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
第六章教育法律关系

思考:请区分下列法律事实中,哪些是事件? 哪些是行为? 1、自然灾害造成校舍倒塌 2、任命校长 3、教师体罚学生 4、李明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 5、儿童达到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 6、给予违纪学生以处分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要在于不动产的转 让须经特殊程序,是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必 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须在国家房屋主管部登门登记过 户之后方为有效。对于动产的转让,形式简单,一般 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 在法律上,因船舶、飞机、汽车等财产价值比较巨 大,虽然形式上是动产,但视为不动产,或称拟制的 不动产。
3、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 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要具备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 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 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 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够以 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判断正误: 1、有行为能力的人一定具有权利能力。 2、有权利能力的人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3、有行为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权利能力。 4、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 ; 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 能力人)
案例分析: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
[案情]:
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 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改正作业,就从 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 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 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 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 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 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 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 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 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 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 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 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 本案中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教育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教育法律关系名词解释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受教育者、教育者和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之间,以及他们与社会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随着教育的产生而产生的。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享有教育法律关系权利和承担教育法律关系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须是经过法定程序成立的组织; (3)依法享有教育法律关系权利或承担教育法律关系义务的自然人。
在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教育纠纷,都属于教育法律关系范畴,也就是说,它们都是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引起的。
因此,教育法律关系是复杂多样的。
根据教育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可将其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刑事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等。
但通常情况下,我们考虑的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可分为:物、智力成果、行为、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五大类。
1、双重客体,即对人身和财产共同拥有权利的二元性主体。
一般有学校和受教育者。
2、单一客体,即只能拥有一种权利的主体。
一般有学校和受教育者。
3、复合客体,即能够同时拥有两种以上权利的客体。
一般有学校和受教育者。
4、一次性客体,如学生的出勤率。
5、特定化客体,如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年龄段。
6、无体性客体,如校外补习班等。
7、可分性客体,如课外活动场地、劳动工具等。
8、附属性客体,如参加校外辅导班,享受国家助学金等。
9、多重性客体,如优惠性待遇等。
10、阶段性客体,如招生。
11、独立性客体,如优秀毕业生。
教育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教育法律关系名词解释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包括:国家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学校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教育行政机构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受教育者及其亲属同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教育机构同其他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表现在: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即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义务,同时也享有权利;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特定性;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确定性;4、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具有程序性;5、教育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教育领域之中,并且以教育为直接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在教育领域中产生的,由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特定性。
任何教育法律关系都是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或称教育权利主体、教育义务主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所构成。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参加教育法律关系,享受教育权利和承担教育义务的人,具体可分为三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作用的结果。
具体来说,可分为三类:物质性的客体、非物质性的客体和精神性的客体。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本质和核心。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还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概括:(1)教育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
(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事实引起的。
(4)教育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规范调整的。
教育法律关系是基于教育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是教育法律规范所创设的教育法律规范的相互联系而形成的统一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能够依据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人,即享有教育权利和承担教育义务的人。
教育与法律的关系

教育与法律的关系教育与法律是社会中两个重要的领域,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教育作为培养公民素质和价值观的主要途径,而法律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教育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分析它们的互动作用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教育对法律的影响教育对法律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教育是培养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
在学校教育中,法律相关的课程如法律基础、公民教育等,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学习。
通过深入了解法律的原理和作用,学生们能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
其次,教育对塑造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也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而人们的道德观念往往是法律的基础。
在教育过程中,学校除了传授知识和技能,还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素养和价值观念。
只有具备正确的价值观,才能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最后,教育对社会的法治化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通过推进全民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培养法治和公民意识,教育能够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一个具有高度法律素养的社会,将更加注重公民权益的保障与法律的遵守,形成健康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法律对教育的保障法律对教育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法律对教育进行了明确的法律保护,保障了每个人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
其次,法律对教育机构的管理和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律设定了教育机构的资质要求、办学标准和教育质量评估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以确保教育机构的合法性和教育质量。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教师的职责和权益,保障了教师的教育权益和工作条件,促进了教育事业的顺利开展。
最后,法律对教育中的各种问题和纠纷提供了解决途径。
教育领域中常常遇到的问题如学生受欺凌、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纠纷等,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法律为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解决机制,保障了教育中各方的权益。
教育法律关系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中学,为了提高学校的升学率,制定了严格的教学计划,要求教师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并对学生进行严密的考试管理。
该校校长认为,只要学生考试成绩好,就能提高学校的知名度,进而吸引更多的学生和家长。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该校的教学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
二、案例描述1. 教学进度过快:为了在短时间内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该校教师不得不加快教学进度,导致学生无法消化吸收所学知识。
2. 考试管理不公:该校在考试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如:监考老师对某些学生给予特殊照顾,导致考试成绩失真。
3. 学生心理压力过大:由于学校对考试成绩的过分重视,使得学生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出现了一些心理问题。
4. 家长对学校的不满:一些家长认为,学校过于注重学生的考试成绩,忽视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对学校的教学质量表示担忧。
三、案例分析1. 教育法律关系概述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教育法律规范调整下,教育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包括教育主体、教育权利、教育义务和教育法律规范四个要素。
2. 案例中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主体:甲市某中学、教师、学生、家长。
(2)教育权利: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教师有教育教学的权利,学校有教育教学管理权。
(3)教育义务:学校有保障学生受教育的义务,教师有履行教育教学义务的义务,家长有配合学校教育学生的义务。
(4)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学生法等。
3. 案例中存在的问题(1)学校忽视学生全面发展:学校过于关注学生的考试成绩,忽视了学生的个性发展、创新能力培养等方面。
(2)教师违反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加快教学进度,导致学生无法消化吸收所学知识,违反了教育教学义务。
(3)考试管理不公:学校在考试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违反了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学生心理压力过大:学校对考试成绩的过分重视,导致学生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影响学生身心健康。
教育法律法规关系图及宪法中有关教育的内容

