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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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探讨摘要: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最核心的要素,其中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然而仅仅靠市场是无法维持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的,因此必须依靠法律的健全和完善,通过有效的证券监管和控制,才能全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年的发展逐渐成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证券市场已成为广大民众的主要投资场所,也被投资者视为财富的一个重要来源。

然而,在证券市场数量占绝对优势的中小投资者竟成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受不到应有的保护,投资得不到合理回报,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我国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现状1.市场“扩容”过快,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

相对国外市场,我国证券市场“扩容”节奏明显过快。

美国股市扩容到800只股票,整整用了100年时间,平均每年8 只;香港股市扩容到800 只股票,也用了33年,平均每年24只。

而中国股市扩容到800只股票和1200只股票,分别只用了8年和10年,平均每年100只。

这种过度的融资规模,必然增加投资风险,危害投资者利益,例如2008年1月21日,中国平安计划再融资1600亿元,更是成为a股大跌的导火索。

盲目无节制的大规模融资无疑竭泽而渔,供求严重失衡,引起市场激烈震荡,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

2.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中小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只能通过公开媒体和上市公司报表了解公司,而我国的上市公司有许多靠包装上市,以“圈钱”为目的,弄虚作假,隐瞒真实信息或信息模糊不清,投资者难以判断。

现今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导致公众对正常渠道信息缺乏信心,小道消息盛行,助长了市场投机性,盲目跟庄,极易进入庄家圈套,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在现代经济环境中,证券市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一种理想的融资渠道,并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投资者面临着投资风险,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的公正和透明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一、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中最基本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之一。

公司在发行证券之前应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这些信息可以包括财务报表、风险因素、经营状况和前景等。

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应确保上市公司按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建立和执行严格的监管框架。

此外,应提供易于理解和获取的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投资风险和预期回报。

二、禁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是证券市场中常见的欺诈行为。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管机构应确保市场的公正和透明,并禁止这些行为。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来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和调查。

此外,应加强对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监管,以减少操纵市场的机会。

三、建立投资者教育和咨询体系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证券市场和投资产品,建立投资者教育和咨询体系非常重要。

这可以通过提供投资者教育课程、网络平台和金融咨询服务来实现。

投资者教育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投资基本原理、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金融咨询服务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以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四、加强投资者投诉和争端解决机制当投资者遇到问题或纠纷时,他们应该有途径寻求公正和有效的解决办法。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争端解决机制。

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可以建立专门的部门来处理投资者投诉,并加强对争端解决程序的监督。

此外,通过提供独立的仲裁机构或法院,为投资者提供公正和合理的解决途径。

五、加强监管合作证券市场通常具有跨境性质,因此需要加强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监管合作。

