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的函(二) - 法律文书 _1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依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
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的主体,是仲裁的裁断者。
一、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我国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
(一)合议仲裁庭合议仲裁庭是指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以集体合议的方式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合议仲裁庭应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其他仲裁员有同等的权利,但在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独任仲裁庭独任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二、仲裁庭的组成程序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这一程序包括:(一)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应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加以确定。
(二)确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仲裁协议确定的期限内,分别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本委也可以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
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选,由主任在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

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
盐城仲裁委员会:
根据你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和《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现就仲裁庭组成人员和仲裁员人选选定如下:【】1、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仲裁员为。
【】2、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员为;
首席仲裁员为。
单位名称(印章)
年月日
注:盐城仲裁委员会制定本《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并向当事人声明:(1)当事人只能在正文仲裁庭1、2两种组成方式中选定一种方式;
(2)选定的请在【】中打“√”。
(3)首席仲裁员选定如与对方选定的不一致,则由本会主任指定;
(4)当事人逾期对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未选定的,则视为委托本会主任指定;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双方协议公开开庭的,除填写本选定书外,还应在开庭7日前向本会递交公开开庭的协议书。
仲裁庭选任规则

仲裁庭选任规则
关于仲裁庭选任规则,仲裁法规正式明确规定:
一、组建仲裁庭:
(一)由仲裁机构或者仲裁法院按照有关规定的流程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流程组建;
(二)任命的仲裁员应当满足仲裁法规定的专业能力和其他条件;
(三)仲裁审理时可以由一名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按照有关规定任命一名仲裁员,两名仲裁员可以审理案件,若要由三名仲裁员审理,双方当事人各自提出一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任命的两名仲裁员中有任何一名仲裁员不能任务或者未尽职,可以由有权另行任命第三名仲裁员,完成仲裁庭的组成。
二、准备工作:
(一)仲裁机构要在接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备仲裁庭;
(二)双方当事人要在仲裁机构准备仲裁庭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及早做有关准备
工作;
(三)仲裁机构要尽快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庭成员履行能力,尽快通知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审核。
三、仲裁庭成立自然日:
(一)仲裁庭成立自然日以仲裁机构组建仲裁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为准:
1.全部仲裁庭成员的接受任命书被签发之日;
2.全部仲裁庭成员的同意书被收到之日;
3.全部仲裁庭成员被发出通知函之日;
4.全部仲裁庭成员的委内瑞拉市调通知函同时被发出之日;
(二)在仲裁庭成立自然日之前,任何一方接到仲裁机构准备仲裁庭的各种材料须立即行动,及时向相关方面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异议;
(三)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庭成员不能出任仲裁庭成员,仲裁机构应当尽快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仲裁庭;
(四)仲裁机构判断仲裁庭成立后,应尽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以正式宣告仲裁庭成立。
法律文书:指定仲裁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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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指定仲裁员函
说明: 我国《仲裁法》和有关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活动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员,以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
选定仲裁员既可以用口头表达方式,也可以书面函件方式。
指定仲裁员函件是仲裁活动当事人为自己选定仲裁员而向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
格式: 指定仲裁员函仲裁委员会: 在我方与争议案件仲裁中,我方指定贵会仲裁员为仲裁庭组成人员。
特此函告。
当事人: 年月日。
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

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
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
杭州仲裁委员会:
1、我(单位)选定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为处理我(单位)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关于
纠纷案中的仲裁员。
2、我(单位)委托杭州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我方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纠纷案中代为我方指定仲裁员。
特此声明。
申(被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注:1、此声明书供选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员用。
若选定仲裁员,请填写第一段空格;若委托指定仲裁员,请填写第二段空格。
2、“申(被申)请人”署名栏,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
名,并加盖公章。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把该声明书提交仲
裁委员会,并书面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
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逾期未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共同选定的,可填写该声明书的第一段
或当事人书面共同委托指定的,也必须在接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裁通知书之日起10
日内提交仲裁委员会。
5、逾期不提交声明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注:此声明书入正卷)。
纠纷仲裁协议函范本

