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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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探讨摘要: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最核心的要素,其中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然而仅仅靠市场是无法维持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的,因此必须依靠法律的健全和完善,通过有效的证券监管和控制,才能全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年的发展逐渐成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证券市场已成为广大民众的主要投资场所,也被投资者视为财富的一个重要来源。

然而,在证券市场数量占绝对优势的中小投资者竟成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受不到应有的保护,投资得不到合理回报,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我国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现状1.市场“扩容”过快,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

相对国外市场,我国证券市场“扩容”节奏明显过快。

美国股市扩容到800只股票,整整用了100年时间,平均每年8 只;香港股市扩容到800 只股票,也用了33年,平均每年24只。

而中国股市扩容到800只股票和1200只股票,分别只用了8年和10年,平均每年100只。

这种过度的融资规模,必然增加投资风险,危害投资者利益,例如2008年1月21日,中国平安计划再融资1600亿元,更是成为a股大跌的导火索。

盲目无节制的大规模融资无疑竭泽而渔,供求严重失衡,引起市场激烈震荡,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

2.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中小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只能通过公开媒体和上市公司报表了解公司,而我国的上市公司有许多靠包装上市,以“圈钱”为目的,弄虚作假,隐瞒真实信息或信息模糊不清,投资者难以判断。

现今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导致公众对正常渠道信息缺乏信心,小道消息盛行,助长了市场投机性,盲目跟庄,极易进入庄家圈套,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当前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股 、跟 风 现 象 严 重 。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理 念 以 短 期 投 资 为 主 ,
1.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力。目前, 市场中大量存在 追求短期利益, 较少关注上市公司的长期绩效, 助长了市
的侵害投资者利益现象与监管者监管不力密切相关。对 场的投机气氛。我国中小投资者的投机心理使得他们无
监管者缺乏权威性和执法的自觉性。
现全部股权的可流通性。股改两年多来, 随着我国股票市
2.政策方面的经常性变动。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明 场内在活力的释放, 良好的发展态势将会进一步推动股
显感觉到, 政府关于证券市场的治理政策是变化无常的, 权结构的优化, 从而真正实现同股同权, 中小股东的利益
他们把中国证券市场戏称为“ 政策市”。当股指继续飘升, 才会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不同的并购战略定位决定了并购的不同目标。并 购 目 标 选 择 失 误 往 往 是 并 购 战 略 失 误 的 延 伸 。因 此 , 我 国企业海外并购, 首先要有明确的并购动机, 即并购战
1.深化股改, 实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我国上
管不力产生的根源在于市场监管者定位不清、理念不明。 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为国 有 股 比 重 过 高 、分
在监管过程中, 监管机构常常充当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 布过宽及不能流通等, 改善股权结构, 实现股权结构的优
重角色, 这两者之间常常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 从而导致 化, 最重要的就是减持变现国有股, 降低国有股比例并实
我国证券市场而言, 监管目标始终在发展与规范二者之 法成为股市真正的投资者, 相应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间游移。监管目标若选择发展, 往往忽视和放松监管, 以
三、如何构建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浅谈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浅谈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浅谈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存在及发挥其作用的基础。

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占了投资者的绝大部分,是市场流通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应偏向中小投资者。

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由于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成孰、绝对投资额小而相对投资额大、从众心理强烈以及股东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致使他们常常成为市场失控时最大的受害者。

因此引发了人们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成为关键。

一、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现状(一)市场融资规模过大,中小投资者深受其害(二)信息不对称,中小投资者对公司情况了解较少(三)中小投资者无法通过长期投资分享经济增长收益(四)中小投资者的股东行权较难虽然中小投资者占投资者的绝大多数,但他们在证券市场的运作是个人的,他们的能力非常有限,每个人的教育、知识、经验和专业技能参差不齐。

我们不能组成一个庞大的团队,对公司的信息和真实情况有具体的了解,因此我们无法与那些大投资者竞争。

二、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一)投资风险高,投资理念需要成熟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不断加强,投资理念也渐趋理性。

但是与西方成熟的股票市场相比,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还存在较强的投机性,常常是非理性的,他们依靠的主要是各种小道消息和政策作出决策,忽视公司的投资回报,缺乏对会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急于赚取买卖差价。

因为这些错误的投资决策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加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二)缺乏专业投资知识,投资模式不合理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性较强的投资知识,所以他们不能也不会运用组合投资策略来防止投资方式单调、投资风险较大现象的发生。

