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规建函〔201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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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业经十届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惠州市区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对市区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奖惩严明,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区政府(管委会)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查处市区违法建设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
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惠府办[2010]7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10
【实施日期】2010.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9年,我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的决策部署,采取各项强有力措施,开发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全年完成项目选址6.5万亩,动工建设3.3万亩,已完成2.2万亩,其中通过县、市级验收并经省级抽查确认的有1.8万亩。

根据目前各县、区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情况,结合国家、省有关补充耕地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全面推进补充耕地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补充耕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

要做实做细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如项目选址、测绘、规划设计等,没有水源保证、坡度超过25度和生态公益林等地块不得选入项目。

项目前期审核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并聘请水利专家参加,保证项目选址质量。

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93号),依法依规做好项目规划评审,规划设计不科学、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不得实施。

项目预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项目施工必须按。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惠府[2009]14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惠府[2009]14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惠府〔2009〕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工作意见》(粤委办发电〔2009〕15号)的要求,市政府从2009年5月起,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2008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继续有效实施的21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核,现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纲要》规定不一致,以及主要内容与新的或已作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适应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出台的政策代替的,或属于阶段性政策措施,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惠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实施细则》等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九月一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说明1惠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实施细则惠府〔1994〕68号已执行《惠州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惠府令第28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3〕36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2010年度惠州市生态示范村的通知-惠府[2011]42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2010年度惠州市生态示范村的通知-惠府[2011]42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2010年度惠州市生态示范村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2010年度惠州市生态示范村的通知(惠府〔201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0年,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生态示范村(镇、园)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推进生态惠州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按照创建生态示范村的有关规定,市生态示范村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县、区推荐的符合生态示范村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了考核验收,并经社会公示。

根据考核验收和公示结果,市政府决定命名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群村等21个村为2010年度“惠州市生态示范村”(名单详见附件)。

希望获得生态示范村命名的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生态示范村的各项建设工作,确保顺利通过每三年一次的复检。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创建工作,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惠民之州”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以创建生态示范村为有效载体,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创建更多的生态示范村,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附件:2010年度惠州市生态示范村名单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2010年度惠州市生态示范村名单1.惠城区马安镇新群村2.惠城区三栋镇坝山口村3.惠城区汝湖镇横山头村4.惠城区横沥镇增湖村5.惠阳区镇隆镇楼寨村6.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古屋村7.惠阳区沙田镇花塘村8.博罗县罗阳镇田牌村9.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10.博罗县石坝镇罗洞村11.惠东县稔山镇长排村12.惠东县铁涌镇溪美村13.惠东县多祝镇石溪村14.龙门县永汉镇见田村15.龙门县地派镇九牛圳村16.龙门县龙潭镇合头村17.龙门县龙华镇长滩村18.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办新寮村19.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沥林镇泮沥村20.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沥林镇埔心村21.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潼湖镇岗里村——结束——。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惠州市实行房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惠州市实行房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惠州市实行房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惠市规建[2011]144号•【施行日期】201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惠州市实行房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通知(惠市规建〔2011〕14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减少拖欠工程款纠纷,实施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l24号令)、《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通知》(粤建管字〔2009〕6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所签订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包括桩基础、土石方、钢结构、幕墙、门窗、绿化等各类专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造价咨询合同等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报送备案。

二、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三、房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程序和时限(一)房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建设单位应在造价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二)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1、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完毕后,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020年最新更新--惠州人工工资调整统计表

2020年最新更新--惠州人工工资调整统计表

102元/工日
117元/工日
102元/工日
执行2012《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
综合定额人工单价为102元/工日。 8
99元/工日
114元/工日
99元/工日
执行2012《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 综合定额人工单价为99元/工日。
2018年12月28日起执行 2018年12月28日起执行
人工工资调整统计表【10定额】
序 土建、市政、园林绿 装饰装修工程 号 化、修缮工程 (单独设计施工图)
安装工程
人工工资调整时间
1
59元/工日
59元/工日
59元/工日 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65元/工日
75元/工日
65元/工日
2 执行1998《广州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综合定额人 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80元/工日
93元/工日
80元/工日
5 执行2012《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 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综合定额人工单价为80元/工日。
90元/工日
105元/工日
90元/工日
6 执行2012《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 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综合定额人工单价为90元/工日。
工单价为38元/工日。
3
72元/工日
85元/工日
72元/工日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1998《广州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综合定额人 工单价为44元/工日。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4
执行2012《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 综合定额人工单价为72元/工日。
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7广东各地规费费率

2017广东各地规费费率

东莞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
对应文件及文件号 按东建价〔2010〕6号文计算
惠州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
对应文件及文件号 惠市规建函〔2010〕422号 发生时记取 取消(惠市建价函〔2016〕5号) 土建:建筑面积(m2)×2元/ m2 安装:人工费×2.5% 市政、园林:(分部分项合计+措施合计+其他项目合计)*0.1%
汕尾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
对应文件及文件号
汕建字【2010】45号,汕建价字【2016】3号文
汕头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
对应文件及文件号 关于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府建[2010]82号) 关于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府建[2010]82号) 《汕头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汕府[2002]121号) 《关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通知》(汕府建[2006]62号)
肇建价20171号关于工程计价规费项目中单列设置工伤保险费的通知珠府201157号文防洪工程费珠建建200678号文关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计费标准的通知阳住建通2016251号关于取消计取堤围防护费用的通知阳住建201424号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远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序号规费费用名称规费费率对应文件及文件号备注防洪工程维护费000已经并入到税金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020汕尾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序号规费费用名称规费费率对应文件及文件号备注防洪工程维护费015汕头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序号规费费用名称规费费率对应文件及文件号备注防洪工程维护费010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东莞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序号规费费用名称规费费率对应文件及文件号备注防洪工程维护费010惠州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序号规费费用名称规费费率对应文件及文件号备注工程排污费020韶关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序号规费费用名称规费费率对应文件及文件号备注工程排污费033取消汕建字201045号汕建价字20163号文关于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府建201082号关于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府建201082号汕头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汕府2002121号房屋建筑工程的保险费率按建筑面积09元m2市政等工程的保险费率按工程造价8元万元计算关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通知汕府建200662号按东建价20106号文计算惠市规建函2010422号取消惠市建价函20165号土建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的通知-惠市规建[2009]80号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的通知-惠市规建[2009]80号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的通知(惠市规建〔2009〕80号)各县、区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建设局)、建筑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和省建设厅、财政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科字〔2006〕139号)精神及省政府节能减排考核工作要求,为促进和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加快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的应用,从2009年7月1日起,我市将推行太阳能利用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多层(六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村民住宅除外)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集体宿舍、幼儿园、餐饮、酒店、游泳池等公共建筑热水消耗大户,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多层及以下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积极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如因技术等其他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三、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四、建筑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实用可靠的基础上,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协调统一、整齐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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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惠市规建函〔2010〕4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指导价不分专业,采用定额编制期三类地区人工参考标准59元/工日。

该人工单价包含按规定职工个人及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适用于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二、我市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计价程序见附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自2010年4月1
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表
(自2010年4月1
安装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自2010年4月1
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表
(自2010年4月1
市政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自2010年4月1
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表
(自2010年4月1
日起执行)
园林绿化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自2010年4月1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表
(自2010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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