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pdf
关于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

L g S s m n S c t e aI y t e A d o i e Y
{占 I 社会 } J
20.( ) 4下 09
关于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若千问题的思考
郝 立 辉
摘 要 在证券市场上大股东侵犯 中小股东的利益是普遍存在且严重的问题 , 如何保护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
回顾我 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 , 我们发现, 在外国证券 市场上发 生的丑闻事件 , 在我 国短短的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 几乎以同样或相 似的方 式一直在演绎着。从法律上保护投资者利益, 尤其是中小投 资 者的利 益历来 是各 国证券立法共 同遵守的一项基 本准则。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在我国当前由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种种缺 陷, 致使 中小股东的股 东权益保护不足, 中小股东的多项权益都受到 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具 体表 现 为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第一 , 内部人或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现象严重, 对此缺乏必要的约 束 。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员设置 问题, 公司董事会 的运作通常被关
一
善的法律法规, 明确各种禁止交易行为的法律界定, 对维护证券市场 的健康发展将起 到重要作用。 1在禁止交 易行为方面 。首先, . 要建立~种 自律机制 , 组织监督 管理证券交易活动的进行 。 其次, 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 定行为人要为
当前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股 、跟 风 现 象 严 重 。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理 念 以 短 期 投 资 为 主 ,
1.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力。目前, 市场中大量存在 追求短期利益, 较少关注上市公司的长期绩效, 助长了市
的侵害投资者利益现象与监管者监管不力密切相关。对 场的投机气氛。我国中小投资者的投机心理使得他们无
监管者缺乏权威性和执法的自觉性。
现全部股权的可流通性。股改两年多来, 随着我国股票市
2.政策方面的经常性变动。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明 场内在活力的释放, 良好的发展态势将会进一步推动股
显感觉到, 政府关于证券市场的治理政策是变化无常的, 权结构的优化, 从而真正实现同股同权, 中小股东的利益
他们把中国证券市场戏称为“ 政策市”。当股指继续飘升, 才会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不同的并购战略定位决定了并购的不同目标。并 购 目 标 选 择 失 误 往 往 是 并 购 战 略 失 误 的 延 伸 。因 此 , 我 国企业海外并购, 首先要有明确的并购动机, 即并购战
1.深化股改, 实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我国上
管不力产生的根源在于市场监管者定位不清、理念不明。 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为国 有 股 比 重 过 高 、分
在监管过程中, 监管机构常常充当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 布过宽及不能流通等, 改善股权结构, 实现股权结构的优
重角色, 这两者之间常常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 从而导致 化, 最重要的就是减持变现国有股, 降低国有股比例并实
我国证券市场而言, 监管目标始终在发展与规范二者之 法成为股市真正的投资者, 相应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间游移。监管目标若选择发展, 往往忽视和放松监管, 以
三、如何构建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探析

中图 分 类 号 :F80 9 3 . 1 文 献标 志码 :A 文 章 编 号 :17 -49 2 0 )005 -2 6250 ( 08 1-0 70
吴 钒
( 哈尔滨商业 大学 经济学 院 ,哈尔滨 10 2 ) 50 8
摘
要 :我 国证券 市场 中中小投 资者是弱势群体 ,要 改 变中小投 资者 弱势群 有效的资本 市场法律规 范;真正 实现 股 东利益 的公 司治理机制 ;独立、 高效 的监管 体
一
、
中小 投 资者权 益 被侵 害
证券 市场 的中小投 资者 ,系指相对 于 上市公 司 中的控股 股东 或非 控股 的大股东 以及 机构 投资者 而 青 的社会 公众 投 资者 。与 机构投 资者 相 比 ,巾小投 资者 是证 券市 场最 容 易受 伤 的人 群 ,往往 也是 一切 利益 行 为最终 的埋 单 者 。 1 .中小投 资者 自身 存在 的局 限性 ( )理性 的缺 失 。我 国 的 资本 市 场 较 国外 成 1 熟 市 场相 比,尚处 于起 步阶段 ,中小投 资者对 真正 意义 市场 的理解 也处 于 一种感 性层 面 ,同时 由于受 教育 程度普 遍 较低 ,投 资知识 、技 能 和经验也 相对 缺乏 ,因而证券 信 息运 用 的有 限理 性更 为 明显 。往 往一 种从众 心 理决定 了一切投 资行 为 ,在这个 充斥 着 虚 实难辩 的市场 中 ,其结果 可 想而知 。在 上升趋 势 的市场 中 ,中小 投 资 者 往 往有 过 分 自信 的 心理 , 认 为 自己可 以把握市 场 的运行 趋 势从而 高估 自己成 功 的机会 ,当市场 正常 调整 或形 成下 降趋势 时 ,恐 惧 心 理 占据 了一切 的感 知 ,错 误 的羊群 效应 ,导致 所谓 的消 息被 极度 追捧 ,重 复不 断 的错 误行 为便 随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

