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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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探讨摘要: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最核心的要素,其中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然而仅仅靠市场是无法维持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的,因此必须依靠法律的健全和完善,通过有效的证券监管和控制,才能全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年的发展逐渐成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证券市场已成为广大民众的主要投资场所,也被投资者视为财富的一个重要来源。

然而,在证券市场数量占绝对优势的中小投资者竟成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受不到应有的保护,投资得不到合理回报,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我国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现状1.市场“扩容”过快,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

相对国外市场,我国证券市场“扩容”节奏明显过快。

美国股市扩容到800只股票,整整用了100年时间,平均每年8 只;香港股市扩容到800 只股票,也用了33年,平均每年24只。

而中国股市扩容到800只股票和1200只股票,分别只用了8年和10年,平均每年100只。

这种过度的融资规模,必然增加投资风险,危害投资者利益,例如2008年1月21日,中国平安计划再融资1600亿元,更是成为a股大跌的导火索。

盲目无节制的大规模融资无疑竭泽而渔,供求严重失衡,引起市场激烈震荡,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

2.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中小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只能通过公开媒体和上市公司报表了解公司,而我国的上市公司有许多靠包装上市,以“圈钱”为目的,弄虚作假,隐瞒真实信息或信息模糊不清,投资者难以判断。

现今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导致公众对正常渠道信息缺乏信心,小道消息盛行,助长了市场投机性,盲目跟庄,极易进入庄家圈套,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浅谈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浅谈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浅谈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存在及发挥其作用的基础。

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占了投资者的绝大部分,是市场流通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应偏向中小投资者。

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由于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成孰、绝对投资额小而相对投资额大、从众心理强烈以及股东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致使他们常常成为市场失控时最大的受害者。

因此引发了人们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成为关键。

一、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现状(一)市场融资规模过大,中小投资者深受其害(二)信息不对称,中小投资者对公司情况了解较少(三)中小投资者无法通过长期投资分享经济增长收益(四)中小投资者的股东行权较难虽然中小投资者占投资者的绝大多数,但他们在证券市场的运作是个人的,他们的能力非常有限,每个人的教育、知识、经验和专业技能参差不齐。

我们不能组成一个庞大的团队,对公司的信息和真实情况有具体的了解,因此我们无法与那些大投资者竞争。

二、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一)投资风险高,投资理念需要成熟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不断加强,投资理念也渐趋理性。

但是与西方成熟的股票市场相比,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还存在较强的投机性,常常是非理性的,他们依靠的主要是各种小道消息和政策作出决策,忽视公司的投资回报,缺乏对会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急于赚取买卖差价。

因为这些错误的投资决策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加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二)缺乏专业投资知识,投资模式不合理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性较强的投资知识,所以他们不能也不会运用组合投资策略来防止投资方式单调、投资风险较大现象的发生。

并且他们多数没有合理地分配收入,除日常开支外,包括应急用的银行储蓄等方面的资金,都有可能被挪去炒股。

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是保障证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是保护市场公正、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制度设计、实施和监督三个方面探讨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和实践。

一、制度设计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完善法律制度。

应该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制定更加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明确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和威慑力。

2.建立有效的监管机构。

应该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负责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增加服务渠道。

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金融服务和咨询渠道的建设,提高投资者的表达和沟通渠道,让投资者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地参与市场。

二、实施和监督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强化监管执法。

应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

2.加强宣传和教育。

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宣传,让更多的投资者了解和参与到权益保护工作中来。

3.建立投诉机制。

应该建立专门的投诉机制,接收投资者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和解决投资者的问题,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信息共享。

应该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让投资者能够更加及时地了解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提高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和决策能力。

