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国际投资纠纷解决机制国内法与国际仲裁的权衡

国际投资纠纷解决机制国内法与国际仲裁的权衡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国际投资纠纷的发生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对于投资纠纷的解决,国内法和国际仲裁都是常用的选择。
然而,选择何种机制来解决国际投资纠纷涉及到一系列重要的权衡。
本文将从效力、程序、成本、公正等方面分析国内法与国际仲裁的优缺点,并探讨如何权衡利弊以选择合适的解决机制。
一、效力国内法:国内法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
其决定对参与方具有义务约束力。
国内法解决投资纠纷的优点在于,它是国家法律的体现,对于当事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强制执行。
同时,国内法也易于理解和适用,不需要特殊的专业知识。
然而,国内法的缺点在于,其适用范围局限于国家辖区内。
对于跨国投资行为而言,涉及的国家法律体系不一致,可能导致不同国家法律规定的冲突,从而降低解决纠纷的效力。
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一种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其裁决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国际仲裁的优点在于它可以跨越国家辖区,解决跨国投资纠纷时能够避免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
此外,国际仲裁也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仲裁庭的裁决相对中立,维护了投资者和国家的平等地位。
然而,国际仲裁的缺点在于,裁决结果并非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需要寻求国内法的援助,增加了成本和时间。
此外,国际仲裁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法律要求,同时也需要雇佣专业律师等成本较高。
二、程序国内法:国内法的解决纠纷程序相对统一,一般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当事人需要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并经过一系列的审理程序,最终由法院做出判决。
国内法的程序相对公开透明,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国内法的诉讼程序通常较为复杂,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此外,一些国家的司法体系可能存在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国际仲裁:国际仲裁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其程序更加灵活。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仲裁庭、仲裁规则等,相对于国内法的统一程序而言,更具有个性化和灵活性。
浅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程序正义

浅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程序正义国际投资仲裁是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双方争端当事国按照国际投资协定或双边投资条约的约定,通过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的一种方式。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程序正义是确保公正公平的核心原则之一。
本文将从仲裁程序的公开透明、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独立中立的仲裁员以及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浅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程序正义。
公开透明是保障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
公开透明可以使仲裁过程对外公开,使当事人和第三方了解到仲裁过程的全过程,增加了审理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公开透明还可以提高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使仲裁员以公正、中立、合法的方式行使职权。
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是保障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当事人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国应根据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来行使各自的权利。
当事人应有平等的机会就自己的权益进行辩护,并能够公正地对待对方的主张。
当事人应有权选择合适的仲裁员,能自由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充分性。
独立中立的仲裁员是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正义的基石。
仲裁员应独立地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部干涉和压力,不受当事人的控制。
仲裁员应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仲裁员的独立和中立性是确保程序正义和公正的关键。
为了保证仲裁员的独立和中立性,一些国际仲裁机构采取了严格的选拔程序,要求仲裁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要求仲裁员无任何冲突利益。
程序的合法性是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设定和运行应遵守国际仲裁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
仲裁庭应合法地设定,并在程序中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仲裁裁决应基于法律和证据,裁决应是可执行的并具有法律效力。
浅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程序正义

浅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程序正义国际投资仲裁是指投资者和国家之间因投资争端而进行的一种仲裁程序。
在国际投资领域,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纠纷较为常见,因此国际投资仲裁的程序正义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程序正义的概念、原则和实践等方面对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程序正义进行浅论。
一、程序正义的概念程序正义是指在司法程序之中,公正、平等和自由等基本价值观在程序的设计和实施上得到充分体现的正义。
具体而言,程序正义包括公平听证、双方平等地发表意见、独立的仲裁机构等方面。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程序正义具体体现在仲裁庭的组成、程序的公开、证据的平等对待等方面。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程序正义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公开原则。
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应该在程序上享有平等权利。
