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拆迁律师谈拆迁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重庆鱼塘征收补偿明细表

重庆鱼塘征收补偿明细表(实用版)目录一、重庆鱼塘征收补偿明细表概述二、征收补偿的具体项目及标准三、征收补偿的计算方法四、注意事项正文一、重庆鱼塘征收补偿明细表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许多地区的土地资源被重新规划和开发。
在此背景下,征收补偿成为许多被征收户关心的问题。
为规范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重庆鱼塘征收补偿明细表进行解析,帮助大家了解征收补偿的具体内容。
二、征收补偿的具体项目及标准重庆鱼塘征收补偿明细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用途、地理位置、面积等因素,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装修费、搬迁费等。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针对被征收企业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员工人数等因素进行评估。
4.其他补偿:如树木、青苗等补偿。
三、征收补偿的计算方法征收补偿的计算方法通常采用以下步骤:1.确定征收范围:根据征收红线图,明确被征收的土地、房屋等范围。
2.评估被征收财产价值: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财产进行市场评估,确定财产价值。
3.核定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结合评估结果,核定各项补偿金额。
4.计算补偿总额:将各项补偿金额相加,得出总补偿金额。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征收补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征收补偿明细表的合法性:要求征收方提供合法的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
2.核对补偿金额:仔细核对各项补偿金额,确保无误。
3.签订补偿协议:在确认补偿金额无误后,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4.保留相关证据:整个征收过程中,要保留好相关文件和证据,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总之,了解重庆鱼塘征收补偿明细表的内容,有助于被征收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是指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政府依法采取的措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断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承担停产停业损失,而政府也会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下面将详细介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补偿范围。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企业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直接损失,如生产设备的损坏、原材料的损失、员工工资的支付等;间接经济损失是指企业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间接损失,如企业信誉受损、市场份额下降、客户流失等。
补偿标准应当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内容,以全面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补偿方式。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方式一般包括一次性补偿和持续补偿两种。
一次性补偿是指政府根据企业停产停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一次性支付企业相应的损失补偿款项;持续补偿是指政府根据企业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比例,每月向企业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补偿方式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政府的财政能力进行合理确定,以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三、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经营状况、地区差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补偿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标准,包括生产设备的维修费用、原材料的损失、员工工资的支付、租金、利息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
2. 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标准,包括企业信誉受损、市场份额下降、客户流失等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金额。
3. 损失评估标准,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损失评估机制,对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四、补偿程序。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程序应当清晰明确,包括申报材料的准备、损失评估的程序、补偿款项的支付等环节。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补偿程序,简化办理手续,加快补偿款项的支付速度,以最大程度地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
律师说法: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标准?

律师说法: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标准?律师说法: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标准?《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下⾯由A带领⼤家来看⼀看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补偿对象:根据房屋的⽤途可以将房屋划分为“住宅”和“⾮住宅”两类。
停产停业补偿主要是针对⾮住宅中的经营性房屋,但在实践中,住改⾮的经营性⽤房也是可以获得经营性损失补偿。
能成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的经营性房屋⼀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第⼀,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第⼆,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载明的住所为被征收房屋;第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补偿范围: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包括被征收⼈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的费⽤,对间接损失和其他费⽤则不予赔偿。
举个简单的例⼦:XX公司是⼀家化⼯⼚,因征收A⽽搬迁。
迁址后由于环保要求的提⾼,A需要投⼊⼀笔环保设施费⽤。
此时,虽然迁址是由征收引起的,但新投⼊的环保设施费不属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征收⼈⽆需⽀付该笔费⽤。
此外,企业的利润以其提供的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证明为依据,兼顾同业同类⽣产经营⾏业市场收益情况予以确认。
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利润既有⽣产经营产⽣的利润,也有投资产⽣的利润,投资产⽣的利润通常不受停产停业的影响。
因此,停产停业利润损失⼀般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损失。
三.计算标准:那么当被征收⼈存在停产停业损失时,究竟应该如何确定具体补偿⾦额呢?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的规定:1、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2、具体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方式主要有哪三种