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需要制定具体的措施来推动实施。

在实践中,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提高宣传和教育水平,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投诉机制,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从而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试析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试析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2 1 证券 市场 功能 的逐 渐转 变 .
1 《 ) 公司法》 《 、 证券法》 的修订 , 正在逐渐增 加 保 护 中小 投资 者权 益 内容 。根据 国际公 司立法 通
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经济转轨时期 , 显示 出强烈 的行政 主导 下强 制性 制度 变迁 特征 。先 前行 政 赋予 中 国证 券市 场太 多 政 治 功 能 , 因此 我 国证 券 市 场 建
在股权分置改革前 , 中国资本市场先 为国企改 革服 务 , 为 国企脱 困服 务 , 国法律 制度 的安 排显 后 我 得过于刚性 , 具有很强的管理性特征 , 但在投资者保 护方面难有作为。全流通蕴藏着各种利益的冲突和 法 律 困境 , 同时 也 蕴藏 着 新 规 则 产 生 的契 机 。为 了 能顺利 地进 行股 权 分 置 改革 , 国资 本 市场 法 律 体 我 系建设 已经 进 入 了一 个 崭 新 的 阶段 。 主要 表 现 如
立 的初 衷之 一就 是 为 国 有企 业 转 换 经 营 机 制 , 现 实 筹 资 的多元 化 提供融 资渠 道 。 由于证券 市 场 中确 立 以“ 资 ” 非 以“ 筹 而 投资 回报 ” 为初 始 定位 , 作 中小 投
东提供平等权利。我国修订后的新《 公司法》 12 第 0 条 补充 了该 方面 的规 定 。同时 , 《 司法 》 次 引 新 公 首
的变化为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 护提供 了有 利条件 , 同时也 存在股 权结 构仍很 集 中、 假信 息更为严 重等 问 虚 题 。文章分析 了这些 问题 , 并提 出了保护 中小投资者 的具体措施 。 关键词 : 证券市场 ; 中小投资者 ; 益保 护 权
中图分类号 :8 0 9 F3.1 文 献标 识码 : C 文章编号 :0 5 2 9 (0 2 O .0 9 0 10 — 7 8 2 1 ) 1 0 7 — 3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随 着 我 国证 券 市 场 的快 速 发 展 ,投 资 者 规 模 迅 速 扩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市 场 的 基 本 权 利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知 情
大, 中小投资者逐渐成为资本市场重要 的投资力量 。 截至 权 、 产 安 全 权 、 平 交 易 权 、 资 收 益 权 、 理 参 与 权 资 公 投 管 2 1 年末 , 01 证券投 资者开户数 约为 1 5亿 户 , . 6 名列 全球 和 股 东 诉 讼 权 等 。实 践 中 , 资 者 ( 要 指 中小 投 资 者 ) 投 主 之首 。 中 , 其 个人投资者 占 9 . 持股市值 1 9 %, 6 O万元 以下 权 利 时 常 遭 受 侵 害 , 究其 原 因 主要 有 以下 几 点 。 的投资者 占 8%以上 。受信息 披露 、 0 分析能力 及资金实
的 投 资 风 险【 l j 。 ( ) 市公 司 “ 股 独 大 ” 成 内 外 股 东 权 利失 衡 二 上 一 造
定 过 于笼 统 和零 散 , 可操 作 性 不 强 。市 场操 纵 、 幕交 易 、 内
虚假陈述等证券市场违法行 为的受 害投资者 ,可 以通过 民事赔偿诉讼机制解决赔偿 问题 , 但最 高法 院在《 关于审
上市公司大股东与 中小股东存在利益冲突 。大股东

旦 处 于绝 对 地 位 , 能 够 利 用其 地 位 优 势 获 取 外 部 股 理证 券市 场 因虚假陈述 引 发的 民事 赔偿 案件 的若 干规 就
误 的 投 资 决 策 和 非 理 性 的投 资 行 为 . 大 了 中 小 投 资 者 加

中小 投 资 者 权 利 受 损 的原 因分 析
收 稿 日期 :0 2 O1 1 21一 —6

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摘要: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针对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中介机构不独立、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不成熟等一系列问题,作者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证券市场一、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现状分析截止2012年3月14日,沪深交易所的有效股票账户超过1.66亿,平均每9人中就有一个股民,中小股东俨然已成为证券市场上的核心力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显得意义重大。

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发展阶段,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依旧。

近些年,相关部门一直在不断探索,2006年股改的完成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全流通时代的到来,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现如今,非流通股比例大于流通股比例的现象已经消失。

另外,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完善,监管体系逐步健全,这有效的保障了投资者权益。

本文将通过几个指标来剖析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投资者保护情况对比我国的股权结构一直是典型的二元结构,即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存。

大股东或国有股(非流通股)占支配地位非常普遍,股权高度集中以及非流通股独大导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极大的威胁。

2005年我国开始进行股改,非流通股东通过支付一定对价以取得上市流通权。

2006年下半年,股改基本完成,伴随着大小非的解禁,我国证券市场迎来了全流通的时代。

根据2006年浙江省银监局出具的投资者保护报告可见投资者权益在股改后得到了较大程度的保护,如图一所示。

图1股改前后股东权益保护状况对比资料来源:浙江省银监局(二)沪深a股流通股比例变化1993-2004年的十年间,一股独大现象显著异常,非流通股的平均份额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高达63.73%,而流通股的比例仅为36.27%。

