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比例原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的原因及影响
浅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程序正义

浅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程序正义国际投资仲裁是一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国际投资纠纷的机制。
在这个过程中,程序正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确保了公正和公平的审判过程。
本文将浅析国际投资仲裁中程序正义的相关问题。
程序正义包括了合适的程式规则和适当的程序保护。
投资仲裁的程序应该是透明、公开的,并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应该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并得到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的审理。
仲裁庭的成员应该是独立、中立、专业的人士,他们没有利益冲突并且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
程序正义还要求仲裁机构正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权益存在着不平衡。
一方面,国家具有国际法上的主权地位,拥有更多资源和权力;投资者则通常是弱势的一方。
仲裁程序需要保证投资者能够享受到公正的审判,有权利提出合理的主张,并得到公正的赔偿。
程序正义还要求仲裁庭对证据进行公正、合理的审查和评估。
仲裁庭应该确保各方提供的证据充分受到重视,并能够准确地评估证据的价值和可信度。
在这一过程中,仲裁庭应遵循调查真相的原则,采取合适的调查手段,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程序正义还要求仲裁庭的裁决应被及时执行。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和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并执行裁决。
这是保证程序正义的最重要的一环,只有当裁决能够被有效执行,当事人才能真正获得公正的结果。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程序正义是保障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的重要原则。
合适的程式规则和适当的程序保护能够确保仲裁程序的透明和公开,仲裁庭的独立和公正则是正确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基础,对证据的公正评估则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一环,及时执行裁决则是程序正义的最终目标。
只有保证了程序正义,国际投资仲裁才能达到公正、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效果。
论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摘要: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投资领域争论已久,学者在该问题上各持己见,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立法与操作也各具特色,始终未能形成统一的理论和实践。
由于该问题的解决对投资争端解决的巨大作用,使得近年来在国家投资实践中,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加强了对该问题的关注。
关键词: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法律适用国际投资争议(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s),即在国际直接私人投资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与投资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争议的总称。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手段,可以是包括调停、斡旋、外交保护等在内的政治手段,也可以是包括司法诉讼和仲裁在内的法律手段;可以通过国内法律和程序解决,也可以通过国际法律和程序解决。
实践中,一旦决定将投资争议提交仲裁,那么具体的争议的解决将意味着在双边bit或区域性多边投资协定框架下进行。
一、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概述作为一种既定的纠纷解决机制,投资仲裁涉及到投资者、东道国、投资者母国三方权益主体,在获得”选择中立的审理地和中立的法庭”过程中,基于权益主体的不同,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有三种模式:国家间仲裁、私人间仲裁和外国私人与国家间的仲裁。
实质上,国际投资争议仲裁一方面会隐含着在某些特定的资本性主权行为中禁止东道国牺牲外国投资者利益的特征;另一方面则更多的倡导争议能够在平等和平解决,这两种特征也间接的在制度外造成了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改变。
伴随着国际投资争议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争议的表现方式也愈趋多样和复杂。
具体来说,一项国际投资争议在实际仲裁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即争议的主体、诉因、主要内容及后果等)、管辖权(即管辖机构的确定、仲裁管辖的依据、管辖权争议的事项等)及仲裁中的法律适用等。
这其中,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了适用于仲裁的法律、适用于实体的法律、冲突规则和寻找适用法以及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等内容。
国家与国有企业关系——论归因规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用

国家与国有企业关系——论归因规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用*王少棠**摘 要●国有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参与度加深必然会更多地与私有企业接触,进而纠纷也会逐渐增多。
一般而言,平等主体纠纷解决可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或者一国国内司法体系完成。
