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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和公正性: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

独立性和公正性: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

独立性和公正性: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
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国际投资仲裁的核心价值观和原则。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独立性和
公正性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确保仲裁的公信力和可信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三方资助在国际投资仲裁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帮助弱势当事人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提高他们在仲裁程序中的竞争力。

第三方资助也可能对仲裁程序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产
生负面影响。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限制,以确保独立性和
公正性的维护。

第三方资助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和无关性。

仲裁庭应当对第三方资助机构和当事人之
间的关系进行审查,以确保第三方资助机构不会对仲裁庭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三方资助
机构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仲裁程序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三方资助机构应当遵守适当的道德和伦理规范。

他们不应该承诺或要求对仲裁庭的
任何决定进行干预,以确保仲裁裁决独立公正。

第三方资助机构应当遵守中立性要求,不
能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方资助应当在程序上透明。

仲裁庭应当可以了解到当事人是否接受了第三方资助,并了解到第三方资助的具体金额以及对其仲裁庭的影响。

仲裁庭还应该要求当事人和第三
方资助机构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和透明度报告。

仲裁庭应当有权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接受第三方资助,并在必要时限制第三方资助的作用。

仲裁庭应当保持独立决策的能力,不受第三方资助机构的影响,确保仲裁程序的独立
性和公正性。

独立性和公正性: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

独立性和公正性: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

独立性和公正性: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独立性和公正性一直是国际投资仲裁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这个领域中,第三方资助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第三方资助是指一些独立的机构或个人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来支持其对外国政府进行投资仲裁的诉讼,以换取投资者在获胜后获得的一定比例的赔偿。

第三方资助是否会对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一直是国际社会讨论的焦点之一。

让我们来看一下第三方资助对仲裁独立性和公正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第三方资助可能会导致仲裁员受到潜在的影响,因为其利益可能与资助方有关。

特别是在面对庞大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仲裁员可能会受到来自资助方的压力,可能会影响其对案件的判断和裁决。

一些人则认为,第三方资助可以帮助那些资金短缺的投资者获得公正的裁决,从而提高了仲裁的公正性。

无论是哪一种观点,我们都必须认识到的是,第三方资助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存在是一个客观事实。

我们应该探讨的是如何规范第三方资助,从而确保其不会对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

要解决第三方资助可能对仲裁产生的负面影响,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要求资助方和投资者在仲裁过程中进行充分的披露。

资助方应当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向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披露其资助协议,包括资助金额、对获胜赔偿的要求等。

这样不仅可以让所有当事人对资助方的存在有清晰的了解,同时也可以让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在裁决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对于仲裁庭的选任也应当更加谨慎。

在进行仲裁庭选任时,仲裁机构应该更加重视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

仲裁机构也应该要求仲裁员在接受任命时进行披露,如果仲裁员曾经受到过第三方资助的支持,应当认真考虑其是否适合继续担任某一案件的仲裁员。

我们也应当加强对第三方资助机构的监管。

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应当出台相关的监管规定,要求第三方资助机构必须遵守一定的伦理和行为准则,如不得干涉仲裁庭的独立裁决、不得向仲裁员施加压力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资助机构,还应当对其进行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探析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

探析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
同的相对性。国际商事仲 裁是 当事人 之间意思 自治 的产物 ,仲裁庭 的管辖权来源 于当 事人之 问的仲裁 协议 。仲 裁是建立在契约 的基础上 。正是因 为 国际商事仲裁 的契约性特征 ,当事人意思 自治被赋予 了不 可动摇 的地位 ,仲裁协议 作为一种合 同,也具备 了相对 性。 根据该原则 ,除非法律或合 同另有 约定 ,第三人不承担 合同 上的责任和 义务 。由于第三人 对现有当事人之 间的仲裁 协议 没有签署,因此该第三人不能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来 。 ( )仲裁 的非强制性和 民间性 。仲裁不像法律那 样拥 三 有强制性 ,其具 有非强制性 。国际商事仲裁最突 出的特 征就 是 民问性 ,当事人意思 自治是仲裁的基本原 则,但 当第 三人 可 以不经 当事人 同意就可 以通 过 自己申请或依仲裁庭通 知参 加到仲裁 中来势 必会给仲裁 带来诉讼化 的阴影 ,从而产 生非 契约性和强制性 ,与仲裁本质相悖 。 ( )仲裁 的保密性 。保密性 是国际商事仲裁优于 国际 四 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 ,不仅表现 为局 外人 被排 除在仲裁之外 , 还表现 为仲裁 当事人可 以约 定要求不得将仲裁事项 的任 何内 容对外界泄露 。大多数 的仲裁 机构规则都规定 ,除非 当事人 有相反约定 ,仲裁 的审理和裁 决都 应当保密 。此举可有效 的 防止当事人不愿 公开 的专有技 术,专利 、商业秘密 ,另一方 面还可 以使 当事 人的商业信誉 不受影响 ,使双方在情感 上容 易接受 ,不影 响今后 的商业往 来。因此 ,私密性一直 是当事 人选择仲裁 的一个 重要 因素 。若允许第三人 的加入 ,就扩 大 了知悉的范 围,丧失 了保密性 ,仲裁的优势就减弱了。 ( 五)仲裁的经济性 仲裁第三人 的介入 ,可 能会造 成一些麻烦 ,比如仲 裁员 的变更 、仲裁规 则的改变等 ,拖 延了时问 ,提高 了成本 。仲 裁一裁终局制度 ,减少 当事人 在程序和时 问上 的巨大耗 , 这是仲裁 的一个优 点 。因此 ,反对 者认为仲裁第三人 的介 入 势必提高了仲裁成本 。

