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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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九府发[2014]10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0
【实施日期】2014.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九府发〔201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做强南昌、做大九江、昌九一体、龙头昂起”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部第6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供应率和利用率的通知》(赣府发〔2012〕36号)
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各类用地。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加强相关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相关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与节约集约用地程度挂钩机制。
今后凡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必须提交当地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报告,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重,鼓励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限期开发等多种形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稳步有序实施中心镇、中心村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做好低丘缓坡、荒滩未利用地开发利用。
鼓励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不断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三)鼓励土地立体开发利用。
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强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整体控制,提高区域平均容积率,优化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促进城市紧凑发展,提高城市土地综合承载能力。
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提高空间利用效率。
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可单独或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在出让价格上予以优惠,具体标准另行确定。
二、完善土地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四)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网上交易。
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缩小划拨用地范围,积极探索经营性基础
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五)加强土地收储管理。
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应控制在县(市、区)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
加强土地收储及管护工作,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