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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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关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2)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关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
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装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现予发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请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7月10日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

重庆市安监局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重庆市安监局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重庆市安监局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为深入剖析我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存在的问题,持续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坚决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促进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一是重点检查在产在建矿山企业“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总工程师制度落实等以及停产停建矿山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

二是检查企业“一企一册”档案及执行情况。

三是对检查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关闭。

四是通过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措施,切实提高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对矿用设备的检测、检验、评价、监测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该中心秉承“严谨卓越、科技创新、服务一流、安全保障”的理念,为矿用设备生产和使用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检测中心于2001年成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

成立初期,检测中心依托全国煤矿安全科学研究总院和重庆市合川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先进设备和专业人才资源,逐渐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矿用设备检测技术体系。

检测中心不断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并加强与国内外煤矿安全检测机构的合作交流,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能力和服务品质。

作为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内煤矿运行的各类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和性能评价,确保矿用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其中,矿用电气设备、矿用通风机、矿用升降设备等是检测中心的主要检测对象。

检测中心依托先进的仪器设备和专业人才,可以对矿用设备进行物理性能、运行特性和安全性能的全面检测,保证矿用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检测中心注重科技创新,在矿用设备检测领域,不断推进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和应用。

中心设有研发部门,与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矿用设备检测技术及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通过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检测中心不断提升矿用设备检测的精确性、高效性和智能化水平,为国内煤矿行业提供更加可靠的技术支撑。

除了设备检测,检测中心还承担矿用设备的检验和评价工作。

检验是对矿用设备的制造工艺、质量控制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的过程,以确保矿用设备生产过程中的合规性。

评价则是对已使用一段时间的矿用设备进行性能和安全状况的评估,为矿山的安全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检测中心注重服务质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服务管理体系。

中心设有信息服务中心,提供多种途径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指导,为用户解答疑问和提供技术支持。

2024年金属冶炼(炼钢)安全员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金属冶炼(炼钢)安全员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金属冶炼(炼钢)安全员考试题库附答案单选题1.《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

A、四B、三C、二D、一参考答案:D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3,5B、5,10C、3,终身D、5,终身参考答案:D3.《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确定为()风险。

A、较高B、重大C、较大参考答案:B4.氧气管道不得穿过高温作业及火焰区域,当必须穿过时在该管段增设隔热措施,其管壁温度不应超过()。

A、90℃B、70℃C、50℃参考答案:B5.LF与RH电加热的供电设施,应遵循()。

A、有关电气规程、规范B、法律法规C、企业制度参考答案:A6.《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査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A、廉洁执法B、秉公执法C、严格执法D、公正执法参考答案:B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

A、安全距离B、安全防护距离C、一定距离D、安全间距参考答案:B8.()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A、动火人B、监火人C、动火作业负责人D、动火部位负责人参考答案:C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申请消防验收。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考答案:C10.我国最高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的安全生产行政工作A、安监总局B、省安监局C、市安监局D、乡安监所参考答案:A11.冶金企业标准化管理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装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现予发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请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7月10日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
批)。

重庆煤监局原副局长“摆平”事故入干股敛财近900万

重庆煤监局原副局长“摆平”事故入干股敛财近900万

重庆煤监局原副局长“摆平”事故入干股敛财近900万作者:徐伟李春光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9期趁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发财”;入干股借贷款“分红”;靠评估签发证件“收费”。

9年间,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原副局长王西平,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煤老板“好处费”共计899.55万元。

“被告人王西平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西平进行一审宣判,判决书长达38页。

听到判决结果后,王西平显得很平静,似乎一切都在意料之中,他最终没有上诉。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向记者独家披露了这起煤矿“蛀虫”大案的详情。

重庆煤炭行业的“铁三角”1980年,17岁的王西平考入中国矿业大学采矿专业。

1985年毕业后,王西平在重庆松藻矿务局从生产技术处实习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做起,此后,相继担任重庆石壕煤矿副科长、科长、副矿长、矿长。

2000年至2009年间,可谓王西平事业的“黄金期”。

2000年8月15日,王西平担任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綦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

2005年3月9日,担任重庆煤监局渝南监察分局局长;同年10月31日,升任重庆煤监局局长助理兼安全监察处处长。

2006年7月14日,王西平担任重庆煤监局副局长。

就在王西平的事业进入“黄金期”之初,他认识了搭档吴俊根。

吴俊根在2000年8月15日担任重庆煤监局綦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副主任,并在2005年3月9日起担任渝南分局副局长。

