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安全生产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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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2014-9-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壹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壹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且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运营规模较小的,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二倍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且处十万元之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和生产运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旧版安全生产法对比

新旧版安全生产法对比

新旧版安全生产法对比新旧版安全生产法对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法律目的和立法宗旨对比新版安全生产法在立法宗旨上具有明显的进步性和适应性,强调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及其他事故的发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安全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总体目标。

相比之下,旧版安全生产法没有明确的立法宗旨,缺乏整体性和指导性。

二、法律适用范围对比新版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还涵盖了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非营利组织等非法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等从业人员。

而旧版安全生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能覆盖所有的安全生产主体。

三、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对比新版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主体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对各类主体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

特别是对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旧版安全生产法对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对主体责任的要求相对模糊。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比新版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类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制度等各项内容,并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措施执行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而旧版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

五、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对比新版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要求,要求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对事故发生后的调查、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

旧版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没有详细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不够严格。

综上所述,新旧版安全生产法在法律目的和立法宗旨、法律适用范围、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该法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取代了1984年的《安全生产法》。

下面是新旧《安全生产法》的对照表:1.法律适用范围旧法: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新法:适用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者的安全保障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旧法: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有安全生产责任。

新法:强调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安全生产许可证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管理。

新法: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安全生产标准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新法:规定相应的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应急救援体系旧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的义务。

新法: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升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能力。

6.安全生产监管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监管机构和相关监管职责。

新法: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相关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旧法:没有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新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并制定相应的事故处理程序,保障事故信息的及时、准确和透明。

8.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旧法:没有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

新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罚。

9.法律责任旧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只有行政处罚。

新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通过对比新旧《安全生产法》可以看出,新法在诸多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完善了相关制度和措施,提升了安全生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安全生产新旧安全生产法格对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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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新旧安全生产法格对比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产安全越来越重视,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下面将对比新旧安全生产法,探讨其差异和改进之处。

新旧安全生产法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适用范围:新安全生产法相比旧安全生产法,在法律适用范围上做了明确的规定。

旧安全生产法在适用范围上较为笼统,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业、企业应遵守该法律。

而新安全生产法则对适用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必须遵守该法律的行业和单位,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等。

2. 法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强。

旧安全生产法对于违法者的处罚相对较轻,只是以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者没有更严厉的惩罚措施。

而新安全生产法在惩罚措施上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对严重违法者的刑事处罚,并增加了责任主体的执法监管责任。

3.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新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上进行了改进。

旧安全生产法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为企业提供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指导。

而新安全生产法则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提供了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

综上所述,新安全生产法相比旧安全生产法在法律适用范围、法律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并建立了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这些改进都旨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然而,也需要注意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执行力度和执法标准不均等,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培养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保障安全生产,创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新旧安全生产法的对比反映出社会对生产安全的重视程度的提高,也为我们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供了机会。

旧安全生产法在其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适用范围的模糊、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以及缺乏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等。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亮点解析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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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亮点解析在这里《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亮点解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监管和保障,我国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了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对原有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对新旧两个版本的《安全生产法》进行对比,并解析其亮点。

一、新旧版本对比1. 法律体系:新《安全生产法》在法律体系上进行了重构,将原来的《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合并为一部法律,统一了法律适用范围和规定。

2. 法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大,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情节,提高了违法成本。

3. 安全生产组织: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要求,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4. 安全生产设施: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各类设施的功能和使用要求。

5. 安全生产监管: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进行了创新,引入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模式,提高了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亮点解析1. 法律体系的重构:新《安全生产法》将原来分散在多个法律中的规定进行了整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使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更加系统和完备。

2. 处罚力度的加大:新《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大,从而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

3.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新《安全生产法》强调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性,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

4. 安全生产设施的规范: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确保了安全生产设施的功能和使用效果。

5. 监管模式的创新:新《安全生产法》引入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模式,提高了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手段。

2021版新《安全生产法》与旧《安全生产法》对比

2021版新《安全生产法》与旧《安全生产法》对比

2021版新《安全生产法》与旧《安全生产法》对比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相比旧版《安全生产法》,新版《安全生产法》在第三条中强调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并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置于首位,同时强调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性。

在第四条中,新版《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新版《安全生产法》还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安全生产要求。

在第五条中,新版《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在第八条中,新版《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协调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安全,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同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处罚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处罚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涉及经济处罚的部分条款)
新安法较旧安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

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

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修正前后对照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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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1、新安全生产法和老安全生产有什么不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突出了如下重点:一.新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A. 新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B. 新法规定了受到安全刑罚处理或撤职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担任企业负责人C. 新法对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原法规的“限期改正”要求变更为“限期改正,可处罚款”,依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即可处罚,额度在5-20万之间D. 更清晰的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的责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确清晰E. 将原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底线删除,意味着任何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都将追究刑事责任二.新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A. 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B. 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C. 新法准确的定义了安全管理人员的7条职责,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有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D. 新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将可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甚至追究法律责任三.新法突出强调了培训教育的要求A.新法增加了15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教育合格不得上岗作业B.未按照要求培训或者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C.明确了对新员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要求D.明确了开展培训的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E.明确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四.新法更强调对安全预防的要求A. 强调了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B. 明确了对安全投入专项专用的要求,对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C. 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D. 新法规定了安全管理机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的职能和责任并授予监督和处罚权E. 政府部门对安全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更直接,除罚款追责外,还可联合供电部门直接采取停止供电的处罚措施F. 新法中9次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检测、实施和演练等要求,并对违反应急预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五.对其它的安全生产问题和管理手段进行了明确A.明确了劳务派遣工同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相同B.对出租、承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C.将原法的“工伤社会保险”修订为“工伤保险”,意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企业和政府的赔付压力D.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和通报机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和成长产生重大影响2、新老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机构有哪些要求上的区别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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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
❖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 ❖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 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
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 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
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 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 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
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 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
❖ 第十二条 (新增)
❖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 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 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 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
❖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 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 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 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 2002.6.29第九届全国 ❖ 2014.8.31第十二届全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2.11.1施行
2014.12.1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 ❖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防止
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 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
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 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理。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 ❖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全事故,保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
发展,制定本法。
会持续健康发展,制
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
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单位(以
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
订。
订。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
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 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
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业标准。
标准。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 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和安全生产 知识的宣传,提高职 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 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和安全生产 知识的宣传,提高职 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 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 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方面的义务。
❖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 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 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 权益。
❖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 工作进行监督。
❖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 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 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 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 意见。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
❖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
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 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 机制。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
当加强对安全生产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
工作的领导,支持、 乡规划相衔接。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
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
的安全生产,适用本
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法;有关法律、行政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
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路交通安全、铁路交
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通安全、水上交通安
全、水上交通安全、
全、民用航空安全另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定。
督管理职责。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 大问题。
理中存在的重大问 ❖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题应当及时予以协 调、解决。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
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建立、健全安
管理,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完
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
善安全生产条件,确
生产规章制度,改善
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条件,推进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
❖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 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 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方面的义务。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 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管理。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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