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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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解决跨国商务争议的法律方法与实践

国际商事仲裁解决跨国商务争议的法律方法与实践

国际商事仲裁解决跨国商务争议的法律方法与实践在跨国商务交易中,商务争议不可避免。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商事仲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法。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方法与实践。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背景和定义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商事争议发生后,由一方或双方自愿选择一名独立的仲裁员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背景在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以及当事人对于公正和高效解决争议的需求。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方法1. 仲裁协议的订立在跨国商务合同中,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

仲裁协议要明确指定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适用的法律和语言等细节。

2. 仲裁程序的的开展当商务争议发生时,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双方应当申请仲裁。

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仲裁庭的组建、争议问题的陈述、证据的提交、听证会的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作出。

3. 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最终结果。

裁决书应当明确裁决的内容、理由和执行方式。

当然,仲裁裁决也可以被当事人进行上诉或申请撤销。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1. 当事人的选择在跨国商务争议解决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国际商事仲裁常用的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庭(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

当事人也可以根据争议所涉及的领域选择具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2. 诉讼与仲裁的比较国际商事仲裁相对于国际商事诉讼具有一定的优势。

仲裁程序灵活,更加便捷高效。

同时,仲裁解决争议的结果对当事人来说更加可控可预期。

3. 各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影响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也会对仲裁过程产生影响。

因此,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仲裁地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文化,以便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国际商事仲裁的挑战与前景1. 挑战国际商事仲裁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执行难、仲裁费用高昂等。

此外,一些国家法院对仲裁裁决的认可度和执行力度不一,也可能影响到仲裁的效果。

浅谈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投资仲裁的区别

浅谈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投资仲裁的区别

浅谈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投资仲裁的区别作者:林皓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8期摘要国际仲裁作为常见的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相对于诉讼而言,具有程序便捷、当事方自主参与度更高、高度的保密性等优势而备受争端双方的青睐。

而在国际仲裁中,随着近年来投资争端数量的增加,对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投资仲裁进行准确区分的必要性愈发显现。

本文拟从商事仲裁与投资仲裁的起源、文化差异、裁决主体的身份差异等程序与实体方面展开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国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仲裁作者简介:林皓然,重庆大学法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3.157一、概念与内涵(一)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区别于国际商事诉讼的争议解决途径。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即非立法机关制定,也非法学家的杰作,而是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中发展而来的。

由于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商人间贸易采用相同的商业规则,主要集市上逐渐出现了专门处理此类争端的行商法院(Piepowder)。

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端逐渐获得各国法律的认可。

从主体上来看,国际商事仲裁主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端,此类主体可能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国民,也可能是一个主权国家和另一国的国民。

从内容上来看,其解决的争端范围包括对外经济纠纷、贸易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海事纠纷等传统商事纠纷。

从法律依据上来看,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都会依据事先订立好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将双方当事人的争端提交到特定的,即双方此前协商一致的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此外,按照是否有固定名称、章程和办公地来看,国际商事仲裁还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下问题的看法及展望

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下问题的看法及展望

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下问题的看法及展望国际商事仲裁,听起来就像是高大上的东西,其实就跟咱们生活中那些琐事一样,遇到纠纷的时候,大家想的都是怎么解决问题。

想象一下,两个商人,一个在美国,一个在中国,结果因为一份合同闹得不可开交,这时候他们可不想在法庭上对簿公堂,费时费力,最终结果可能都让人失望。

于是,仲裁就像是那位智慧的老者,给他们提供了一个更加灵活、低调的解决方案。

哎,这种情况在国际上比比皆是,大家都想用更简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省得满头大汗。

