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与2014版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与2014版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与2014版新旧对比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

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 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
管理。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
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
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
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
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
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
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 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
2002版、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照表

2002、2014版《安全生产法》对照表2002版(红色加粗部分为删除的内容)2014版(红色加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各版本变化

安全生产法各版本变化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安全生产法也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需要。
以下是安全生产法各个版本的变化的一些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1982年版):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目的是明确企业和劳动者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该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加强了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
《安全生产法》(2002年版):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安全生产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2002年版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
该法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矿山安全等领域的监管和管理,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了对安全生产技术和设施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最新修订版本,也是对前两个版本的一次全面修订和完善。
该法增加了对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等内容的规定,强调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增加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此外,该法还完善了对安全生产主体的分类管理,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和矿山等特定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通过对以上各个版本的安全生产法进行比较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安全生产法方面的立法思路和重点逐渐发生了变化。
由最初的简单强调责任分明和技术管理,到后来逐步增加对特定行业和特定要素的监管和管理,再到最新修订版的强调信息公开和责任落实,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规范逐渐趋于完善和细化。
这一过程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完善,也可以看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安全生产问题逐步凸显。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变化,既反映了社会发展对安全生产法律的需求,也为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法律保障。
[整理]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整理]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65015faaaa00b52acec7ca39.png)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
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
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 人民政府规定。
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
-------------
修正前
修正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依照本法和国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
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 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
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 规、规章、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
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
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
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产科学技术研究和,促进安全生产先进适
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发展安全产业,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 件、预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
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处罚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涉及经济处罚的部分条款)
新安法较旧安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
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
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修正前后对照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历次版本

安全生产法历次版本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本法律,旨在保障国家、社会、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历次版本的安全生产法进行简要介绍,并总结各个版本的主要特点。
第一次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法)》(1981年)该版本的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大陆自1950年代起第一部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安全教育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这一版本的法律框架为后续版本的修订提供了基础。
第二次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1993年)1993年的修正案首次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管理制度并增加了事故处理措施。
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第三次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02年)2002年的修正案进一步强调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责任,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的层级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
同时,修订案还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和农业生产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第四次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14年)2014年的修正案在对第三次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完善。
修订后的法律重点关注重特大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更加注重对行政执法和监管力度的强化,同时增加了对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
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18年)2018年的修正案对之前版本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了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增加了对互联网、新能源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中国的安全生产法逐步完善和发展。
各个版本的修订主要集中在安全管理、事故预防、责任追究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法律不断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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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与2014版新旧对比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