纠纷仲裁协议函范本尊敬的某某公司:我们是某某公司的供应商,为了便于解决在商务合作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我们提议签订一份纠纷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目的本纠纷仲裁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避免长时间的法律诉讼,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以下任何与商务合作相关的纠纷:1. 合同履行问题2. 商品交付问题3. 服务质量问题4. 付款争议5. 其他可能发生的纠纷三、仲裁机构的选择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以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某某仲裁委员会联系方式:地址、电话、邮箱四、仲裁程序1. 仲裁请求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发生了纠纷,应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并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仲裁请求书和相关证据。
2.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机构将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组成独立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3. 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程序包括答辩、听证、证据交换等环节,并由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公正的裁决。
4. 裁决的效力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保密条款双方同意,与本仲裁程序有关的一切事宜应当保密,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请求、仲裁庭的审理过程、裁决书等。
六、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本纠纷仲裁协议的解释、效力、执行以及其他与本协议有关的事宜,适用某某国家法律。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当事人欲变更或解除本纠纷仲裁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请您确认并签署本纠纷仲裁协议函,作为未来商务合作的重要依据。
我们期待与贵公司在诚信和友好的基础上继续合作,并共同维护双方权益。
此致敬礼某某供应商公司日期。
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

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第一篇: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杭州仲裁委员会:1、我(单位)选定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为处理我(单位)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关于纠纷案中的仲裁员。
2、我(单位)委托杭州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我方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纠纷案中代为我方指定仲裁员。
特此声明。
申(被申)请人(签章)年月日注:1、此声明书供选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员用。
若选定仲裁员,请填写第一段空格;若委托指定仲裁员,请填写第二段空格。
2、“申(被申)请人”署名栏,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把该声明书提交仲裁委员会,并书面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逾期未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共同选定的,可填写该声明书的第一段或当事人书面共同委托指定的,也必须在接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仲裁委员会。
5、逾期不提交声明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注:此声明书入正卷)第二篇:仲裁员声明书仲裁员声明书本人有当事人选定(或本会主任指定)担任的仲裁员,为保证独立、公正、公平合理、及时的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声明如下:一、保证在收到仲裁员选定、指定前,未向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就争议案件发表过意见;二、三、四、保证不是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保证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在立案前、立案后,不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不当度与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五、六、七、八、九、十、保证有办案时间。
在办案期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外出应履行请假手续;自觉接受长春仲裁委员会开庭、合议的时间安排;自觉接受长春仲裁委员会案件程序监督;保证不充当代理人角色,真正体现公正办案的办案作风;保证不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及时结案,审结期限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十一、有义务及时处理审理案件的遗留问题。
仲裁员的选定规则

仲裁员的选定规则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是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公平和效率,选定合适的仲裁员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篇文档将详细介绍仲裁员的选定规则,包括资格要求、选定方式、选定程序、回避制度、法定人数和选定结果等方面。
一、资格要求1. 具备法律知识: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够对争议问题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仲裁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争议问题,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3. 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仲裁员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妥善解决各种类型的争议问题。
二、选定方式1. 当事人协商选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员选定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选定仲裁员。
2. 机构指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要求,指定一名或多名合适的仲裁员。
3. 随机选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或者选定仲裁员后被取消资格,可以采用随机方式选定仲裁员。
具体做法是,由仲裁机构根据一定规则随机选定一名或多名合适的仲裁员。
三、选定程序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仲裁协议等材料。
2. 审核材料:仲裁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内容的准确性。
3. 选定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仲裁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选定仲裁员。
具体做法是,根据当事人的协商意见、机构指定的规则或随机选定的规则,选定一名或多名合适的仲裁员。
4. 通知结果:仲裁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选定结果,包括仲裁员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
四、回避制度1. 法定回避:如果仲裁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况,应当回避。
2. 自行回避:如果仲裁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况,应当自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