并且他们多数没有合理地分配收入,除日常开支外,包括应急用的银行储蓄等方面的资金,都有可能被挪去炒股。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初探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初探
2)
力推进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思路 , 但短期 内, 国证 券市 我
场 还 将是 一 个 以 中小 投 资 者为 主 的市 场 。 ( J缺 乏 专 业知 识及 技 能 。在 中 的几 千情 况
( 人民币: 万元】
资者 8 0 4 户 , . 8 % 。 充 分说 明虽然 中 国证 监会 在 努 0.万 7 占91 2 这 7
势相反 . 我国是投资大众化。根据中国证监会 网站公布的统计 室共 同完成 的2 0 年第二期 中国证券 市场投资者凋查 报告显 o7
示, 我国个人 投资者入市资金量主要集 中在5 3 万元之间 ( ~O 表
资料来源: 中国 证 券投 资 者 绿 护基 金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和 中 圉 证监 会 投
资者教育办公室共同完成 的第二期中围证券市场投资者调查报告
中 国农 业会 计 2 1 _ 1 0 0 I 1


有限 , 导致 了其 常常放弃合法权益的行使 。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上 述 特 征 决 定 了 其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自我 保
投 资 量f千225 ~o1 33 55 1 以 入 金 , ~ 51 O 00 0 ~00 』 ~ ~ C0 0 1
资 料 来 源 : 国证 券 投 资者 保 护 基 金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中国 证 监 会投 中
56Z1 2 O8 %2 2 .2 .6 57% 7 2 中, 识 、 知 经验 的水 平参 差 不 齐 , 有 博 士 、 士 , 有 中学 、 既 硕 又 小 占总股民比例1-8 .5 2.3 .9 96 79% .8
资者 教 育 办公 室 共 同 完 成 的第 二 期 中 国证 券 市 场投 资 者 调 查报 告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了解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了解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了解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措施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投资者的逐渐增多,投资者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话题。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采取了一系列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相应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从投资者教育、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等方面,介绍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一、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教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教育的目的是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投资者能够更加理性、科学地进行投资。

证券市场常常通过举办投资者教育宣传活动、发布投资指导手册等方式,向投资者传授投资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策略,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中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全面地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相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

这些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的公告等。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到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从而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三、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和保障。

证券市场中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旨在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操纵市场的禁止,以及投资者维权的程序等。

一旦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证券交易监管证券交易监管是确保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证券市场通过监管机构对证券交易进行监管,以防范操纵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监管机构会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对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行为进行打击,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安全。

五、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投资者保护基金是由证券市场设立的,用于赔偿投资者因非法行为或经纪商破产造成的损失。

当投资者遭受损失时,可以向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赔偿,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是保障证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是保护市场公正、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制度设计、实施和监督三个方面探讨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和实践。

一、制度设计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完善法律制度。

应该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制定更加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明确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和威慑力。

2.建立有效的监管机构。

应该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负责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增加服务渠道。

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金融服务和咨询渠道的建设,提高投资者的表达和沟通渠道,让投资者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地参与市场。

二、实施和监督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强化监管执法。

应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

2.加强宣传和教育。

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宣传,让更多的投资者了解和参与到权益保护工作中来。

3.建立投诉机制。

应该建立专门的投诉机制,接收投资者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和解决投资者的问题,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信息共享。

应该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让投资者能够更加及时地了解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提高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和决策能力。

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需要制定具体的措施来推动实施。

在实践中,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提高宣传和教育水平,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投诉机制,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从而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与维权方法

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与维权方法

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与维权方法在证券市场中,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投资者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且掌握一些维权方法,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介绍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与维权方法。

一、了解自身权益首先,作为证券投资者,投资者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

这包括法律上的权益,如证券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等,也包括行业慣例以及公司政策等非法律性的权益。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范围,以及权益的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其次,投资者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保护机构和维权渠道。

一般来说,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是最主要的权益保护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或者寻求监管机构的帮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方法1. 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来维护自身权益。

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惩罚力度,及时处罚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可以积极关注监管机构的动态,监督其工作,及时反映问题并提出建议。

2. 深入了解投资项目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详细了解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稳定性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查阅报告、研究分析、求助专业人士等途径,全面了解投资风险,并做出明智的投资选择,以减少投资风险。

3. 建立投资者交流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建立投资者交流平台,与其他投资者交流经验、分享风险。

这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市场情况、了解投资策略,并提供相互帮助的机会。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社区、投资论坛等方式建立交流平台。

4. 寻求法律援助在出现投资争议或者侵权行为时,投资者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方法。

