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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法人国籍认定标准之探究

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法人国籍认定标准之探究作者:周亚杰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随着国际投资越来越频繁,摩擦也不可避免。
国际投资仲裁为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个重要模式,而其中法人国籍的认定问题至关重要。
对于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法人国籍的认定标准,国际上没有形成一致的做法,各国实践也有不同的标准。
本文结合实践中的案例介绍NAFTA和ICSID中法人国籍认定的标准,并对我国法人国籍认定的标准中的不足提出建议。
关键词:投资者;法人国籍;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996.4;D99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01-02作者简介:周亚杰(1995-),女,汉族,安徽阜阳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法人国籍的认定标准(一)NAFTA中法人国籍认定标准实践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NAFTA)是迄今为止全球最为全面的国际投资条约。
洛文公司是一家注册登记地在加拿大的公司,其90%以上的收入来源是美国,严重威胁了原密西西比州的“龙头企业”奥克弗公司,奥克弗公司对其起诉,密西西比州法院裁定洛文公司败诉。
1998年,洛文公司诉美国符合NAFTA第1116条和1117条所规定的管辖条件。
但还未做出裁决时,洛文公司提起破产申请2002年1月进行重组成为Nafcanco公司,成为一家按照美国法律设立的公司,继续已提出的仲裁申请。
2002年1月25日,被申请人提出洛文公司重组已经变为美国公司,为不适格的申请主体,而仲裁庭在最终裁决中也认可了这一异议。
由本案可以看出,法人国籍的认定问题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至关重要。
法人国籍的认定,变更对于仲裁过程起着关键性作用。
NAFTA第十一章被西方学者喻为国际投资规则的“动态实验室”,NAFTA投资争端仲裁机制的司法实践成为有关国家在BIT、区域性或双边FTAs 中制定投资规则的重要参照。
法人国籍的名词解释

法人国籍的名词解释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法律体系逐渐发展和完善,各国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
在法律中,往往会提及到“法人国籍”这一术语。
那么,什么是法人国籍呢?法人国籍是指一个法人实体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法人是指指能够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实体,如公司、组织等。
法人国籍在国际法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涉及到法律管辖、纳税义务、国际争端解决等方面。
首先,法人国籍通常确定了法人所受的国家法律管辖。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法人国籍决定其受到哪个国家的法律监管和管理。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法人的认定和法人国籍的确定规定各不相同。
在一些国家,法人国籍的原则是基于注册地,即法人注册所在地决定了其法人国籍。
而在其他国家,法人国籍则与其实际经营地或者总部所在地有关。
法人国籍的确定对于保护法人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法人国籍还涉及到法人的纳税义务。
根据不同国家的税法,法人可能需要按照其法人国籍的要求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法人国籍的确定对于税务管理机构来说具有指导意义,它决定了法人对于当地税务制度的遵守和履行义务。
同时,法人国籍还与国际税收协议和税收逃避等问题相关,对于国际税收的合规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影响。
此外,法人国籍还与国际争端解决有关。
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如果发生法律纠纷,涉及到不同法人的权益和义务,决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就会关系到法人国籍的认定。
根据国际公法和国际商法的相关原则,根据法人国籍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是非常常见的做法。
法人国籍的认定对于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来说具有重要的依据,它有助于解决争端并保障各方权益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法人国籍是指一个法人实体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它在国际法律中得以确认,并且对于各个方面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法人国籍不仅涉及法律管辖、纳税义务等方面,还与国际争端解决相关。
在全球化时代,法人国籍的确立和遵守是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法人权益的基础。
因此,在国际交往中,明确法人国籍的概念和具体应用是至关重要的。
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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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国籍 的确 定标准 新论
李 梦娇