具体表现在,双方当事人应该有机会发表意见、提供证据、选择仲裁员等方面。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和国家在仲裁程序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以保障其在仲裁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应该对双方当事人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具体表现在,仲裁庭应该审慎研究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意见,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庭应该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公正地裁决纠纷。
公开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程序应该对公众开放,保障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具体表现在,仲裁庭的裁决、听证程序等应该对公众开放,以保障程序的公开和公正。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公开原则有助于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降低被裁决方对程序的异议,增强程序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程序正义的实践主要体现在仲裁庭的组成、程序的公开和独立性等方面。
1. 仲裁庭的组成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
仲裁庭的组成应该尽可能独立、公正,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期望。
一般来说,仲裁庭的组成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以避免一方对仲裁庭的不信任。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
其中,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议题之一,对于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国际投资法中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首先体现在对投资者财产权的保障。
投资者在进行国际投资时,往往会投入大量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等财产。
这些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确保其不被非法征收、国有化或被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剥夺。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会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进行征收,但这种征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出于公共目的、遵循非歧视原则、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等。
知识产权保护也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和创新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能会带来先进的技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国际投资法应当确保这些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防止被侵权和滥用。
否则,投资者的创新积极性将受到打击,国际投资活动也会受到阻碍。
除了财产权和知识产权,投资者的经营管理权同样应受到保护。
这包括投资者自主决定投资项目的经营策略、管理方式、人事安排等方面的权利。
一些国家可能会通过不合理的政策干预外国投资者的经营管理,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违背了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国际投资法确立了一系列的争端解决机制。
其中,国际仲裁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方式。
当投资者认为其权益受到了东道国的侵害时,可以依据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条款,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这种仲裁机制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等特点,能够为投资者提供相对公平和有效的救济途径。
然而,在国际投资法中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兼顾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和发展权利。
东道国在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维护自身的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健康等重要利益。
因此,国际投资法应当在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东道国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国际投资中的公平公正待遇原则

国际投资中的外资公平和公正待遇原则 ——从CGE诉阿根廷案说起
第三组:陈泳贤 颜永亮 郑张霞
由NordriDesign提供
LOGO 案情(来源:ICSID官网,案件编号ARB/97/3)
•当事人:法国CGE公司 Vs. 阿根廷共和国
CGE公司与其一家附属公司与阿根廷图库曼省签订一项为期30年的特 许合同,根据该合同,CGE及其附属公司CAA在图库曼省投资开发水资 源分配及建设下水道设施。 CGE通知图库曼省,由于该省违约,CGE决定终止合同。9月27日,图 库曼省拒绝了CGE的通知,并且声称由于CGE违约因此该省终止合同。
抬头转头缓慢而费皮肌炎图片皮肌炎的症状表现wwwnordridesigncomlogo裁决结果图库曼省政府不适当地而且不正当地发起了针对特许令特许协议和外国特许公司的非法运动?只能推定这种改变是政治动机驱使的?当局拿出所谓水质质量缺陷从而征收各种名目的费用和罚款?这些政府反应都是不负责任的不合理的和不适当的明显违反了第3条规定的待遇标准
Thank You
争议焦点:阿根廷是否违反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公平公正待遇 原则损害CGE公司利益?如何界定公平公正待遇原则?
LOGO
•第3条规定,每一缔约方承诺,在其领土和其海洋辖区,根 据国际法原则,赋予缔约他方投资者的投资以公平公正的待 遇,而且,这种待遇的赋予必须保证这里承认的权力不得受 到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阻碍。 •CGE公司认为:图库曼省的行为直接归属于阿根廷,阿根廷 没有阻止图库曼阻挠合同履行,也没有督促图库曼履行合同 义务,因此阿根廷没有履行其在BIT和国际法上保护投资者 的法律义务。
启示——
LOGO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of investment is desirable in order to maintain a stable and foreseeable framework for investment and maximum effective use of economic resources.” ——案件编号ARB/97/3 Noble Venture诉罗马尼亚案:合理性标准 Saluka诉捷克案:禁止歧视标准 ……
浅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程序正义

浅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程序正义国际投资仲裁是一种由仲裁庭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法,其程序需要充分保障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任何人在司法程序中都应受到公正、平等、合法、有效的待遇以及对其言论和行为的保护。