2006年股改完成以后,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逐年提高。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之法律思考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之法律思考
2 . 强化证券监 管体制
关键词 : 中小投资者 ; 证券市场 ; 权益保护 ; 法律制度
( 一)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的现状 中小投资者即公众投资者 、 上市公 司的中小股东 。 是 因持股 比例比 较低 , 而在公 司内不能进行任何 实质性控制 的投资群体 。 在 证券市场 中, 上市公 司、 证券发行人 、 证 券公 司与专业 服务机 构居 于强势地位 , 而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则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 。 我国的证券法 , 从意识到中小投资者需要保护到 出台具体措施 。经历了一个从相 关法 律制度严重欠缺到相对完善的曲折过程 。1 9 9 2 年1 0 月。 国务院证券委 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告成立 。标志着证券市场 统一监管 体制逐步形成 。2 0 0 1 年 8月 1 6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 关 于上市公 司建 立独 立董事 制度 的指导意见》 , 将独 立董事 制度规 范化 。 相 对有效地 回 应了内部人控 制问题。2 0 0 2 年1 月1 5日, 最 高法院颁布 《 关于受理 证 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 开启 了 证 券民事赔偿诉讼 的大f - 3 。2 0 0 5 年4 月2 9日, 中国证监会 发布《 关 于 上市公 司股 权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 点工 作的正式启动, 它确认了流通股含权的预期, 理论上提升了流通股的投 资价 值 , 总体上保护 了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 。 2 0 0 6 年深交所 发布 的《 中 小企 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更是备受关注 。 目前我国法律 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分为宏观上原则性保护和微 观 制度层面保护 。 《 证券法 》 在原 则上规定 了” 三公” ( 公开 、 公平 、 公正 ) 、 自

论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

论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

中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1. 引言资本市场是一个重要的金融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机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者涌入资本市场。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力量不平衡,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容易面临各种风险和损失。

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任务。

2. 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意义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投资行为直接影响到市场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具有以下重要意义:2.1 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力量不平衡,从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这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个人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2.2 提升中小投资者的信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可以提升他们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当投资者感知到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时,他们更有可能积极参与市场,从而促进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和交易效率的增加。

2.3 降低金融风险中小投资者往往缺乏专业投资知识和经验,容易受到各种风险的侵害。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能够提供风险警示和风险揭示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降低金融风险。

3. 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状我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高度重视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监管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主要现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资本市场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投资权益和保护机制,从而有效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3.2 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包括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教育等。

这些制度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投诉渠道和投资者教育的机会,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市场风险和投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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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摘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证券市场的稳定必然要求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支持了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特别是对证券市场而言,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直接决定了证券市场的生存、发展和兴旺,而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来自于自身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

在我国,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尽管人数众多,但仍是证券市场的“弱势群体”,其利益常常受到侵害,因此,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对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基于中小投资者的现状,分析了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而探讨改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外部环境一、中小投资者的定义和特征一般来讲,投资者按照其在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的大小和对股价的实际控制能力的大小划分为机构投资者(或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小股东)。

本文所指的中小投资者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较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具有决定影响的投资者,二是在证券市场持有较少量流通股的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的特征主要有:一是持股数量少,占总股本的比例低;二是虽然享有股东权利,但有些权利单靠自身又很难实现;三是持股时间不确定,股东流动性大。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发展状况1990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直接参与证券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融资等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作为微观实体的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是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

但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

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和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其利益容易受到发起人大股东及其他内部人的侵害,而自身实力有限,组织松散难以实现有效的自我保护,因此需要对其权益予以特别的保护。

只有通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断吸引新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我国证券才能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一)从外部环境角度分析(1)股权结构过度集中,大股东掌握控制权。

我国的股权集中度高达60%左右,第一控股股东占接近40%。

我国上市公司前五位大股东的股权集中度水平也很高,几个主要指标都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

前五位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在50%—80%之间最为密集,平均为58.97%,比美国高出50%,比日本高出25%以上,比德国高出17%左右。

同时有数据表明,上市公司中有43%前五位股东实力分布极不均衡,首位大股东占绝对优势的公司占公司总数的62%。

股权高度集中,控制权市场基本不存在,人为的市场分割和政府作为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东使控股股东的利益几乎不会受到其他股东的监督和约束。

控股股东肆无忌惮地掠夺小股东而很少受到法律的惩罚,导致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的事件频频发生。

(2)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的中小投资者权益损害。

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正常规范、保障市场各个主体合法利益的基础,但我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

《证券法》实施以来,并没有在规范市场、惩治证券腐败方面起到明显的作用。

一是《证券法》本身存在缺失之处。

二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缺失使《证券法》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例如,《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于基于错误信息可能导致血本无归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对发行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显然过轻。

(3)信息披露不规范导致的中小投资者权益损害。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导致信息不对称、发布虚假不实信息、信息披露范围过小的现象时有发生,间接造成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损。

