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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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50条

证券法第50条

证券法第50条
证券法第50条规定了关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容。

具体
规定如下:
一、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保护证券投资者的知情权,要求相关证券市场和市场参与主体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参与权,规定证券投资者享有自由买卖证券的权利,并保护其依法行使投票权和股东权益。

四、保护证券投资者的财产权,要求证券市场和市场参与主体保护证券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并依法进行风险管理。

五、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投诉权,确保证券投资者有权提出投诉,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六、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救济权,要求相关证券市场和市场参与主体设立投资者救济机构,为证券投资者提供合理、及时的投诉处理和赔偿救济。

七、其他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规定。

总之,证券法第50条旨在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各项权益,维护
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27日公布)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27日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

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

小议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小议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小议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投资已经成为了众多人的一种收入来源或者是财富管理方式,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涌入市场,希望通过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努力赚取更多的收益。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金融行业的复杂化,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就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法律法规、信息公开、自身防范措施等四个方面,简述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有时候也会出现亏损的情况。

很多中小投资者容易抱有侥幸心理,盲目跟风、听信谣言,进行盲目的投资活动,忽视了个人的实际经济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并没有对投资项目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评估。

这样容易遭受信托、基金、股票等投资品种的投资风险,从而限制了中小投资者的发展。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在投资之前需要了解投资的风险性,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选择和判断。

理性的投资行为,需要在风险管理方面下功夫,注重资产配置,分散风险。

要防止盲目跟风,更要认真掌握信息,采取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保障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基础。

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股票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已经日趋完善,股市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得到了认真的关注。

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等,约束市场规则,在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同时,中小投资者还可以通过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重点反映了市场的公开透明和公正规范。

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信息公开,了解上市公司的业绩、管理和治理状况,对于所有的实体分类信息和报告,中小投资者可以自行获取相应的内容,在整体市场的情况下,对股票、基金等的跟踪也影响着投资者的选择和下单意识。

在价值投资和股票投资的过程中,中小投资人此时是否理性决策,需要注意保持关注,及时了解市场的动态调整和互动投资的风险,才能降低投资风险,减少交易损失。

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是保障证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是保护市场公正、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制度设计、实施和监督三个方面探讨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和实践。

一、制度设计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完善法律制度。

应该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制定更加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明确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和威慑力。

2.建立有效的监管机构。

应该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负责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增加服务渠道。

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金融服务和咨询渠道的建设,提高投资者的表达和沟通渠道,让投资者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地参与市场。

二、实施和监督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强化监管执法。

应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

2.加强宣传和教育。

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宣传,让更多的投资者了解和参与到权益保护工作中来。

3.建立投诉机制。

应该建立专门的投诉机制,接收投资者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和解决投资者的问题,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信息共享。

应该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让投资者能够更加及时地了解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提高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和决策能力。

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需要制定具体的措施来推动实施。

在实践中,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提高宣传和教育水平,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投诉机制,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从而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证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