在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程序正义的实现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一、仲裁庭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仲裁庭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是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最基本的要求。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应该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独立、中立的审判。
为了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相关法律或仲裁条款要求当事人在选择仲裁人时,应选择与案件无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专业人士,避免选择双方利益相关的人士担任仲裁员。
二、仲裁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公开和透明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也不例外。
仲裁程序的公开性主要体现在仲裁庭的审判过程和相关文件应该向公众开放,借以保障当事人和公共利益的权利。
透明性主要体现在仲裁庭在案件裁决之前应该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的证据和论点,并且让当事人有充足的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答辩。
此外,要求仲裁庭公正裁决,防止当事人之间私下达成协议,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程序正义。
三、仲裁庭的程序灵活性仲裁庭的程序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仲裁庭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仲裁程序,尽可能优化仲裁程序,提高程序效率。
如当案件争议点不明确,或被告挑战仲裁庭管辖权时,仲裁庭可以采取预定程序或短审程序,以加速审判进程,并保障程序正义。
此外,也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增加强制性调解程序、听证程序等创新程序形式,以使仲裁庭更加灵活地处理案件争议。
最后,实现程序正义的关键要求是所有程序应当遵循法律之规定。
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所适用的仲裁法律应是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法协议一致,并合乎公共政策。
同时,仲裁庭应准确适用仲裁法律和案例法以便能够发挥仲裁程序的制约和服务功能,保障程序正义。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文章编号:1674-5205(2011)01 0109 (006)收稿日期:2010-09-01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际投资法制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09XFX 033)及西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 跨国投资的环境法规制问题研究 (09X JC01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光(1975!),男,汉族,陕西礼泉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国际投资法。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张 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 要# 晚近,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了片面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而严重忽视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倾向。
可以通过在投资条约中规定一定的公共利益保护内容并建立权威的条约解释机制、在仲裁中引入国家自由裁量权理论、∃兼采效果和性质标准%认定东道国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以及增加仲裁程序透明度等措施,实现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与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平衡。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公共利益;利益平衡Abstract :R ecentl y ,t here was a tendency i n internationa l i nvest m ent arbitrations t hat t he tr i buna ,l when arb itrati ngcases i nvo l v i ng host state s 'pub lic i nterest ,partiall y protec ted i nvestor s 'i nterest and ser i ousl y neg l ected host state s 'pub lic i nterest .T he w ay to solve the situati on li es i n sti pu l a ti ng som e prov isions o f publi c i nterest in i nvest m en t treati es ,i ntroduc ti on o f the na ti ona lm arg in of appreciati on doctr i ne i nto arbitration ,cons i deri ng the host state s 'rea l purpose or mo ti ve of reg u l a ti ng m easures and i ncreasi ng t he transpa rency o f arb itrati on procedure so as t o realize an appropriate balance o f pro tec ti on be t w een i nvest o r s 'property i nterest and host state s 'pub lic i nterest in internati ona l i nvest m ent .K ey W ords :i nterna ti ona l i nvest m ent arb itra ti on ;pub li c i nte rest ;the equ ity of i n terests 中文分类号:DF 964 文献标识码:A国际社会为寻求公正、合理、迅速地解决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方法,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与努力。
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投资法是各国之间约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旨在保护和规范国际投资活动。
本文将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深入探讨其对国际投资的影响和意义。
一、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与公正原则公平与公正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对外国投资者一视同仁,不进行任何歧视性的待遇。