独立性和公正性: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

独立性和公正性: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

独立性和公正性: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是指涉及国际仲裁的一种财务安排,即由独立的第三方资助机构向仲裁缔约方提供资金支持来支付仲裁费用和相关费用。

随着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不断增长,第三方资助机构已经成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重要参与方之一。

然而,资助机构的介入引发了独立性和公正性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得到妥善解决。

一方面,第三方资助机构的介入可能对仲裁程序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首先,资助机构可能会干预仲裁程序的决策和进程,试图影响裁决的结论以保护其自身的利益。

其次,资助机构涉及的资金可能会影响仲裁员的选择或决定,从而对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

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引入相关的监管机制,如遵守有关仲裁程序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国际标准,限制资助机构对仲裁程序的干预等。

因此,对于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机构而言,独立性和公正性始终是不可磨灭的原则,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受到尊重和维护。

对所有涉及仲裁程序的各方而言,包括仲裁机构、缔约方和第三方资助机构,均应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标准,并避免任何可能导致独立性和公正性受损的行为。

当仲裁程序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得到充分保障的同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和国家的权益,实现公正的方案和决策。

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问题研究

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问题研究

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问题研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国际投资仲裁作为解决投资争端的重要机制,在各国之间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随之而来的第三方资助问题却引发了广泛争议和研究。

第三方资助是指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寻求外部资金支持,以解决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费用。

这种资助模式的出现,一方面为资金相对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了公平的访问仲裁机制的途径,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道德和法律问题。

首先,第三方资助可能导致利益冲突。

当资助者有利益与仲裁案件相关时,其可能会对案件的走向产生影响,使得仲裁结果不公正。

这种情况下,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将受到严重质疑。

其次,第三方资助可能引发保密性问题。

仲裁案件的保密性是其优势之一,但如果资助者要求获得案件的相关信息,就可能破坏案件的保密性。

这对于商业纠纷等敏感案件尤为重要,因为当事人可能不希望将争端公之于众。

另外,第三方资助也可能引发滥用的问题。

如果资助者通过资助来获取更多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维护公正和合理的仲裁程序,那么仲裁就会受到滥用。

这种情况下,仲裁程序可能会被恶意利用,导致仲裁机制的信誉受损。

为了应对第三方资助问题,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例如,有些国家和仲裁机构已经制定了相关的规定,要求披露第三方资助的事实。

这样可以增加透明度,减少利益冲突和滥用的发生。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也在研究和制定相关的指导原则,以规范第三方资助的行为。

然而,目前对于第三方资助问题的研究还相对不足。

未来的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包括对第三方资助对仲裁结果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以及探讨如何平衡第三方资助与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保密性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虽然第三方资助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的访问仲裁机制的途径,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道德和法律问题。

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我们可以找到更好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

; 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不仅具有显著的理论研究价值,而且仲裁制度中是否引入第三人制度以及如何具体运行该制度,都将直接关系到仲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以及仲裁实践工作部门的具体操作。

尤其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日趋复杂与多样,第三人制度在仲裁活动中的实践需要越发迫切,在加上现代法学理论的不断创新以及对旧学说的不断突破,在仲裁第三人问题上原先桎梏于人们头脑中的各种观念逐渐松动。

虽然国内外仲裁理论界已经对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有益探索,然而由于对国际商事仲裁体系的历史发展、本质、价值取向、存在意义、与法院关系等诸多仲裁根基的理论内涵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甚至错误理解,使得当前国内外仲裁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彻底、全面,存在着众多似是而非的模糊点,远未形成一个具有周延的理性分析的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体系。

故而,对该制度进行深入、彻底的探究目前已经变得必须而且必要。

一、仲裁第三人及有关国家国内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的规定(一)仲裁第三人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以下简称“仲裁第三人”),是第三人制度践之于仲裁活动过程中的范畴,迄今为止,我国理论界对于仲裁第三人的内涵仍存在一定的分歧。

