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新旧《安全生产法》草案对照表

新旧《安全生产法》草案对照表修正前〔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正后〔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第一章总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连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件,确保安全生产。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证的权益,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证的权益,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
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使生产经营 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
第七条
员,不得上岗作业。
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
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设计,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第二十八条 矿山、冶金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
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
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全版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全版(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20__ 年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 20__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修正前(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正后(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第壹章总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壹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运营活劢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运营活劢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和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仸,建立生产运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仸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仸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新安全生产法前后对照表

新安全生产法前后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注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第十一条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3
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增强全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法律、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第十二条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政法规和章程,发挥自律作用,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九条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部门依照本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领域内对有关行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督管理;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安行业、领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第五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第六条并应当依法履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 表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版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修改条款
完善了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强 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责,明确各级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 工作负责
完善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增加 了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等重 点领域的安全管理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的未来发展
强调预防为主:加大对安全 生产预防措施的投入,降低 事故发生的风险。
绿色发展:强化环保意识, 推动企业实现绿色生产,促
进可持续发展。
智能化监管:利用大数据、 物联网等技术提升监管效率 和准确性。
国际化接轨:借鉴国际先进 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提高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政府支持:各级政府将加大对新安全生产 法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企业的安全意 识和安全水平。
企业参与:企业将积极响应新安全生产法 的推广,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 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将加强对新安全生 产法的监督,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保障员工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
国际合作:我国将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 作,借鉴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和技术,不断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
修改内容
完善了安全生产 方针和机制
强化了企业主体 责任和政府监管 责任
增加了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要求
完善了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
修改亮点
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体制 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
实施时间 2021年9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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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决。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 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 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中蓝色及红色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容、黑框容为心法 删除容)
修正前
第一章 总 则
修正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
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 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
生产。
生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施综合监督管理。
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责围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责围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定,在各自的职责围对有关的安全生产 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围对有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 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
本法。
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领域从事生产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领域从事生产经 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 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 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 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 监督。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
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
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
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
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 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 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 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 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 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全生产工作实施 依照本法,对全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
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
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 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
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有效实施;
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 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
管理职责。
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 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
预防为主的方针。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
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 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 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提高职工 的安全生产意识。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 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 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 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