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合作机制,分享信息和经验,共同应对跨境投资和金融犯罪等问题。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试论我 国上市公 司 中中小 股东利益 的保 护
张晓 雯 ( 华北电 力大学)
摘要 : 公司治理 的核 心问题 是保护投资者利益 , 股权高度分散 的现代 主要部 分是靠外部股东通 过股权融入资金 , 在 为公司注入鲜活的血 液。 企业中 , 中小股东权益得 到有效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分析 了 只有对中小股东提供 有效保护才能鼓励他们积 极进入资本市场 , 为 中小股东权 益受到侵 害的主 要表现表现形式 , 并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 公 司提 供 源 源 不 断 地 优质 资金 。 制度、 优化股权结构 、 完善上 市公司治理 结构等 方面讨 论了对 中小股 东权 益 3 现当代 国情下 。 中小股东面临的困境 保护的若 干对策。 就 现阶段而言 , 国已经加 紧出台 了一系列相 关措施 , 我 例如《 关 关键词 : 证券市场 中小股 东 中小股东权益
《 证券法》 等从不 同角度加强了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保护力度。但 由 股东权 益的保护是公司发展与治理 的核 心所在 ,对 中小股东权 于我 国公司制度刚刚建立 ,在 实践操作中 ,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 益的保护更是保证证券市场持续、 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石。 根据相 关数 护, 难免还会存在一些不尽人意 的地 方 , 笔者在 此将 其归纳总结 , 并 据显 示, 一国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的程度与该国股份 公司、 券市 证 场乃至全局经济成正相关趋势。 因此 , 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逐渐成 借 助实例 以增强所示 内容 的说服力。 31控股股 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 为各国相 关市场所关注 的核心内容与首要 问题。我 国证券市场虽然 控股股东利用非法手段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可谓是屡见不 经过 了十几年的不断发展、 善 , 完 取得 了长足的进步 , 但相 比于 国外 鲜, 如在 S T猴王案 中,T猴王对猴 王集 团的应收款达到 了 89亿元 S 百年证券市场来说 ,我国证券市 场还正 处于起步与腾飞的中间过渡 之 巨 , 时还 为 集 团 提 供 了 24 同 .4亿 元 担 保 , 王 集 团 无 形 之 中就 共 猴 阶段 。我 国 关于 证 券 市 场 的 相 关 制度 性 规 定 还 远 不 能 跟 上 当 下 经济 3亿 1 远 T猴 王 资产 总额 。控 股 股 东 的快速发展步伐 , 中小股 东作 为上市公司 中的弱势群体 , 与大股东之 占 用 了 上市 公 司 1 . 元 , 远 超 过 S 非 法 占用 上 市 公 司 资 金 , 但 损坏 了公 司正 常 经 营 运 转 的 资金 链 , 不 制 间存在着信息 分布不对称、 不完全等 问题 , 导致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约了公司的进一步持续发展 , 而且严重 的损害 了中小股东 的权益。 此 屡遭侵害。 本文拟从保 护中小股东权益的 内涵入手, 进一步 剖析保护 外, 控股 股 东 还 会 利 用 其 控 股 地位 , 使 上市 公司 为股 东 及 关 联 企 业 迫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 的重要价值与作用 ,随后通过典 型案 一旦债 权无法收 回, 上市公司便面临破产 清算的危机 , 中 例 说 明 大股 东 对 中 小 股 东 利 益侵 害 的 手段 ,并 对 如 何 保 护 广 大 中 小 提供担保 ,

论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

论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

论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摘要: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我国资本市场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得到了高速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区域到全国,在各方各面取得了很多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但作为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上市公司治理经验的缺乏产生了很多问题。

在公司治理方面,大股东依仗内部控制权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造成了巨大侵害。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缓解股权结构中股东之间的代理关系,成为公司治理的热点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不仅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价值和利益,而且有益于稳定和提高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信心。

关键词:资本市场;公司治理;中小投资者保护0 前言从1990年深沪证交所相继创立到今天,中国股票市场走过近20年。

中国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公司的成功上市往往是原先国有企业提供核心盈利资产,剥离不良资产为代价的,因此在上市之后曾经付出许多的原国有企业必然要求上市公司给予回报。

公司治理问题概括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代理成本,要想达成股东和管理者的利益统一就得促使管理者在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前提下谋求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是股东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是由我们上市公司“一股独大,股权分置”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权特点产生的问题,大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只有通过诸如“恶意派现”,“隧道挖掘”等方法占有上市公司资源,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侵害。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是成为了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也是本文所有研究的主要问题。

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三个层面:公司治理改善是核心。

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概念框架可以从国家层面,市场层面和公司治理三个层面提出建议。

在国家层面上,主要的是关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健全性和执行力度。

我们通常用是否存在相关法律作为考察指标,相关学者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与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显着负相关。

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规定

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规定

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规定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成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波动等原因,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信息披露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其决策是否明智,关键在于是否拥有准确、全面的信息。

因此,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时、如实地公布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同时,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公平透明。

此外,对于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也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推荐证券产品时,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水平等方面的评估,确保产品与投资者的适配性。

