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网络正义_的自我博弈_兼论隐私权与人肉搜索的冲突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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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的辩论辩题

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的辩论辩题

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的辩论辩题正方,网络安全比个人隐私更重要。

首先,网络安全是保障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攻击和犯罪事件层出不穷,如果不加强网络安全,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比如,2017年全球范围内爆发的勒索软件攻击事件,给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就充分说明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其次,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今天这个信息化时代,国家的重要信息和基础设施都依赖于网络,一旦网络遭受攻击,将会对国家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正如美国总统奥巴马曾经说过的,“网络攻击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一部分,我们必须采取行动来保护我们的国家免受这些威胁。

”。

最后,网络安全是保障个人隐私的重要手段。

只有网络安全得到保障,个人的隐私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正如Facebook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曾经说过的,“我们不会牺牲用户的隐私来换取利润。

”这就充分说明了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

反方,个人隐私比网络安全更重要。

首先,个人隐私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如果不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将会导致个人权利的严重损害。

比如,2013年爱德华·斯诺登曝光了美国国家安全局的监控项目,引发了全球对个人隐私权的关注。

其次,个人隐私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体现。

如果个人的隐私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将会导致个人在社会上的尊严受到侵犯,甚至会对个人的自由造成严重的限制。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曾经说过的,“个人隐私是人类尊严的一部分。

”。

最后,个人隐私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支撑。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了严格的保护,这是民主社会的一项重要标志。

如果个人的隐私得不到保护,将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在《1984》中所描述的那样,没有隐私的社会将会是一个极权主义的社会。

综上所述,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都是重要的议题,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在当今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人肉搜索”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对于人肉搜索,社会上存在着诸多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其侵犯了个人隐私,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而我认为,人肉搜索利大于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人肉搜索的定义。

人肉搜索是指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搜索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它能够帮助受害者伸张正义。

比如说,在一些恶性犯罪案件中,警方的力量可能有限,而通过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提供线索,能够加快案件的侦破速度。

许多犯罪分子在网民们的“火眼金睛”下无处遁形,最终被绳之以法。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成为了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为受害者讨回公道,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人肉搜索还能够起到监督和约束不良行为的作用。

在网络时代,一些人可能会因为缺乏道德约束而做出不良行为,比如某些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某些企业的违法违规操作等。

当这些行为被曝光后,网民们通过人肉搜索,深挖背后的真相和细节,让这些不良行为无处藏身。

这不仅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作用,也对其他有类似想法的人形成了一种威慑,从而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

再者,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信息的传播和共享。

在一些紧急事件中,比如寻找失踪的儿童、老人,或者是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寻找急需帮助的人,人肉搜索可以迅速汇集大量的信息,提高寻找的效率。

而且,对于一些社会热点问题,通过人肉搜索,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和全貌,促进公众的参与和讨论,推动问题的解决。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人肉搜索容易侵犯个人隐私。

但我们应该看到,这并不是人肉搜索本身的问题,而是部分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我们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使用,就否定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为了使人肉搜索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引导:一是加强法律监管,明确人肉搜索的合法边界和使用规范,对于违法使用人肉搜索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信息自由和表达权利。

然而,这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

在互联网上,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保护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其中,“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互联网行为引发了广泛关注,不仅涉及到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问题,还涉及到道德、法律以及社会伦理等多个领域。

一、什么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来追踪、搜集并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通常会利用互联网上的各种资源,如社交网络、博客、论坛等,集中力量对某个特定的目标进行调查、追踪和公开。

这种行为通常是出于民间的公益心理、求真心态或个人好奇心,但也存在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二、“人肉搜索”的利与弊1. 利“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公共信息的不足,追踪到一些重要信息,揭露某些腐败、欺诈等不光彩行为,对维护社会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通过“人肉搜索”揭露了一些被遗忘的公益事业,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参与。

此外,“人肉搜索”还推动了一些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改善,为民众的生活带来积极的变革。

2. 弊然而,“人肉搜索”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这种行为往往缺乏合法性和规范性,容易滋生网络暴力和私人恶意的追踪与攻击。