5. 参与投资者保护组织投资者可以积极参与各类投资者保护组织的活动,共同维护投资者权益。

试析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试析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2 1 证券 市场 功能 的逐 渐转 变 .
1 《 ) 公司法》 《 、 证券法》 的修订 , 正在逐渐增 加 保 护 中小 投资 者权 益 内容 。根据 国际公 司立法 通
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经济转轨时期 , 显示 出强烈 的行政 主导 下强 制性 制度 变迁 特征 。先 前行 政 赋予 中 国证 券市 场太 多 政 治 功 能 , 因此 我 国证 券 市 场 建
在股权分置改革前 , 中国资本市场先 为国企改 革服 务 , 为 国企脱 困服 务 , 国法律 制度 的安 排显 后 我 得过于刚性 , 具有很强的管理性特征 , 但在投资者保 护方面难有作为。全流通蕴藏着各种利益的冲突和 法 律 困境 , 同时 也 蕴藏 着 新 规 则 产 生 的契 机 。为 了 能顺利 地进 行股 权 分 置 改革 , 国资 本 市场 法 律 体 我 系建设 已经 进 入 了一 个 崭 新 的 阶段 。 主要 表 现 如
立 的初 衷之 一就 是 为 国 有企 业 转 换 经 营 机 制 , 现 实 筹 资 的多元 化 提供融 资渠 道 。 由于证券 市 场 中确 立 以“ 资 ” 非 以“ 筹 而 投资 回报 ” 为初 始 定位 , 作 中小 投
东提供平等权利。我国修订后的新《 公司法》 12 第 0 条 补充 了该 方面 的规 定 。同时 , 《 司法 》 次 引 新 公 首
的变化为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 护提供 了有 利条件 , 同时也 存在股 权结 构仍很 集 中、 假信 息更为严 重等 问 虚 题 。文章分析 了这些 问题 , 并提 出了保护 中小投资者 的具体措施 。 关键词 : 证券市场 ; 中小投资者 ; 益保 护 权
中图分类号 :8 0 9 F3.1 文 献标 识码 : C 文章编号 :0 5 2 9 (0 2 O .0 9 0 10 — 7 8 2 1 ) 1 0 7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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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内容摘要】我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占比较大,但他们却往往处于弱势。

我国对于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法规不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进退式制度不健全,大股东操作股市行为没有得到良好的监控。

文章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进行分析,究其原因制定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的参与者以中小投资者为主。

中小投资者可谓是证券市场得以发展的重要组成。

因此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直接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关,而且证券市场的发达与否关乎国家经济增长的大局。

自证券市场产生发展而来,中小投资者的劣势地位始终没有得到改善,而且当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且没有组织纪律规范,难以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已经成为证券市场发展道路上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愈来愈受到重视,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较短,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尚属于初级发展阶段。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现状(一)新股上市价格过高损害中小投资者股权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属于二级市场投资者,他们的权益长期以来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来自新股上市,由于上市定价过高,严重的扭曲了证券市场的价格构成。

新股上市价格过高问题存在已久,长期以来造成了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价格体系扭曲,无法维持市场已产生的流通股市盈率水平,因此直接导致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股权受到侵害。

(二)大股东关联交易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分析,中小投资者的股份来源于新股上市发行股票按价而得,然而大股东的股份是来源于上市时的每股净资产确认。

现阶段,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大股东的关联交易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1)在业务经营中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关联交易业务广泛存在。

由于上市公司要维持企业的再融资功能,规避掉被摘牌的风险,需要借“壳”进行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为实现扭亏转赢、保配,会进行一系列的关联交易,譬如占用公司资金、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关联企业担保等等现象,这就间接的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2)在企业的资产重组过程中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通过不等价交换,大股东或内部操控者与上市公司关联企业或人之间进行资产买卖,可以降低资产出售价格或者太高并购价格,高买低卖,进行资产的不等价交换、或者进行企业资产的套现行为,通过借“壳”上市进行配股、定向增发,这就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关联者,从而直接并且严重的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虽然正常的资产套现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不会造成直接的伤害,但目前我国存在的企业资产套现方法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是极度不公平的。

(3)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损维权成本较高,长期处于索赔无处的状态。

在2012年前,我国对于普通股民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采取不予受理或者暂缓搁置处理。

直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的指出说明,关于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所提交或者公布的信息文件中,如有与事实真相违背的描述或者记载,法院可针对虚假陈述进行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但必须由中国证监会与派出机构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生效后才可以。

这一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逐步发展成熟。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原因(一)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证券市场产生发展,证券市场规范管理主要依靠地方法规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直至90年代末《证券法》的正式实施,但《证券法》并不如人们所愿,在整顿证券市场,惩治腐败行为等方面没有是实质的作用表现出来。

主要是因为《证券法》本身存在缺陷,不尽完善。

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辅相成,很难独立发挥作用。

因此,我国应当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法追求证券市场中的民事赔偿事件,依照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惩处。

(二)政府政策变动无常政府对于市场的政策调控应当是可预知且连续性的,这是现代社会对于政府公共行政的基本要求。

政府的政策调控连续可预知,市场才能给跟随政府的政策走向调整,进而促进与政府之间的良性关系发展。

但反之,政府的政策毫无预知性、不连续,市场无法预知政府动向,面对政策改变无法适从,从而导致政府的决策失败,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局面尴尬,影响了政府政策治理发展预期。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普遍觉得政府对于证券市场的政策调控变化无常,很难适应政府政策的变化。