在我国,证券公司必须对投资者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向其推荐适当的证券产品和投资策略。

以此保护投资者免受投资风险的影响。

三、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教育是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的重要途径。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知识和培训,引导其正确理解证券市场,提高投资决策能力。

此外,媒体、学校等社会力量也积极参与投资者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普及投资知识,提高整体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

四、投诉与仲裁机制在证券市场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纠纷。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我国建立了完善的投诉与仲裁机制。

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投诉,寻求问题的解决。

同时,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和保障。

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加强了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同时,相关部门也积极开展执法检查,打击各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了解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了解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了解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措施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投资者的逐渐增多,投资者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话题。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采取了一系列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相应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从投资者教育、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等方面,介绍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一、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教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教育的目的是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投资者能够更加理性、科学地进行投资。

证券市场常常通过举办投资者教育宣传活动、发布投资指导手册等方式,向投资者传授投资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策略,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中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全面地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相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

这些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的公告等。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到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从而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三、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和保障。

证券市场中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旨在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操纵市场的禁止,以及投资者维权的程序等。

一旦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证券交易监管证券交易监管是确保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证券市场通过监管机构对证券交易进行监管,以防范操纵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监管机构会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对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行为进行打击,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安全。

五、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投资者保护基金是由证券市场设立的,用于赔偿投资者因非法行为或经纪商破产造成的损失。

当投资者遭受损失时,可以向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赔偿,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试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试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试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摘要]本文对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证券市场发展理论进行概述,研究了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状况,并提出了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改革的建议。

[关键字]投资者法律保护;证券市场;司法独立一、投资者法律保护概述投资者法律保护是指外部投资者借以防止其权利被内部人(控股股东或管理者)剥夺的法律规定以及其执行机制。

这里的外部投资者是指上市公司中所有不控制公司的投资者,包括分散的中小股东、非控股大股东、债权人。

①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是各国证券市场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保护投资者利益关系到各国证券市场的生存与发展。

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知道,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直接意义在于其控制了内部人对企业价值的剥夺。

这种只有拥有企业控制权的内部人才能获得的剥夺收益称为控制权私人收益或控制权价值。

保护外部股东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法律执行能够降低公司的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完善的投资者保护能为公司融资、投资及股利决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衡量一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状况需要考察该国法律对投资者(通常包括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规定及执行情况。

上世纪90年代,La Porta, Lopez-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LSV)等人的研究表明,一国的法律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对该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和深度、股权结构、股利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有较大影响。

这一研究结论引起了经济学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LLSV按照不同的法源将49个样本国家分为不同的组,并按不同国家列出所有变量和值。

这些国家按各国法律、法典按起源和发展被划分为四组:一是以英国普通法为代表的国家,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共18个国家,其法律渊源是判例和审判意见。

二是三类大陆法系国家,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和西班牙归为法国大陆法,共21个国家;若干个东亚国家,日本、韩国以及德国可以归为德国大陆法,共6个国家及地区;斯堪第纳维亚国家被分为第三类,有4个国家。

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是保障证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是保护市场公正、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制度设计、实施和监督三个方面探讨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和实践。

一、制度设计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完善法律制度。

应该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制定更加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明确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和威慑力。

2.建立有效的监管机构。

应该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负责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增加服务渠道。

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金融服务和咨询渠道的建设,提高投资者的表达和沟通渠道,让投资者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地参与市场。

二、实施和监督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强化监管执法。

应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

2.加强宣传和教育。

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宣传,让更多的投资者了解和参与到权益保护工作中来。

3.建立投诉机制。

应该建立专门的投诉机制,接收投资者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和解决投资者的问题,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信息共享。

应该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让投资者能够更加及时地了解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提高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和决策能力。

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需要制定具体的措施来推动实施。

在实践中,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提高宣传和教育水平,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投诉机制,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从而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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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一、证券侵权行为的特点在证券市场上,对中小投资者的侵权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一般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

