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规建函〔2011〕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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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惠州市实行房屋建设工程合同备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惠州市实行房屋建设工程合同备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惠州市实行房屋建设工
程合同备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惠市规建[2011]144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1.08.12
【实施日期】2011.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惠州市实行房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通知
(惠市规建〔2011〕1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减少拖欠工程款纠纷,实施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l24号令)、《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通知》(粤建管字〔2009〕6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在惠州市行政
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所签订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包括桩基础、土石方、钢结构、幕墙、门窗、绿化等各类专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造价咨询合同等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报送备案。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业经十届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惠州市区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对市区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奖惩严明,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区政府(管委会)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查处市区违法建设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惠州市下发的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惠州市下发的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我市关于执行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有关事宜的通知
惠市规建函〔〕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执行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指导价不分专业,采用定额编制期三类地区人工参考标准元工日。

该人工单价包含按规定职工个人及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适用于执行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二、我市执行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计价程序见附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自年月日起执行)
序号 名 称 计算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费
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
∑(工程量×子目基价) 价差 ∑[ 数量×(编制价定额价)]
利润 人工费×
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子目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照规定计算(包括利润) 按系数计算的其他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
×(建筑工程) ×(单独装饰装修工程) 其他措施项目费 按照规定计算(包括利润)
其他项目费
材料检验试验费 ×(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除外)
工程优质费 按规定执行 暂列金额 ×(~)
暂估价 按照规定计算 计日工 总承包服务费 材料保管费 预算包干费
×(~)
规费
工程排污费 ()×,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
施工噪音排污费 防洪工程维护费 ()×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建筑面积()×元 税金 ()×相应税率
含税工程造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惠府[2011]83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26
【实施日期】2011.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惠府〔201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
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的若干意见》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法制和政令统一,更好地适应建设
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对2011年3月20日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
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继续有效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
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上述几部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上级
规范性文件或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地方政策不相适应的,或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出台的政策替代的,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惠州市行政执法监察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惠府[2009]14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惠府[2009]14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惠府〔2009〕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工作意见》(粤委办发电〔2009〕15号)的要求,市政府从2009年5月起,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2008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继续有效实施的21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核,现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纲要》规定不一致,以及主要内容与新的或已作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适应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出台的政策代替的,或属于阶段性政策措施,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惠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实施细则》等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九月一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说明1惠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实施细则惠府〔1994〕68号已执行《惠州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惠府令第28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3〕361号)。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四章其他要求第五章附则图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来函(惠市国土资(用地)函[2011]135号)要求,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第二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本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组织对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第三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关于同意江东分区JD125-1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的批复》(惠府函[2012]140号)《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制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建规函[2008]255号)第五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第六条本用地位于水口新民管理区,用地编号为JD125-1,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七条本用地周边现状情况:西侧现状为宽度7米的水泥路和10KV架空电线,北侧现状为工业厂房,东侧和南侧现状均为未建设用地。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八条用地规划要求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本用地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和范围详见《图则》。

第九条用地性质:M1(一类工业用地)。

第十条开发强度要求本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指标用地面积38994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31195平方米,容积率≥0.8,建筑系数≥30%,绿地率20%(详见《图则》)。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16
•【字号】惠府[2011]50号
•【施行日期】2011.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惠府〔2011〕50号)
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推进惠民大道沿线区域商贸物流业的发展,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汝湖镇东亚村约150亩集体土地,作为建设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

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惠城区汝湖镇东亚村吴黄村民小组窑下地段(东面至管桩厂、南面至吴黄村民小组九斗种地段、西面至规划路、北面惠民大道),属东亚村吴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面积约150亩。

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7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汝湖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796886)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惠府办[2014]6号【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2.24【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执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4日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增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部门、单位履职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强化有序推进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依法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含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下同)。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区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市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工商、园林、公用事业、代建、交通运输、公路、环卫、卫生、环保、公安消防、质监、安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水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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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规建函…2011‟4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2007年11月21日,我局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 (2)
007‟8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惠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惠市规建函…2007‟479号),该细则实施以来,对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建筑起重机械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工地,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备案管理
(一)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
案。

从2011年7月1日起,在惠州市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其所属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由我局施工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受理;在各县、区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其所属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受理。

(二)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规定,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1、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到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原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
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五)建筑起重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二、安装告知管理
(一)凡在本市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安装或移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安装告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在加节顶升、拆卸作业前,也应当办理安装告知。

(二)凡在本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修改造业务的企业和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

外地驻惠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驻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相应业务。

三、使用登记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1、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5、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四)使用单位必须将《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五)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四、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擅自使用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强制拆除。

五、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的受理和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严防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六、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资料应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11年版),并严格按照“一机一档”原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七、从2011年7月1日起,原《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惠市规建…2005‟23号)、原《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惠市规建函…2007‟415号)第一点、第二点意见、原《印发<惠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市规建函…2007‟47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建筑管理通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6月17日印发校对人:胡伟军(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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