修订 版 ) 》 . 该 规 则对 股东 大会 的召开 方式 进行 了进
一
步补充 ,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 1 0 %以上股份的
效账户 1 3 , 6 7 8 . 9 5 万户.中国证券市场正 因其强劲 的发展势头 , 受到越来越多 的关注, 而参与其中的
一
补充一来让中小投资者可以更 自主地参与上市
公 司决策 , 二来 为那些 由于各种 原 因不 能 亲 自出席
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如网络投票这样低 成本参与股东大会的途径 , 力求改变以往上市公司 股 东 大会上 公 司高 管和 大股 东 的绝 对控 制现 象 . 这 使广大中小投资者 的信心大增, 一改以往权利受侵
展. 因此 , 保 护 中小投 资 者 的合 法 权益 , 已经 成为 当 今社会 各 阶层 的共 同呼声.
1 证 券市 场 中小 投资者 的利 益保损 害的 现实
众所周知 ,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 中
2 . 1 中小投资者得不到应有的投资回报 目 前普遍认同中小投资者投资股票的目的, 短 期而言是追求资本利得, 长期而言是想获得上市公 司派 发 的 股息 红 利 . 然而 , 我 国上 市 公 司 的股 利 政
了一 次派息 ( 每 1 0股派 0 . 8元[ 含税 ] , 税后 0 . 7 2元 ,
的重要参与者 ,而我国的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构成 中, 个 人投 资 者 占了绝 大 部分 . 但 由于各 种 历史 和
现 实 的原 因, 我 国证 券市 场 自建立 以来 , 在 为 中小 投 资者 提供 投 资机 会 的同 时, 侵 害 中小投 资者 利 益 的行 为却 也 频 频发 生 , 其 中, 证 监会 公 告 的典 型例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关键: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投资者 关 系及投 资者 关 系管 理定 义
投 资者 关系是指上市公 司与公 司的 股权 、债权投 资人 或潜在投 资者之间 的 沟通 与交流关系。投资者关 系管理是指
判断和描述 ,而 不能单纯地用简单 的数
字 比例 进 行 区 分 。
中小投资者 的基本特 征。 中小投资
中小 股 东权 益 受损原 因
护 ,与 整个 市场 的信 心和 发 展息 息 相
关 ,因 为正 如 美 国 资 本市 场 上 所 说 :
的事件屡有发生且愈演愈烈 ,手段和方
式 也 是 多 种 多 样 ,严 重 地 干 扰 了 证 券 市
股权 的分散程度 、股 东对 出席股东大会 的兴趣 、作 出决定所 要求的表决权数量
通 过 操 纵 公 司 ,恶 意 侵 害 中小 股 东 权 益
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上来。
实 际 上 ,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保
少的股 份就 能控 制公司的表决权并进而
成 为 事 实 上 的 大 股 东 。 因 此 ,至 于 究 竟 拥 有 多 少 表 决权 构成 大小 股 东 ,则 应 视
压力等。
什 么是法律上 的小股东 以及大股东和小
股 东 之 间 的 区别 有 着 不 同的 看 法 ,这 些 看法 大 致 可 以 分 为 :事 件 说 和 比 例 说 。
理 ,我认为起源于股权 分置 改革 ,而在 此之前 ,上市 公司或者 是回避二级市 场 的投资者以显示 自身不参 与市场投机 的 清 白,或者是漠视流 通股 的应有权 益 ,
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基金、社保资金、企
业年金、保险资金 、QFI I等。机构投资
者随着市场的发展迅速发展 ,为股市 注 入新鲜 的活力 ,但也对 中小投资者造 成
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中的问题与对策

从表2 以看出 , 可 中国上市公 司不分配 的比率越来越 高 , 其
中有 部分 上市公 司具备分红能力却采取 了不分配的方案 , 这无 疑严重损害了 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 。下表是对 10 3家样本上市公 司的 19 年年报统计得 出, 98 显示有 的上市公 司账面上完全有分 红转增能力 , 但是公 司决定不分 配。 从表 3 可看 出,中国上市公 司中相 当部分有较高 的分红能
2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权难 以实现。 . 由于我 国《 公司法 》
对于股东大会 的议事规则语焉不详 , 上市公 司中大股东处于 且 绝对控制的状态 , 出现 了股东大会的形式化现象 。下表是深市
我国金融市场 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 而审计在其 中起到
举足轻重 的作用。
一
、
投 资 者 保 护 与 审计
3 9
占 比 3 . 78 占 比 3 . 8 4 9
10 0
17 3
2.8 7 O
12 9
3.4 7 9
56 4.7 0 14 %
10 0
从上表 的资料可 以看出 : 深市上市公 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 例较 大 , 至2 0 年末 平均 的控股 比例达4 . %。 截 03 1 7 也就是说 , 4 仅 从表 面材料来看 , 中国上 市公 司中大股东处于绝对控制的状态 是符合实 际情况的。 3 小投资者 的剩余分配权难 以实现。红利分配是上市公 冲 司经 营决策 中最后一个环节 , 也是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平衡 的
证券监管下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的研究

( ) 管法律 不 完善 二 监
我国现 行法 律缺少 一套对 中小 股东权 益的 保护机 制 。 公 司 《