其次,很多时候,“人肉搜索”过程中的信息与事实之间存在误导或断章取义的情况,会给被搜索者带来巨大的伤害和困扰。

此外,个人信息的公开和滥用也威胁到了个人的隐私权和人权。

三、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边界1. 隐私权的重要性隐私权是个体在个人生活、思想、信仰、家庭等方面的自由权利,是个体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

隐私权的保护有助于个人发展、尊严和自由的实现。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保护个人隐私尤为重要,因为公开个人信息可能导致个人的丧失尊严和受到不必要的干扰。

2. 言论自由的必要性言论自由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石,保障了个体的表达权利、知情权利和监督权利。

网络安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辩论辩题

网络安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辩论辩题

网络安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辩论辩题正方,网络安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至关重要。

首先,网络安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威胁。

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泄露、网络钓鱼、恶意软件等问题层出不穷,给个人隐私带来了严重的风险。

因此,加强网络安全是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手段。

其次,网络安全的不断加强可以有效防范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通过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和制度建设,可以有效防范黑客攻击、恶意软件入侵等行为,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比如,加密技术、防火墙、安全认证等手段可以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

此外,保护个人隐私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个人隐私的泄露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不仅会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还会损害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加强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反方,网络安全并非对个人隐私的唯一保护手段。

首先,个人隐私的保护不仅依赖于网络安全,还需要个人自身的保护意识和行为习惯。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隐私泄霁主要是因为个人在使用互联网时的不慎行为,比如泄露个人信息、点击恶意链接等。

因此,个人应提高保护意识,加强信息安全教育,自觉保护个人隐私。

其次,政府和企业也应承担起保护个人隐私的责任。

除了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和制度建设外,政府和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信息采集和使用行为,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只有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保护好个人隐私。

此外,网络安全的加强也可能对个人隐私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加强网络安全,可能需要采取一些侵犯个人隐私的手段,比如大规模的数据监控和信息采集。

这种做法可能会对个人隐私造成更大的威胁,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加强网络安全就能保护好个人隐私。

总结,网络安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

在加强网络安全的同时,个人、政府和企业都需要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保护好个人隐私。

浅析人肉搜索与网络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浅析人肉搜索与网络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此 同 时 ,公 民 的私人 信息 及生 活状 况也 有权 利受 到法 律 的保 护 , 对 于 隐私 的信息 不外 露 、不为他 人 所知 , 而保 障 自己 的生 活不 从 受 到外 界 的干扰 。 在人 肉搜索 这一过 程 中 , 方 提 出了一 个关 注点 ,这个 关注 某 点 可能 引起众 多 网 民的愤愤 不平 ,可能 引起众 多 网 民的抱怨 ,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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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 肉搜索与 网络权 利的冲 突与平衡
李 梁 合肥 】 人 肉搜索”这种方式为众多事件揪出了关键人物,同时另一个严肃的问题也被引出,在人肉搜索的大形势下,网络权 “ 利还 能否得 到保 障 。对 于这个 问题 众 多学者众 说纷 纭 ,本文 正是 以人 肉搜 索与 网络权 利这 二者 的关 系 为论 点 ,通 过对 人 肉搜 索进 行 系
h uma n—po rd s ac nd n t o k rg t rt e t eains h o g h r u e r fe h sa c n te sre n lss pr p e n we e e r h a e w r ih sf h wo r lto ,tr u h te a g m ntf s e r h o h e isa ay i, o osd i o o l

人 肉搜索 的概念 及特 征
所 谓 人 肉搜 索 , 是在 现代 高科技 的 浪潮 中涌现 出来 的一 种新
的搜 索方 式 ,改变 以往所 用 的网络搜 索 , 通过 他人 的搜 索得 到 自 己想要 的答 案 , 方询 问 ,八方 回答 ,在网络 中 引起 的一个 大的 一 搜索 浪潮 。这 个过程 是规 模较 大 的 ,同时也 是互 动性 的 。它具 有 以下特 征 : 1 .人 肉搜 索具有 高效 性 人 肉搜 索 的首要 特征 就是其 高效 性 ,也就是 快速 性 ,从某 个