说到国际商事仲裁,首先要提的是透明度。

大家都知道,钱的事儿特别敏感,像是趁热打铁,有的人一着急就容易出错。

很多人觉得仲裁过程神秘兮兮,像是看不见的黑箱操作。

这可真让人捏了一把汗,心里没底呀。

要是能把这些程序弄得更加公开,让当事人心里有个底,谁不愿意呢?透明度提升,大家的信任感也就跟着上升,简直是一箭双雕,简直是买一送一的好事。

再说,仲裁的效率。

这一点可真是重中之重,大家都想快刀斩乱麻。

想象一下,你一个案件拖了好几年,最后的结果却是杯水车薪,那真是让人心灰意冷。

像在仲裁中,通常是能迅速见到成效,大家都想尽快解决问题,回归正常的商业运作。

可是,有时候仲裁也拖得让人心急如焚,个别仲裁庭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让这个过程变得缓慢。

我们都知道,时间就是金钱,大家可不想因为一个案件就耽误了事业的大好前程。

仲裁的公正性也是不容忽视的。

公正就像是给人一个公平的舞台,大家都希望能在这个舞台上舞出自己的精彩。

然而,仲裁的公正性有时也会受到质疑,尤其是在不同法律文化交融的背景下。

一个小小的细节就可能让人觉得有失公允,毕竟商人们的心眼儿可都是特别细的,谁也不想在交易中吃亏。

要是能够确保仲裁员的中立性和专业性,那真是让人心里踏实。

说到国际商事仲裁,当然少不了技术的影响。

你想啊,现在科技发展得飞快,线上会议、电子证据等等都在改变着传统的仲裁模式。

这让一切变得更加便捷,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大家都在家里憋得慌,在线仲裁简直成了救命稻草。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协商和调解
适用于双方愿意通过友好方式解 决争端的情况,具有灵活性和保 密性优点,但结果缺乏强制执行
力。
仲裁
适用于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仲裁机 构解决的情况,具有专业性和中立 性优点,且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 力。
诉讼
适用于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调解或 仲裁解决争端的情况,通过法院审 判程序解决,具有权威性和终局建立更加高效、公正、透明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 制,包括完善国际法规、简化争端解决程序等。
加强跨国文化交流和语言 支持
通过文化交流、语言培训等方式,增进各方 对彼此文化和语言的了解,降低文化差异和 语言障碍对争端解决的影响。
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话语权
加强我国仲裁机构建设
征收争端
涉及投资合同解释、履行和违约等问 题,主要由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不明确或违反合同约定引起。
涉及东道国政府对投资者财产的征收 或国有化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补偿 问题。
法律争端
涉及东道国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通常由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法 律差异和争议引发。
争端解决方式选择及适用条件
当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诸多缺陷,如缺乏统一适用的国际法规
、争端解决程序繁琐等。
03
跨国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涉及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文化差异
和语言障碍可能影响争端的有效解决。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议
推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统 一化
通过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推动各国仲裁制 度的趋同和统一,提高仲裁结果的一致性和 可预测性。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法通常是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 心的程序法则由中心自行制定。
裁决执行比较

国际商事仲裁的过程与实战

国际商事仲裁的过程与实战

国际商事仲裁的过程与实战一、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商事争端日益增多,传统诉讼方式的缺陷也渐渐显露出来,国际商业仲裁的重要性越来越被广泛认识和接受。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寻求公正、高效、便利的特点,因此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商人的青睐。

那么,国际商事仲裁的过程是怎样的呢?在实际中,又有哪些案例可以说明其重要性呢?下面就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过程国际商事仲裁的过程包括五个主要阶段:仲裁协议的签订、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的裁决、裁决的执行。

1. 仲裁协议的签订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协议应当明确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裁决方式、仲裁程序的安排等因素。

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如约定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费用等关键问题。

2.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由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应当根据其专业能力和诚信守则合法选出。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聘请独立的仲裁员来证明对方提出的称述、提供的证据是否有效,这可以提供事实的证明根据,改善整个仲裁过程的效率和透明度。

3. 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程序分为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两个阶段。

