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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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要求,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23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8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市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10.6.1)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名文件号1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卫医管〔2010〕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站)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3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4号4关于加强本市有关单位赴外省市采集血浆(液)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21号5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84号6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沪卫医政(2004)72号7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15号8关于印发《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8项专项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20号9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5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26号11关于医院接受外院注射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128号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35号13关于颁发《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49号14关于转发卫生部第5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126号15关于转发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76号16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实施医师挂牌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04号17关于转发卫生部、外经贸部第11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20号18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87号19关于加强本市医院非检验科开展临床医疗检验项目质控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200号20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44号21关于医疗机构开展自身输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92号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28号23关于确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医师资格日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38号24关于转发民政局、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84号25关于转发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00号26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5号27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2)208号28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29关于在本市市区部分医院实行危重病人急救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号30关于本市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29号31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规定沪卫医政(2002)231号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现场实物检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32号33关于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有关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339号34关于本市市区县级医院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69号35关于唾液酸等53项临床检验项目停止使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5号36关于《加强重危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9号37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发布《凝血因子活性测定总则》等1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117号38关于对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开展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223号39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17号40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常效管理、做好发热门诊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33号41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医疗应急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4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正常献血秩序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9号43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中心医院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和《临床检验等19个专业的质控督查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0号44关于加强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4号45关于下发性病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修订稿)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6号46关于本市医院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3号47关于加强本市脐带血采供活动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4号48关于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治医疗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9号49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植入型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7号51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以推销形式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和药品销售活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7号52关于转发卫生部同意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病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9号53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02号54关于印发《上海市麻醉质控手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6号55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和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8号56关于转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32号57关于加强医院隔离病区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3)77号58关于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2号59关于做好孕产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7号60关于做好精神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收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8号61关于对70周岁以上老年病人就医凭证实行优先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90)第25号62关于印发《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1)第41号63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95)第18号64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0号6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2号66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三种血液台帐登记表样张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95号6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等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3号68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3号69《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关于协助开展对吸、戒毒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号71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人禽流感监测和收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20号72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2号73关于加强医院门(急)诊预检分诊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3号74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48号7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56号76关于加快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建设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67号77关于组建区(县)专业质控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81号78关于下发《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69号79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11号81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0号82关于加强急性职业病调查处理和诊断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2号83关于下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22号84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监督〔2007〕6号85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9号86关于下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7号87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56号88关于下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5)05号89关于下发《上海市血液及血液制品监测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防(96)26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检查和驾驶机动车适应性检测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沪卫防(97)7号91关于下发