在王西平升任重庆煤监局副局长时,吴俊根担任了渝南分局局长。

到2008年2月2日,吴也升至重庆煤监局科技装备处处长。

将手中职权看成了寻租筹码的王西平等人,在重庆煤炭行业里,上演了一幕疯狂的敛财丑剧。

摆平矿难事故铺就“财道”在早期担任重庆煤监局綦江办事处主任时,王西平曾对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加以“关照”,让何某于2003年年初顺利承接了办事处的综合楼工程和职工住宅修建工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八条硬措施”落实专项监督监察典型案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八条硬措施”落实专项监督监察典型案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八条硬措施”落实专项监督监察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7.31•【分类】其他正文“八条硬措施”落实专项监督监察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重大预警信息“一发了之”“一收了之”(第十一组)7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硬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一专项监督检查组查处一起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不撤人的典型案例。

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气象台于7月12日1时47分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3小时,文斗镇、沙溪乡及周边乡镇降雨量将达60毫米以上”,1时57分利川市应急管理局在微信群向煤矿发出预警信息“文斗镇局部又出现强降雨,请加强防范!”位于文斗镇的利川市安山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在微信群回复“收到”。

同日2时1分,利川市气象台升级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过去三小时最大降水出现在文斗镇为70.9mm。

预计未来3小时,文斗镇及周边乡镇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

”第十一专项监督检查组7月12日上午以“四不两直”方式检查利川市安山煤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矿7月12日2时至5时,暴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井下仍有10人作业。

此次事件暴露出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悬空,重大预警信息“一收了之”,置若罔闻;监管部门对重大预警信息“一发了之”,不提出撤人要求,不跟踪撤人情况,更不利用安全生产风险预警系统核实撤人情况。

在约谈利川市政府时,监督检查组要求市政府对此次事件开展责任倒查。

同时强调指出:当前正值“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时期,全国出现多起暴雨洪涝灾害,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

要以落实中组部《关于在防汛救灾抢险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精神为契机,做到闻“汛”而动、听令而行,立足本职、担当尽责,刚性执行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通知》(矿安﹝2022﹞65号)、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5号)要求,结合区域矿山实际,结合市级气象部门预警指令,逐矿研判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的风险,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矿山企业发出预防暴雨洪水灾害专题风险预警提示信息,督促矿山务必刚性执行“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叫应、回应、响应机制,确保矿山安全度汛。

(冶金行业)煤田灭火规范(试行)

(冶金行业)煤田灭火规范(试行)

(冶金行业)煤田灭火规范(试行)煤田火灾灭火规范(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保护煤炭资源,保护环境,使煤田灭火工作正规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煤田火灾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煤田火灾的治理。

煤田火灾,系指发生在煤田煤层露头或浅部的、影响煤田开发、储量损失大、严重污染环境、威胁生产安全的大面积火灾。

第三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省、区范围内由省区煤炭厅(局、X公司)厅长(局长、经理)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监察本《规范》的贯彻和执行。

第四条有煤田火灾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X公司)必须建立灭火专设机构,专设机构的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有煤田火灾的省、区,必须对省、区内的煤田火区进行全面调查,建立火区档案,制订灭火规划。

第六条煤田火灾灭火工作,应根据资源、环境保护和开发规划的要求,确定控制或熄灭的治理目标。

第七条确定治理的火区,由省、区煤炭厅(局、X公司)提出灭火方案设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论证。

第八条省、区煤炭厅(局、X公司)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编制灭火初步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灭火专设机构根据批准的‘‘初设”,负责组织编制煤田灭火施工设计,报省、区煤炭厅(局、X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灭火施工,必须严格按灭火施工设计执行,且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如确需变更设计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壹条有煤田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X公司),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进壹步制订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范》解释权属能源部第二章火区勘察第十三条火区勘察包括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俩个阶段。

地质工作较差,地质地理条件复杂的火区,必须首先进行初步勘察,根据初勘结果进壹步进行详勘。

凡有地质详查报告,且提交时间在十年以内者或急需开发建设的煤田火区,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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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市能源投资集团X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有关单位:为了进壹步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优化煤炭开发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准入标准和技术水平,打击非法煤炭建设、生产和运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增强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深化煤矿建设全过程监管,依靠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煤炭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监局第6号令)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等有关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和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合署办公的管理新模式,本着有利于加强管理、简化办事程序、高效便民的原则,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二〇壹〇年壹月十五日附件: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合且,下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含职业卫生健康篇章,下同)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过程监管及竣工验收(含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健康,下同)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煤炭发展规划或生产开发规划。

不在规划发展范围内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受理立项审查业务。

其中,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和国有资本投资的新建煤矿,须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各区县(自治县)煤矿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到2012年,全市煤矿个数控制在750个内。

第三条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按照合署办公、分工负责的原则,共同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由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管理的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煤管局煤炭行业管理处、安全监管处;重庆煤监局安全监察处、科技装备处、事故调查处、监察室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办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同时审查;竣工综合验收和安全设施验收同时进行。