具体表现在:(一)证券违法行为人往往是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往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获得证券监管机构颁发的各种专业资格或专业证书。

这种状况导致了以下两个问题:1.专业机构从事的违法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隐蔽性专业机构完成职责通常都以出具专业性报告作为标志,且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常常经过反复润色和修改,专业报告通常形式良好甚至也难以从形式上判断专业报告存在的缺陷。

但是在出具专业报告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审慎调查义务,是否存在专业性疏忽或错误,作为非专业人员的公众投资者根本无法做出直观判断,有时候证券监管机构甚至也难以从形式上判断专业报告存在的缺陷。

2,对于专业机构及其出具的专业报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着当然的信任与依赖社会公众投资者不仅相信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时,更是以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为基础和依据。

相应的,如果专业机构的报告存在缺陷和不足,就足以引导其做出错误决定。

所以,专业机构应该尽到较之一般侵权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二)证券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数量众多很显然,市场中有大的公众投资者,因此,证券市场上一旦发生汪券违法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往往是一种受害人众多的侵权。

这种情形下,传统民事法律模型存在着无法周全保护的局限性。

因为传统民法以单一加害人和单一受害人作为基本的设计模式。

这种基本模型加害人身份极易确定,受害人身份的确定也相对比较简单,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只是作为这一基本模型的例外和修补。

而在证券侵权中,加害人和受害人往往都是多数的,如果仍采用传统的民法中侵权行为的过错归责原则,则过错认定存在着举证上的困难,所以要想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需要设计一种不同于传统民法侵权行为法的特殊规则予以适用。

(三)侵权形式多样化证券市场上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具有形式多样化的特点,而且伴随有很高的技术含量,这是传统侵权行为法所不能涵盖的。

具体表现为:1.虚假陈述侵权。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做出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者记载。

按行为主体分类,可分为证券发行人虚假陈述、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的虚假陈述、其他机构的虚似陈述。

按行为性质分类,又可分为积极作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消极不作为的陈述遗漏。

2.内幕交易侵权。

又称为“知情者交易”,是指知情人员利用所掌握的内部证券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将所掌握的内部信息提供给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又将内幕交易具体分为四种类型:(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3.操纵市场侵权。

根据《证券法》第71条的规定,存在四种旨在获得不当利益或转移风险的操纵市场行为,包括连续买卖、相互委托、冲洗买卖和其他操纵行为。

连续买卖指行为人为了抬高、压低或维持集中交易之有价证券的交易价格,自行或者以他人名义对该证券连续高价买人或低价卖出的行为。

相互委托是指行为人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冲洗买卖,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核心在于菜一行为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自己同时充当证券买卖的双方。

其他价格操纵行为,一般指通过散布不实信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譬如政府机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4.欺诈客户侵权。

欺诈客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第73条采纳了狭义的含义,即欺诈客户,仅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反客户真实意思并规定有6种情况,即(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4)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可见,证券市场中对中小投资者的侵权行为很难用传统的民法规则进行保护,必须设计一系列全面、完整、逻辑自足的特殊规则体系进行专门保护,但我国的法律现状如何呢?二、我国的法律现状在对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上,法律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为较之行政指令,法律更具公开性、公正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刚性,因此应该成为规制证券市场的核心工具。

然而,在我国,法律的作用仍然是不够的。

主要表现在:1.立法缺乏前瞻性。

首先,《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根本法”,存在着定位问题。

翻阅可知,其并非明确将自己定位丁投资者一方,而更多的是一种利益调和的产物。

其次,为防止投机可能造成的冲击,我国立法政策的口袋一直收得很紧,走一步看一步再放一步。

这样就难免落后于市场的步伐,适得其反的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气焰。

2.民事规范的缺失。

现行法律体系多以行政和刑事规范的面目出现。

过于强调违法者对国家的责任,过于强凋法律的威慑性和惩罚力,而忽视了受害人的利益,忽视了民事救济的作用。

而后者恰恰为受害人所急需,具有为公法规范所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

3.立法效力等级较低。

目前的体系多以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较少。

这种情况至少有两个缺陷:其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既是一些法规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执法者,一身两任,既加重了工作负担,又难以确保立法的公正性。