《上海市恶性肿瘤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1号92关于本市对传染病菌、毒种开展调查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5号93关于下发《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6号94关于下发《上海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8号9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73号96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大型建设项目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0号97关于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2号98关于对医保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实施中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36号99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沪卫疾控(2003)44号关于做好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健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47号101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及设施消毒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53号102关于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71号103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8号104关于加强本市非典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91号105关于发布《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7号106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8号107《关于下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63号108关于实施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108号109关于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13号110关于加强本市流脑、乙脑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0号111关于下发《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4号112关于印发《上海市碘盐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5号113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6号114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号115《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沪卫卫监(1999)58号116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13号117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2)16号118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81号119关于印发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54号120关于印发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2号122《关于印发〈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1号123《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2号124《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5﹞1号12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儿童和青少年的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1996)19号126关于下发《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60号127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1号128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儿童尸体处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8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0号130关于下发《上海市工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考核标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2号131关于做好本市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33号132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沪卫妇儿(2000)06号133上海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1)17号134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妇儿(96)02号135关于下发《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8)02号136关于方便病人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简易门诊”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10号137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15号138关于为上海市离休干部提供社区保健医生服务的办法(试行)沪卫妇基(2001)19号139关于下发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35号140关于开展慈善医疗门诊工作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3号141关于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13号142关于本市一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补充通知沪卫妇基(2002)17号143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执业医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2)31号144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1号145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沪卫妇基(2003)6号146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8号147上海市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妇基(98)6号148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4〕7号149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150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8号151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2号15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主要工作内容》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0号153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5号154关于本市使用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标志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6号155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诊所常用和急救药目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4〕5号156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记录规定〉的通知沪卫中医[2001]2号15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取得上海中医药大学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留学生、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前专业实习的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卫中医[2002]6号158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中医﹝2005﹞8号关于施行《上海市中医病证护理常规》(第2版)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中医〔2004〕11号160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第41号161关于在上海办理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34号16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31号16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16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11号165关于启动《上海市卫生系统百名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沪卫科(97)13号166关于下发《上海区县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31号167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生物样本及病毒毒种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科教(03)26号168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科教(03)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1)15号170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35号171关于下达“强化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内部管理的若干的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50号17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5﹞27号173关于贯彻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实验室诊断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沪卫科教〔2004〕1号174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28号175关于下发《临床专科住院医师培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教(89)4号176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专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3)33号17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进修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教(93)37号178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本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9)12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教(99)23号180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和预防医(技)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教(99)4号181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规财〔2008〕14号18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医保药监联合183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植入型医用材料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联合184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沪卫财收(2002)8号18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卫收(1996)字第221号186关于本市医院结算医疗费可实行“5舍6进”的通知沪卫收(1998)15号187《关于取消部分防疫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卫收(1998)字第34号188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套用财政圆制章