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重点专科重症医学科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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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

(完整版)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

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 100 分,“医疗技术队伍”占 100 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 400 分,“医疗质量状况”占 300 分,“科研与教学”占 100 分。

二、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三、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五、学术带头人是指在各亚专科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各亚专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 1 年以上、年工作时间 8 个月以上的人员。

八、此标准用于答辩评比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中标明“△”符号的,用于答辩评比。

对于答辩评比的内容,必要时将在现场检查时进行复核。

重庆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标准(试行)

重庆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标准(试行)

重庆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标准(试行)
说明: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800分制,其中“组织管理”占65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24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75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医院自评分数少于500分不纳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

二、申报重庆市市级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所在医院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专科积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5.专科病房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除人员队伍为申报时的情况外,无特别注明,其他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达到8个月以上。

重症医学科评分标准

重症医学科评分标准
市、州级项目
2.5
查评审前3年内第一作者获得项目的批件。可累积计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有1项得2.5分
20
临床
方向
市级科技奖励(一、二、三等)
2.5
查评审前3年内获得成果的证书,可累积计分,不超过标准分
市一等2.5分、二等1.5分、三等1分
6
序号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方法
评分标准
科研
成果
5分
发表中华医学系列杂志及统计源期刊
悉质量管理制度扣1.5分
专科有建全的岗位职责,并能认真履行
7.5
查资料,现场随机抽查医、护人员各1名进行考核
无岗位职责不得分,岗位职责不健全扣1分;1人不熟悉岗位职责扣1.5分
根据《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开展优质护理服务。(1)改变护理工作模式,实行责任制整体护理;(2)依据科室专业特
2.5
查评审前3年内发表本专业相关论著,可累积计分不超过标准分
发表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1篇1.5分;统计源杂志1篇1分
7.5
随机抽查10份病历
根据医院的年出院人次、疑难危重症比例、以及
5
序号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方法
评分标准
诊疗效果(综合好转率、死亡率、并发症或合并症发生率)进行综合打分
医护人员熟练掌握“三基”知识
15
现场随机抽查医生、护士各3名进行理论和技术操作的考核
1人不合格扣2.5分
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95%
10
10分
病人满意度调查大于90%
10
随机调查5名病人家属
满意度低于90%,每降低1%扣1.5分

科研与教学
25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重症医学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重症医学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重症医学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
附件3
江西省神经内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评选标准
一、本标准分四个部分,实行量化100分,其中“申请挂靠医院重视程度”占12分、“主任候选人资质”占25分、“专科建设情况”占30分、“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占33分。

二、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2015年1月-2016年12月数据。

三、标准中每项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申请单位:
评审人:。

国家级重点专科评分标准

国家级重点专科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九百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65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4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75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所在医院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专科积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5.专科病房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除人员队伍为申报时情况外,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八、本标准中所指论文(包括SCI论文、中文期刊论文等)、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成果等,均指临床应用方面的论文、项目、课题或成果。

重症医学科评价标准与评分细则

重症医学科评价标准与评分细则

重症医学科评价标准与评分细则重症医学科作为医院医疗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救治危重病人,涉及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恢复。

为了提高重症医学科的治疗效果和质量,评价标准与评分细则成为了必备工具。

一、重症医学科评价标准1.患者数量与病情在评价重症医学科的表现时,首先要考虑患者数量与病情的综合信息。

患者数量反映了医院的接诊能力,而病情则反映了医院的治疗能力。

2.医疗水平与技术设备医院的医疗水平和技术设备是评价重症医学科的重要指标之一。

医疗水平包括医生的专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技术设备包括监护仪、呼吸机等重要设备的质量和稳定性。

3.治疗效果与并发症发生率治疗效果和并发症发生率直接反映了医院的治疗质量。

治疗效果可以通过患者存活率、康复率等指标来衡量,而并发症发生率则可以反映医院的预防措施和处理能力。

4.患者满意度患者满意度是评价重症医学科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患者的满意度调查,可以了解医院在服务态度、医疗效果以及医护人员的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二、重症医学科评分细则1.急诊接诊能力评分评估医院在接诊急诊重症患者时的能力,包括人员配备、设备准备、应急响应等方面。

