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前行政法学研究梗概
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

我国行政法学发展阶段概括(四阶段)
内容大纲
行政法学应集中研 究的七个重大基础 课题
对我国行政法学发展的展望
我国行政法学今后的 四大发展趋势
一、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概括
1、我国行政法学的“史前阶段”(1949—1978年) 2、我国行政法学的创建阶段(1978—1985年) 3、我国的行政法学全面发展阶(1985—1989年) 4、深入发展和学术流派逐渐形成阶段(1989—2004年)
要架构科学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确定合理的基本范 畴,取得向纵深发展的成果,必须加强部门行政法的研 究。
3.行政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为了使行政法研究能够更加科学,需要加强对行政法 学与宪法学、政治学、行政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 刑法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相互关系的研究。
4.各国行政法的比较
应在继续介绍外国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同时,对 外国行政法进行客观分析和较深层次的具体比较研究。
(2)在未来的行政法学研究过程中,必将注意学 术研究的分工与合作:“分工”体现了学术研究的自 由意识,这样能够实现行政法学研究的专门化和精细 化;“合作”则体现了学术研究中的集体意识,这样 够实现行政法学研究的全面化和规模化。
(3)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程序制度 。由于行 政程序涉及了国家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的问题。如果 这一问题解决的很好,那么行政法学的研究价值和现 实意义将会进一步凸现,并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② 随着实践中行政强制权滥用的问题,行政法学界必将 着眼于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理论研究,将研究的 重点放在司法本位模式的理论上来,更多的关注国家 的司法改革。实践证明,将强制执行权交给作出行政 决策的行政机关,在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之下,这必 将威胁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
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
1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
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
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
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变化和更新。
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
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著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
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
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
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
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1、经济背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
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
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
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
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
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
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20年的回顾与展望(一)

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20年的回顾与展望(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
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取得成绩最显著的部门法和部门法学科之一。
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长足发展,标志着我国正逐步完成从传统法制迈向现代化法制,进而迈向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历史转换。
一、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回顾(一)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阶段三中全会后,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注:对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人们习惯于四分法:1949年10月至1957年5月为行政法学研究的萌芽和初步发展时期;1957年5月至1978年12月为行政法学受到挫折、破坏和停滞时期;1978年12月至1989年4月为行政法学研究恢复、发展和繁荣时期;1989年4月以后是行政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繁荣和完善时期。