在书面程序中,当事人需要向仲裁庭提交有关争端的材料。

在口头程序中,当事人则面对面地进行证据及争端方面的陈述。

此外,仲裁庭还会根据争端的状况决定是否需要举行听证会等程序。

4. 仲裁庭的裁决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小时客观中立的实际效果,仲裁庭的裁决应当依据仲裁协议的约定,并且仲裁庭的裁决应当及时公布。

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可以代替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等续审程序。

5. 裁决的执行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要执行,与民事判决类似,当事人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如果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法律救济措施。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实战案例1. 赛乐食品公司与河北猪肉贸易公司之间的巨额案件赛乐食品公司是一家跨国食品公司,与河北猪肉贸易公司存在经济纠纷,赛乐食品公司提出了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仲裁请求。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与趋势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与趋势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与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国与国之间的商业合作也越来越频繁。

然而,由于法律体系的差异以及跨国交易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商业纠纷的解决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应运而生,成为了解决商业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文将论述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与趋势。

1.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历程国际商事仲裁起源于19世纪末的国际私法领域,旨在解决商业争端并促进跨国商业合作的发展。

国际商业仲裁院的成立标志着这一制度的正式确立。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国际商事仲裁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广泛接受和采纳的纠纷解决方式。

2.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国际商事仲裁相比于传统的法院诉讼具有许多显著的优势。

首先,仲裁程序通常更为迅速和高效,减少了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其次,仲裁的隐私保护更好,当事人可以在保密的环境下解决争端,避免了商业秘密的泄露。

第三,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仲裁裁决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提高了争端解决的可执行性。

3. 国际商事仲裁的趋势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例如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国际商事仲裁也将会发生变革。

这些技术可以提供更安全、透明和高效的仲裁过程。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往往需要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因此,培养具备跨文化和多语言背景的仲裁专家变得尤为重要。

此外,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也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议题。

4. 国际商事仲裁的挑战虽然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许多优势,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仲裁裁决的执行仍然存在问题。

尽管《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执行问题。

此外,仲裁的费用和程序也可能成为一些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商事仲裁的障碍。

5. 未来国际商事仲裁的展望未来,国际商事仲裁有望继续发展和壮大。

随着全球商业往来的进一步加深,商业合同的纠纷将会增多,仲裁的需求也将持续增加。

同时,通过推动仲裁流程的简化和成本的降低,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到国际商事仲裁中。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一种方式,因其高效、专业和保密的特点而受到广泛认可。

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规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运作机制。

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始于双方或多方签订的仲裁协议。

该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现有或未来争议提交仲裁的共识。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

仲裁机构的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国际商会(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

选择时需考虑机构的专业性、地理位置、费用以及适用规则等因素。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通常包括申请、答辩、证据提交、听证、裁决等步骤。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机构的规则确定。

仲裁地和适用法律仲裁地的选择对仲裁程序有重要影响,因为它可能决定了仲裁程序应遵循的法律体系。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约定适用的实体法,即用于判定争议的法律。

裁决的效力和执行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为了确保裁决的执行,大多数国家都是《纽约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为国际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框架。

挑战和上诉虽然仲裁裁决通常是不可上诉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地的法院提出挑战,例如质疑仲裁员的独立性或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保密性与法院诉讼不同,仲裁程序通常是私密的,这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公司声誉。

然而,保密的程度可能因仲裁机构的规则和适用法律而异。

结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一个灵活、高效的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平台。

通过了解其基本规则,企业可以更好地准备和参与仲裁程序,从而有效地解决争端并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内容仅为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简要概述,实际仲裁过程可能涉及更多细节和复杂性。