征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式主要有哪三种按照规定房屋拆迁的时候是有⼀定的赔偿的,具体的赔偿是怎样的还需要制定⼀个⽅案,双⽅按照签订的协议来履⾏,补偿⽅式也有⼏种。
那么征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式主要有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征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式主要有哪三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拆迁中,被征收⼈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企业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平、当地⼈均收⼊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调整,逐步提⾼征地补偿⽔平。
⽬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部门依据当地经济⽔平和⼈均收⼊⽔平等情况进⾏定价。
1、各项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案规定。
2、⼟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付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活⽔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征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会涉及⼏个⽅⾯的,⽐如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赔偿,还有搬迁费⽤等等,如果有什么纠纷双⽅⽆法解决的话也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重庆市344号文件补偿标准

重庆市344号文件补偿标准
近年来,重庆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速度非常快,许多老旧的建筑和社区被拆除,为新的建设和改造让路。
在这个过程中,拆迁补偿问题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344号文件补偿标准》。
该文件规定了拆迁补偿的一系列标准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
该文件规定了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的拆迁范围和不同的房屋类型,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房屋的补偿标准包括房屋面积补偿、装修补偿、搬家费用、过渡期租金等。
此外,对于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拆迁,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2. 补偿方式和时间
该文件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方式和时间。
一般来说,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物业置换、安置房等方式。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补偿时间一般在拆迁开始前就要确定,以保证拆迁对象的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3. 纠纷解决机制
该文件还规定了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般来说,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拆迁补偿纠纷调解委员会,为拆迁对象提供更好的维权服务。
总之,重庆市344号文件补偿标准为拆迁对象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和权益保护。
在今后的城市建设和改造中,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曾垂明与重庆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垂明与重庆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6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贤仲邬继荣张莉【审理法官】龙贤仲邬继荣张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垂明;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曾垂明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曾垂明【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建【代理律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曾垂明;重庆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双方对市政府行使行政裁决职权并无争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废止第三人质证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对市政府行使行政裁决职权并无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渝府地裁〔2019〕134号《裁决书》内容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实际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
本案中,永川区政府于2015年5月14日发布永川府征通〔2015〕10号《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并于2015年6月10日审批同意原永川区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安置方案。
原永川区国土房管局随即按照永川区政府审批同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实施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存在政府怠于履行补偿义务的问题,故本案不适用上述规定。
至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时间: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
渝赤叙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