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1990)》,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1.1978年至1982年为行政法、行政法学研究和教育恢复期粉碎“四人帮”以后,行政法学研究依然受冷落,处于停滞、徘徊状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任务,为行政法学研究的展开和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
1979年3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在北京召开全国法学规划会议,标志着行政法学研究开始复苏。
部分法学刊物、法学学会、法学院系也得到恢复。
1979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订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使建国以来的法律、法令(除同五届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恢复了效力。
此后,我国在人事和组织行政、公安行政、工业行政、民政行政、税务行政等领域,都制定颁布了大量行政法律规范。
1981年以来,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安徽大学法律系等部分政法院系开设了行政法课程,也组织编写了教材。
论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

论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近代中国的行政法学是中国法学发展中的一部分,它是中国法学的一种新分支,也是中国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利的法律学科,它的出现是近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变革的产物。
本文将从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晚清时期,当时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出现了重大变革。
在这个时期,西方列强在中国开设了多个租界和势力范围,中国的国家主权遭到了严重的侵犯。
同时,中国社会也面临着严重的内忧外患,政治腐败、社会动荡等问题不断出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开始从西方国家引进新的思想和制度,并逐步建立了起初的行政法制体系。
1895年,清政府颁布了《官制》和《衙门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建立起来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此后,清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如《盐法》、《税法》、《铁路条例》、《邮政条例》等,这些法规奠定了中国行政法学的基础。
二、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演变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初步阶段(1895年-1911年)这个阶段,中国开始建立行政法制体系,清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如《官制》和《衙门章程》等。
这些法规虽然不够完善,但是奠定了中国行政法学的基础。
2、发展阶段(1912年-1949年)这个阶段,中国开始建立民主法制体系,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革。
在这个背景下,中国的行政法学得到了快速发展。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建立了第一部行政法规《行政法》,此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如《税法》、《铁路条例》、《邮政条例》等。
3、现代阶段(1949年至今)这个阶段,中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革。
在这个背景下,中国的行政法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第一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此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
行政法学历史研究

现代行政法学演变
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不断扩大,行政法学的研 究内容也日益丰富。
理论发展
现代的行政法学研究者开始关注行政法的实质正义、平等原则、 比例原则等问题,提出了更为深入的理论观点。
立法实践
各国开始对行政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如德 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和英国的《人权法案》。
现代行政法学重要事件
新中国成立后的行政法学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行政法学也经历了一系列重要的 发展和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学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行政法学也得到了长足 的发展和完善。
03
行政法学历史研究方法
历史文献研究法
收集、整理和阅读关于行政法学历史的文献资料,包括法律文书、历史档案、学 术论文等。
近代行政法学重要人物
孙中山
作为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在其《建国方略》等 著作中提出了“五权宪法”的思想,其中就包括了对行政法 学的发展和完善。
沈家本
清朝末期著名的法学家和政治家,他主持修订了《大清律例 》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献,其中涉及到行政法学的诸多内 容,对近代行政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民 主政治的兴起,行政法学逐渐