之所以这样,除了由于法律这一社会科学本身的特性使然之外,更是由于反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学者一般简单认为第三人制度只存在于诉讼中,仲裁第三人只不过是模仿诉讼第三人而形成的,并且固执的认为只要仲裁第三人定义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定义相类似,就认为仲裁第三人定义有问题,甚至由此认为根本就不应该存在仲裁第三人[1];而大部分赞成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学者,一般只是偏重于仲裁实务角度的分析和研究,对于仲裁第三人理论层面的探究不够深入,更很少涉及对仲裁机制的本质、价值以及与法院关系的核心理论考察,[2]这使得许多现有的仲裁第三人定义的理论性、科学性、严密性产生欠缺。

而另一方面是,在仲裁制度的现实立法层面上,已经确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国家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具体制度的运作方式的界定也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不同国家中对于仲裁第三人的定义也相应地存在一定的差别,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对仲裁第三人进行定义的困难以及所形成概念的多样性。

浅析国际商事仲裁的第三人制度

浅析国际商事仲裁的第三人制度

浅析国际商事仲裁的第三人制度摘要:仲裁在现代国际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很好地解决众多贸易合同争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它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契约法的制度,它对仲裁协议的表面签订者之外的第三方没有效力。

因为现代国际贸易越来越复杂,一些仲裁程序性的问题也愈加普遍。

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是,仲裁第三人问题。

此篇论文就是否应该在国际仲裁程序中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是否是明智的,合理的和必需的,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国际经济一、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的含义及其特征1.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的含义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以下简称为“仲裁第三人”),我国理论界对其定义的界定没有达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综合仲裁进行的整个过程,仲裁第三人是指在仲裁进行过程中出现的第三人,包括三种类型:一,仲裁协议中的第三人,不是仲裁协议的签订者,由于出现了某些原因,仲裁协议的一方签订者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仲裁协议签订者之外的第三方,使其从而成为仲裁第三人。

二,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涉及到仲裁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的利益,从而成为仲裁第三人。

三,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由于仲裁庭的通知、仲裁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是第三方的申请加入从而成为仲裁的第三方。

第二种观点是比照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的定义,认为仲裁第三人是指对仲裁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仲裁结果具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参加到仲裁过程中从而成为仲裁第三人。

第三种观点重点强调了仲裁第三人不是仲裁协议的签订者,但是由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关系,对仲裁标的或相关的财产权益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仲裁裁决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由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双方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方参加、仲裁庭通知第三方参加到已经进行到的仲裁程序。

独立性和公正性: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

独立性和公正性: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

独立性和公正性: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独立性和公正性一直是国际投资仲裁中最为关键的原则之一。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挑战,这些挑战可能会影响到仲裁程序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中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就是第三方资助,即第三方为仲裁程序的一方提供资金支持。

本文将从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角度来探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问题。

国际投资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投资争端的常见方式。

在这种仲裁程序中,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纠纷通常会由独立的仲裁庭来解决。

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对于确保争端得到公平解决至关重要。

有时候仲裁程序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能会受到第三方资助的影响。

第三方资助是指第三方为一方提供资金支持,以帮助其进行仲裁程序。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通常由专门的资金机构或律师事务所提供。

这些资助通常用于支付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虽然第三方资助可以帮助一些无力负担高昂诉讼费用的投资者参与仲裁程序,但它也可能会引发一些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问题。

第三方资助可能会对仲裁庭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为资助机构可能会对仲裁程序的结果产生影响,尤其是如果资助机构在背后操纵诉讼进程,以谋取自己的利益。

这可能导致仲裁庭无法做出独立的裁决,从而损害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第三方资助还可能会对仲裁程序的公正性造成影响。

一方受到第三方资助的支持,可能会导致对方产生不公平的压力。

资助方可能会要求受资助方在裁决中采取某种特定的立场,以满足其自身的利益。

这可能会威胁到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使得裁决结果失去客观性和公正性。

针对这些问题,国际投资仲裁界已经开始对第三方资助进行一些规范和监管。

一些国际仲裁协会已经发布了关于第三方资助的指导方针,以帮助仲裁庭有效管理第三方资助的问题。

一些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中已经开始对第三方资助进行披露要求,从而增加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一些国际组织和学术界也在积极探讨如何更好地规范和监管第三方资助。

他们提出建立专门的第三方资助行为准则,以明确资助机构和受资助方应当遵循的规范,同时也为仲裁庭提供了更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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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关于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参与制度的思考关于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参与制度的思考
传统的商事仲裁以保密性为基本特征,而国际投资仲裁区别于传统的商事仲裁,以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投资争端作为调整对象,其实质是调整私法主体与公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