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主体的特殊性,上述渠道会变成国际投资仲裁。
这种转变的关键点就在于归因规则的适用。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对归因规则作出了规定,仲裁庭实践中也对如何利用归因规则分析国有企业行为提供了实例。
当然,如何在国际投资法领域里看待国有企业也对如何适用规则十分重要。
对我国而言,我国有着众多国有企业,又恰逢我国进一步的改革开放以及新的国有企业改革,这种发展现状与发展阶段的叠加,也为将来我国面临因国有企业行为而成为国际投资仲裁被申请人埋下了伏笔。
学习归因规则,了解其实践,明确规则如何看待国有企业就有了必要。
只有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正确引导国有企业改革才能让国有企业真正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 本文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1706010186)的阶段成果。
** 王少棠,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瑞士比较法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
关键词●归因规则 国有企业 国家实体 投资仲裁Abstract: The deepening participa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the world market will inevitably lead to more contact with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the disputes will gradually increase. In general, the resolution of equal subject disputes can be accomplished through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or a domestic judicial system.However, due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e above channels will replaced by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The key to this shift is the application of attribution rules. Attribution rules are written in the 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and the tribunal provides examples of how to use attribution rules to analyze the behavior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Of course, the statu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is also important for how to apply the rules. For China, because China has many state-owned enterprises,it coincides with China’s further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the reform of new state-owned enterprises. Under the superposition of this development status and development stage,it is also a foregone conclusion that China is facing a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pplicant due to the behavior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t is necessary to learn the attribution rules,understand their practices, and clarify how the rules deal with state-owned enterprises. Correctly handl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market,and correctly guiding the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can mak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really be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behavior.Key Words:attribution rules,state-owned enterprises,state entities, investment arbitration一、问题的缘起(一)引人注目的国有企业毫无疑问,如今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表现十分吸引眼球。
论比例原则在公平公正待遇有关仲裁案件中的适用

论比例原则在公平公正待遇有关仲裁案件中的适用作者:秦晓静来源:《东方法学》2021年第02期内容摘要:比例原则包括四个要素,即合法目标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比例原则。
仲裁庭对合法目标原则和适当性原则的考量通常采取仲裁庭自行决定措施合法性和仲裁庭尊重东道国政策考量两种模式。
对于必要性原则的适用仲裁实践存在严格适用和灵活性适用两种模式。
仲裁庭在审查狭义比例原则时会倾向于采用“明显过度”的标准,即只有当争议措施对投资者权利的负面影响明显超过受保护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时才违反该标准,从而在大多数案件中保护了东道国的规制权。
但比例原则作为一种审查方法而非审查标准,其在投资仲裁实践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关键词:比例原则投资仲裁合法目标适应性原则必要性原则裁量余地原则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2-0189-200近年来,投资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饱受批评。
裁决的案件往往缺乏连贯性,一些案件没有考虑政府决策的系统性和缔约方的意图。
一方面,裁决的不一致性导致国家很难预知国内措施的合法性,也导致投资者在寻求投资仲裁时存在诸多担忧。