证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

Hale Waihona Puke 人的风险意 识。第 3 5条 规 定 的 发 行 行 为 没 有 完 成 发 行 计 划 的 7% 即为 发 行 失 败 , 取 的 是 绝 对 多 数 标 准 , 时 从 保 护 投 资者 的 0 采 同 角 度 规 定 , 行 人 应 当 按 照 发 行 价 并 加 算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返 还 发 股 票 认 购 人 , 低 了投 资 风 险 。 降
证 券 法 : 小 股 东 权 益 保 护 法 中
李 慧 ( 中 师 范 大 学政 法 学 院 华
【 摘 要】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权 益 不 仅 是 证 券 法 的 立 法 宗 旨 , 是 我 国 保 也 整 体 市 场 经 济 立 法 的 宗 旨 。 而 在 投 资 者 中 , 小 股 东权 益 的 保 护 是 毋 中 庸 置 疑 的 重 点 。证 券 法 的 修 改 给 中 小 股 东 带 来 了福 音 , 部 直 接 调 整 这 资 本 市 场 的 法 律 的 修 改 增 加 了许 多 科 学 的 制 度 与 原 则 , 如 保 荐 人 制 例 度 、 股 东的诚信 义务 、 行 失败 制度 、 券投 资者保 护基金 、 大 发 证 归入 权 机
近 年 来 , 着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超 常 规 发 展 投 资 人 的 队 伍 不 断 随 扩大 , 中, 其 中小 投 资 者 占绝 大 多 数 。他 们 缺 少 必 要 的 资 金 , 有 没 证 券 投 资 经 验 , 于 对 证 券 市 场 发 展 的预 期 , 自己 多年 的 积 蓄 投 处 将 资 于证 券市 场 , 望 保 值 增 值 , 中获 取 合 理 的收 益 。他 们 处 于 弱 期 从 势 地位 , 却 为 我 国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做 出 了 巨 大 的 贡 献 。而 我 国 但 证 券 市 场 的 建立 起 步 晚 , 国外 成 熟 市 场 比 , 构 还 不 完 整 市 场 投 与 结 机 性 强 , 市 公 司 的控 股 股 东 掏 空 上 市 公 司 和证 券 公 司非 法 挪 用 上 客 户保 证 金 的情 况 很 普 遍 。历 史 和 实 践 证 明 , 券 市 场 要 发 展 , 证 必 须取 信 于投 资者 , 须 切 实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为 此 , 证 券 必 新 法 做 了 一 定 的 修 改 与 创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试析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试析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2 1 证券 市场 功能 的逐 渐转 变 .
1 《 ) 公司法》 《 、 证券法》 的修订 , 正在逐渐增 加 保 护 中小 投资 者权 益 内容 。根据 国际公 司立法 通
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经济转轨时期 , 显示 出强烈 的行政 主导 下强 制性 制度 变迁 特征 。先 前行 政 赋予 中 国证 券市 场太 多 政 治 功 能 , 因此 我 国证 券 市 场 建
在股权分置改革前 , 中国资本市场先 为国企改 革服 务 , 为 国企脱 困服 务 , 国法律 制度 的安 排显 后 我 得过于刚性 , 具有很强的管理性特征 , 但在投资者保 护方面难有作为。全流通蕴藏着各种利益的冲突和 法 律 困境 , 同时 也 蕴藏 着 新 规 则 产 生 的契 机 。为 了 能顺利 地进 行股 权 分 置 改革 , 国资 本 市场 法 律 体 我 系建设 已经 进 入 了一 个 崭 新 的 阶段 。 主要 表 现 如
立 的初 衷之 一就 是 为 国 有企 业 转 换 经 营 机 制 , 现 实 筹 资 的多元 化 提供融 资渠 道 。 由于证券 市 场 中确 立 以“ 资 ” 非 以“ 筹 而 投资 回报 ” 为初 始 定位 , 作 中小 投
东提供平等权利。我国修订后的新《 公司法》 12 第 0 条 补充 了该 方面 的规 定 。同时 , 《 司法 》 次 引 新 公 首
的变化为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 护提供 了有 利条件 , 同时也 存在股 权结 构仍很 集 中、 假信 息更为严 重等 问 虚 题 。文章分析 了这些 问题 , 并提 出了保护 中小投资者 的具体措施 。 关键词 : 证券市场 ; 中小投资者 ; 益保 护 权
中图分类号 :8 0 9 F3.1 文 献标 识码 : C 文章编号 :0 5 2 9 (0 2 O .0 9 0 10 — 7 8 2 1 ) 1 0 7 — 3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浅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摘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证券市场的稳定必然要求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支持了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特别是对证券市场而言,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直接决定了证券市场的生存、发展和兴旺,而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来自于自身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

在我国,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尽管人数众多,但仍是证券市场的“弱势群体”,其利益常常受到侵害,因此,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对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基于中小投资者的现状,分析了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而探讨改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外部环境一、中小投资者的定义和特征一般来讲,投资者按照其在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的大小和对股价的实际控制能力的大小划分为机构投资者(或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小股东)。

本文所指的中小投资者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较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具有决定影响的投资者,二是在证券市场持有较少量流通股的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的特征主要有:一是持股数量少,占总股本的比例低;二是虽然享有股东权利,但有些权利单靠自身又很难实现;三是持股时间不确定,股东流动性大。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发展状况1990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直接参与证券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融资等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作为微观实体的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是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

但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

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和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其利益容易受到发起人大股东及其他内部人的侵害,而自身实力有限,组织松散难以实现有效的自我保护,因此需要对其权益予以特别的保护。