建议在面临具体争议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比较

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比较
提高仲裁效率
各国应采取措施提高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仲裁效率, 降低仲裁成本,为当事人提供更为高效和便捷的仲裁服务。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深入研究各国实践
未来研究可进一步深入探讨各国在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 商事仲裁法领域的实践,提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和做 法。
关注新兴领域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和新兴领域的发展,未来研究可 关注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在新兴领域的应用 和发展。
裁决执行比较
国际投资仲裁法
裁决执行可能面临国家豁免等障碍,需要借 助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定进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法
裁决执行相对容易,一般可通过国内法院或 国际公约进行执行,如《纽约公约》等。
争议解决效率比较
国际投资仲裁法
由于涉及国家行为等特殊问题,争议解决效 率相对较低,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国际商事仲裁法
扩大国际仲裁市场
两者的互动有助于扩大国际仲裁市场 ,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商事主体选择 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互动关系中的挑战和问题
法律适用冲突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导致法 律适用上的冲突和不确定性。
管辖权争议
由于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管辖权上可能存在重 叠或不明确的情况,导致管辖权争议。
实践经验共享
两者在实践中相互学习,共享经验 ,如仲裁机构的运作、仲裁员的选 任与培训、争议解决策略等方面。
相互促进和发展
推动国际仲裁制度发展
完善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 互动促进了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提 高了国际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
两者的互动推动了国际法律体系的完 善,为跨国投资和商事交易提供了更 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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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摘要:近年以来,投资仲裁被认为面临着“正当性危机”,这一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投资仲裁被商事化所导致的,这种商事化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国家的公法人法律人格,曲解了投资争端的法律性质。

随着一系列争议仲裁裁决的出现,人们开始反思商事化的投资仲裁模式,逐步推动投资仲裁“去商事化”。

然而,迄今为止的投资仲裁“去商事化”努力主要是程序性的,只有实体性的“去商事化”才能从根本上纠正投资仲裁存在的严重缺陷。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商事化;去商事化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20世纪60年代以来,东道国允许把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发生的投资争端诉诸国际仲裁。

20世纪90年代以前,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尤其是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成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受案数量很少,因而长期未获重视。

这种情况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发生了重大变化,投资争端数量急剧增加,投资仲裁成为当前的国际法热点领域。

在促进国际投资法治化的同时,投资仲裁也暴露出严重冲击东道国主权等重大缺陷,因而备受批评,甚至被认为陷于“正当性危机”。

有别于多数学者侧重于直接批判具体的缺陷,笔者选择从法律构造逻辑的角度分析这些缺陷的产生机理以及纠正这些缺陷的方法。

换句话说,投资仲裁备受批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遵循了商事化逻辑,而“去商事化”正是晚近改革投资仲裁的措施或方案蕴含的共同逻辑。

除导言与结论部分外,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国际投资仲裁商事化的表现、产生的原因,以及由此导致的主要风险;第二部分讨论晚近以来人们对于投资仲裁商事化的批判;第三部分讨论近年来主权国家、仲裁庭以及国际组织为推动投资仲裁“去商事化”而采取的措施或设想,以及对这些措施或设想的评价。

一、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一)表现商事仲裁是商人社会的产物,是争端解决权社会化的重要表现。

迄今为止,几乎所有国家都承认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

众多国家不仅纷纷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而且借助于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动各国仲裁法的日益趋同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英、美在内的一些国家更是把促进仲裁利用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以缓解传统的国家化争端解决模式使司法制度面临日益严重的“诉讼爆炸”、诉讼资源不足以及诉讼效率低下等问题。

各国仲裁法的实践表明,商事仲裁具有如下特点或优点:争端主体平等性、争端性质商事性、争端解决自治性、仲裁程序秘密性以及争端解决结果一裁终局性。

几乎没有人怀疑古老的商事仲裁对于新生的投资仲裁具有重大影响。

托普指出,许多人认为投资仲裁纯粹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种类型,从而弥漫着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

阿尔瓦雷茨认为,NAF-TA第11章确保投资者利用国际商事仲裁。

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也指出,投资仲裁机制主要借鉴了商事仲裁制度。

事实上,相当部分的投资争端是利用国际商事仲裁机制解决的。

投资仲裁深刻地受到商事仲裁影响的现象,笔者称之为“投资仲裁的商事化”。

投资仲裁商事化不仅静态地体现于相关投资条约与仲裁规则,而且动态地体现于投资争端解决过程。

从静态方面看,投资仲裁商事化主要表现在:第一,争端解决自治性。

比如,争端当事方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针对仲裁庭组成、法律适用、仲裁程序进行等问题作出安排。

