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旧环境保护法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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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2015年最新的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2015年最新的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2015年最新的环境法律法规清单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最新版本最近更新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1.1 2014.8.252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6.1 2014.8.253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2010.9.27 2014.8.25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10.1 2014.8.25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1.1.1 2014.8.25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 2014.8.25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10.1 2014.8.258 第170号国际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 2014.8.25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2014.8.2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订2004.3.14 2014.8.2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1.1 2014.8.2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2008.4.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 2014.8.2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2014.8.25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6.29 2014.8.251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2014.8.251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014.4.24公布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2002.1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2011.3.1实施2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4.15 2014.8.25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4.8.252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4.10 2014.8.252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10.1 2014.8.25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 2014.8.2526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7.8.1 2014.8.252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010.3.1 2014.8.2528节约用电管理办法2000.12.2929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7.3.1 2014.8.2530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995.7.11 2014.8.253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2008.10.1 2014.8.253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3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2000.6.1 2014.8.2534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2010.5.1 2014.8.253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012.4.1 2014.8.2536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2010.5.1 2014.8.2537建设防火规范2006.12.1 2014.8.2538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2012.7.1 2014.8.25 39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2011.10.1 2014.8.254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3.7.1 2014.8.2541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2007.10.1 2014.8.25 42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11.8.31 2014.8.254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 2014.8.254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年12月7日45关于全面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通告2002.3.13 2014.8.25颁布日期:2007-04-13 执行日期:2007-07-0147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7.26 2014.8.2548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8 2014.8.2549广东省珠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09.5.12014.8.2550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7.28 2014.8.2551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2010-07-23525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2012.11.30 2014.8.2554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5.1 2014.8.2555关于印发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2015)通知2012.4.21 2014.8.25 56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7.1 2014.8.2557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2002.1.1 2014.8.255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0.7.23 2014.8.25 5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危险贮存环境防护距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13.9.25 2014.8.2560电子电气设备RoHS指令2011.6.5 2014.8.2561化学物质RoHS指令2006.12.1 2014.8.2562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4.29 2014.8.2563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托运管理2007.6.1 2014.8.2564惠州市高噪声设备管理制度2004.4.30 2014.8.2565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02.1.1 2014.8.256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1.1 2014.8.25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12-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8.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颁布日期:2012-06-27 执行日期:2012-10-01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颁布日期:2009-03-18 执行日期:2009-05-01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颁布日期:2008-07-04 执行日期:2008-10-01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颁布日期:2008-03-12 执行日期:2008-03-12性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4-24修订 2005-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6-29 2003-1-1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2009-2-2 2009-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2007-10-28 2008-04-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 2003-9-16.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1999-1-22 1999-2-17.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1999-12-30 2000-1-18.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2002-6-2 2002-7-19.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5 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2-8 2008-5-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007-10-9 2007-10-9二、保护大气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13.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4-12 1997-1-114. GB18588-2001 砼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2001-01-01 2001-01-01三、保护水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2-28修订 2008-6-116. 国务院令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03-20 2000-03-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12-25 2000-4-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8-29 2002-10-119. 国务院令第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6-22 1990-6-2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7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1-1 2008-1-121.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6-10-4 1998-1-122.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2-4-26 2002-6-123.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1997-12-03 1998-07-2624.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3-4-9 1983-10-1四、防治固体废弃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 2005-4-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6-28 2003-10-017. 国务院令第612号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1-12-29 2011-12-2928. 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2001-12-28 2002-7-129.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1995-7-13 1996-3-130.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2009-2-24 2009-2-243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9-2-25 2011- 1- 1五、防治噪音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法 1996-10-29 1997-3-133. 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2008-08-19 2008-10-0134. GB10070-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1988-12-10 1989-7-135. GB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11-12-5 2012-7-136.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08-19 2008-10-0137. 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08-19 2008-10-01六、关于防治化学危险品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38. 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2011-2-16 2011-12-139.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4.10.16更新40. GB 15603-1995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1996-2-141. 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2-7-1七、关于防治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42. 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18 1998-11-2943. 国家环保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定 2001-12-27 2002-2-14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1990-06 1990-064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1987-3-20 1987-3-204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2005-10-27 2006-1-147. JGJ 146-201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2005-1-21 2014.6.14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8-12-11 2009-3-1八、关于水土保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12-25 2011-3-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 1993-8-1 1993-8-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4-29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200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2011.12.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订)2009.08.27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JTGF9—2015 2015年5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1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2010年7月1日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2007-10-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8.1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03.14修订2004.03.14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02.25修订2011.02.25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3.07.01修订2013.07.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08.28修订2005.08.28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10.26修订2013.03.01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1.31修订2011.11.31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04.24修订2015.01.0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2.29修订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4.12.26修订2014.12.26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8修订2008.06.0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06.29修订2013.06.29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03.0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08.31修订2014.12.0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修订2008.10.28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08..10.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08..01.0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09..09.29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06..01.0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09..04.292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03.0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1998.12..01.012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01..01.292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09.30 1997.01.01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11.182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01..01.133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02..05.013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2.013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02..05.0134工伤保险条例2003.04.16 2004.01.013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1993.08.01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04 2004.05.013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04.30 2002.04.3038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03 1987.12.033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06.28 1991.07.024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04.30 2004.07.01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03.11 2003.06.01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1.26 2002.03.15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01.06 1984.01.0644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2014.11..11.114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11.26通过修订)2015.1.1实施2014.11..01.0146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4.11..03.0147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11..01.0148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2014.11.26修订2014.11.264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3月19日通过2015年6月1日实施5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03..03.205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12.11 2002.02.015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10..10.015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07.08 1999.08.065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12..02.0155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09..12.0156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04..04.2157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03.29 1989.03.2959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02..05.016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04..06.016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04..04.016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5.05..05.016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03..05.0165工伤认定办法2003.09..01.016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09..01.026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02..05.0168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09..01.0169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07..09.0170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1990.02.22 1990.02.227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04..06.017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09.17 2001.11.15 7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04.09 2001.04.097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06.29 2000.10.017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2005.01..07.017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1991.03.21 2007.6.177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1990.06.01 1990..06.0178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5040779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501228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 169-20042004.12..12.1183机械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1部分:关于视觉、听觉和触觉信号的要求2000.10..07.0184机械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2部分:标志要求2000.10..07.018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6-2286劳动保护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4058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2004-4-82004-4-889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90安全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1988 19889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J84—2001 2001.06.0192高处作业分级GB3608-9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9919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5036-.0395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LD28_.10.0196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9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029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1987.0299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0.01100安全标志GB 2894—1996 1996.03..10.01101安全帽GB2811-.08.01102安全带(摘录)GB6059-.012103安全网附:安全网使用规则GB5725-1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2015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2015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2015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2015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义务- 设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应急预案等制度 - 确定环境污染控制的各项要求和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确立大气污染防治目标- 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限值- 规范大气污染源的管理和控制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确定水污染防治目标和标准- 规定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建立水污染排放许可制度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确立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目标和标准- 规范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5、《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条例》- 确定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 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 - 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监督制度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 规定土壤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等制度- 提出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要求二、环境保护相关标准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95-2012)-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3、固体废物处置标准- 生活垃圾污染控制标准(GB5085.1-2007)-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5085.3-2007)- 医疗废物处置标准(GB19029-2014)4、土壤污染物限制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基准与风险评估(HJ25.3-2012)-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18)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全文:pdf2、相关标准规范:pdf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指采取措施预防、减少和消除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