中小投资者缺乏有效的信息来源,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的信息大多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报表,然而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应当予以详细披露,但很多上市公司对此隐瞒不报,将中小投资者的基本知情权剥夺了,现今在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这一现象致使公众对来自正常渠道的信息披露缺乏信心,小道消息盛行,盲目跟庄,极易进入庄家圈套,造成相应的损失。

(4)证券公司的违规经营与监管机构监管不力。

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在走上规范之路,几经重组和调整,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越来越规范。

但证券公司违规现象仍普遍存在,如证劵公司没有做好尽职调查导致违规上市,泄露内部消息和暗箱操作行为等。

在中国很多的ipo造假案件中,证券公司(保荐机构)难辞其咎。

同时由于于缺乏专业的监管队伍和有效的监管工具,监管部门对一些违规证券活动很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

而且对于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往往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惩处力度不大,无法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香港证监会的做法。

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上市保荐机构兆丰资本做出的处罚包括:撤销牌照,禁止其再为公司融资提供保荐意见,并罚款4200万港元。

只有这样严厉的处罚才能让证券公布公司做到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从投资者自身的角度分析(1)投资理念不成熟。

我国证券市场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投资者高度分散,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中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具有较强的从众心理,他们在考虑信息成本后,更愿意追随股市的“领导者”,直接模仿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从而形成了中小投资者的“羊群行为”,他们更多的追求短期利益,较少关注上市公司的长期绩效,助长了市场的投机气氛。

我国中小投资者的投机心理使得他们无法成为股市真正的投资者,相应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2)绝对投资额小,相对投资额大。

我国中小投资者多数没有合理地分配收入,除日常开支外,包括应急用的银行储蓄、固定利率的国债等方面的资金,都有可能被挪去炒股。

所以相对投资额大,有的甚至举债炒股,这必然使他们产生尽快取得股市收益的投机想法,进而干扰上市公司决策层的决策意向,增加了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的机会。

(3)股东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的中小投资者通常把股票投资简单地看作成“低买高卖”的过程,并未意识到投资后自己也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他们忽略了本应享受到的股东权利。

一旦他们的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选择用脚投票,“割肉”离场,而不会选择找上市公司维权。

中小投资者即使有意维权,也只能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进行起诉。

基于复杂程序及费用方面的考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选择沉默。

(4)心理因素。

中小投资者更加容易受到各种心理行为偏差的影响。

比如,行为金融学告诉我们:投资者往往是“损失厌恶”的。

中小投资者在面临手中股票上涨的过程中,通常会卖出股票以确认收益。

但在股票下降过程中,往往不愿意看到潜在损失变成实际损失而选择继续持有,更有甚者会再加大投入,最终导致巨额亏损。

再如,中小投资者买入某只股票后,只愿意去寻找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忽略那些不利的信息,导致没有对新的信息作出及时的判断而导致没有作出最优的选择。

四、改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对策(1)加强法律建设。

全面有效的法律系统是维持市场秩序、保持市场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首先,在已有的立法方面,对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客户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做出具体的规定。

对于虚假陈述等常见的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以遏制侵害的再次发生。

第二,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在打击惩处违法主体的同时,对受侵害的投资者进行赔偿救济也是极其重要的。

第三,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专门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或投资者保护条例,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2)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只有加强信息的披露,保证投资者在决策时获取有用的信息,才能监督经理人员,促使其更好地履行受托责任,更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上市公司应每个月都披露公司股权分布结构和变化,使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有效的获得和大股东对称的信息,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使上市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牢固树立起对单位会计责任负责的风险意识,建立起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的理念,从根本上治理虚假会计信息。

(3)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

加强证券市场监督,是遏制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

首先,监管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第二,加强证券监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第三,加强市场监督,要做好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第四,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相对比较及时、全面、灵活,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掌握证券市场的动向,采取及时的行动。

(4)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制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从制度上禁止直接干预公司经营决策及日常生产活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资产重组、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贷款担保、占用公司资金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进一步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法律规则,大力推进市场化的并购重组,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同时,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三会运作,提高董事会运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提高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通过完善网络投票制度,鼓励中小股东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管理。

(5)加强中小投资者教育,提高其维权意识。

可以通过证券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心理因素等多方面的教育和辅导,促使中小投资者树立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

这样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用正确的心态参与证券市场,同时提高中小投资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这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总之,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尊重这个弱势群体的权利,需要我们全社会各个市场主体的努力,这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1]郑梅娟.浅谈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j].现代商业,2010,(32).[2]康晓红.浅论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自我保护[j].北方经济,2011,(6).[3]张涛.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j].时代经贸,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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