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
#附录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1)

附录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人员,不得参加会计技术资格测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民人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六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和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和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测试制度。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测试。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测试。
第八条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测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测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安全、可靠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主体三、资格申请和审核1.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申请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由专业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程序包括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初审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要求的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可以进入复审阶段,进行进一步的综合评估。
审核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四、考试和评定1.笔试: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后,需要参加一次会计从业资格笔试。
笔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基础知识、会计法规、会计准则等相关内容。
2.口试:笔试合格的申请人需要参加一次会计从业资格口试。
口试内容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会计实操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方面。
3.综合评定:会计从业资格综合评定是根据笔试成绩、口试成绩、职业经历、职业培训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结果按照合格和不合格分为两类,评定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五、资格证书和注册1.资格证书:通过考试和评定合格的申请人将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格式和样式由主管部门确定。
2.注册登记:申请人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包括个人信息登记和执业单位信息登记。
注册登记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六、职业行为规范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履行职业责任,保护客户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与会计工作无关的营利性活动,不得接受与工作无关的任何利益。
七、职业发展和管理1.进修与培训:会计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定期参加相关进修和培训,更新知识,适应社会变化和职业发展的需求。
2.评价和考核:会计人员应接受定期的职业评价和考核,以评估个人绩效和发展方向,并对职业发展做出相应的规划。
3.资格延续: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需定期进行延续。
最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最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出纳;(三)稽核;(四)资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令第26号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其施行时间是(2005年3月1日)。
2006年1月1日 2005年2月1日 2005年7月1日2005年3月1日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工作和活动会受到一些影响,如(不得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
不得从事管理工作不得从事咨询工作不得考取会计专业学历不得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部门是(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家教育部国务院财政部门各地区的财政部门国家商务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其有效范围是(全国)。
全国持证人所在市持证人所在单位持证人所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各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各县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各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无需更正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忽略错误在15日内更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共14位,其中,第1~6位是(行政区划编码部分)。
地区(部门)分段管理码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编号行政区划编码部分从业资格证书顺序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需要延长审查时间重新考试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接受该决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和(会计基础)。
会计基础管理会计财务管理中级财务会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报财政部备案进行公示报教育部备案销毁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可免试两科的前提条件是: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00002)

(十)会计电算化;(十一)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各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建立本部门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库,归集上报会计人员注册登记资料和变更事项。
第七条各部门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原所在部门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现所在部门负责。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八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九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和理财学。
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第十二条国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考试考务规则;(二)公布考试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三)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组织实施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阅卷等相关考务工作;(四)落实考场和考务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纪律;(五)考试结束后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报财政部备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会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考核、颁发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第五条申请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国家规定的会计专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专业工作经历;(四)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会计专业学历要求:(一)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或者高等职业学校会计专业毕业证书;(二)具有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第七条会计专业工作经历要求:(一)具有会计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二)在会计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三)接受过会计业务培训,具备会计业务能力。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第九条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一)会计基础;(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十条中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一)中级会计实务;(二)财务管理;(三)经济法。
第十一条高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一)高级会计实务;(二)财务管理;(三)经济法。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第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法定凭证。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或者销毁。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规文件,它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要求。
正是通过这个管理办法,才能够确保会计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知识水平,从而能够胜任会计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才能够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具体而言,考生必须具备我国法定的学历要求,并且经过相关培训后才能报考。
通过这样的准入条件,可以保证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能力。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和考试内容。
根据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分为两个科目,分别是会计基础和会计实务。
考生需要通过这两个科目的考试,才能够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对会计基础理论和实务操作的考察,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在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根据规定,考生只有在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后,才能够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还确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管理制度,对于证书的有效性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会计从业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
根据规定,会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保护客户利益,做到诚信、保密、勤勉和专业。
同时,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可能会失去会计从业资格。
综上所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和提升其专业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的准入条件、科学的考试内容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才能够培养出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为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因此,会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管理办法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为会计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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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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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 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 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 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004年12月20日
新会计规章制度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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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免试人员和免试科目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人员及外籍人员符合免试条件的,其提交的学 历(或学位)证书,应当经过中国政府认可的 公证机构公证,并出具公证证明。
2004年12月20日
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 内(含五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004年12月20日
新会计规章制度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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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4年12月20日
新会计规章制度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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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6.会计从业资格后续管理
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 务)等发生变更的,可以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 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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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0日
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组织管理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考试。主要职责: 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监督检查考试考风考纪。
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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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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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实行“凡进必考”制度 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基础与实务 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2004年12月20日
新会计规章制度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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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4年12月20日
新会计规章制度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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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1.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适用范围 2. 会计从业资格的组织管理 3.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条件 4.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颁发程序 5. 继续教育 6. 会计从业资格后续管理 7. 法律责任 8. 其他
2004年12月20日
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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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5.继续教育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 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 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 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 培训质量。
新会计规章制度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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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1.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 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 及外籍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申请取得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以及注册登记,适用本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寿县财政局会计股
2004年12月2日
讲解提要
一.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证)的沿革
二.修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 容
四.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衔接初步 意见
五.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几
点要求
2004年12月20日
新会计规章制度培训班
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取消会计从业资格年检 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取得的条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等 应当改革。
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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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会计从业资格管 理办法》的必要性
会计从业资格后续管理有待加强,改变重 发证、轻管理现象。
陆续发布的一些《办法》补充规定,在实 际中有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需要,有必要 将这些内容体现在新办法中,并修改完善。
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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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6.会计从业资格后续管理
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 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的,应当填写调转 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到原注册登记 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 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 入手续。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4.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颁发程序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 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 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机构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期理由告之申请人。
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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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规章制度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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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1.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适用范围
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 理工作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商场收费(银) 员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社会审计人员、政府审计人 员不属于会计岗位。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持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 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2张。
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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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4.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颁发程序
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以连续两次考试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 员必须在连续的两次考试中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部分科目合格后应当核发单科成绩合格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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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4.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颁发程序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 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的,自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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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 会计电算化 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财务管理 审计学 理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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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免试人员和免试科目
申请人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国家教育行 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 专业学历(或学位),且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含两年),免试会计基础与实务、初级会计 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2004年12月20日
新会计规章制度培训班
1984年 河北省率先实施会计证管理制度
1990年 财政部发布《会计证管理办法(试 行)》
1996年 财政部修订发布《会计证管理办法》
2000年 财政部发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0日
新会计规章制度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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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会计从业资格管 理办法》的必要性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程序、期限等不明确,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 定予以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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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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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证) 的沿革
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所 需要具备的法律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是指会计工作人员持有的上岗凭证,是会计 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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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证) 的沿革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发展过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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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5.继续教育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 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 时。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 纲。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中央主管 部门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则并 组织实施。
新会计规章制度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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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