按照这一原则,各国应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国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并避免无理或不当地剥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权益。
2. 可预见性与保护投资原则国际投资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可预见性与保护投资。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稳定、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并保护其投资权益不受任意性行政、立法或司法行为的侵害。
在这种原则下,各国应尊重合同精神,遵守国际约定和投资协定,不得违背已经达成的投资协议。
3. 国家自主权与投资自由原则国家自主权与投资自由是国际投资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享有制定和实施自己的投资政策的自主权,同时也应该保障投资者的自由权利。
这包括自由投资、转移资金、知识产权保护等。
国家在促进和管理投资方面要寻求平衡,照顾到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公共利益与合理底线原则国际投资法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国家的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强调了公共利益与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平衡。
在保护投资者权利的前提下,国家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
二、国际投资法的影响和意义1. 促进跨国投资国际投资法的确立为各国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鼓励了跨国投资活动的发展。
各国在制定和实施投资政策时,可以借鉴国际投资法的原则,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保护与服务。
这有助于吸引更多跨国公司的投资,并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
2.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投资法的确立为解决投资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机制。
各国可以通过国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投资争议,确保权益的合理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章编号:1674-5205(2011)01 0109 (006)收稿日期:2010-09-01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际投资法制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09XFX 033)及西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 跨国投资的环境法规制问题研究 (09X JC01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光(1975!),男,汉族,陕西礼泉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国际投资法。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张 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 要# 晚近,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了片面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而严重忽视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倾向。
可以通过在投资条约中规定一定的公共利益保护内容并建立权威的条约解释机制、在仲裁中引入国家自由裁量权理论、∃兼采效果和性质标准%认定东道国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以及增加仲裁程序透明度等措施,实现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与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平衡。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公共利益;利益平衡Abstract :R ecentl y ,t here was a tendency i n internationa l i nvest m ent arbitrations t hat t he tr i buna ,l when arb itrati ngcases i nvo l v i ng host state s 'pub lic i nterest ,partiall y protec ted i nvestor s 'i nterest and ser i ousl y neg l ected host state s 'pub lic i nterest .T he w ay to solve the situati on li es i n sti pu l a ti ng som e prov isions o f publi c i nterest in i nvest m en t treati es ,i ntroduc ti on o f the na ti ona lm arg in of appreciati on doctr i ne i nto arbitration ,cons i deri ng the host state s 'rea l purpose or mo ti ve of reg u l a ti ng m easures and i ncreasi ng t he transpa rency o f arb itrati on procedure so as t o realize an appropriate balance o f pro tec ti on be t w een i nvest o r s 'property i nterest and host state s 'pub lic i nterest in internati ona l i nvest m ent .K ey W ords :i nterna ti ona l i nvest m ent arb itra ti on ;pub li c i nte rest ;the equ ity of i n terests 中文分类号:DF 964 文献标识码:A国际社会为寻求公正、合理、迅速地解决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方法,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与努力。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 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 onal Cen ter fo r t he Se ttl em ent o f Invest m en t D ispu tes ,以下简称IC SID ),创设了一套运用国际商事仲裁模式解决此类争端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
由于国际投资仲裁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投资争端解决的政治化,使投资法历史上西方列强惯用的武力索债、外交保护等违背国际法或容易引发国家间政治和外交纠纷的投资争端解决方法失去了存续的理由,也使投资者能够在卡尔沃主义倡导的排他性东道国救济方法之外,寻找到一种为其所信赖的争端解决方式。
在某种意义上,选择国际仲裁作为投资争端的一种解决方式,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长期博弈的结果,是国际社会为补救多种传统投资争端解决方法的不足而采取的一种另辟蹊径的做法。