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学习材料

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学习材料

全国2015年起实施的新法规一览2015年1月1日起,一批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

其中有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惩治力度大大加强,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新预算法首次将“预算公开”入法,更强调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新《环境保护法》出台环保执法人员有查封扣押权力新《环境保护法》历经3年多全面修订,今天起终于正式施行了。

这是中国环境领域“基本法”25年来的首次修订,也是一次相当彻底的修订,仅完整保留了原法的两条规定,其余全部做了修改,还新增了23条规定。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新修订的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新环保法还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新法之一,其创新设计了“按日计罚”,并赋予环保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权力,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直接限产或停产。

除强化环保处罚外,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四类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拘留。

住建领域违法违规举报住建违法举报60个工作日办结住建部对外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情形予以处理。

举报件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取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中组部、人社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2015年新旧环保法解读

2015年新旧环保法解读

2015年新环保法,相对旧环保法而言,提出了要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理念,强化了经济、教育、技术等手段,监管模式更多元化、处罚方式更趋强硬,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从经济优先到生态文明建设旧环保法经济优先,环境保护要促进经济发展。

新环保法提出了生态文明,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围绕生态文明采取一些硬的措施,考核机制,采用环境信用制度,法律责任很严格等等,执法理念有创新,有突破。

二、强化技术手段旧环保法在科技、教育培训方面一句话带过。

旧环保法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新环保法在经济投资、教育、科技等方面,新环保法增加了多个条款,细化了具体的做法。

比如加强环境风险调查,比如中共党中央进行的基础研究,包括环境的风险评估、环境信息建设等等。

三、监管模式从点到面的转变旧环保法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

但是,我们现在面临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比如,农村的面源污染。

对建设项目是没有做环境评价的。

新环保法新增了一些流域、区域式的监管方法。

针对农业的面源污染,比如屠宰、养殖,它要求屠宰场、养殖场的选择和农村农药化肥施用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针对大气雾霾,水流域污染,新环保法专门做出了规定,强调水和大气的联防联控机制。

另外,新环保法不仅引入了许可管理制度,对许可管理做出了综合性的规定,还明确规划必须进行环境评价,对规划没有做环评的也不得进行评估。

四、增加了查封、扣押等监管手段旧环保法没有查封扣押权,执法常陷入尴尬境地。

新环保法新《环保法》对违法排污设备,规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

对拒不治污的企业还有行政代执行权,这些措施都是有利于查封违法行为。

对于那些环境违法的企业,还可以采取综合性调控手段。

比如你是个超标排污企业,国土部门审批的时候不给你土地,你的产品想出口不给你配额,你想上市不给你上市,你已经上市了,你想融资不给你。

新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照表

新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照表
第二十三条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制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视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制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制止进口列入制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视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视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新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照表
2016年修正
2020年修订第一章 源自则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视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

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新旧环保法对比

新旧环保法对比

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一项基本法,并没有对具体的治污板块做出细化的说明,但是通过其中更加健全的监管机制、严格的惩罚手段和多样的激励政策来加强管理,与旧版环保法相比,新环保法的亮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量控制。

排污总量控制,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对超过国家排污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加罚。

新《环保法》中,通过“按日连续计罚”政策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通过对企业、政府与第三方机构相关责任人施加行政和刑事处罚降低企业与企业负责人的违法动力。

a 按日连续计罚:惩罚力度按日放大。

b 连带法律责任:借助行政和刑事处罚,对于监管方、排污企业、第三方的责任到人
(3) 加权:赋予环保部门更多权力。

(4) 激励:环保目标完成情况与政府负责人考核挂钩。

(5) 信息公开:撬动全民力量。

对污染企业施加舆情压力:要求排污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公开污染与环境状况: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6) 补缺。

除了以上几点之外,新《环保法》中补足了部分原有环保法中的部分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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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新旧环境保护法对照法
原《环境保护法》条款
(1989年12月26日第22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条款
(2014年4月24日第9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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