“网络正义”的自我博弈

“网络正义”的自我博弈

“网络正义”的自我博弈【摘要】由于网络的特性、法律的不完善等,使网络正义产生自我冲突,即内在人性对正义的保护和外在表现对他人利益的侵夺。

以人肉搜索为例,我国隐私权尚不完善,而对人肉搜索的正义造成了很大的挑战。

要从立法、行政、业界等方面增强对隐私权的保护,规范人肉搜索。

最终探求网络正义自我冲突的化解,从而维护人们心中真正的正义感。

【关键词】网络正义;隐私权;人肉搜索一、网络正义正义是一种人类道德生活中体现的一种崇高品质。

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中对正义做了一个恰当的比喻:“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了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间土崩瓦解”。

[1]正义是整个社会得以连结的基础,是人类彼此间共同的一种对于美好、善良的追求和期许,以及对不公、丑恶的抵抗和战斗。

正是这种人性深处最纯洁的追求和期许,才能让雄伟大厦得以矗立。

我们所要保护的正义是这种“推己及人”的品质和共同携手、一起抵抗丑恶的力量。

网络正义是从现实生活转移到虚拟生活中时,由此对现实正义的一种延伸,但并不仅仅是简单机械的空间移动。

陌生的网络虚拟空间中,由于其开放性、隐匿性等特点,许多东西都会被无限放大甚至产生一系列反应,正义就是其中之一。

网络正义以更激烈、更迅速的方式将正义包涵的品质和力量推到最高潮,能够构建一个更辉煌的“大厦”。

比如全民行动的网上反腐行动,其动作之快、传播之广、挖掘之深让许多贪官战战兢兢。

然而,无论是正义还是网络正义,都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实体和程序,即其本质和表达此本质的方式。

对于表达方式而言,两者各不相同。

现实生活中的正义可以是警察依其职权保家卫国的行动,亦可以是路人打抱不平的相助等,其表达可以是伟大的,也可以是微不足道的事,但通常以实际行动为表现方式。

相较之,网络正义的表达方式可以总结为一下几点:集体性、言论性、隐匿性。

集体性是指网络正义的表达通常是不特定多数人共同参与的结果,如上述例子中的反贪行动,需要集广大人民共同的力量来完成;言论性体现在人们参与和表达网络正义时一般只能采用言语的方式,如发帖、写博客等将自己的观点和感情通过这种方式来表达,而难以以实际行动去践行;隐匿性是指现今网络社会是虚拟的,是一个面具社会,难以推知身份的真实性,是隐藏在屏幕后面的交流。

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的权衡_人肉搜索_引发的法律思考

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的权衡_人肉搜索_引发的法律思考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0 9. 4(下)
·法学研究·
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的权衡
——“人肉搜索”引发的法律思考
曹洲敏
摘 要 确认身份型的“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对严重违背道德甚至是公序良俗却尚未构成违法的行为有相当大的威慑
力,对保护善良风俗、提倡伦理道德有相当大的作用,同时也是公民自由发表言论的一种渠道。但是,这样的搜索也确实是
二、压制言论与对付侵权——网络环境下自身言论自由权与侵犯 他人权利的冲突与权衡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的冲突 网络言论的上述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导致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增 大、发生率增高,尤其是名誉权和隐私权更容易遭受威胁。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网络的开放性不仅为大量 包括私人信息在内的信息汇聚提供了条件,而且也为大量搜集、存储、 传播个人信息和以个人信息(数据)为对象的数据库开发、利用提供了 方便。 人肉搜索引擎正是这样搜集和公开个人信息的网络系统,其 是以网络为平台,以网民为资源,逐渐获取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信息,然 后整理分析这些信息,最后找出这个人并确认某个人信息的过程。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 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由此定义来看,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权显然包括了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 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内容。而“人肉搜索”中,未经授权公开他 人的私人信息,显然是对隐私权赤裸裸的侵犯。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对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自己 的名声并享有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对于多数在人肉搜索事 件中作为被搜索对象的,均是因一些负面的新闻而被搜索的。在搜索 过程中,网友所发表的言论不仅仅限于被搜对象信息,难免会有人发 出对事情评价的言论,也难免有人会对被搜对象进行谩骂甚至侮辱并 无限制地夸大事实,这势必会对被搜对象的名声有所损坏,从而侵犯 其名誉权。

