合同成立的前提;立约定金,把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特定的行为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1.交付标的物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的情形。
比如,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如担保法中的质押合同,动产的交付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担保法》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特定的批准、登记行为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必须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
(三)特定的行为既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仅仅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要件。
比如,房屋买卖合同。
(四)特定的行为既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仅仅发生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比如,自愿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知识产权质押、股票质押。
三、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四、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法律条文中有三种类型:第一、限制民事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掌握时,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对于前者两类合同,限制民事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注意:(1)其中的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两个权利,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的相对人,有催告权。
(2)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情况下有撤销权,这个撤销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这种撤销权行使必须在追认之前行使,如果已经追认,也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2.在无权处分合同中,转化为有效的情形:一是权利人追认;二是事后取得处分权。
3.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
表见代理在代理制度里已经探讨过。
表见代表,超越权限定立的合同,原则上有效。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除外。
(二)无效合同。
合同法解释(一)规定第十条发: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两类合同,实际上都是强调在订立合同中有这样两种情形,如果合同已经订立,发生了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无效或者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中注意与合同有关的有特别的规定,也就是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010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合同法》之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前提是合同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