摘 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 , 法人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法人国籍是国际私法上很重要的问题 , 各国以 其 自身利益不同采取 不同标准来确定法人 国籍, 因此研究法人 国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国际上尚无统一标准确定法人 国 籍.随着各国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广泛展开, 必然涉及确定法人 国籍问题, 本文就此提出了相关见解。
已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法人国籍乃是法人隶属 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标志。 而法人国籍确定标准是个复杂 问题, 各国提
即设立地主义或登记地主义此主张认为, 法人的国籍应依其成立 地来定, 凡在 内国成立的即为内国法人, 凡在 外国成立 的即为外国法 出不 同主张 , 使确定法人国籍标准问题一直处在争论之 中, 尚未得到 人。 即是国家依法批准或给予登记 的行为创造了法人 , 法人因而应具 统一解决 。 笔者将针对各种学说提出 自己的看法, 以期对今后立法有 有登记国国籍 。 而准据法主张, 法人都是 以一国法律规定并基于该国 所借鉴。 明示或默示认许而成立的, 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设立时所依据的法 国际上确定法人国籍之 学说 律确定之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 成立地主义与准据法 主义本质上是一 法人 国籍 问题主要是法人国籍的确 定问题。在国际交往中确定 回事 , 均主张依设立地法律作为法人 的国籍, 因此, 笔者认为, 没必要 法人的国籍非常复杂, 各国都会 以本国利益为中心, 来确定判断标准。 对二者作出区分 。 该说优点是: 成立地 的标志十分明确 , 容易辨识; 不 目前 国际 上 对 如 何 确 定 一 个 法人 的 国籍 尚无 统 一 标准 。各 国 及 学 者 经法人成立国的同意, 该法人不能变更 自己的国籍, 有利于对法人国 提 出 了不 同主 张 : 籍的变更和撤 销等 问题的监督管理 。该说缺陷: 一是采用这种标志, ( ) 员国籍主义 , 一 成 也称资本控 制主义 有时很难看 出该法人实际为哪国人控制: 二是 当事人可 以到成立限制 认为法人成员的国籍就是法人的国籍 , 因为法人成员的国籍和这 较 少的 国家去登记设立法人, 达到规避法律的 目的。总之 , 在实践中 个 法人 为其 服 务 的那 个 国 家 通 常 一 致 。若 组 成 法 人 的 自然 人 的 国 籍 此标准运用最广泛 。但此标准最主要 的缺陷是容易造 成国际避税港 不同, 则组成法人 的 自然人大多数为哪国人 , 法人就具哪围国籍。 的形成 。比如我国某些 公司就 曾在一些岛屿 国家注册 以达到避税的
法人的国籍名词解释

法人的国籍名词解释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法人成为经济和法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对于法人国籍这一概念的理解并不广泛。
本文将对法人国籍进行详细解释,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概念。
一、法人的定义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单位。
与自然人不同,法人具有自身的法律实体,可以独立从事各种经济、法律和合同行为。
二、法人国籍的含义法人国籍是指法人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类似于自然人具有的国籍概念,法人国籍是法律上的概念,用以确定法人在国际商业和法律活动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三、法人国籍的确定法人国籍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法人注册所在地:法人通常必须按照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注册。
注册所在地通常被视为法人的国籍所在地。
2. 法人经营地:法人在注册所在地之外经营的情况下,其法人国籍可能会有所变化。
例如,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尽管其注册所在地仍然是美国,但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可能会使其具有部分中国法人国籍。
3. 法人所处行业:某些行业对法人国籍的要求更为严格,例如金融和航空等。
在这些行业中,法人国籍的确定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合规要求和程序。
四、法人国籍的意义法人国籍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经济意义。
以下是法人国籍的一些意义:1. 司法管辖权:法人国籍决定了法院在处理与该法人相关的法律争议时的管辖权。
例如,美国公司在美国法院享有特定的司法管辖权,同时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
2. 网上营销和跨境交易:法人国籍对于在线平台的运营和跨境交易也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国家/地区对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和税收规定有所不同,法人国籍将直接影响在线平台在国际市场上的运作和合规性。
3. 资金流动和税务规划:法人国籍对于跨国资本流动和税务规划也有重要的影响。
法人可以根据其国籍所在地的税法规定来制定相应的税务策略,从而在经济利益最大化和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国际业务。
五、法人国籍的变更法人国籍的变更相对较为复杂,通常需要符合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国际私法中关于自然人国籍的确认标准

国际私法中关于自然人国籍的确认标准在国际私法中,自然人国籍的确认标准是国际法关于国籍的原则、国际公约和国际标准。
国际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有关国籍的问题。
首先,国际法对国籍的确认提供了一些原则。
一般来说,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籍的认定应基于国家主权原则、效力主义原则、置身主义原则和单一国籍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决定其国民的国籍。