( ) 三 强化 完整真 实的信 息披 露
信 息披 露 的完 整 、 实 、 时是投 资者 做 出正确投 资决策 的 真 及
服 务的 旧理 念 , 把保 护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特 别是 中小投 资者 的利 通 资金在股 市的 大进 大 出 , 引起 股市 震荡 , 出损害 了中 小投 资者 益作 为监管 的主要 目标和最 终 目标 , 过提 高监管 部门的 公信力 突 利益 。 来推 动证券 市场 的生机 和活 力。通 过监 管机 关 的监 管使 得 中小 巨大 利益刺激 下 的不实信 息披 露 , 市场 操纵 , 内幕交 易等犯 投资 者 能够平等 地 获得信 息 。同时 监管机 关 严格对 市场违 法违
维护 市场 正常秩 序 , 建立 一个 公平 而有秩 序 的证 罪活 动依 然层 出不穷 。而 证券监 管 的无力 使得我 国中小投 资者 规 行为的查 处 ,
的权益 不 能得到保 障 , 于危 险境地 。 处 二、 从证 券监 管层面 上分析 中小 投资者 利益 受侵害 的原 因
券 市场 , 到真正 维护 中小投 资者 利益 。 做 目前 我 国证 券监 管机关 对 保护投 资者利益 的重要 性 已有 明确 的认识 , 中国证监会 还强调
保 , 中小投资者 利益受到 侵害的 原因有几个 方面 , 监管制度 的 “ 护投 资者利益 是我们工 作 的重 中之重 ”如何将 这个观 念贯彻 如 缺失, 中小 投资者 本身 的原 因等 。在 这里 , 们从 证券监 管层 面 于 实际行 为之 中 , 需要不 断完 善 。 我 还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报告

XX大学XX学院毕业论文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系别:国际贸易与金融系专业名称:金融学学生X X:学号:指导教师XX、职称:XX 职称完成日期年月日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开展,证券市场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已逐步开展成为吸收闲散资金的经济场所,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在增加上市公司的外部融资房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法律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能够有效的促进证券市场的和谐开展,从而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开展。
在实践的过程中,相关法律规定市场经济存在的一定的缺乏和现实生活中的生活状态是不一致的,这种缺乏会影响现实生活中中小投资保护者在合法权益方面的许多客观的影响因素。
这种因素会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对于健全证券市场法制环境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成为完善证券市场开展的强大制约因素,因此完善相关法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势在必行。
我们主要是从中小投资者在市场开展过程中所受到的法律程序的影响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所在,这种建立在别的国家上的相关法律所进展的详细的分析和借鉴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中小投资者对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同时还能够为了更好地开展市场经济带来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Study on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edium and small investors inChina's securities market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national economy, the stock marketas a kind of capital market has gradually bee absorb idle capital economicplace, the medium and small investors as the main body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increasing the external financing listing Corporation realface, perfect law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small investors, can effectivelypromote the harmonious the development of securities market, so as to further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But in practice, due to some problemsof defects in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exist and reality in the law enforcement process, resulting in the pursuit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investors also face manysubjective and objectivefactors, resulting in a realistic environment, against the interests of small investors have occurred, this had a negative impact a sound legal environmentfor the securities market, has bee a powerful