只有通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断吸引新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我国证券才能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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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探讨摘要: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最核心的要素,其中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然而仅仅靠市场是无法维持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的,因此必须依靠法律的健全和完善,通过有效的证券监管和控制,才能全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年的发展逐渐成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证券市场已成为广大民众的主要投资场所,也被投资者视为财富的一个重要来源。

然而,在证券市场数量占绝对优势的中小投资者竟成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受不到应有的保护,投资得不到合理回报,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我国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现状
1.市场“扩容”过快,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

相对国外市场,我国证券市场“扩容”节奏明显过快。

美国股市扩容到800只股票,整整用了100年时间,平均每年8 只;香港股市扩容到800 只股票,也用了33年,平均每年24只。

而中国股市扩容到800只股票和1200只股票,分别只用了8年和10年,平均每年100只。

这种过度的融资规模,必然增加投资风险,危害投资者利益,例如
2008年1月21日,中国平安计划再融资1600亿元,更是成为a股大跌的导火索。

盲目无节制的大规模融资无疑竭泽而渔,供求严重失衡,引起市场激烈震荡,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

2.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中小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只能通过公开媒体和上市公司报表了解公司,而我国的上市公司有许多靠包装上市,以“圈钱”为目的,弄虚作假,隐瞒真实信息或信息模糊不清,投资者难以判断。

现今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导致公众对正常渠道信息缺乏信心,小道消息盛行,助长了市场投机性,盲目跟庄,极易进入庄家圈套,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3.中小投资者表决权难以实现。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很容易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合法操纵股东大会,使股东大会从一个民主投票决策机构变为大股东的利益工具,中小投资者无力与其抗衡,没有话语权。

4.中小投资者无法通过分红获得经济增长收益。

据和讯网发布的上市公司历年分红调查显示:截至2009年3月底,沪深股市有496家上市公司已经连续三年以上不分红,连续9年不分红的公司有107家;连续10年不分红的上市公司有85 家。

上市公司不分红或少分红,迫使投资者只能通过反复交易来获取差价,一部分不分红的公司助长了整个市场的“投机氛围”,从而使得股票市场投机盛行,加剧了市场的波动。

5.中小投资者维权难以实现。

我国目前的司法程序和诉讼机制,
缺乏相应的民事证券机制,更无赔偿标准和执行标准,对证券违规只是以行政手段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无法保证。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
1.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有力的工具。

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民法》等法律及一些法规虽规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索赔,但缺乏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大。

如损失范围的划定、赔偿金额的计算、举证责任等,法律上都没有划定。

例如《证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公司法》第127 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然而现有法律仅原则确立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缺乏对中小投资者这些弱势群体权利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所以股权平等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要真正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法律制度应在这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

2.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1)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信息,使投资者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判断,为投资者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

(2)建立信息问询机制。

通过建立信息问询让公司经营状况透明,提高市场效率,降低虚假信息的效用。

(3)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机制。

目前低力度的处罚手段,不能有效的增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也不能起到处罚的威慑力。

因此,增加公开谴责的处罚,是增加处罚有效性、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3.建立完善的证券监督体系。

证券监督体系是对法律体系的有效补充,首先,证券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的独立性。

监管部门根据法律维护市场规则,既独立于行政体系,又独立于监管对象,使其能达到较高的监管标准和监管透明度。

其次,建立激励措施,汇集外部市场多方力量,共同监督,减少侵害现象的发生。

再次,加强对证券监管者的监督,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形成社会公众对监管行为的有效监督、评价和及时反馈。

4.建立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司法救治制度。

建立证券诉讼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诉权,使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够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我国法律条文中对投资者诉讼权规定很不完善,具体规定较少,使投资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面临着法律上的无助。

因此,在我国建立投资者知情权、交易权、分配权、参与权、监督权等诉权的法律体系,在投资者受到侵害后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使其受损利益得到补救。

5.建立中小投资者保险法律制度。

建立金融体系内部投资保险机构,是降低中小投资者投资风险的手段,例如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证券公司向保险机构投保,当公司出现危机或倒闭破产时,由保险公司向投资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弥补一定损失。

总之,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核心,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各种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机制和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季霖.证券市场应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j].理论界,2007,3.
[2]徐芳.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财会研究,2011,9.
[3]李勇.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1.
[4]未修修.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j].经济与法,2009,1.
作者简介:赵越,复旦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从事经济法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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