与此同时,东道国的规制权问题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从而需要仲裁庭寻求投资者和国家利益之间的有效平衡。
仲裁庭对这些问题采取了较温和的态度,例如仲裁庭裁决投资者只有在有限情形下才可以建立合理期待,或者确立东道国有权对影响投资者的规制环境作合理的改变和调整。
但是,这些案例也引发了一些关于国际投资法和东道国规制权的尖锐矛盾。
为解决现有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的问题以及推动建立投资者与国家间权利的协调,许多仲裁庭开始引入一些审查标准,比如合理性标准、专断性标准或比例原则,作为适用和解释投资条约的指导性框架。
但是合理性标准和专断性标准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有效解决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并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利益。
合理性标准在审查时并不使用特定的分析结构,对问题的裁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员的主观喜好,裁决缺乏透明度和确定性。
2024版仲裁法在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的应用

保密性
国际性
仲裁程序不公开进行,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 业秘密和声誉,避免公开争议对双方造成不 利影响。
仲裁裁决具有广泛的国际承认和执行性,可 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执行,为跨国投资纠纷 的解决提供了便利。
仲裁法在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的不足
费用较高
01
仲裁程序通常需要支付较高的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可能给当
事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
受理与立案
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进行 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 予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组建仲裁庭
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约定 或仲裁规则,组建仲裁庭, 确定仲裁员人数及选定方 式。
仲裁庭的组成与职权
仲裁员的选定与更换
当事人按照约定或仲裁规则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员因 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更换。
首席仲裁员的产生
作用
仲裁法为国际投资纠纷提供了一种高效、 灵活且相对公正的解决方式,有助于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投资活 动的顺利进行。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其自主选择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程序等。
独立公正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否 则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位于中国香港,是亚洲地区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的仲裁规则为基础,同时结合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
国际投资纠纷仲裁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纠纷。双方选择在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 最终仲裁庭认定东道国政府存在违约行为,裁定其向跨国公司支付数亿美元的赔偿。
国际仲裁跨国投资争端与国际仲裁机构的角色

国际仲裁跨国投资争端与国际仲裁机构的角色国际仲裁跨国投资争端的增加在当今全球化经济中成为一个日益引人注目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仲裁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国际仲裁跨国投资争端的问题,并对国际仲裁机构的职能和作用进行分析。
一、国际仲裁跨国投资争端的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跨国投资快速增长,而与此同时,跨国投资争端也随之增加。
这些争端可能涉及合同解释、知识产权、政府政策变化、国际投资法等方面的问题。
当争端发生时,国际仲裁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它通过一种独立、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来解决争端,为各方提供公正和公平的裁决。
二、国际仲裁机构的角色国际仲裁机构充当着促进国际投资和仲裁的重要平台。
它们提供了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各方解决争端。
国际仲裁机构通常由各国政府、私人机构或区域组织组成,根据国际仲裁法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运作。
1. 提供仲裁规则和程序支持国际仲裁机构制定并提供了一系列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以指导争端解决的整个过程。
这些规则和程序确保了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并为当事方提供了一个透明的解决平台。
2. 按照国际投资法进行裁决国际仲裁机构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根据国际投资法对争端进行裁决。
国际投资法是一种国际公约,规定了各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方有义务履行裁决的结果。
3. 提供独立和中立的仲裁庭国际仲裁机构确保争端的解决过程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
它们选派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确保仲裁庭能够以公正的态度和客观的标准对待争端。