第二,仲裁程序秘密性。

2006年以前的各版本《ICSID仲裁规则》都规定,除非争端当事方同意,争端当事方及代理人、律师、作证期间的证人和专家以及仲裁庭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不得参加仲裁庭听审。

第三,仲裁裁决一裁终局性。

根据《华盛顿公约》第53条,仲裁裁决对双方都具有拘束力,并且是一裁终局的,不得进行任何上诉。

第四,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华盛顿公约》第54条,ICSID仲裁裁决作为执行地国家的“终审判决”而获得承认与执行,这不同于1958年《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项下裁决是作为“外国仲裁裁决”而获得承认与执行,后者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拒绝承认与执行。

根据《华盛顿公约》第55条的规定:执行ICSID裁决不得解释为“背弃任何缔约国现行的关于免除该国或任何外国予以执行的法律”。

不过,在投资争端是利用国际商事仲裁机制解决的情况下,仲裁裁决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予以承认与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争端被视为商事争端。

事实上,一些国家对此予以了明确的肯定,比如NAFTA成员国认为,NASA第11章下的投资仲裁,在承认与执行裁决的意义上说是商事仲裁。

墨西哥一西班牙BIT附件也规定诉诸投资争端应当被认为是基于1958年《纽约公约》项下“商事关系或交易”而发生的。

从动态方面看,投资仲裁商事化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一些仲裁庭有意或者无意地把国家一投资者争端视为商事争端。

比如,CME案仲裁庭认为,捷克政府对仲裁申请人投资的干预以及它的作为或不作为“必须被认为是类似于侵权诉讼”;第二,一些仲裁庭有意或无意地把国家一投资者争端视为平等者之间的争端。

在这方面,A1TICO案仲裁庭的阐述非常典型。

该案仲裁庭认为:与任何其他公约一样,规定诉诸仲裁的公约并未被限制性地解释,事实上也没有被广义地或任意地解释。

解释该公约的方法应促使人们发现并且尊重当事方的共同意思。

这一解释方法只是有约必守原则的适用,而这一原则其实是所有国内法制度以及国际法制度所共有的。

这一阐述在后来的仲裁案例中被广泛援引,表明许多仲裁庭至少是潜意识地认为,在投资争端解决方面,投资者与国家是平等的。

一些仲裁庭甚至把国家一投资者中的投资者上升到与主权国家“并驾并驱”的地位。

比如,Ethyl 案仲裁庭认为,以往认为“在存疑情况下,对主权的限制应当作限制性解释”的观念早就被《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废弃了。

⑤众所周知的事实表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调整的是国家间的条约关系。

(二)成因从根本上说,主权国家是投资仲裁商事化的始作俑者,即它们在许多方面按照商事仲裁的模式来设计投资仲裁机制。

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复杂的:首先,较之商事仲裁拥有数百年的历史,投资仲裁机制是一个新生事物。

借鉴一般意义上的商事仲裁的经验,可以提高效率、减少成本。

一般而言,“投资”确属一种商事活动,因而,主权国家借鉴商事仲裁制度来建构投资仲裁制度,并非完全没有合理性。

其次,特殊的现代投资条约结构与跨国资本流动结构促使发达国家大力推广强化投资仲裁商事化趋势的投资条约。

现代投资条约主要在南北国家间缔结,发达国家之间鲜有缔结投资条约,这一特征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尤其突出。

同时,迄今为止南北国家间的资本流动,从根本上说属于发达国家的资本向发展中国家的单向流动,因而旨在保护双边投资的投资条约实际上只保护发达国家的投资。

由于投资仲裁商事化在总体上有利于外国投资者,因而发达国家在推动投资仲裁商事化方面是有动力的。

再次,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于投资条约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它们逐步接受了强化投资仲裁商事化的投资条约。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前,发展中国家普遍消极对待与发达国家缔结投资条约。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了深刻影响,许多此前不愿意缔结投资条约的发展中国家纷纷“改弦更张”,双边投资条约的数量开始猛增。