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190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卫监〔2004〕4号191关于本市贯彻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卫监察〔2007〕1号19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审计〔2007〕1号193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卫药事(2001)5号19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0号19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和纪律规范意见》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1号196关于通报本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液集中询价采购成交结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5号19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9号198关于使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13号关于采购中标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7号200关于试行«上海市援摩洛哥医疗队员自费休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外(2001)409号201关于印发«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92)113号20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援外医疗队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2004〕49号203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卫规建(2002)75号204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补充意见沪卫规建(2003)70号205关于深化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卫后(2000)23号206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2004)17号207对《关于部分医疗机构使用护理人员从事医技工作适用法规的请示》的复函沪卫法(2004)1号208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沪卫法(2004)7号关于下发《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1号210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8号211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办(2002)60号21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通知沪卫办(2002)第42号213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领先专业建设档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办(98)第23号214关于切实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4)27号215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04〕26号216关于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历年发布的含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法(1996)第21号217关于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及期限问题的通知沪卫法(1999)12号218关于医疗机构出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文件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沪卫法(1999)6号。
2023年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

2023年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村卫生室的药品管理,确保村民能够获得安全有效的药品服务,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于2023年颁布实施,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采购与供应1. 村卫生室应选择有资质的正规药品供应商进行药品采购。
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且药品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2. 村卫生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定期与供应商进行洽谈,确保药品的供应充足。
3. 采购的药品应当具备合格证书和说明书,村卫生室应仔细检查每批药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并进行药品保质期的有效管理。
4. 村卫生室不得随意购买或接受赠送的药品,严禁采购来源不明的药品。
二、药品存储与出库1. 村卫生室应设立符合药品存储要求的专门库房,确保药品保存环境安全卫生,温度适宜,并避免阳光直射。
2. 药品库房应划分为不同区域存放不同类型的药品,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3. 入库时,应仔细验收药品的包装完整性、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摆放。
4. 药品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确保易变质、易变质、剧毒等药品得到特殊管理。
5. 药品库房应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并遵守防火、防病虫害等相关要求。
6. 药品出库时,应按照医嘱或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核对,出库人员应进行身份验证,并记录出库信息。
三、药品使用与监管1. 村卫生室医生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开展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对药品的正确使用意识,避免滥用或误用药物。
2. 村卫生室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选用药品,遵循药物使用的规范和原则。
3. 村卫生室医生应定期进行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合理措施加以解决。
4. 村卫生室应建立药品使用档案,记录每个患者的用药情况,包括药物名称、用量、用法、用药时间等,以便随时核查和追溯。
5. 村卫生室应加强对药品的质量监控,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品相关的不良事件。
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药品使用管理,确保药品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卫生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药品使用管理。
三、药品采购与储存管理(一)药品采购1. 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采购药品。
2. 药品采购应严格执行质量保证制度,确保所采购的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药品管理法规的要求。
3. 委托单位应确保药品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挪用、私分和浪费。
(二)药品储存1. 药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良好、温度适宜的环境中,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放置在一起。
2. 药品的储存室应保持清洁整齐,药品的摆放应按照药品类别、有效期和剂型进行分类和分区。
3. 药品应定期盘点、清点和检查,有损坏或过期的药品应及时处理。
4. 储存药品的货架应做好标识,标注药品名称、批号和有效期。
四、药品领用与使用管理(一)药品领用1. 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实行药物配送上门服务,确保药品的及时供应。
2. 严格执行核算制度,明确药品的领用人员和领用数量,药品领用应有相关的签字或盖章记录。
3. 药品领用人员应仔细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有效期,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药品使用1. 医务人员在使用药品前应认真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和有效期,确保使用的药品符合要求。
2. 药品的使用应按照医疗操作规程进行,遵循合理用药原则,注重药品的疗效和安全。
3. 严格执行药品的随货记录制度,每次使用药品都应做好相应的记录。
五、药品库存管理(一)库存管理1. 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定期进行库存清点和盘点,确保库存的数量和质量。
2. 库存药品应按照不同药品类别和使用频率进行分类和分区,保持整齐、清洁。
3. 库存药品严禁私自挪用或私自出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药品调拨和报损1. 药品调拨应按照标准的流程进行,调拨时应填写相关的调拨单并签字盖章。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沪食药监[2004]325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2004〕325号)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卫生局:为了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储存、调剂、自制制剂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并请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察,使本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更趋完善。
特此通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包括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调剂、配制制剂等药剂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
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设立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管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等级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的配备应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一、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加强药品管理,为农民群众提供有效、安全、放心的药物。
二、村卫生室必须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规范药品的采购、使用与管理。
不得将村卫生室作为企业药品零售点。
三、药房独立设置,布局科学、合理,符合卫生学要求,方便病人取药。
四、药房管理规范,分工明确,陈列、摆放有序,特殊药品专人负责保管。
五、村卫生室药品以区为单位集中统一配送,建立药品入库验收登记簿。
药品购进票据存放不得少于____年。
六、坚持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注意配伍禁忌,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
七、药房必须凭处方调剂发药,认真核实、查对,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八、定期清查药房,做到药账相符。
及时清除变质、过期、失效药品。
九、按规定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无菌器械,使用后毁形、消毒,统一销毁,并有记录。
十、主动配合药品监督部门的检查与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2024年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工作,保障村民的用药安全和卫生室的正常运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设立的村卫生室。
第三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药品管理,并定期进行药品清理和更新。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药物管理人员,拥有相关医学专业背景和药品管理经验。
第五条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杜绝贪污腐败现象。
第六条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村卫生室药品采购第七条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应当建立健全的供应商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供应商的合法合规和药品质量的安全。
第八条村卫生室应当定期开展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评标、定标,确保公平公正。
第九条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应当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条药品采购过程中严禁收受供应商的贿赂和回扣。