4. 有效执行裁决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过程中,有效执行裁决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仲裁机构通过与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合作,确保裁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三、国际仲裁跨国投资争端的挑战尽管国际仲裁机构的作用和职能十分重要,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1. 制度多样性不同国家和地区拥有不同的国际仲裁制度和规则,这给国际仲裁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带来了挑战。
国际贸易中的国际投资法与仲裁

国际贸易中的国际投资法与仲裁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贸易不仅限于商品和服务的交换,还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投资活动。
国际投资法与仲裁成为重要的法律框架和解决争议的机制。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的国际投资法与仲裁的作用和挑战。
一、国际投资法的作用国际投资法是指国家之间为了保护和促进跨境投资而订立的法律规则和机制。
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作用。
首先,国际投资法提供了一种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投资者需要有信心,才会将他们的资金投入到一个国家。
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的投资协定,国家承诺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一系列的优惠和保障,包括公平和公正待遇、非歧视待遇、合理和公正的补偿等。
其次,国际投资法确保了国际投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根据国际投资法的规定,合法的投资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对于非法的投资行为,国家有权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撤销许可、没收资产等。
再次,国际投资法提供了一种争端解决机制。
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可能会给投资者和国家带来损失,因此需要一个独立和公正的机构来解决争端。
国际投资法通过设立国际投资仲裁机构,为投资者和国家提供了一种迅速有效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二、国际仲裁的作用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重要手段,它具有以下几个作用。
首先,国际仲裁提供了一种高效且相对廉价的纠纷解决方式。
相比于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国际仲裁在程序上更加简便灵活,对外国投资者和国家来说更具吸引力。
其次,国际仲裁能够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国际仲裁机构通常由专业和独立的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因此,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仲裁员能够根据国际投资法的规定,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再次,国际仲裁确保了解决争端的公正和中立。
仲裁庭可以独立于双方当事人和国家的影响,作出公正无偏的裁决。
这种中立性和公正性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的重要保障。
三、国际投资法和仲裁面临的挑战然而,国际投资法和仲裁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最主要的挑战包括:首先,国际投资法的不确定性。
浅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程序正义

浅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程序正义国际投资仲裁是一种由仲裁庭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法,其程序需要充分保障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任何人在司法程序中都应受到公正、平等、合法、有效的待遇以及对其言论和行为的保护。
在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程序正义的实现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一、仲裁庭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仲裁庭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是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最基本的要求。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应该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独立、中立的审判。
为了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相关法律或仲裁条款要求当事人在选择仲裁人时,应选择与案件无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专业人士,避免选择双方利益相关的人士担任仲裁员。
二、仲裁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公开和透明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也不例外。
仲裁程序的公开性主要体现在仲裁庭的审判过程和相关文件应该向公众开放,借以保障当事人和公共利益的权利。
透明性主要体现在仲裁庭在案件裁决之前应该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的证据和论点,并且让当事人有充足的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答辩。
此外,要求仲裁庭公正裁决,防止当事人之间私下达成协议,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程序正义。