(三)中小投资者为证券市场构成主体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主要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他们占据着市场的重心和主体。

中小投资者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一是以个体投资者为主,群体高度分散,主要以工薪收入阶层为主,这部分人群占九成左右。

相当大的一部分人为离退休、下岗、待就业的低收入者。

二是中小投资者年龄层分步以中老年为主,学历、收入都较低,这部分人属于证券市场中的弱势全体,且占有很大的比例,他们无论是信息获取、股权持有、资金运用、证券相关知识等各方面都很薄弱,这就直接导致了他们的弱势地位。

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薄弱,在收到权益侵害时无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是证券投资专业知识匮乏,自我保护、风险意识较差。

四是中小投资者大多以短期投资为主,他们追求短期利益,极少关注上市公司的长期绩效,在证券投资市场中他们主要以投机、短期盈利为主。

因此在证券市场中的广大中小投资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保障,才能够促使他们继续参与证券交易,证券市场才能够良性发展下去。

三、如何保障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一)强化信息披露制度1.建立完善的信息询问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的建立主要目的是用于实现信息公开的市场交易,但这种机制不能独立而行,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支持。

建立完善的信息询问机制,一方面可以得到更广泛的关注度,有助于监管者及时发现证券市场中的问题所在;另一方面信息询问机制能够加深信息披露的深度,更有利于投资者发现从未关注的问题。

连续、互动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更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透明化管理,提高市场经济效率,降低由于虚假信息所带来的风险影响。

2.采取短时间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现代化的手段进行信息披露监管信息披露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结合方式,根据国家要求每半年或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的信息披露,每当市场或者公司发生重大的变化或者有些突发事件时需要进行不定期的披露。

并且,根据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经常性的主动进行信息披露,一般披露的次数和内容都应当超过信息披露制度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对一切有可能影响经济决策的行为或者时间及时有效的公开全面披露,供信息使用者决策使用,保障所有股东享受信息披露的平等权利。

信息披露的手段提倡使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能够更及时有效的进行实施披露。

(二)健全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应当参照西方发达国家成熟证券市场的标准,采取一定的数量化指标,譬如确定公众持股人数、持股量、市值标准、公司资产、主营收入、持续经营能力、股票最小报价标准等等,确定相关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和违规的交易行为的判断标准。

而且需要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为退市的公司后续交易提供场所和保障。

一部分的退市公司由于无法满足证券市场的规定和要求,被终止上市或者停牌,但是市场是广泛的,在有条件的基础下还是有很多投资者愿意参与的。

因此,为了减少由于企业退市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可维持公司的发展空间,为其提供继续发展的平台,需要继续完善并且推进国内的三板市场,从而使用更广泛多层次的证券市场发展需求。

(三)建立证券交易监督预警机制在我国证券市场,独立持有5万股以上的账户属于异常账户,其对于股价的浮动有较强的影响力,最有可能是股价操控者所为,因此这类账户需要进行重点的事前观察和监管。

此类账户数量近占总账户数量的千分之五左右,因此相对监管比较容易。

要对持有5万股切持股率上升超过四成的股票进行监控管理,如发现有异常的交易行为,则可针对账户的异常交易账户进行重点的观察,并进行提醒,有必要的情况下展开调查行动。

要对于持股5万以上,持股率超过四分之三的股票进行重点监控,一旦股价进入鹰升期则立刻予以查处,避免由此给股票市场带来更加重大损失,减少对市场的冲击,在确定事实进行查处后,立刻对该股进行停牌处理,直至操纵股价事实纠清为止。

(四)建立股东代表诉求制度当公司的利益由于公司的职工,如董事、监理、经理等人员利用职务职权收到侵害时,期望于公司的管理层对此侵权行为进行上诉是不可能的,然而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进行诉求起诉这些违规危害企业利益的管理人员。

我国在加入世贸资质之后,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了股东代表诉求制度从而完善了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弥补了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

通过建立外部监控机制,企业经营者的权力得到了平衡制约。

于此同时,股东代表诉求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可以限制大股东的行为,特别是在我国一些股权结构不合理,危害公司利益严重的企业中,股东代表诉求制度已经成为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获得民事经济赔偿的重要武器。

四、结语就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于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虽然有一点点成效,但问题仍然存在,要做到完全的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仍需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必要的政策法规支持,严密监控证券市场的运作,真正的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落实。

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关乎着证券市场的生存发展,是需要不断改革推进的,其涉及内容广泛,需要长期持之以恒。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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