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按法定职责分工,分别行文批复有关申请事项。

其中,立项、初步设计、竣工综合验收由市煤管局行文批复;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重庆煤监局行文批复。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分类(壹)新建项目(含异地接替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项目;(二)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增加生产能力的项目;(三)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项目。

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和原设计不壹致的项目。

(四)资源整合项目,指相邻矿井以资源为基础、布局调整为重点、系统优化为核心,形成壹套生产系统的改(扩)建项目。

(五)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类型暂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壹步加快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渝府〔2009〕2号)确定及市煤矿整合办调整的项目类型为准。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报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调整。

第五条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组织专家开展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专家名单从重庆市煤炭行业专家库(另行文整合专家资源)中抽取,且涵盖该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有关专业。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审和专家审查(或验收)制度。

每次审查(或验收)应成立审查(或验收)小组和专家组,且明确审查(或验收)小组组长、成员和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推定)、成员。

专家组应当场形成专家组审查(或验收)意见且附每位专家的个人意见。

审查(或验收)小组根据专家组意见,形成审查(或验收)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之壹。

(壹)立项审查。

审查工作由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牵头。

市煤管局煤炭行业管理处(2人,其中1名处级领导);重庆煤监局安全监察处(2人,其中1名处级领导)、科技装备处(1人)、监察室(1人)组成。

专家组人数不低于3人且为单数。

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投资单位(投资人)代表、设计单位(不少于2人)参加。

(二)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审查工作由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牵头。

市煤管局煤炭行业管理处(2人,其中1名处级领导)、安全监管处(1人);重庆煤监局安全监察处(2人,其中1名处级领导)、科技装备处(1人)、事故调查处(1人)、监察室(1人)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1人)组成。

专家组人数不低于5人且为单数。

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人数自定)、投资单位(投资人)代表(人数自定)、设计单位(不少于2人)参加。

其中,科技装备处只参加高瓦斯和煤和瓦斯突出矿井审查。

(三)竣工验收。

验收工作由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牵头。

市煤管局煤炭行业管理处(2人,其中1名处级领导)、安全监管处(1人);重庆煤监局安全监察处(2人,其中1名处级领导)、科技装备处(1人)、事故调查处(1人)、监察室(1人)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1~2人)组成。

专家组人数不低于5人且为单数。

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人数自定)、投资单位(投资人)代表(人数自定)参加。

其中,科技装备处只参加高瓦斯和煤和瓦斯突出矿井验收。

(四)专家资格审查、聘请和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不得安排和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参加该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参加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人数的确定,应按建设项目设计生产能力、矿井自然灾害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之上的矿井,专家人数不得低于5人。

第九条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安全预评价,投入生产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能由同壹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第十条煤矿资源整合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专篇合且,在安全专篇中补充安全设备设施预评价内容。

其它煤矿建设项目应当单独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壹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时进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审查,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由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代替。

第十二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不再评审和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对所出具的评价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市能源投资集团X公司应制定所属企业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指导所属企业煤矿建设工作,且报市煤管局备案。

第二章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第十四条报告初审。

煤矿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和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进行初审。

且附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书。

符合要求的,由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将请示文件报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第十五条接件登记。

行政大厅登记人员按照接件要求逐项查验后分类处置。

符合规定的,将有关申请材料移交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发《补正告知书》且退回所有申请材料,且告知按《补正告知书》要求补充完善后,再按程序上报。

第十六条报告分发。

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相关业务处室自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对报告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将报告分发给专家组织技术层面审查。

资料齐全的项目审批全过程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对不符合政策要求及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组织审查的,要及时告知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且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专家审查。

专家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等规程、规范、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开展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瓦斯专项。

在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时,高瓦斯和具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瓦斯抽采初步设计,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的新建项目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瓦斯抽采初步设计和防突专项设计纳入安全设施设计合且审查。

第十九条审查组织。

煤矿建设项目审查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安排。

可委托相关机构(煤炭行业协会,煤矿安全协会或煤矿安全技术中心等)承担,亦可由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安排相关处室直接组织专家审查。

第二十条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的,投资单位(投资人)和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和专家意见及时补充和完善后,重新提出审查申请;立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的,可直接形成批复意见;立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上通过审查但需修改、补充、完善的,由投资单位(投资人)和设计单位将修改、补充、完善后的材料交专家组长复核且签字确认后,报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有关业务处室按职能分工审查批复。

第二十壹条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质量标准化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遇以下情形之壹的,煤矿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且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严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时效,严防违规边建设边生产。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超过初步设计所论证的建设工期(含试运转期)未申请竣工验收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由原审批机关书面通知终止其审批有效期。

情节严重的,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关闭。

第三章煤矿建设过程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要加强煤矿建设过程的监管、指导和服务,加强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且督促煤矿企业抓好整改落实,督促企业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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