三、仲裁庭的程序灵活性仲裁庭的程序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仲裁庭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仲裁程序,尽可能优化仲裁程序,提高程序效率。
如当案件争议点不明确,或被告挑战仲裁庭管辖权时,仲裁庭可以采取预定程序或短审程序,以加速审判进程,并保障程序正义。
此外,也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增加强制性调解程序、听证程序等创新程序形式,以使仲裁庭更加灵活地处理案件争议。
最后,实现程序正义的关键要求是所有程序应当遵循法律之规定。
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所适用的仲裁法律应是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法协议一致,并合乎公共政策。
同时,仲裁庭应准确适用仲裁法律和案例法以便能够发挥仲裁程序的制约和服务功能,保障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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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原则 的功 用和 目的即在 于 限制 国 家权 力的 滥用 ,保 护 私人权
仲裁 庭支 持 了 T c e v xc 案 中所采 用 的 比例 检 验方 法 。在 利 。 国际社 会的 现 实及 比例 原则 的这 一 属性 为其 在判 断 国际投 em d Me i o
资条约 规定 本身 的模糊 性 ,从 而 ISD 不得 不行使 其 自由裁 量 CI 权, 运用 比例原则 作 出裁 决 。 总 体上 可 以认为 , 随着 国际 经济 一体 化 和组织 化 的加 强 , 国
的比例 分析 。在 uo ev eeul 中 ,委 内瑞拉 强 调原 告 家 之 间的相 互依 赖 越来 越强 , 国家 的主 权也 受到 越 来越 多 的限 A cvnV nze a案 在 对成 员方 规制 权 进行 限制 的纪 律呈 指数 增 “ uo e” A c vn 的主 张并 未满足 委 内瑞拉 法规定 的确 定性与 比例性 要 制 。 过去 二十 年 中, 求 。在 C vAret e 中 , MS . gni 案 n 被告 阿根 廷政 府主 张其 所采 取 的 长 。另 一方面 , 国际社 会 , 权却 受 到 了越 来越 多 的强 调 。比 在 人 措施 是合 理 的, 与追 求 的 目标成 比例 。 A ui Aret a 在 zr v gni 案中 , x n Se nA A gn n 案 中 , i mes Gv ret a i 也多 次提到 比利 原则 。
第一, 比例 原则 具有较 强 的灵 活性 。 在不 同的原 则与 合法 公 调 私有 财产权 神圣不 可侵 犯 , 不考 虑 国家主 权和 公共利 益 的正当 共 目的相 互抵 触和冲 突 的情 形 下, 比例 性分析 是一 种法律 解释 和 性 。 这无疑 更有 利于 对投 资 者利 益 的保护 , 大地 增强 投 资者 极 决策 的方法 。这 种 方法 的特 点是 其 并非 以 “ 有 或者 全 无 的方 进 行海 外投 资的积极 性 , 而有利 于 国际直 接投 资 的增 长和 国际 全 从 式” 为基 础 区分 原则 , 而是 允许 “ 多或 少” 0 或 。 第二, 在解 决投 资者 与 东道 国之 间的 纠纷 时 , 比例性 分析 便 经 济 的发展 。 其次, 从另 一方面 来 说 , 使得 ISD在 审 查东道 国的监管 行 CI
于 投资保 护标 准概念 的适用 , 并在 一定程 度上 被间接 征收 及公 平 为 时拥 有更广 泛的 自由裁量 权 , 极大 的增加 了仲 裁裁 决的不 确 这 与 公正 待遇 的概 念所 包含 。尽 管毫 无 疑 问比例 性分 析 可 能易于 定 性 。 过于 强调 对于投 资者 利益 的保 护 , 易于 对东 道 国的投 资 也 被用 为特定 的 司法 偏好 提供 法律依 据 的手 段 , 是与 很多仲 裁庭 规 制主权造 成不合 理 的限制 , 但 使东 道 国的投 资监管 措施 的合法 与
211 年 日 月 ( ) 3 3 1 下
沦比例原贝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的原因及影晌 J I
李 书 建
摘 要 比利原 则 是一 个 关 系概 念 ,意指一 具体 政府 行 为所 追求 的 目的与 为 实现 此 目的 所采 用 的手段 之 间的 目的 一一手
段 关 系 。 比 利原 则 内在要 求手段 与 目的之 间的适 当 、 理 的 关 系, 合 其根 本思 想在 于平衡 相 互 冲突 的利 益 。 晚近 I SD 的 CI 投 资仲 裁 实践 已充 分表 明 比利原 则将得 到 更 多的适 用 。本 文试 对 比例原 则在 国 际投 资仲裁 中适 用 的原 因和 影响 作一探 讨 关键词 比例原 则 国际投 资仲 裁 判 例 中图分 类号 : 9 D9 文 献标 识码 : A
资 措施 合法 性的 适用 上提 供 了基 础和 契 机 。此外 ,在 国 际经济 “ 司法” 域 , 领 比例 原则在 WT O争端 解 决实 践 中的适 用似 乎也 为
三、 比利原 则广 泛适 用 的影 响
上 述例 子 充分 表 明比利 原则 在 I SD 的仲 裁 实践 中被广 泛 国 际投 资仲 裁 中适 用 比例 原 则提 供 了经验 借 鉴 。 CI 0 得不 引发我 们对 此 问题 的思考 —— 比利 原则 何 以受 到 I SD 的 CI 如此青 睐 ?其 到底 具有什 么样 的 作用和 功 能呢 ? 1 内在 原 因—— 比利原 则 自身独具 的作 用和 功 能 . 比利原 则在 国际投 资仲裁 中 的广泛适 用对 于外 国投 资者 , 东 道 国甚至 是整 个 国际投 资法制 来 说 , 将 产生 重大 的影 响 。 都 《 先, 首 在仲裁 实践 中 , 国际投 资仲 裁 员本 身在 价值 取 向上 强
比利 原则得 以广 泛 适用 的 另外 一个 重要 原 因是 缘 于双边 投
则 。 案之 后 , 学者 预言 , 一判 例更 具有 重大 意义 , 似乎 预 此 有 这 它 示着 在 未来 的 I SD 裁决 中 , CI 比例 原则将 得到 更 多地适 用 。。 果 不其 然 , L &E .ret a 中 , 裁庭 也采 用 了类似 在 G v gni 案 A n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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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编 号 :0 909 (000 ・l-l 10 -5 2 1)8l50 2 利原 则 留下 了足 够 的空 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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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原 则在 国际 投资 仲裁 中适 用 的泛化
2 0 年 ,C I 03 I S D在 T c e Me i em d x o案 中首 次适用 了比利 原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