个人隐私权与网络安全的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与网络安全的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与网络安全的辩论辩题正方,个人隐私权应当得到尊重,但不能以牺牲网络安全为代价。

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面临着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挑战。

因此,我们不能以牺牲网络安全为代价来维护个人隐私权。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价值。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人民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

”个人隐私权是人民权利的一部分,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如果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将会损害人们的尊严和自由,甚至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给个人带来不良后果。

其次,网络安全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事件频发,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威胁。

因此,我们不能以维护个人隐私权为借口,放任网络安全问题的存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保障国家和个人的安全。

最后,个人隐私权与网络安全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加强网络安全,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权。

正如著名企业家比尔·盖茨所说,“网络安全是维护个人隐私权的基石。

”只有确保网络安全,才能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是相辅相成的,我们不能以牺牲网络安全为代价来维护个人隐私权。

只有加强网络安全,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权,实现个人权利和社会安全的平衡。

反方,网络安全至关重要,但不能以侵犯个人隐私权为代价。

网络安全是当今社会的重要问题,确保网络安全对国家和个人都至关重要。

然而,我们不能以侵犯个人隐私权为代价来维护网络安全。

首先,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正如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所说,“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个人隐私。

”侵犯个人隐私权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将会损害人们的尊严和自由,甚至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给个人带来不良后果。

其次,侵犯个人隐私权并不能真正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即使侵犯个人隐私权,也不能保证网络安全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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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正义”的自我博弈———兼论隐私权与人肉搜索的冲突与发展岑莉媛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16【摘要】由于网络的特性、法律的不完善等,使网络正义产生自我冲突,即内在人性对正义的保护和外在表现对他人利益的侵夺。

以人肉搜索为例,我国隐私权尚不完善,而对人肉搜索的正义造成了很大的挑战。

要从立法、行政、业界等方面增强对隐私权的保护,规范人肉搜索。

最终探求网络正义自我冲突的化解,从而维护人们心中真正的正义感。

【关键词】网络正义;隐私权;人肉搜索一、网络正义正义是一种人类道德生活中体现的一种崇高品质。

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中对正义做了一个恰当的比喻:“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了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间土崩瓦解”。

[1]正义是整个社会得以连结的基础,是人类彼此间共同的一种对于美好、善良的追求和期许,以及对不公、丑恶的抵抗和战斗。

正是这种人性深处最纯洁的追求和期许,才能让雄伟大厦得以矗立。

我们所要保护的正义是这种“推己及人”的品质和共同携手、一起抵抗丑恶的力量。

网络正义是从现实生活转移到虚拟生活中时,由此对现实正义的一种延伸,但并不仅仅是简单机械的空间移动。

陌生的网络虚拟空间中,由于其开放性、隐匿性等特点,许多东西都会被无限放大甚至产生一系列反应,正义就是其中之一。

网络正义以更激烈、更迅速的方式将正义包涵的品质和力量推到最高潮,能够构建一个更辉煌的“大厦”。

比如全民行动的网上反腐行动,其动作之快、传播之广、挖掘之深让许多贪官战战兢兢。

然而,无论是正义还是网络正义,都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实体和程序,即其本质和表达此本质的方式。

对于表达方式而言,两者各不相同。

现实生活中的正义可以是警察依其职权保家卫国的行动,亦可以是路人打抱不平的相助等,其表达可以是伟大的,也可以是微不足道的事,但通常以实际行动为表现方式。

相较之,网络正义的表达方式可以总结为一下几点:集体性、言论性、隐匿性。

集体性是指网络正义的表达通常是不特定多数人共同参与的结果,如上述例子中的反贪行动,需要集广大人民共同的力量来完成;言论性体现在人们参与和表达网络正义时一般只能采用言语的方式,如发帖、写博客等将自己的观点和感情通过这种方式来表达,而难以以实际行动去践行;隐匿性是指现今网络社会是虚拟的,是一个面具社会,难以推知身份的真实性,是隐藏在屏幕后面的交流。