constraints to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therefore,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mall investors have already be imperativ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reasons of legal protection of small investors of our country, and based on theanalysis and reference to other relevant state law, some suggestions on theperfec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mall investors in our country present.Key word: stock market; investors; laws and regulations, securities supervision目录第一章引言41.1 选题背景及意义41.2 论文框架51.3 研究方法6第二章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保护不力的原因72.1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72.2 我国证券市场中影响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原因8第三章完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对策103.1 规X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103.2 完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113.3 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123.4 健全我国的司法制度133.5 转变政府监视职能13结语15参考文献17致谢18第一章引言1.1 选题背景及意义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开展的过程中处于不断开展的位置,局部中小投资者在市场证券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且在开展历程中一些公司的融资市场也逐步开展起来,他们的开展能力主要来源于市场经济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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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层股权结构下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困境 同股同权制度是一项早已被各国公司法普遍认可的成熟制度,更是股东根据所持股份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双层股权结构的实行打破了传统的一股一权制规则,做出了同股不同权的大胆突破。
双层股权结构在满足控制股东保持公司控制权和长期治理愿望,有效抵御恶意收购,在更大程度上激发管理层和控制股东经营热情的同时,也使得中小投资者处于更弱势的地位。
相较同股同权结构,双层股权结构下的中小投资者由于投票权受限甚至缺失,无法对控制股东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
在这种情况下,控制股东滥用权利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风险将大大提高。
总体而言,双层股权结构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带来的困境有以下方面:(一)“资本多数决”很容易产生“多数资本的暴政”。
当控制股东与中小投资者存在利益分化时,中小投资者难以通过表决权与控制股东抗衡,只能眼看着公司意志沦为控制股东的意志。
在双层股权结构下,控制股东更容易利用特别表决权对普通表决权的倍数优势将自身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受制于差异化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可谓人微言轻,实现股东的法定权利就更无从谈起。
因此,当控制股东滥用特别投票权时,中小投资者难以利用普通投票权进行自我保护是中小投资者保护困境的重要体现。
(二)双层股权结构引发监督异化。
双层股权结构语境下的股东监督权与传统语境下的概念相比具有很大差异。
中小投资者由于表决权和选举权受限,既无法全面掌握公司决策运营的相关信息,又不能通过改选公司管理层来阻止控制股东继续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管理层和控制股东进行监督的权能和实效大幅削弱。
当控制股东监督权异化,中小投资者行使监督权困难时,寄希望于股东监督来实现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不现实的。
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在监督异化的情形下,保护其利益免于遭受控制股东侵害,变得更为困难。
二、双层股权结构下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原因 实际上,双层股权结构的自身缺陷虽然增加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难度,但如果事前的投资者风险提示机制、事中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和事后的投资者维权机制能够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投资者权益仍然可以得到保护。
因此,结合国内相关的制度规定,认真分析为什么需要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可以为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规定寻找依据。