渝赤叙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拆迁是指由政府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出于土地整治、社会经济发展、市容建设、公共安全等用途而予以拆除的土地及其上面建筑物的行为。
拆迁房屋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和拆迁工程搬迁补助。
1、补偿房屋价值1.1、依据拆除前房屋成熟度及建筑年限分为完成价和简易价,其中:(1)完成价补偿房屋本体建筑经济价值,扣除相应耐用年限折旧,其中,注意市政管理等建设成本;(2)简易价以被拆除房屋建筑为主体,折算其现行价格或原属土地价款,其中,市政费及拆迁移民安置费均不再计入。
2、拆迁回补补偿(1)无偿拆迁①首先,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政府建立评估团队,对拆迁房屋的价值作出分析,自定价值,以保障使用者合法权益;(2)移民安置费①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其所在地区基础设施、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拆迁户困难程度,政府为因拆迁而无家可归的移民,支付拆迁造成的回补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救助;②拆迁户移民搬迁安置,同时也将物质资源调入当地,特别是以小学、中学为例,会给拆迁移民提供学校教育,以确保其子女受到全面教育,同时对无法就业者实行补贴;3、拆迁搬迁后改善费被拆迁者发生家庭困难,如意外遭受损失,政府提供拆迁搬迁后补救补偿,以促进搬迁者生活维持程度改善。
二、拆迁工程搬迁补助1、土壤保健费为了防止未拆除的房屋周围的土壤遭受污染,政府对拆迁户提供土壤保健费,以减少不必要的支出;2、看护费为了使拆迁户能够尽快得到新居所,解决家庭困难,政府也会提供看护费,以补偿拆迁户部分经济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拆迁房屋赔偿标准的介绍,不管是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还是拆迁工程搬迁补助,都应以科学合理的基础制定出一套适用于当地公众的流程标准,保障当地业主合法权益,共同繁荣长江渝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重庆市是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征用和赔偿问题也备受关注。
针对重庆市占地赔偿标准的相关政策,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款、瓦工石工补偿款、树木补偿款等;二是对于被征收农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款、农田基本建设用地补偿款、农田水浇灌设施补偿款等;三是对于被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土地上房屋、构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款等。
其次,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重庆市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单位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及时足额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征收单位还应当根据征收范围和土地类型,合理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再次,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也有相关政策。
根据《重庆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相适应。
同时,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和公正程度。
最后,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监督和保障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重庆市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征收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和补偿义务。
同时,征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征收补偿标准的公开和监督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总之,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执行情况都体现了对土地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和对土地征收工作的规范和监督。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加深对重庆市占地赔偿标准的了解,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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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拆迁律师谈拆迁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建筑及房地产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
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重庆交通广播电台等媒体的专题采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和第23条作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补偿标准和方法差异很大,《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对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中引进评估机制各方基本达成共识,但还有一些问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比如:评估机构是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还是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损失补偿标准是按被征收企业的实际效益测算还是按照同类企业的社会平均效益测算,等等。
一、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问题
这个问题实际反映的是选择谁更专业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只能评估土地和建筑物,除此之外的和与企业经营效益相关的评估都应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此观点乍看起来有一些道理,但细究起来却是有些片面,我们认为这是对房地产估价的范围和房地产估价技术上存在认识误区。
1、房地产估价的范围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由此可见,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也是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范围。
事实已说明,在征收补偿中,由于房地产量大价高,绝大多数的补偿都是对房地产价值的补偿,征收补偿评估是以房地产为主的评估。
因此,征收补偿中作为附加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是有法理依据的。
2、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能力
首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目前还没有哪个评估专业对停产停业损失出台专门的评估技术规范,各地政府对此项损失的补偿也都在不断的探索之中,因此停产停业损失评估
具体如何操作对任何一个评估专业来说都是新命题,不存在哪个专业已经走在前面的问题。
其次,房地产估价师对企业经营效益进行分析、估算并不陌生,而且早已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对企业经营效益进行分析、估算也早已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考核内容之一。
《房地产估价规范》5.3收益法—— 5.3.2净收益的求取第2条、第3条,规定了对商业经营型和生产型房地产净收益的求取路线,简单来说就是根据企业的经营收入,从中扣除生产销售成本、经营成本、销售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商业利润,得出归属于房地产的净收益。
笔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主要是企业在停产停业期间的商业利润的损失,因为房地产未来若干年的净收益已经体现在房地产补偿价值中,如此一来,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公式实际是求取房地产净收益公式的变形,简化为:停产停业损失(商业利润)=企业经营收入-生产销售成本-停业期间经营成本-销售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房地产净收益。
以上公式中,除房地产净收益之外其他项目都可以根据企业上年度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而房地产净收益的确定是最大的难点,但这也正是房地产估价师的专长。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情况非常复杂,企业的损失可能还包括了员工遣散费、合同违约赔偿等,评估工作中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综上,我们认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完全有能力胜任此项评估工作。
二、损失补偿标准的问题
《条例》首次明确提出了“公平补偿”的概念。
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言,我们认为所谓“公平补偿”应着重根据不同企业的经营效益优劣进行补偿,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就应多补偿,经营效益差的企业少补偿,没有效益的不补偿,惟其如此,才能公平。
因为企业的经营效益一定是个性化的、差异化的,如果不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统一按照该类企业的社会平均效益进行补偿,恰恰是反公平的。
此外,类似企业的社会平均效益怎么确定?这是一个貌似正确却无法操作的伪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