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解决之策- 各地代表性的逾期未认证专用发票的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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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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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该文件很简短,但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则做了内涵性解释,笔者试结合40号公告,对增值税直接收款方式进行讨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该条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则规定了不同的模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况,是对本条款的具体解释;第二层含义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应当即时纳税,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扣税凭证,在现行以票抵税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许上游企业开具发票而不确认销项,下游企业却凭票进行抵扣,增值税链条就会断绝,从这个意义上,条例第19条特案规定,先开发票的必须要即时缴纳税款,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与开具发票的时间二者是孰早的原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对三种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具体进行了确定:
第一种方式:直接收款模式。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种方式:赊销收款模式。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财税法规解读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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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判别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税法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中,现行的法律并未对此进行详细的判别,依旧需要专业办税人员的经验进行判断。

一、价格明显偏低合规界限
价格明显偏低是以上主题的要素或事实之一。

市场交易价格是由非关联第三方之间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同时也被认为是公允价格。

在市场环境中非关联第三方间交易被认为是公允的,因为市场环境中企业都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其不会将自身利益无条件让渡他人。

价格明显偏低出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
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简说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简说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简说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工作结束后, 我局针对各地反映的政策问题进行了汇总并提交总局有关司,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适用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关于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征税问题城乡用电同价后,部分地区在目录电价以内,根据城乡全部用电量征收农村电网维护费,虽然征收的对象扩大了,但征收的总量没有扩大,依然保持原有的收入基数,并且征收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作为专款专用,符合财税字[1998]47号文件的政策目标,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铁塔、线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铁塔、线杆属专用设备类别中的输电线路,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分类规定为标准)(三)关于窃电罚款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窃电罚款是供电企业依据供电合同,向窃电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性质的款项,应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因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属于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增值税条例规定不是在购买时而是向购买方,只要购买关系成立,什么时间收都是价外费用)(四)关于电表改造工程材料进项的处理电力企业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中,如按照规定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其电表、表箱、开关等材料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主要看设备的使用在哪里,如是作为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则转出)(五)关于电量互抵缴税的问题电网公司和小水电等纳税人应按照各自实际销售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不能按互相抵减后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

纳税人可以就该部分销售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对方抵扣。

(收入应该按还原法计税,不得相互冲销,与会计准则债务债务核算原则一致)(六)关于专用间隔费和电能表收费的征税问题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操作要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操作要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操作要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入全面改进阶段,为进一步明晰征管规定,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改革试点平稳运行,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以下简称69号公告),本文对公告操作要点作简要解析,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境外提供建筑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文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注意事项1.只要施工地点在境外,无论服务提供方是总承包方还是分包方,均免征增值税;2.不考虑服务接收方在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服务接收方是单位还是个人;3.不考虑收入在境外支付还是境内支付;4.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二)备案资料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2.跨境建筑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纳税人无法提供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3.建筑服务提供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或其他证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案时间1.施工企业应于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2.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情况有变,但变化不影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二、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根据36号文与29号公告,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工程建设质保金的税会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工程建设质保金的税会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工程建设质保金的税会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一、「质保金」及基本规定「质保金」又称「保证金」或「保修金」,是工程建设领域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通常为结算总价的5%左右),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从业务实质上看,「质保金」属于施工企业的债权,通常在在应收账款中反映。

由于其返还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又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范的范畴。

从业务循环上看,「质保金」发生于工程最终结算环节,终止于到期返还或履行保修义务。

二、「质保金」发生时的税会处理第一种情形,发生时点及返还时点均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此类「质保金」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无论到期是否实际收到款项,均应在2016年4月所属期申报缴纳对应的营业税。

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种情形,发生时点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返还时点在2016年5月1日之后。

如施工企业已向甲方开具营业税发票,则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应在430前申报缴纳营业税;否则,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45条的规定,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质保金」到期的税会处理「质保金」到期的处理,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质保金」到期,未发生保修义务,全额收回的,施工企业应以质保金全额为销售额,根据所选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相关政策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思成笔记:这边列举了10个二级科目,是二级科目哦,而不是三级科目的设置。