2.诊断与治疗技术评分评估医院在重症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技术方面的表现,包括对病情的判断准确性、治疗方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等。

3.护理质量评分评估医护人员在重症患者护理过程中的表现,包括护理操作的规范性、用药安全、病人安全与舒适等方面。

4.医患沟通与信息交流评分评估医院医患沟通与信息交流的质量,包括医生与病人之间的沟通、医护人员间的协作以及医疗信息的记录与交流等。

三、评价标准与评分细则的应用重症医学科评价标准与评分细则的应用可以有效地提高医院的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也为医院管理层提供了评估和改善的依据。

通过定期进行评估,医院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例如,如果评价发现医院在急诊接诊能力方面存在不足,可以增加急诊病房的床位数以及医务人员的配备,提升医院的接诊能力。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医学影像科)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医学影像科)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影像科评分标准(试行)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0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20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40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0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专科病房应当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且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数量达到治疗出院患者总数的2%。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标序号检查内容准评分标准备注分一基础条件100 专科建设管理的组织完善得2分;规划的合理性得2分;执行效果得医院专科建设发展规划 5 1分。

发展 1 环境政策、措施齐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同)级以上重点学科,医院有扶持专科建设的政策(10) 5 得5分;政策措施不完善或不得力,得3分;无明确的政策、措施或或措施不落实,不得分。

影像科室完备10 有完备的放射科、超声科、核医学科得10分;不完备者不得分。

科室布局合理10 专科设置符合相关标准得6分;科室标识规范、清楚得4分。

专科 2 规模(20)至少有1个护理单元,床位总数>10张,得6分;每增加10张床加2设有专业的介入病房,具有正 10 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省重点临床专科评审标准-修2019版

省重点临床专科评审标准-修2019版

海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口腔医学科)评审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 150 分,“医疗技术队伍”占 120 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
平”占 370 分,“医疗质量状况”占 260 分,“科研与教学”占 100 分。

二、申报海南省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海南省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
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 个月以上。

八、申报标准:I 级重点专科自评分≥700 分,II 级甲类自评分≥600 分,III 级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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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重点专科重症医学科评价标准(试行)
一、《重症医学科评价标准与评分细则》总分值为1000 分,分为:重症医学科组织管理(180 分),病房布局(150 分),人员配备(80分),设备设施(150分),医疗质量控制(150 分),患者管理(40分),护理质量控制(100 分),医院感染管理(100 分),制度落实(50分)。

二、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应当为二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2.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专科病房应当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且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数量达到治疗出院患者总数的2%。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只有通用标准得分超过600分才有资格参加重点专科评价。

六、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 1 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 个月以上。

2.手卫生(20 分)
(1)配备足够的手卫生设施:包括非手接触式水龙头、洗手液、干手设施和速干手消毒剂,开放式病床至少每2床1套,单间配备专门的手卫生设施。

(2)严格执行手卫生,工作人员掌握手卫生指征并在工作中落实。

(3)病区入口处应有手卫生宣传资料。

(4)洗手液和速干手消毒剂的消耗量与病人的床日数相符(速干手消毒剂消耗:20ml/床/日)。

4.配备足够的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帽子、口罩、面罩或护目镜、防水围裙
和隔离衣等并能正确使用。

(5 分)
5.环境、物体表面和物品的管理(8 分)
(1)空气:普通ICU 每天开窗通风 2 次,每次至少半小时,定期清洗空调过滤网及排风设施;有净化系统的ICU 应按照净化系统的维护要求进行维护。

(2)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如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应及时清洗消毒。

4 10 2 4 每少一套扣2分
有指征未进行手卫生每人扣 2.5 分;
洗手不能正确完成每人扣 2.5 分
无资料扣2分
2 2 2 2 未配备护目镜、防水围裙扣4分有指征但不用或不能正确使用
未定期开窗扣 1 分,空调滤网和排
风设施不定期清洗扣1分
物表明显污染每处扣1分
及时上报医院感染管理科,并采集积极的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扩
散。


每一项不符合扣1

每一项不符合扣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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