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
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

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1、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悔枯可证后行山,方可实施拆迁。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4、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档前中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莱钢的什么位置啊,我可是老莱钢了,98年来的泰安,呵呵!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有《民法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多部法律,对房屋拆迁活动森模的规范与被拆迁人的补偿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轿纤予公平此帆缓、合理的补偿。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0•【字号】丽政办发[2006]99号•【施行日期】200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06〕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日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二、售房原则(一)经济适用住房以解决居民住房困难为宗旨,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面向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每户符合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
(二)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按批次销售,根据每一批次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数量、需求的人数等,制定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当某批次经济适用住房套数不能满足可购房对象需求时,残疾人、双职工失业、无住房(包括非住宅用房,下同)家庭优先,并通过随机摇号的办法产生本批次的购房资格。
三、销售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户口条件:具有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定年限的已婚家庭(含单身,下同)或年满35周岁的未婚者。
(二)住房条件:无住房或现住房低于规定的家庭或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在2000年7月19日后通过赠与、分家析产、继承、拆迁、买卖等方式发生房屋权属转移造成无住房或低于规定面积标准的除外);未在丽水市范围内以行政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的方式建过私房,房屋拆迁中未享受过有土安置;未领过建房费或购房补贴。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4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和全省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在2014年排查摸清市区危旧住宅房屋底数、建立“一楼一档”的基础上,2016年前完成市区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总数60%治理改造;力争在2017年基本完成市区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切实改善市区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状况。
(一)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以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单位,制定市区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治理方式及治理改造的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纳入“十三五”规划中,2016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二)组织市区“丙”类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鉴定。
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全面完成危旧房大排查中确定“丙”类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工作。
1.通知告知。
所辖街道按照房屋所在地的“丙”类住宅房屋清单立即通知或者告知房屋业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2.指导服务。
根据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危旧房屋安全鉴定相关工作的通知》(丽建发〔2015〕18号)中所附的入围鉴定机构名单、联系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并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公告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4.0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15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和上级法院优化行政案件管辖工作要求,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对丽水市区域范围内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进行调整优化,具体内容如下:
一、下列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涉土地房屋征迁、农民异地搬迁等引发的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行政强制、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
(二)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案件。
二、除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原告)可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前提下,选择全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原告)不选择管辖法院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本规定自2024年1月15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一、2024年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子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9〕3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9〕32号莲都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8日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丽水市市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原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再次被征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地房屋补偿是指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补偿人对被补偿人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四条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丽水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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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丽水市区农村村民(以下统称“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民新建、扩建和改建住房的(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审批与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等规定。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鼓励村民建造联建式住房,控制建造独立式住房。