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理论创新
近代的法学家们开始探索行政法 学的理论体系,如德国的耶利内 克和英国的韦德等,提出了许多 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
立法实践
各国开始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如 英国的《行政裁判法》和美国的《 行政程序法典》,以规范行政权力 的行使。
总结了中国行政法学历史发展的 特点和规律,指出了当前行政法 学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并提 出相应的发展建议。
汉语_行政法_语词的由来及其语义之演变

评 论 文章编号:1001-2397(2010)01-0186-08收稿日期:2009-11-19作者简介:孙兵(1974-),男,四川巴中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
汉语“行政法”语词的由来及其语义之演变孙 兵(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0031)摘 要:近几年,我国行政法学界开始对我国行政法的起源给予关注,但对汉语“行政法”一词的由来及其语义的演变却鲜有考研。
据考察,汉语“行政法”一词,于1889年首次出现在梁启超编译的《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中。
其后,广泛出现在译著、著作、论文、大学讲义、法令汇编以及文官招录考试科目之中,到20世纪20-30年代,已成为政治法律学说中的基础性概念,其语义也由一个单纯的外来词演变为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本土化术语。
关键词:汉语“行政法”、由来、语义之演变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DO I :10.3969/j .issn .1001-2397.2010.01.18 有学者认为:“研究法学,必要探究各法律术语的含义、用法、起源以及其演变等,因为这些法律术语流变的背后,反映了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的形成、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反映了某个国家、民族法律文化的所有内涵。
”[1]笔者认同这种看法,据此认为,对汉语“行政法”语词的由来及其语义之演变进行考察,不仅可以重现我国行政法学初创的原貌,而且通过语词的溯源,还有助于厘清我国当代行政法学孕育之迹。
一、汉语“行政法”语词之由来的现有探讨 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二十世纪1980年代以来,行政法学界部分学者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尚无定论。
但根据现有资料可以确信一点,即中国古代是没有“行政法”一词的。
无论是在古籍中,还是在中国近代以前的辞书中,都没有发现“行政法”一词的踪迹。
关于“行政法”语词的由来,以胡建淼1996年主编的《行政法教程》为代表的多部教材都明确指出“我国行政法一词,最早是由日本引进的”①,但都是一笔带过,没有进行具体考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一)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一)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
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
1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
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
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
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变化和更新。
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
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着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
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
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
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
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1、经济背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
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
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
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
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
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
论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读后感

论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读后感行政法学是我国重要的立法学科,其在长期的立法研究中获得了较大的进步,逐渐实现了行政立法的专业化发展以及技术性发展。
但是在不断变化和复杂的行政任务出现的规程中,当前的行政法学依旧面临着多种挑战。
所以,行政法学应当积极的就自身起源与过去展开分析,从历史的发展变化中确定自身的定位,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中国行政法学学科的不断优化。