国家可以根据自身法律规定国民的国籍,并决定谁有资格获得或丧失国籍。
效力主义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承认并尊重其他国家对其国家公民国籍的决定。
当一个国家确认另一个国家的国籍时,它将承认该国公民在国际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置身主义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决定一个人的国籍时,应考虑个人的主观意愿。
当一个人在国际上没有其他国籍时,该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并可以被其所在国家作为获得国籍的依据。
单一国籍原则是指一个人通常只能拥有一个国籍。
这是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遵循的原则。
一旦一个人获得了新的国籍,他/她通常会在法律上自动丧失其旧国籍。
其次,国际法通过国际公约对国籍的确认进行了规范。
最主要的国际公约是1961年通过的《国籍规定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一系列准则,以协调国家之间对国籍的认定。
《国籍规定公约》规定了丧失国籍以及获得国籍的条件。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个人可以通过出生、居住、婚姻等方式获得国籍。
另外,公约还对国籍的丧失提供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归化其他国家、放弃国籍、加入外国军队等。
然而,国际公约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必须遵守的。
国家可以选择是否加入并遵守国际公约,因此它们对国籍的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外,国际标准也提供了一些对国籍确认的指导。
例如,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律上被承认为一个国家的公民。
该公约还禁止将一个人的国籍以任何方式剥夺,或使其无法改变其国籍的权利。
其他国际标准还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颁布的旅行证件标准、国际劳工组织(ILO)颁布的劳动移民和难民保护指导方针等。
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

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
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可以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 法人注册登记地:通常认为,法人的国籍与其注册登记地相关。
如果一个法人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合法注册成立,并遵守该国或地区的法律和规定,那么它可以被认为具有该国或地区的国籍。
2. 法人实际控制地:另一个确定法人国籍的常见标准是法人的实际控制地。
如果一个法人的控制权归属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个人或其他法人,那么该法人可能会被认为具有该国或地区的国籍。
3. 成立地:成立地也是确定法人国籍的一个常见标准。
如果一个法人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合法成立,那么它可能会被认为具有该国或地区的国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国法人来说,其国籍的确定采用住所地和注册登记地相结合的复合标准。
在中国境内设立、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国际法上的国籍制度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 法》关于原 始国籍的相 关规定
以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 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 籍” 。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 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 国籍。
二.国籍的消极冲突 (无国籍)
三.产生原因 四.危害 五.解决方式 :
五、《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 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
基本原则和主要内 容包括:
2. 不承认双重国籍 3. 4. 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
例题
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 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 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PART 01
国际法上的国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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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籍的概念及其意义
•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确定国籍的意义: •对国家的意义:
○ 国家用国籍来确定它的永久人口,是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国籍也是国家确立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对个人的意义:
(特行实国拥国
)
可 能
双 系
行 单
均 实
有 丙
, 其
拥血系行丁父
有统血出双亲
下主统生重为
三、国籍的丧失
一.自愿丧失国籍 二.非自愿丧失国籍 由于剥夺而丧失国籍。
四、国籍的冲突 与解决