第四条丽水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附件1、附件2及丽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的审批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负责除前款范围外村民建房的审批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农用地转用报批、住房用地申请复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农业、林业、水利、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2023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出炉

不少朋友遇到拆迁,第一时间就遍寻拆迁补偿明细。
其实,全国各地每年的拆迁政策都会有相应的变化,有的拆迁项目只隔着一条街,补偿也不尽相同。
因为每个地区拆迁环境、经济、发展都不一样,所以全国各地并无统一的补偿明细标准,需要结合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补偿安置政策予以确定。
但不管怎么样,在具体的拆迁补偿中,补偿标准明细的制定不得违反中央的“红头文件”。
大家可在一定标准里照镜子,一定程度明确自己是否权益受损。
0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依照规定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按照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照平方米进行计算。
主要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注:装饰装修费用,需要结合咱们实际的装修情况确定,可以和拆迁方协商确定,若达不成一致,则需要另行评估确定。
)2、搬迁补助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补偿,补偿安置方案中一般会给出具体的补偿标准,需符合当地物价实际。
3、安置补偿费对安置房建好之前,拆迁住户过渡期租房做出的补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要求满足最基本的住房需求。
一般是按照被拆迁人家中的人口数,每月予以补贴。
如果拆迁方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不予发放。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做出的补偿。
这部分补偿主要针对于商用房给出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没有此项补偿。
5、奖励性补偿费是对于被拆迁人除其他应得补偿外,额外的补助和奖励。
主要用于让被拆迁人可以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等,具体鼓励政策须参照当地政策。
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还会包含农民房屋内的相关设施、青苗补偿,树木蔬果等等。
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会一栏一栏详细给出,核算补偿费时,大家可按照实际情况对照补偿标准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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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
补贴标准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丽政发[2017]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三)附件3范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四)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具体事项。
1.大港头镇、碧湖镇、老竹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参照附件2范围标准执行。
2.实行产权调换、公寓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至选定安置房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用房,自逾期之月起按本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双倍支付。
3.实行迁建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至放样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安置小区内安置的,若放样6个月后,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尚未配套到位的,可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配套到位。
实行迁建安置的,征收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用地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双倍支付。
因被征收人无理阻扰而延误配套工程建设时间、不参加安置地基选定、干扰安置地基选定、逾期不动工建设的,征收人不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到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
共有产权房屋面积不到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继承、析产(或分摊)后户均建筑面积达不到45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费标准
搬迁费每户每次不低于2000元,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分摊)按一户计付。
工业企业对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一)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5%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上述商业用房是指临街底层店面房屋,征收时仍在营业的;房产证、土地证注明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按房产证面积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其商业用房面积。
四、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
1990年4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根据改变用途的不同时间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30%(199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或20%(2001年8月1日—征收公告发布的前两年)给予补贴,但原法定用途市场评估价加上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被征收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数额。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范围的村庄:
万象街道:丽南行政村、丽华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
白云街道: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丽光行政村、灯塔行政村。
岩泉街道:原丽东行政村,天宁寺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长岗背行政村,凉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关下行政村,岩泉行政村岩泉、圳头、铁丁桥、灵山寺脚新村自然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结七弄自然村,冷水行政村飞机场角自然村。
紫金街道:海潮行政村,大众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东行政村,厦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水东行政村,金东行政村,黄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芦埠行政村芦埠、后村、前山、大石头自然村,塔下行政村。
南明山街道:小木溪行政村牛岭头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岸自然村,垟店行政村小白岩、寺岙自然村。
附件2:范围的村庄:
岩泉街道:秋塘行政村秋塘、盱头、平沙、连山、隔溪自然村,冷水行政村奚岗、蒲岸、上冷水、下冷水、黄渡、小坑自然村,岩泉行政村坑口自然村。
紫金街道:芦埠行政村大毛窟自然村,开潭行政村,湾岙行政村湾岙、梅岙自然村,风化行政村上风化、下风化、黄士岙自然村。
南明山街道:垟店行政村垟店、火烧钵、上寮、弄上、柴岗圩、汤庵、余庄弄自然村,桐岭行政村,白岩行政村,旭光行政村,吴垵行政村,叶岙行政村,水阁行政村,余庄前行政村,张村行政村,七百秧行政村,龙石行政村,岑山行政村,丽沙行政村,上沙溪行政村,里坑行政村,金山行政村,章巷行政村章巷、处基、里弄自然村,小木溪行政村小木溪、潜水弄、乌石玄背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堂、黄府前、朱田背、燕窝山、白岭脚自然村,大门楼行政村,张垵行政村齐村、桃岭、定岗、张垵自然村,叶村行政村叶村、金山下、柳后自然村,富岭行政村、下张行政村、大坑口行政村大坑口、秧棚、松山岗自然村,下仓行政村下仓、乌里凸、小叶村自然村,陶庄行政村陶庄、下双坑、章庵自然村,前垟行政村前垟、寺后、法兴寺自然村。
联城街道:路湾行政村,敏河行政村,武村行政村,白前行政村,常宅行政村,林宅口行政村,金周行政村,花街行政村,青岗行政村青岗、塘下、大坑、上乌里坑、鲇鲐山自然村,凤鸣行政村节孝自然村。
附件3:范围的村庄:
莲都区范围内除附件1、2外的其他村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