1)对比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2)对比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如下正列举科目: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这边实际上也在说明,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进项税是购买者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是一种代收代付的核算形式,才会体现价外税的特点,而不经过利润表。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思成笔记:替代了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为增值税差额计征而设,例如旅游服务。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如小微企业的减免,这边需要注意所得税口径与增值税口径小微企业不一样呦。

进料深加工结转的“免、抵、退”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进料深加工结转的“免、抵、退”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进料深加工结转的“免、抵、退”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进料深加工结转作为加工贸易的一种流通方式,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延长国内价值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国内就业机会,促进地方外贸经济的发展。

但目前的税收政策,对国内结转视同内销照章征税,制约了这种贸易方式的发展。

如何改革完善进料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政策,一直是税务部门和广大出口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

一、现行进料深加工结转政策管理存在的问题
进料深加工结转是指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将进口免税料件加工的产品(半成品)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即从进口原料生产到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口的多个企业连锁结转。

但是,目前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所执行政策尺度不一、优惠不平衡的状态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政策执行各异
据了解,海关目前实行的进料深加工结转政策,主要是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在江苏昆山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进行深加工结转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函[2002]3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署税[1999]6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64号)的管理规定,对进料深加工转出企业(上游企业)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中间的业务结转环节不作为海关的出口统计,在转入企业(下游企业)取得料件时,海关视同进口料件予以保税监管。

税务部门进料深加工结转的现行税收政策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胡先明在线解读35号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胡先明在线解读35号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胡先明在线解读35号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

10月3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举行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胡先明以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做好出口退(免)税放管服为主题,与网友沟通交流。

胡先明重点解读了35号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本报记者整理了在线访谈的主要内容,以飨读者。

问:35号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生产货物并出口,需要报关、代办退税业务的,由专业公司提供;需要贷款的,由银行机构提供。

2014年出现了由一家机构提供报关、退税、贷款等业务的情形,即所谓的外贸综合服务的新业态。

为适应这一新业态发展的需要,2014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将这种行为视同自营,即将综服企业视为一般的外贸企业,所代理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通过开具增值税发票实现交易,作为综服企业的进项,由综服企业办理退税。

这一规定满足了综服企业经营的条件,在综服企业发展初期,为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执行中,13号公告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货物是由生产企业出口的,综服企业实际上只负责代办手续,但发生出口骗税行为时,综服企业却要承担骗税的主体责任,而生产企业则不承担任何骗税相关责任,这导致了法律责任的错位。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谁出口、谁退税、谁主责的原则,对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根据其业务实质,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并要求适用这一退税办法的综服企业,须符合综服企业的定义,且内部建立有较为完善的出口退税风险管控机制并向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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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有解决之策? 各地代表性的逾期未认证专用发票的处理-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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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理解,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是没有认证的,在认证期内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为这个时间系统中才有信息显示,不然超过了180天(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180日已调整为360日),除了依照特别原因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重新得到认证确认外,47号公告之前没有办法补救的,其结果是认证不了,也开具不了红字换开,只能当作一般的发票计入成本费用了。

但是现在却有新的意见供大家参照,到底是按规定超期重新得到认证为解决之路申请,还是按红字开具再取得兰字为突破之策,值得我们的的征管部门明确,或者堵漏!
逾期未认证发票的处理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厦门国税
【办税关注】增值税发票开具红字有何规定?9月1日 2016.9.1
(二)超过认证期180天,系统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企业发生开具红字情形的,系统中可以开具。

第三只眼:原来在系统中是无法实现超过认证期180天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此举可以破解了180天未认证处理的曲线解决方式(注意要满足一些情形,这个可能有编的了),但是这种方式如果如此轻易破解,我们的180天期限是不是被废止了武功呢?当然虽然可能当下的金三系统能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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