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

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是指确定一个法人实体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标准。
在国际法上,法人国籍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决定了法人的法律地位、权益以及受到的法律保护等方面。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立法习惯不同,不同国家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也存在差异。
法律框架法人国籍的确定主要依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框架进行。
在大多数国家,法人国籍的确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1.注册所在地:法人通常需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注册,并获得该国家或地区的认可。
注册所在地是法人国籍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国家对于注册所在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要求法人在当地设立实体并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获得法人国籍。
2.主要经营地点:法人的主要经营地点也被视为确定法人国籍的重要因素之一。
这是因为法人的主要经营地点通常反映了其权益受到的主要法律保护。
如果一个法人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的经营地点占主导地位,那么该国家或地区可能被视为该法人的国籍所在地。
3.实际控制权:法人的实际控制权也是法人国籍确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实际控制权通常是指对法人决策和管理有实质性影响力的人或实体。
如果一个法人的实际控制权属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公民、居民或法人实体,那么该国家或地区可能被视为该法人的国籍所在地。
差异和争议尽管有一些共同的原则和标准,不同国家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仍存在差异和争议。
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采取宽松的标准,只要法人在其境内注册即可获得该国籍,而其他国家则对注册所在地、主要经营地点和实际控制权等因素都有更为严格的要求。
此外,跨国公司和跨境业务的发展也给法人国籍的确定带来了一些挑战。
在这些情况下,法人可能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和经营,其国籍的确定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国际法和国际协议对于此类情况下法人国籍的确定提供了一些指导和规范,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结论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框架,并考虑注册所在地、主要经营地点和实际控制权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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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法人国籍认定标准之
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法人国籍认定标准之探究
一、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法人国籍的认定标准
(一)NAFTA中法人国籍认定标准实践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NAFTA)是迄今为止全球最为全面的国际投资条约。
洛文公司是一家注册登记地在加拿大的公司,其90%以上的收入是美国,严重威胁了原密西西比州的“龙头企业”奥克弗公司,奥克弗公司对其起诉,密西西比州法院裁定洛文公司败诉。
1998年,洛文公司诉美国符合NAFTA第1116条和1117条所规定的管辖条件。
但还未做出裁决时,洛文公司提起破产申请20xx 年1月进行重组成为Nafcanco公司,成为一家按照美国法律设立的公司,继续已提出的仲裁申请。
20xx年1月25日,被申请人提出洛文公司重组已经变为美国公司,为不适格的申请主体,而仲裁庭在最终裁决中也认可了这一异议。
由本案可以看出,法人国籍的认定问题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至关重要。
法人国籍的认定,变更对于仲裁过程起着关键性作用。
NAFTA第十一章被西方学者喻为国际投资规则的“动态实验室”,NAFTA投资争端仲裁机制的司法实践成为有关国家在BIT、区域性或双边FTAs中制定投资规则的重要参照。
NAFTA并不只是以法人的住所地以及登记地来认定法人的国籍,最终仲裁庭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美国政府的主张,即仲裁庭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准据法主义的法人国籍认定标准。
(二)ICSID中法人国籍认定标准实践
ICSID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是依据《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成立的,负责组织处理国家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
早期,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严格遵循法人的登记地或者法人的经营管理地为判断法人国籍的标准。
如1981年的西非混泥土公司诉塞内加尔案件中,仲裁庭严格遵循西非混泥土公司的登记地或者法人的经营管理中心所在地为西非混泥土公司的国籍,而且明确指出在通常情况下不能以实际控制者的国籍作为法人国籍的判定标准,肯定了法人登记地说与法人住所地说。