政府活动需遵守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基本要求,这是投资仲裁程序需要公开透明的依据之一,而第三方参与正是增加仲裁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此,本文将以第三方参与制度为切入点如何协调透明度与商事仲裁保密性原则之间的关系,避免损害仲裁的高效性和自治性,完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参与制度概述
《元照英美法词典》将“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定义为:对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陈述意见的临时法律顾问或者协助法庭解决问题的人。

“法庭之友”在庭审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他们不属于裁判的必要参与者且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诉讼结果也无须承担责任。

从外部形式上看,“法庭之友”通常表现为支持一方当事人利益,然而基于“法庭之友”地位的中立性,其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的专业性意见并不会对争端任何一方造成不平等或损害任一当事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庭之友”必须在特定的领域(如:环境、人权)拥有丰富的资源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对特定的案件作出独立的分析和论证,最终帮助法官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非政府组织(NGOs)及相关利益团体是最主要的参与者,还包括非当事方的条约方(主要是投资者母国)、非争端的其他条约成员方。

三类不同参与主体在性质和内容上都呈现不同的特点。

就目前的仲裁规则与仲裁实践来看,第三方仅限于提交书面文件参与仲裁。

未经当事人和仲裁庭同意,第三方无权对仲裁文件进行查阅,也无权自动介入仲裁程序。

从趋势上看第三方参与
越来越具有强制性,20xx年10月2日通过的《UNCITRAL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规定若是依据条约或国家间协议适用《透明度规则》,争端双方不得通过协议减损其适用。

二、第三方参与制度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实践
NAFTA 仲裁和 ICSID 仲裁通过实践逐步接受了法庭之友制度,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仲裁透明度而修订了其仲裁规则。

这些举措的出台使得“法庭之友”在主体范围和内容上有了新的发展和改变。

(一)“第三方参与”制度在NAFTA争端仲裁中的运用
根据NAFTA第1128条的规定,在书面通知争端当事人的前提之下,缔约方中其他非争端当事人可以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解释问题申请向仲裁庭提交意见。

由此可见NAFTA采取了较为保守、封闭的规定,将“法庭之友”的主体范围限定在美、加、墨缔约方之间,排除了非缔约方和其他国际组织,法庭之友的意见范围也仅限于对协定的解释。

1.Methanex v. USA :本案是 NAFTA 仲裁实践中首次接受法庭之友陈述书的案例。

仲裁庭认为,听取非当事方的不同意见有利于增加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仲裁庭接受法庭之友陈述书的意愿更有利于整个仲裁程序的公平公正,从而使整个NAFTA 受益。

在对传统商事仲裁的秘密性与投资争端中的透明度原则进行比较衡量之后,考虑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仲裁庭最终接纳了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

2.United Parcel Service of American, Inc. v. Canada案:对于两个非政府组织(NGOs)要求以“法庭之友”身份提交意见与查阅文件的请求,仲裁庭一方面表示了接纳与认可。

另一方面,仲裁庭虽然许可法庭之友提交陈述书,但对其权利的行使作出了限制,要求其陈述不得对任一当事方造成不公平或损害,
且不得使仲裁程序低效或复杂化。

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在成文规则空缺时期,各仲裁庭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创设了法庭之友参与的相关规则。

NAFTA自由贸易委员会于20xx年10月发表第二次声明,肯定了投资争端仲裁庭接受非争端方提交“法庭之友”书面陈述的权力,同时还提出了仲裁庭接受其意见的程序要求。

针对前期不同仲裁庭对此的不同判定标准与实践,该声明重点对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

(二)“第三人参与”制度在ICSID争端仲裁中的运用
1. Ada v. Bolivia :一些非政府组织(NGOs)和其他相关利益团体申请以“法庭之友”的身份介入该仲裁,他们要求向仲裁庭提供口头或书面的专业性建议、参与仲裁程序及获取所有仲裁文件。

仲裁庭拒绝了他们的请求,认为在没有获得当事人同意下仲裁庭无权赋予此类权利。

2.Suez and Vivendi 和Suez and Interagua :仲裁庭接受了阿根廷非政府组织提交的书面文件,然而以未经当事人同意为由拒绝了他们参与庭审和获取案件材料的请求。

仲裁庭认为是否接受“法庭之友”陈述书属于仲裁所说的程序问题,因此仲裁庭对此享有自由裁量权,其实质是对“法庭之友”概念的接受与认可。

对此,20xx年新修订的《ICSID仲裁规则》第37条第2款专门规定第三方可有条件地加入仲裁程序。

条款规定仲裁庭有权自由裁量是否接受“法庭之友”陈述书,没有将争端当事人的同意作为接受的必要前提。

然而在参与庭审方面却倾向于保护争端当事方的利益,仍将争端当事人的同意作为行使此项权利的条件。

在获取仲裁文件方面,出于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需要,仲裁庭在实践中采取了否定的态度。

新规则对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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