正义和网络正义间即使在表达上大相径庭,不可否认,其本质是相同的。

表达方式只是如何构建大厦、构建怎样的大厦的问题;而构建大厦的材料是共同的,即基于伦理道德和人性品质,对抗不公和丑恶的善良的力量。

二、网络正义的自我博弈(一)网络正义自我冲突的形成网络正义的自我冲突正来自其包含的本质和表达方式两个方面,可以说是内在人性对正义的保护和外在表现对他人利益的侵夺。

两者本可以兼得,但在网络正义中却矛盾激励。

从其表达方式的特点上看,集体性、言论性、隐匿性,三性相互融合后形成了一道无形却坚实的屏障。

正是有这样的自我保护,从而使表达方式越来越偏激且不负责任。

相较现实中的正义,其一般不会如此鲜明的冲突。

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正义表达通常是直接的、亲力亲为的,从而在失去“保护罩”需要自我暴露、自我承担,直面结果时,人就会犹豫的多,也谨慎的多,在表达正义时会选择更合理的方式。

从相关法律规制来看,的确,对于网络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甚少,就缺少了对抗偏激行为的利器。

保护屏障的形成和法律规范的匮乏,两相结合,使外在的表达方式超过了一定界限,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最初为了正义的美好愿望相冲突。

曾经有段新闻,郑州媒体报道,两名14岁女生剪发后,被要价1.2万元,两人借了十几个同学的生活费才交上这笔钱。

新闻发布后,网友启动“人肉搜索”,公布出该店注册信息,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以及汽车牌照等。

网民应用网络力量“人肉”之,却在无形中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网民的确处于正义之心,是对不公的不平,而在外在表达时过度,进而侵犯了隐私权。

这正是网络正义自我冲突的实例。

在网络社会迅速膨胀的时代,法律的触角才刚刚碰到网络世界的边缘,现下的网络正义,把正义改以“正义”,像一条毒蛇四处蔓延。

在网络时代无法避免,网络特征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若没有法律制约(或者说没有法律根据),网络正义可能会发展向极端,而谈不上正义。

“人肉”是网友义愤下的一种表达网络正义的手段,要造就一个良好正义的结果离不开法律对于表达手段的更正,也是网络正义自身博弈中形成和解决的重要部分。

(二)人肉搜索中网络正义自我冲突的具体表现网络正义的自我冲突在许多网络行为中都有体现,如言论讨伐中的正义之感和可能涉及的对他人的人格权的侵害等。

本文以人肉搜索为例,具体阐述隐私权与正义的博弈,从而窥探我们法律中对隐私权规定的瑕疵,探寻“人肉搜索”的正途。

1.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1)隐私权的界定。

1890年美国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论隐私权》中最早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提出的,其中将隐私描述为right to be alone(独处的权利)。

隐私权为拥有自我的空间,不受外界公共事务打扰的权利。

作为新兴的一项权利,基于文明的发展,个人对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隐私权越来越受到关注。

但现国内对于隐私权的内涵仍处于较模糊的状态。

国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对隐私权的界限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如“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隐私权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71·探索争鸣法制博览LEGALITY VISION2014·07(中)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

笔者采用王泽鉴教授的观点:隐私是指个人与公共社会无关的而不愿意为他人所知悉或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

[2]隐私权作为一项个人权利,与人格紧密相连,同名誉权、肖像权等关联密切。

它直接受个人的意志所约束,是“不愿意”为他人所知的信息(此信息排除危害国家安全、侵害他人权利或触犯《刑法》等危害性信息)。

只要个人具有这样的信息并且认为对于维护其尊严和其他人身权益有重要作用,那么他就可以以与自己人格相关的名义保有这些信息。

此外,隐私权更是给予人在一定的自我空间内自由的权利,以免受他人干扰,保护其自身的尊严和基本利益。

(2)隐私权现状。

我国国内还没有对于隐私权的直接规定。

隐私权的概念大多散落在不同的法条中,以不同的表述出现。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虽在《民法通则》正文中未提及隐私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