第三章村卫生室药品存储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建立标准化的药品存储间,保持干燥、通风、防潮。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沪卫基层〔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在基层就医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我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3〕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2023-2025年本市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0月8日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进一步增强居民获得基本卫生健康服务的便捷性,提升居民健康获得感,我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工作要求,特制订本市2023-2025年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
一、完善15分钟就医服务圈建设按照城乡特点和人口规模结构,以落实功能和满足居民需求为目标,因地制宜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建、迁建和改(扩)建。
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毗邻设置。
将社区卫生服务拓展延伸至功能社区,推进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
到2025年,社区卫生服务设施15分钟慢行可达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合理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床位设置,促进社区住院与家庭病床服务有序衔接。
推动社区中医馆、中医阁以及中医药特色示范站点建设,为居民提供“最后一公里”的中医优质服务。
二、加大上级医院支持力度上级医院向基层医疗机构预留一定比例专家(专病)号源,并持续优化号源结构。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临床检验中心,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医学会、市口腔医学会,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各专业质量控制中心: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有关要求,结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33号)等有关工作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2019年4月23日市卫生健康委第5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7月1日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三章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管理第四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报送管理第五章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六章医疗技术培训管理第七章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1、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1、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药品管理是村卫生室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合理的药品管理制度能够保障村民的健康和安全。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严谨、规范高效的药品管理制度对于村卫生室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药品采购管理1、明确采购责任:村卫生室应设置专门的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确保采购程序的规范和经济合理。
2、健全采购流程:药品采购应按照“需求计划、寻源比价、签订合同、验收入库”等程序进行,并及时更新采购记录和采购合同。
3、严格验收入库:村卫生室应健全药品验收制度,对每批采购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并保留验收记录和相关证书。
二、药品储存管理1、建立规范的储存环境:村卫生室应设立专门的药品储存室,确保储存环境干燥、通风、温度、湿度适宜,并做好防潮、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2、分类储存:根据药品的性质和用途,将药品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不同性质的药品混放造成交叉感染或药品变质。
3、定期检查和清理:定期检查药品的保质期、包装、标签等,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及时淘汰或处理,并定期清理药品储存室,保持整洁。
三、药品配发和发药管理1、明确配发责任:村卫生室应设立专门的药品配发人员,负责药品的配发工作,确保配发的药品种类和数量的准确性。
2、合理用药:严格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发药,并建立发药登记制度,记录患者的姓名、药品名称、用量、用法等信息,确保合理用药。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3、加强药品追溯:建立药品追溯制度,对发药情况进行记录和追溯,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性。
四、药品库存管理1、建立科学的库存控制制度:根据村卫生室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库存量,避免库存过多、过少的情况发生,及时补充或退库。
2、定期盘点和清理:按照一定的周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比对实际库存和系统库存,及时发现和处理盘点差异,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3、药品保质期管理:对快过期、过期的药品进行处理,如及时销毁、退库等,并建立药品保质期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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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沪食药监流通…2006‟63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和《上海市村卫生室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室药品质量管理,本着统一、简化的原则,我局在相关区(县)已实施的农村用药用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修定了《上海市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上海市村卫生室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和“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申请表”等六个记录表式。
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村卫生室遵照执行。
各分局要督促检查村卫生室执行《上海市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上海市村卫生室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和相关表式的应用,并积极做好指导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
2、上海市村卫生室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附表:
1、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申请表
2、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表
3、不合格药品处理表
4、药品\无菌器械盘点养护记录表
5、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毁形、消毒、回收记录表
6、温湿度和冰箱记录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上海市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
一、村卫生室药品必须由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由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不得自行采购。
采购药品应遵照区(县)卫生局规定的用药目录品种。
二、购进药品必须对药品的内外包装、标识、外观性状进行检查,并有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和配送清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应拒收。
三、药品必须储存在村卫生室药房(库)内,不得存放于其他场所。
药品存放应符合其性能要求,有避光、通风、防潮、防霉、防污染等措施。
冷藏药品放置冰箱,温度控制在2—10℃,阴凉处存放药品控制在20℃以下,常温存放药品控制在30℃以下,药房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 。
每天做好温湿度和冰箱温度监测记录。
四、药品做到分类陈列并有分类标志,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服药、易串味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如有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
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并有红色“不合格”标志。
五、药箱保持清洁,拆零药品必须保留原包装及其标签,不得重复使用旧药瓶及其标签。
药箱内不得存放冷藏药品,需要使用时随用随取,使用后及时按要求存放。
拆零药袋必须注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号。
六、定期检查所有药品质量并做好药品养护记录,发现不合格药品要做好登记,及时报损。
不合格药品必须交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销毁和处理。
七、药品实行效期管理,先进先出,近期先用,效期一年内的药品要有明显标志,并做好记录。
八、凭处方调配药品应严格审核处方,详细告知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九、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染等不合格药品。
十、随时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填报内容真实、完整、准确,随时或每季度集中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及时报告。
上海市村卫生室一次性使用无菌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一、村卫生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由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配送或由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不得自行采购。
二、购进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对其包装、标识、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购进验收记录和配送清单应妥善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
验收时发现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拒收。
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单独存放,做到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鼠、防蚊蝇、防污染等。
四、不得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产品合格证》、过期、失效、变质、污染、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五、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按规定毁形,使其零部件不具有再使用功能,同时按规定进行浸泡消毒,定期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回收集中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不得出售或随意丢弃使用过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
表一: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申请表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底,一份交供货单位。
申请采购单位:申请人:日期:
表二: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表
注:医疗器械须增加对产品注册证、合格证、灭菌批号的验收。
表三:不合格药品处理表
表四: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盘点养护记录表
签名:日期:
表五: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毁形、消毒、回收记录
此表使用后填写,上交回收单位时由回收单位填写回收情况,注明回收时间,回收总数。
上交人和回收人签名。
表六:温湿度记录表
温湿度和冰箱温度每日定时监测一次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