之后的凯撒铝土矿公司诉牙买加案件、南太平洋(中东)财产有限公司诉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案件等一系列案件中,仲裁庭仍按照“营业中心地”或者“法人登记地”为标准来判定法人的国籍。
而在国际海运公司诉几内亚案件中,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对于此案件进行了管辖,但是国际航运公司在列支敦士登公国登记成立,在登记成立时,列支敦士登公国不为《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
依照“经营活动中心”或者“法人登记地”的标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都没有管辖权。
后来国际航运公司与几内亚在投资中发生争议,国际航运公司向ICSID申请仲裁。
但在争端双方的投资协议中,在协议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条款中约定,在列支敦士登公国成立的但其控股股东为瑞士公民的国际海运公司视为瑞士法人。
瑞士为《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
仲裁庭直接适用《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2款第2项对案件进行了管辖,排除“经营活动中心”以及“法人登记地”的早期ICSID的判断法人国籍的标准,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选择了成员国籍的标准,但对于本案按照何种标准判定国际海运公司的国籍,仲裁庭未作任何解释。
在国际航运公司诉几内亚案件中,仲裁庭虽未对裁决的依据作出说明,也未说明对法人国籍判断所用的标准,但此案件打破了传统以僵硬的“法人经营活动中心”或者“法人登记地法”为判断法人国籍的标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国际投资的基本原则,并且也反映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管辖权不断
扩大的趋势,从最初仅以“法人经营活动中心”或者“法人登记地”判断法人国籍来确认是否为另一缔约国国民,到此案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合意而采取“法人成员国籍”的判定法人国籍的标准,扩大了管辖权的范围。
二、我国现行的法人国籍认定标准不足及建议
(一)我国现行法人国籍认定标准的不足
1.立法体系不完整,立法较为分散
对于法人国籍的认定标准,我国的立法中没有一个完整的立法系统,立法比较分散。
《公司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都有相关规定,条文散见于数个的民事法律法规之中,确认标准也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
我国的立法因形势要求,在多数状况下都是情景立法,这就造成块块分立,立法之间难以达到协调。
法人国籍的认定标准问题立法分散,给实践中法人国籍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立法体系的不系统造成实践中难以查明,难以准确适用。
2.规定存在冲突并且没有适用的冲突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即判断外国公司的标准按照其所依照设立的法律以及其所设立的住所地,兼采准据法主义和住所地主义。
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xxxx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依此规定法人国籍的判断标准为法人的登记地。
这两条判断法人国籍的标准明显存在冲突,且没有适用的冲突规则。
在实践中,如xxxx荔湾公司诉xxxx屋宇公司案中,法庭所采取的标准为注册地标准。
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尚欠明确,存在冲突,致使法院在审理时有时会无所适从。
(二)对我国现行国籍认定标准的建议
1.完善立法体系,提高立法层次
完善立法体系,即对于法人国籍的认定标准法律法规要系统化,并且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提高国籍认定标准的立法层次。
完善国籍认定标准的立法,要建立合理的体系结构,以协调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避免条文之间的重复、交叉甚至矛盾的情形。
因此,要整理现今有关法人国籍认定标准的规范,进行分析,主要查找其中交叉、重复、缺漏或者矛盾的地方,然后提出处理方案。
对于不完善的条文,进行必要的修改,使其规定更加明确合理。
对于现行立法中没有规定的内容,经过反复论证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新法条。
2.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
立法本来就是一个借鉴的过程,完善法人国籍的认定标准,不仅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也要参考对方的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并结合自己的经验与教训,制定符合中国的法人国籍认定标准。
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借鉴NAFTA和ICSID 中的法人国籍认定标准问题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在立法时,在坚持住所地主义的同时,顺应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综合成员国籍主义,以更加合理地解决法人与国家的国际投资争端。
在借鉴的过程中,带着批判的眼光去看待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立法经验,从而制定符合我国实情,合理科学的法人国籍认定标准。
3.提高法律法规的实用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因此要提高我国法人国籍认定标准的实用性。
首先,要保持法条的单一性和完整性。
对于法人国籍的认定标准要统一立法规定,不能一个问题规定在多个条文之中,分散于在多个法律当中,要保持对法条规定的内在统一和谐,并且要明确法律条文所解决的问题,在法人国籍认定的立法中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