其二,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效力和稳定性方面不如法律,因此容易朝令夕改,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

4.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法律上还存在一些“真空”地带,对市场将要经历的结构性调整没有任何预期,如开设场外交易市场、二板市场等;其次,即使法律有所规定,仍失之简单。

如上文所说,由于证券市场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过于简约的条款在规制中所起的效果是微乎其微的。

例如《证券法》虽规定受害人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损害可得法律救济,但对具体途径却未有说明。

在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小,这就使得资本市场上几起侵权案件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所以法院对其迟迟不予受理,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这一问题才得以解决。

三、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所以,在目前是证券市场环境下,要想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我们看来,必须在法律上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设计特殊的侵权行为规则修改证券法,将其定位于投资者本位之上,冲淡国家色彩,还其民商法本色,完善其中的民事法规。

充分发挥它作为民事特别法的优势,逃离民法庞大的概念体系和规则安排,另行从经验和实证的角度出发,建立特殊侵权的规则,同时处理好与一般法——民法侵权行为法的关系。

对现有规则进行清理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二)建立完善的归责机制要对可能的加害人设计不同的责任机制,使得受害人无论在证券市场的任一环节受到侵害,都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具体包括:追究公司大股东和董事的责任、中介机构的责任和政府的责任。

由于篇幅原因,本文只着重对公司大股东和董事的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较之中小投资者而言,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享有更多的信息和控制权,使得他们有机会利用这种优势地位侵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这在我国的特殊环境下更是如此。

而他们之所以如此任意妄为,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常常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做自己的挡箭牌。

所谓公司的有限责任,实际上是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指公司法人一旦成立,便成为不同于出资者的独立主体,享有独立人格。

出资者只对它的出资份额承担责任,而由公司法人为其自身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这种制度在资本主义初期曾经极大的鼓励了人们的投资欲望,刺激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开始暴露出自身的缺陷,即为公司股东甚至董事规避法律打开了方便之门。

为避免其利用公司人格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我们有必要在法律上借鉴英美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叉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仅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

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

而非普遍适用的。

所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并不是对整个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否定,而是针对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表现出来的不合理性加以弥补,意欲使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能更好地存在和发挥作用。

(三)设计合理的诉讼制度因为中小投资者力量分散且薄弱,要对加害人提起诉讼,往往要伴随很高的成本付出。

因此,法律上有必要设计特殊的制度,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笔者认为,程序法上急需设立的是所渭“法定诉讼担当”制度。

所谓诉讼担当,是指本不是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诉讼担当制度有两种类型:一是法定诉讼担当,是指基于体法或诉讼法上的规定,由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于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诉讼实施权;二是任意诉讼担当,所谓任意的诉讼担当是根据实体法上权利主体意思而承认的诉讼实施权。

在证券民事诉讼的实现机制中,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已规定代表人诉讼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任意的诉讼担当的职能,因此我们应该主要尝试建立法定的诉讼担当制度。

即在证券违约或侵权行为发生后,由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某个机构为受害中小投资者的诉讼担当人。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机构能作股民的诉讼担当人呢?笔者认为,现阶段比较切实可行的做法是仿照中国消费者保护协会,专门成立一个“中国投资者保护协会”。

该机构属于民间性的非营利机构,其主要职责就是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接受受害投资者赋予的诉讼实施权,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

当出现汪券民事损害赔偿或违约责任时,投资者保护协会就可以接受受害投资者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应承担证券民事责任的机构或人员。

另外,可以由证监会规定,投资者协会可以优先购买上市公司的一股股票。

这样投资者保护协会顺利成章地成为公司的股东,当发现上市公司的股价出现异常时,便可直接以该公司股东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违法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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