教育法律法规关系图及宪法中有关教育的内容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石,它对于一个国家的未来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为了确保教育体系的正常运行和保障教育的质量、公平与公正,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教育法律法规的关系,同时分析宪法中与教育相关的内容。
二、教育法律法规关系图教育法律法规是指规范教育领域行为和保障教育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中,通常存在以下几种关系:1. 宪法和根本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人民的基本权利。
教育在宪法中通常被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中的相关内容对于制定和修订教育法律法规具有指导性作用。
2. 教育法:教育法是对教育进行整体规范的一部法律。
它通常包括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制度的组织与管理、教育内容的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教育法是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
3.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针对具体教育行政事务的规定,它主要包括教育机构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内容。
4. 教育法规和规章:教育法规和规章是对教育领域具体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它们通常通过法律形式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等。
三、宪法中有关教育的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制度、权力的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方面的内容。
在宪法中,教育通常被视为一项基本权利得到明确的保障。
1. 教育权利保障:宪法通常规定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例如,中国宪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法律制度,发展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普及预学前教育,发展职业教育。
国家发展教育,维护教育事业的公平正义。
”此类规定为国家提供了法律基础,以确保每个人都能接受平等的教育机会。
2. 支持公立教育:宪法通常鼓励和支持公立教育的发展。
公立教育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供的教育服务。
宪法可能规定政府应当加大对公立教育的投入,确保其发展和质量。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教育法律权利
1. 行为权 行为权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要求权 要求权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要求义务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以保证权利人 要求义务人停止侵害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要求负有积极义务的义务人做出积极行为以 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
课堂讨论 学生与教师、学校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出租”学生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3.2 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能够参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三种: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二) 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 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
各种法律关系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三) 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教育法律规范明确了当事人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这是国家 意志的体现,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
(四) 教育法律关系是反映教育规律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不但具有国家强制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要反映教育自 身的规律和实际发展状况。
教育政策与法规
基关系
学习目标
1. 学习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2. 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3. 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含义和条件 4. 学习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及相互关系
3.1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教育法学之教育法律关系

魏昭求师
• 魏昭,东汉时期知名儒家学者。远近闻名的大 儒郭林宗熟读各家典籍,魏昭在都城洛阳做官, 早在太学就学时,他就久闻郭林宗的大名,尽 管郭林宗远在南阳,而自己在京城任官,但是, 他不管这些,毅然决定拜其为师。
• 郭林宗决定还是要考验一下他的诚心。于是, 他故意说:“不见,任何人我都不见!”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 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叫横向法律关系)
•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横向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 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 系
•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不 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 系;不存在一方支配另一方的关系学生之间;
•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 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 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 学前教育。”……
普通教育法律关系
• 是指存在于以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体 法之中的各种教育法律关系
•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 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法 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 法和程序法。实体法(Substantive Law) 是指 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 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 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 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 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 指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 间的教育法律关系
•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具体的
• 明确规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学习目标1.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2.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3.理解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引言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是什么,特征是什么,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以及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含义和条件是什么,这些将在本章要重点讨论。
第一节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一、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一)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1]人们为了生产、生活,相互间总是要结成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还有人与自然的关系。
法律关系强调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
但这并不是说任何一种人与人的关系都是法律关系。
在不存在法律的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固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即使在法律存在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都是法律关系。
因为人与人结成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家庭关系、职业关系等,这些关系并不能都成为法律关系。
[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110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
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法律规范只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所针对的对象为一类人,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
只有当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说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实时,才形成了针对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法律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
这种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在现实生活中获得实现,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就近入学、注册等(法律事实),才能转变为学生与国家、社会以及学校之间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然后再由具体主体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变成自己的行为,即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这时法律规范中的一般要求就得到了最终实现。
具体过程可表示为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
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
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
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
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
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如教师与学生、学校与社会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1][1] 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9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
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
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要在政府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下,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举办学校。
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并不排除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不排除学校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受教育者行使国家授予的教育权。
各级政府的教育权主要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具体包括:制定教育大政方针、法规;建立学制系统;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学校;审定基础教育教科书;实施教育考试;管理和认定教师资格和职务;依法征收教育税;加强对学校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对学校主管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等。
学校的教育权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要保证学校的教育权,国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建立财政拨款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的经费来源;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等。
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也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
学校对教师的权利有:聘任教师;组织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对教师实施奖励;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在学校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从学校与教师的权利可以得知,为保证教师的利益,相应的主体也必须同时履行义务。
例如,要保证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有义务为教师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这里所说的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仍然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虽然要发生在教育活动或教育管理活动之中,但却不能等同于教育活动之中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也不能等同于学校管理活动之中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因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没有法律规定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的权利既与国家的权力相互制约,也与学生的权利相互影响。
学校的教育权直接作用于学生的受教育权。
前文已经阐述了学校的教育权,这里对法律赋予学生的权利以及学校为保证学生的权利而应尽的义务进行阐述。
学生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为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除国家应当为学校及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履行相应的职责外,学校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等。
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从法律对教师与学生的权利规定来看,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为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除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外,教师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