据此可以认定,最高司法机关承认公民享有隐私权,只是在保护上适用名誉权的保护方法。

这也是现在私法实践中的一种主要做法,即对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主义,因侵犯隐私而构成其他权利的损害,用侵犯其他权利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3)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相较于一般隐私权,其除了一般隐私权所具备的主要特征之外,有许多区别,且由于网络本身的一些性质导致网络隐私权更难界定。

首先,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就大大不同。

其主体都是网络上的“人”,而这样的“人”可能仅仅是一个网名或甚至只是一个符号,多数网站论坛都没有实名认证,况且网络自身传播广、速度快的特点使主体人群数量迅速扩展,难以定位到真实的责任主体。

其次,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网络隐私权所要保护的客体所包涵的内容就更加广泛,如真实姓名,在网络中就成为一种要保护的客体内容之一。

另外,其后果也远比一般隐私权的侵害更深,也更难恢复。

如本文所提的天价剪发,一经网络曝光可以一夜之间众人皆知,这对当事人的利益侵害之深就可见而知了。

2.正义与隐私权的挑战———人肉搜索将人肉搜索的定义形象化“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3]这是一种属于主体不确定的广泛的群体行为。

其行为模式与一般群体行为相一致,事端发起,而后有多人响应参与。

但是与一般群体行为相比,人肉搜索参与者参与身份的多重且不确定,并且有着无限的影响力和失控性。

正是因为人肉搜索有着很强的操作性,能够很快挖掘事实真相,找到相关当事人,而可成为普通百姓切实用自己的行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一个途径。

而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人肉搜索一次次挑战着隐私权的底线。

(1)可能侵犯的隐私权。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对隐私权规定了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身体隐私、生命信息、生活安宁、私生活决定等内容。

[4]人肉搜索过程中很可能侵犯的隐私权中的多种权利内容(以下所说的侵犯权利均是在人肉搜索不正当使用下所导致的他人权利的损害),主要为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生活安宁等。

按照人肉搜索的行为模式,首先侵犯的是隐私权中的私人信息,信息同样具有虚拟性,因而是在网络世界中捕捉的焦点。

而人肉搜索的目的之一所在就是挖掘相关当事人的信息,但挖掘个人信息的合法边界却很模糊,就很有可能会涉及到当事人不愿甚至是不能被公众所知晓的私人信息。

没有合法边界的约束,在网络的强大传播功能下,这些私人信息就会被大量传播、滥用,进而侵犯被搜索人的私人信息。

再者,可能侵犯公民的网络私人空间。

如为了获取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非法使用被搜索人IP地址来盗取信息。

再深入,随着私人信息的公布,和网民的声讨,进一步将会涉及到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生活安宁等。

这会严重扰乱相关当事人的正常的生活安宁。

而这些负面影响会给相关当事人的私人行为受到约束。

这就从网络转嫁到现实生活中,是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一种延伸。

(2)人肉搜索维护的正义。

“人肉搜索”这个概念在现今的使用中越来越趋于贬义,这是由于其所带来的种种对法制的挑战和对人身的伤害。

但究其人肉搜索的本质,应该还是存在积极意义的。

如:对贪官罪行的挖掘,出自于百姓对于此种犯罪的憎恶;失踪人员的寻找,出于人性本善的团结等等。

这些出发点皆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正义。

往往义愤之事多引起人肉搜索的行为,这也是源于对社会不公的不满和对正义的渴望。

我们所要真正看清的和去做的是保留在人肉搜索之下的公民的正义感,以及减少其自我冲突中对私人权利的步伐侵害。

三、网络正义的自我捍卫网络正义在不断调和自身矛盾,向前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各个方面共同努力。

以下仍以人肉搜索为例,为解决隐私权与其正义之冲突提供一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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