∀1#151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UNCTAD )的统计,截至2008年4月,已有2600多个双边投资条约和许多包含投资内容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如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NA FTA ),当中规定了这种投资争端解决方式。
近十几年来,国际投资仲裁更是∃门庭若市%,到2007年底,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合计已经达到288件,仅2007年一年新增了至少35件案件&。
不同于只涉及双方当事者私人之间私权利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发生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往往涉及东道国重大的公共利益∋。
然而,晚近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在东道国公共利益与投资者利益的博弈中,后者得到了更多的重视与保护;与此相应地,前者受到了忽视与削弱。
如何平衡东道国的公共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将成为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中一个重大的政策选择和法律应对问题。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严重失衡维护公共利益而采取必要措施是国家对人民应当履行的&∋UNCTAD,Recent Devel op m en ts in International Invest m en t Agree m en ts(2007-Jun e 2008),p.16.由于某些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并未公开,因此UNCTAD 对案件数量的统计并不完全。
S ee OECD Invest m ent C o mm ittee ,T ransparency and Th ird Party Partici pati on i n Inves t m ent -S tate D i spu te Settle m ent Procedures ,April 2005,para .2.宪政义务,是国家之所以存在并具有正当性的基础,因而要求国家为维护公共利益而采取必要措施是人民理应享有的宪政权利。
国际法上也承认国家为维护公共利益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力,如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 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就确认了东道国基于公共目的征收外国人财产的合法性。
但是,晚近以来,在一系列涉及东道国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健康等方面公共利益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出于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思维定势,将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凌驾于东道国的公共利益之上,经常将东道国为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正当措施认定为违反投资条约的国际不法行为,判令东道国向外国投资者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毁损了这些措施所追求、体现的公益目标,使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与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间极不平衡的现象。
例如,ICSID2000年裁决的Santa E lena公司诉哥斯达黎加案、M eta lclad诉墨西哥案和2002年裁决的A zurix公司诉阿根廷案。
在Santa E lena公司诉哥斯达黎加案中,哥斯达黎加政府为保护当地环境,征用土地建立了一个国家公园,该公园占地包括了在当地投资的美国Santa E lena公司的土地,为此,San ta E lena公司提起了国际投资仲裁,仲裁庭认为,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征收财产的措施,∃尽管值得称赞也对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有益%,但它与其他征收措施是相同的,是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充分赔偿的征收措施,最终裁决哥斯达黎加政府向San ta E l ena公司赔偿1600万美元;在M eta lclad诉墨西哥案中,墨西哥San L uis Po tosi州政府颁布的 生态法令使美国M e talc l ad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其在当地投资建立的垃圾掩埋场,仲裁庭认为该法令构成征收,并称∃没有必要考虑制定该法令的目的或动机%,裁定墨西哥向M eta lclad公司赔偿1668万美元;在2002年的A zur i x公司诉阿根廷案中,美国安然公司的子公司A zuri x获得了阿根廷首都的供水和水处理项目,但该公司运营不久,市民就抱怨水压太低、水质差,政府建议市民不要喝该公司处理的水并减少洗澡次数以防止细菌感染,A zurix以阿根廷政府违反美-阿间的双边投资条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国际投资仲裁,要求阿根廷政府赔偿6亿美元,仲裁庭认为,阿根廷政府的行动违反了该条约中的∃公平和公正待遇%条款,裁决阿根廷向A zur i x赔偿1.65亿美圆。
∀2#国际投资仲裁庭片面维护投资者利益的立场,对东道国产生了明显的阻吓效果(ch illi ng e ffect)。
因担忧有关保护公共利益的措施可能会被仲裁庭裁决为违反投资条约义务而应向投资者支付巨额赔偿,东道国在决定采取保护公共利益的措施时往往畏缩不前,延缓、甚至放弃采取有关措施,从而损害了东道国的公共利益。
例如,为保护自然环境,1999年印尼政府禁止在受保护的森林地区采用露天采掘的开矿方式; 2002年,一些主要由外国拥有的矿业公司指控该禁令构成∃间接征收%并违反了∃公平和公正待遇%,威胁要对印尼政府提起国际投资仲裁。
∃很明显,因受到了外国投资者提起国际投资仲裁的威胁,几个月后,印尼政府废止了上述禁令。
%∀3#894-895在2006年的Ethy l诉加拿大案中,仅仅由于担心国际投资仲裁庭可能裁定自己负赔偿责任,加拿大政府就自行废除了一部旨在保护环境的进出口管制法律。
∀4#没有绝对的、不可侵犯和不可撤消的那种权力来正当地去背离国家为了大众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一些一贯主张将仲裁作为解决投资争端的最佳方法的学者,纷纷对过分偏袒投资者而严重忽视东道国利益的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提出了严厉的批评。
∀5#15美国学者指出,NAFTA第11章规定的国际投资仲裁剥夺了∃东道国政府为了维护其公民的经济、健康、环境利益而颁布法律的主权权利%。
∀6#105-106对于国际投资仲裁中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与保护东道国公共利益间极不平衡的现象,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2005年12月,在ICS I D、经济合作组织和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共同主持召开的∃充分利用国际投资协定:我们的共同议程%研讨会上,∃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平衡投资者的利益与公共利益%被列为第一个研讨专题。
∀7#二、国际投资仲裁中忽视公共利益的缘由(一)晚近国际投资条约的自由化是导致国际投资仲裁中忽视公共利益的根本原因各国间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基本或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外资,或主要旨在保护外资,或两者并重,从而为国际投资创设稳定、可预见的法律框架,因此,在国际投资条约中有关东道国权利与投资者权益之间关系的制度设计上,天平往往倾向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