(一)中小投资者难以识别风险提示内容首次公开发行时的风险提示,是投资者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作出投资判断的重要依据,将双层股权结构的特殊性质和特有风险告知于投资者,更是保障其作出理性决定的重要举措。
虽然证监会和上交所已经对双层股权结构公司在上市时应当特别就差异化表决权等事项进行风险提示作出了全面且详细的规定,但实际操作的效果仍然存疑。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专业性较为不足,他们可能难以意识到表决权差异所带来的问题,更不必说认清双层股权结构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
也正是出于保护占证券投资群体较大比例的中小投资者,且双层股权结构带给这一群体的风险远高于同股同权结构双重因素的考量,《上市规则》第4.5.1条原则上确立了双层股权结构公司风险提示制度,但这一概括性规范似乎难以指引上市公司有效进行风险提示,导致中小投资者充分识别风险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保护目标的落空当董事滥用权力、侵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时,股东们的通常做法是行使选举权,及时淘汰那些不称职的董事。
但是,由于双层股权结构下中小投资者的选举权受限,难以决定董事人选,而控制股东通过集中控制权,提升了对外部控制权市场的防范能力,通过公司并购替换现有董事的途径似乎也行不通。
在内部董事人事权由控制股东把持时,中小投资者只能希望独立董事能够改善公司治理、发挥监督作用、维护股东权利。
而《上市规则》并未对独立董事占董事总数的比重进行规定,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也只是对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了概括式地列举。
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独立董事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显然难以有效发挥。
由于独立董事的人选和薪酬安排实际上由控制股东决定,无论是在传统结构下还是双层股权结构下,都难以使独立董事免受控制股东的干预。
如果中小投资者没有特定的独立董事选任权,那么寄希望于由控制股东选任的独立董事能够有效监督控制股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是不现实的。
中小投资者多是基于对科创企业创始人和管理层的专业知识和经营能力的信任,才选择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创始人和管理层。
当让渡条件不存在时,理应将相应股份的特别表决权予以撤销。
单从对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资格限制的规定上看,《上市规则》确实认可了具有卓越的经营能力是持有特别投票权股份的必要条件,所制定的相关规定也较为细致和全面,进一步彰显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价值取向。
虽然上述规定的出发点和规范性是值得肯定的,但这一安排的有效性仍值得商榷。
《上市规则》将对特别投票权股份持有人资格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能由监事会行使。
在这一安排下,实现中小投资者保护目标的逻辑前提是:监事会能够对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资格进行全面的审查,中小投资者权利让渡的条件是否成熟的评判依据充分可靠。
笔者认为,以我国监事会的现有状态,很难履行好这一重要职责,虽然考虑到其他主体更难以对双层股权结构公司进行监督的特殊原因,监事会似乎是对特别投票权股份持有人资格进行监督的唯一选择,但这一安排似乎对监事会能够有效行使中小投资者保护职能给予了过高期望。
(三)中小投资者诉讼救济机制的失效证券诉讼制度具有一定的警示与监督作用,是惩戒控制股东滥用权利、弥补投资者损失的重要制度。
良好的司法环境是证券诉讼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然而我国的司法环境似乎不尽如人意。
在现行司法环境下,能否有效发挥诉讼救济机制的功能同样值得关注。
双层股权结构能否良好运行与证券交易环境密切相关,而证券交易环境中最主要的因素是证券监管与证券诉讼。
证券诉讼“作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者”,理应发挥其特有优势,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
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单凭公司内部监督防止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这一群体在遭受控制股东侵权时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显得尤为必要。
但在我国,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的当事人不能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确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来提起诉讼,而只能单独立案,分别审理。
这实际上否定了证券集体诉讼的形式,提高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难度和维权成本,增加了中小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难度。
三、双层股权结构下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措施 虽然双层股权结构的采用会增加控股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正当权益的可能性,但这些代价换取的是公司决策效率的提升和股东多样化利益偏好的满足。
因此,不能因为双层股权结构具有不足之处就机械地否定这一制度。