一、近代行政法学起源背景与必要性行政法学作为一个国家重要的法学学科,其的起源与发展都对该国家的命运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由于清政府的腐败,贫困懦弱的清王朝要实现国家的富强与发展就必须要进行法制革新,而行政法进入近代中国的主要起源标志就在于戊成变法以及清末新政推行。
在该阶段,新政裁判院、审判院等多种行政法学制度依旧处于构想阶段,但是却为之后的行政法知识的引进创造了条件。
而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民国初年就已经构建了相对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这是现代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推动力,加速了行政法学中国化的发展。
而部分立法研究人员的知识水平甚至高过了日本,这主要是由于在该阶段,中国已经成为共和制国家,而日本却依旧遵循君王制度。
二、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分析近代中国的行政法学是起源于译介的,是依托于国外行政法学知识而进行构建的。
即,翻译是近代行政法学发展的基础,为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与推动力。
但是由清末发展至民国初期,我国的行政法学经典已经从最初的普遍翻译逐渐发展至少量的自创性经典的撰写。
而由1912年发展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前,我国流通的行政法译著仅为12本。
就这些译著的影响力来进行分析,其中对我国行政法学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译著为日本清水澄与美浓部达吉所著经典的影响最为广泛。
而从近代行政法学知识初步引进到第一本行政法学教科书建立,立法研究人员大多是直接就外国行政法学进行引用。
其所构建的知识是以外国法律作为基本背景的,是国外行政法学知识素养的直观体现。
我国在引进行政法知识的初步阶段,并没有就行政法学和行政学进行区分,片面的将行政法学划分为行政学的一项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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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的肇兴,大约始于本世纪初期清朝覆亡前后。
1自从190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日本学者清水澄的《行政法讫论》(中文版)、开明书局出版丁额著、王纯翻译的《普鲁士行政法典》之后,直至1907年,共出现国外行政法学著作译本10余部,中国行政法学著作4部。
进入20、30年代,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学者群体已然具有相当规模,而著书(包括翻译、编译本和中国学者自著本)则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范围涉及行政法总论和分论各个部分。
2那么,中国行政法学是在怎样的一个历史情境中源起、生长的呢?也许,就此给出粗略的勾勒有助于更为深刻地理解中国行政法学初兴阶段的特征。
不过,据我们考察,这个情境中与彼时行政法学休戚相关的主要因素包括两个方面:1.“变法图强”成为知识界与部分上层官员的共识之后,古老中华法系缺乏可以支撑变法的制度和知识资源。
本世纪之交,不能简单地学习“船坚炮利”之法,而应实行“大变”和“真变”,即效仿作为西方富强稳定之根本的组织形式——即政治法律制度,这一认识成为风行的共同观念。
其实,此观念早已形成,只是1897年中日甲午海战和1904年日俄战争的结果直接促动其广为滋长。
3然而,由这个观念推进的变法与其说是中国古代法向中国近现代法的衍变,不如更确切地说是中国在模仿西方近现代法基础上实行的断裂式法律革命。
正因为如此,近代的有志之士无法也不愿从中国古代法中寻找变法所需的主要资源,并且,他们中间的大多数在观察列强之后,对日本这个在语言、文化上有相近之处而在学习西方制度方面又取得重大成效的邻国更感兴趣,似乎借鉴其法律制度和法学知识(甚至法言法语)更为便捷。
4于是,由“变祖宗之法”而激励学西方之法,由学西方之法而促成中国近现代法学之萌芽。
行政法学亦在此背景中逐渐凸现。
2.二十世纪初期政府更迭和重组以及战乱频频,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尚处草创之中。
自清廷迫于各方面压力迈出“变法”第一步以后,20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律近现代化过程历经清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与武汉国民政府以及南京国民政府(其间还罹遇抗战烽火)。
一方面,每任政府都有自身的政策考虑和创制方案,且随情势转移而屡屡转换;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公法制度)多系以前所未有,初创之期难免粗糙疏漏和不断修正。
所以,当时,作为近现代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制度尚处于变动不居、没有成型“政府每经一次更张,的状况,与政府变革关系尤其密切的行政法制度更是如此。
故有学者言:而行政法规,亦必有不少之变更,际此朝令夕改法律状态不安之秋,兹书之不能收完善效果,亦意中事,……” 5“第我国中央及地方之行政组织,无日不在推移改变之中,在理论上欲求一确定之观念,一时殊不易得。
” 6正是因为在一个动荡不宁的时局下,一些学者力图用主要转借于日本的西方行政法理念来诠释或规范中国近现代行政法的创制,使得由此构筑而成的行政法学呈现以下特征:[!--empirenews.page--]1.研究的领域和体系基本定型,但实为日本行政法学的摹本。
从20-30年代出版的有关著书来看,当时行政法学研究领域和体系已经基本成型。
首先,整体上由总论和各论两部组成。
其次,总论包括行政法基本理念和原则(涉及行政法地位、渊源、与其他法的关系、公法关系等);行政组织(涉及中央与地方行政组织、官吏法、公法人、自治行政等);行政行为(亦称行政作用,涉及行政命令、行政处分、行政契约等);行政救济(涉及诉愿、行政诉讼、行政损害赔偿等)。
7再次,各论包括警察行政、保育行政、财政行政、外交行政、军事行政、法政行政等等, 8其中警察行政的涵义相当广泛,指“直接固社会公共利益,基于一般统治权,限制个人行为的自然自由之权力作用”。
9然而,这些研究领域的基本组成多系日本行政法学的移植。
1927年,被后人誉为“中国现代行政法学家和教育家”的白鹏飞 10在《行政法总论》中坦言:“然以吾国现行法令之粗杂与不备,吾人即欲勉力建一贯的主义于其上,亦势理之所不能。