更重要的是,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愿意缔结自由化的投资条约,甚至极力宣扬外国投资对于东道国经济发展与福利增加的重要性。

在这种背景下,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无形中被认为与维护国家主权具有同等重要性,甚至具有优先性,这一倾向强化了投资仲裁的商事化趋势。

同时,两个因素使得国际仲裁庭成为投资仲裁商事化的重要推手:第一,迄今为止,绝大多数投资条约极为简约,对于许多概念与规则并未予以明确界定,因而仲裁庭在适用投资条约时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著名投资法学者沃德正确地指出,现代国际投资法的发展主要来源于案例,而非投资条约。

第二,裁决投资争端的许多仲裁员深嵌于商业社会中,许多仲裁员或是同时活跃于商事仲裁领域,或是律师,或是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在多数国家中,维护私人当事人的权益都被认为是商事仲裁员、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他们通常并不被指望维护公共利益。

可以合理地认为,这种角色重叠会影响到投资仲裁员的裁决思维。

在沃德看来,商事仲裁共同体“事实上接管了投资仲裁,并且把它作为一种新型商事仲裁业务加以运作”,但他们“几乎不能理解针对国家实施规则与约束那些国际商界老手们履行他们间达成的交易是大有不同的”。

著名投资法学者索那拉嘉认为,投资仲裁员“关注合同神圣甚于对国际共同体的关注,通过表现对商业笃信及多国企业的忠诚以确保再次被指定为仲裁员。

”这种商业倾向性在现行投资仲裁员的行为规范框架内难以获得有效规范,它潜在但深刻地影响投资仲裁商事化。

(三)风险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它决定了仲裁协议的合法性、仲裁庭或法院的管辖权。

就一般意义上的仲裁而言,各国仲裁法普遍规定,只有商事争议才具有可仲裁性,即由争议当事方协议排除法院管辖,而交由仲裁庭裁判。

争端的商事性特征决定了仲裁的其他特征,即争端主体平等性、争端解决自治性、仲裁程序秘密性以及裁决一裁终局性。

因此,仲裁法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商事仲裁法。

根据各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商事争议具有可仲裁性的潜在原因是:商事活动被认为只会涉及特定私人的利益,而不会涉及第三方利益,尤其是公共利益,因而诉诸仲裁非但不会损及司法主权,反而可以在程序法领域贯彻私法自治原则。

尽管如此,某些商事争议仍然被认为涉及公共利益,因而或是被排除在可仲裁事项范围之外(如涉及竞争的争议),或是适用有别于一般商事仲裁的仲裁机制(比如涉及劳动的争议)。

与此相类似,正是由于商事仲裁被认为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虽然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公共利益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但实践中各国很少这么做。

总之,商事仲裁庭被认为只能裁判那些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争端,因而原则上并不承担判断或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

与此相比,国家在本质上属于公法人,这一法律人格决定了:第一,国家负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第二,国家享有保护公共利益所必要的某些特权;第三,国家以公法人身份实施的行为,包括由此发生的争端不可避免地涉及公共利益。

由此,人们不难发现投资仲裁商事化的主要风险,即东道国的公法人人格在一定程度上被私人化了,这种法律人格的私人化导致其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在实质上被私权化,进而东道国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享有的某些特权也遭到了否定。

以比例原则为例,作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比例原则不仅保护私人利益不受不必要的公权力干预,也着眼于维护政府行使公共权威的必要权力。

然而,比例原则在投资仲裁实践中基本上被排斥了。

ICSID仲裁庭在裁判间接征收争议时,基本上接受的是效果标准,即仲裁庭不考虑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目的,从而否定了比例原则的适用,其结果是东道国政府为维护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威的行为未能获得恰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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