因此,不妨在接受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在中小投资者权益得以保障的前提下,促进双层股权结构制度良性发展。
(一)以中小投资者为导向进行风险提示。
基于中小投资者难以识别风险提示内容的问题,我们将通过解读小米集团的风险提示安排背后的法律逻辑,希望采用双层股权结构上市的科创公司能予以参考,并从中有所启发。
小米集团招股说明书在风险提示类条款中使用了“重大影响”“影响任何结果”“无法保证”等具有强烈警示性的词语,明确提示了控制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且中小投资者难以抑制控制股东从自身利益出发所作出的各种决策。
基于对此类条款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些条款都站在中小投资者的立场对双层股权结构特有的风险进行解读,具有简明性、醒目性、警示性等特点。
小米集团的风险提示内容,也向未来有意于在采用双层股权结构上市的科创公司展示出如何以投资者为导向进行风险提示的范式。
(二)强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中小投资者保护职责。
为促使独立董事能够有效发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作用,应当赋予中小投资者对独立董事的特殊提名权,保障独立董事的薪酬权,落实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在独董人选方面,应当给予中小投资者额外的独立董事提名权,中小投资者提名产生的独立董事保留特定的名额,并限定此类独立董事占董事总数的最低比重,保障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独立董事能够享有一定的话语权。
在独董履职方面,应当将独立董事保护中小投资者职权具体化,加强对薪酬、财务、人事等关键领域的控制。
同时要求由中小投资者提名产生的独立董事,更要着重对中小投资者负责,保障独立董事能够有效履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职责。
鉴于《上市规则》已经作出了由监事会对特别投票权持有人资格进行监督的安排,监事会也应当积极作出回应,在准确理解现行规定赋予新职权的基础上,承担起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责任。
具体内容包括:监事会应当积极行使获取特别投票权股份持有人相关信息的权利,在全面掌握有效信息的条件下进行准确评估,避免双方信息不对称和经营者隐瞒关键信息,对履行其职责带来不利影响;引入专业的会计和法律人才充实监事队伍,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督水平,确保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监督职责。
在监督责任方面,可以给予监事会合理的责任限制,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实现监事会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资格审查事项上的权责统一。
唯有这样,监事会才能有效地承接《上市规则》的新安排,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引入便于中小投资者维权的诉讼模式。
示范诉讼是指“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决定,在涉及多数人具有相同指向的案件中,对具有共通性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选取一件或几件案件先行审理其审理结果的效力及于其他相同或类似纠纷的诉讼”。
在现有的证券领域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固定事实和证据等措施进行了类似示范诉讼制度的尝试,并取得了示范诉讼制度的理想效果。
这类措施有利于降低中小投资者的举证难度,也契合了倾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价值取向。
另外,示范诉讼还具有降低证券欺诈案件的诉讼门槛,激励受害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权;利用案件相似性进行审理,节省司法资源;淡化涉众型纠纷的群体特质,增加司法裁判的说服力等诸多优势。
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被否定、相应诉讼制度无法在短时间内建立的条件下,示范诉讼凭借较为成功的实践经验和特有优势,似乎可以成为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替代模式。
为便于双层股权结构下中小投资者维权,即使在短时间内示范诉讼模式不能被推广实行,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诉讼主体地位明显不对等类型的案件时,仍然有必要借鉴这一模式的可行之处进行审理,以实现对中小投资者的倾斜保护。
四、结语 在双层股权结构下,只有重视防范中小投资者的风险,防止控制股东通过让渡而来的权力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才能确保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的平衡,实现双层股权制度的良性发展。
引进双层股权结构需要过人的勇气,也需要理智的分析;需要洋为中用,也需要立足于国情;既需要重视内部治理,也需要加强外部建设。
虽然在现有环境下,引入双层股权结构可能会使中小投资者面临一定的风险,但是应当肯定我国对资本市场越发包容和开放的态度,以及我国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价值取向,应当相信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引下,随着我国对双层股权制度实践经验的日积月累,这项制度可以不断完善,从而早日解决控制股东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使科创板市场更加活跃,最终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和公司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