从是,则惟有罗列诸家之说,及并代诸闻国之法制,以为我成法写实对照之一助。
……是编出自吾师美浓部博士多年之指导。
” 11美浓部达吉是当时执教于日本法政大学的行政法学泰斗之一,“吾国法界人士负笈东瀛者,多出其门”。
12对照白鹏飞一书和美浓部早期著作《行政法总论》 13,可以发现诸多完全雷同之处。
在此,以两书体系和其中对“行政权界限”的解说为例,列表示之。
而行政法各论构造也多存在接近与相似的地方。
14白鹏飞《行政法总论》美浓部达吉《行政法总论》体系对“行政权界限”的说明体系对“行政权界限”的说明第一章行政法之基础观念及基础规律(包括行政权;行政法;公法关系;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之无效;行政行为之取消;行政上之强制行为;行政上之损害赔偿及损失赔偿)第二章行政组织(包括概论;现行官制之梗概;官吏法;公法人;行政上之争讼)1.行政权之作用不得与法规相抵触。
2.以行政权侵害人民之自由及财产时。
必须有法规之根据。
3.行政权非有法规之根据。
则不得对于特定人免除其法规所命令之义务。
或为特定人设定特权。
4.即法规许行政以自由裁量。
(见第4-7页,序号系笔者所加)第一章基本观念及基本规律(包括行政权;行政法;公法关系;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之无效及撤销;行政上之强制执行;行政上之损害赔偿及损失补偿)第二章行政组织(包括国家行政组织通论;现行官制之梗概;官吏法;公共团体总论;现行地方自治制度之梗概;各种之公共合作及建设物法人)第三章行政上之争讼 1.行政权作用不得抵触法规。
2.若无法规根据,行政权不得命人民以义务,侵害其权利。
3.若非有法规之根据,不得对某特定人免除法规所命令之义务,为某特定人设定权利。
4.法规任行政权自由裁量时,其裁量权于其限度上及于其内容上亦须服从法规之限制。
[!--empirenews.page--](见第14-17页,序号亦系笔者所加)2.初步探讨行政法学方法论问题,重视“以理说法”。
行政法学研究方法论问题始终因行政法学的存在而存在,学科起步伊始,更是难免一番讨论,尤其在如何区分与行政法学相近学科方面,因为学科的独立必需研究对象和方法的独立。
范扬曾言:“行政法学为法学之一分科,当以就法律的现象及以法学的方法组织而成立者,较为合于理想。
著者于方法论一端,不敢谓有深造,但平时亦颇注意,尤其近时发达之纯粹法学学说,觉其颇有可采之处。
惟为便利读者了解起见,关于法制原理,不得不加说明,立法上未完备之处,亦不得不略抒所见,所以完全采取此种见地,亦觉以为未可。
但行政法学与行政学或政策学,究有分际,彼此不容侵袭;应属行政学详细讨论之点,则著者不得不认为非法学的问题,而勉力避之矣。
” 15细分析之,这段论述有两层意思:其一,就学科间分野而言,旨在排除行政学或政策学对行政法学的干扰,确定行政法学研究之适当对象;其二,偏向于从纯粹法学立场考察现行的法律制度,而不过多地以超验的价值判断来评论法律。
其实,中国行政的近现代化实际上是移植西方的法治行政原理,行政法的创制自然始终追随被学者袭用过来的西方行政法理论。
因此,尽管范扬强调纯粹法学方法,但从其著书内容看,依然像其他行政法学者一样,无法避免用渗[1][2][3]下一页透西方一定法治价值观的理论来解说法律现象,建树学科体系与主要内容。
赵琛则从“编纂注释法律”和“法理解释”区别的角度说明行政法学的方法论问题。
“兹举学者间研究方法二则,以供研究之用。
第一‘尽集现行法令,编纂而解释之,’然有左之缺点:1.行政法变更­无常,必欲得一研究之归结点,恐杳渺无尽期。
2.泥守此法,徒成为器械的作用。
3.行政法令,随机应变,无论有如何精密之规定,终不能尽法理上之理论。
第二‘当依抽象的论定行政之形式,不以现行法令之编纂为目的。
’此说似较完善,亦有左之缺点:1.理论上巧于分析,事实上恐不无疏漏之虞。
2.有养成偏重法理解释,轻视现行制度之弊。
依吾人理想,以定研究方法,非合两说兼而有之不可;但法学之目的,以养成法理的观念为主,集合法令,乃其从焉者,是以近世学者,每多采用第二方法也。
” 16可见,当时的流行方法倾向于“以理说法”和法学理论的培养,而不是简单地编辑所有法令,并对法令给出注释。
这也是为当前法学方法所认同的一点。
3.立足本国特殊情境的理论研究本土化的努力初显端倪。
在舶来的学术框架之内,中国学者并未完全置本土情况于不顾,相反,他们也试图通过独立思考而获得贴切国情的理论成果,尽管比较整个研究情状,他们的这种努力只是其中之略微。
管欧曾经建议政府和行政法学者应共负三项责任,其中就一般地提及法律适合国情的必要性及其与法律进步的协调关系。
17更加直接地表现为行政法理论之重要组成而又最为典型的学说,当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理论和建国大纲等。
多数学者都或多或少地对其与中国行政法制度近现代化之间的关系予以阐释,从而将其融入行政法学之中。
[!--empirenews.page--]18以赵琛的论述为例:“各国均由民选议员组织国会,而我国现制,则立法院构成政府机关之一部,立法院院长,为政府所任命,而立法委员,又由立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以为任免,是与各国国会制度,大有异也。
惟此制仅为训政时期之临时制度,经数年试验之后,则知在理论上,亦有相当之价值。
”他认为与各国议会制度比较,当时立法院制度具有避免党派极端争执、程序简捷足以减少纠纷与牵制、常年开会利于法律制定等优势。
19虽然像赵琛等学者的立论是否合理,尚待探讨,但他们把握住中国行政法近现代创制的一些独特情况,并对这些富有本土特色的创制背后的理念进行阐发,作为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
这是值得关注的一个进步。
4.基本接受西方步入福利国家以后的行政法理论。
一方面,中国学者接受西方行政法理论之际,恰是西方已经普遍开始转向福利国家的时期;另一方面,中国近现代化运动的生长点并没有深厚的个人主义本土积累。
因此,学者较为轻易地认同渗透浓郁的社会连带思想的行政法理念。
白鹏飞称:“现代的国家。
不仅依司法及警察以维持社会之安宁为已足。
必更进一步。
而以开发社会之文化。
增进国民之福利。
为一种重要的任务。
是为国家文化之目的。
国家为达此种目的计。
或自为大企业者。
而经营不适于私人自由经营之各种生产事业。
或保护奖励民间之事业。
及课人民以各种负担。
而策此等事业之遂行。
” 20范扬也如此评价西方法治主义:“此法治主义之思想,以尊重个人之权利自由为生命,本为十九世纪文明之产物,在今日社会国或文化国时代,以谋社会全体之利益为前提,关于个人主义之思想,已生重大之变革。
第一,现代国家,其使命已不专在个人权利自由之保护,及权力行为之限制,而以开发社会文化,增进人民福利,为最重要之任务。
其次,现代国家为顾全社会利益之计,对于个人之权利,已加以若干之限制,非复如旧时之自然法说,视个人权利为绝对不可侵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