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外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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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房屋所有权人还是承租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房屋所有权人还是承租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房屋所有权⼈还是承租⼈?对于⾮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属所有权⼈还是承租⼈的问题,法理上存在不同观点。

本⽂通过研究分析⼴东省各地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来探讨上述问题,以抛砖引⽟。

No.1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起源律房律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源起1991年发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三条“因拆迁⾮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后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承之以《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

《征收条例》第⼆⼗三条进⼀步规定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式,即“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No.2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归属分析律房律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本质《征收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来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此看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基于征收了⽤于⽣产、经营的房屋,致使使⽤被征收房屋的⽣产者、经营者⽆法继续使⽤房屋所造成的损失,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本质上是对经营者⽆法正常使⽤房屋获利的补偿。

此处的“经营者”是指房屋所有权⼈还是承租⼈呢?⼀⽅⾯,承租⼈租⽤被征收房屋⽣产、经营,其是名正⾔顺的经营者。

但另⼀⽅⾯,房屋所有权⼈出租被征收房屋盈利,也是⼀种经营⾏为。

⼩结: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本质是对“经营者”的补偿。

但未能明确“经营者”是指房屋所有权⼈还是承租⼈。

似乎解决了“经营者”的认定即可解决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归属判断。

故我们不妨通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的规定来进⼀步判断“经营者”的认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第四点分别对“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作进⼀步明确:1、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计算。

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常建规〔2013〕5号)

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常建规〔2013〕5号)

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常建规〔2013〕5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和《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政规〔201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证件;(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期间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

平均效益的计算,原则上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合法资料为依据;对不能提供合法会计核算等资料的,可以结合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确认,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纳税资料;对销售额未达到税收起征点而无需纳税的,其效益可按照起征点的销售额标准进行评估。

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一般为6个月;实行非住宅房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过渡期限计算,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使用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房屋的时间应予扣减。

第六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含装修)的6%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

2013年桐庐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doc

2013年桐庐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doc

附件2
2013年桐庐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一、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4%;或按照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相应比例或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非住宅房屋采取产权调换的,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非住宅房屋具体类别的认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功能记载为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记载或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记载的用途为准。

四、本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产生的经营补偿以及职工工资、生活补助等安置费用的补偿等内容。

五、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企业遇上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企业遇上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企业遇上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网友咨询:企业遇上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律师解答: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主张一定要以实际发生原则为基础,以证据为依托。

同时企业还要将机器设备搬迁或重置的费用,以及厂房建筑本身的补偿等综合、全面计算。

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律师补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时,被征收房屋需要符合的几个条件: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4.住宅改作经营性用途,且经营手续齐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仍在实际依法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村民住宅权属人,村民住宅权属人与实际经营者的房屋租赁关系由签约双方依法解决。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标准?

律师说法: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标准?

律师说法: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标准?律师说法: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标准?《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下⾯由A带领⼤家来看⼀看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补偿对象:根据房屋的⽤途可以将房屋划分为“住宅”和“⾮住宅”两类。

停产停业补偿主要是针对⾮住宅中的经营性房屋,但在实践中,住改⾮的经营性⽤房也是可以获得经营性损失补偿。

能成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的经营性房屋⼀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第⼀,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第⼆,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载明的住所为被征收房屋;第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补偿范围: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包括被征收⼈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的费⽤,对间接损失和其他费⽤则不予赔偿。

举个简单的例⼦:XX公司是⼀家化⼯⼚,因征收A⽽搬迁。

迁址后由于环保要求的提⾼,A需要投⼊⼀笔环保设施费⽤。

此时,虽然迁址是由征收引起的,但新投⼊的环保设施费不属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征收⼈⽆需⽀付该笔费⽤。

此外,企业的利润以其提供的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证明为依据,兼顾同业同类⽣产经营⾏业市场收益情况予以确认。

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利润既有⽣产经营产⽣的利润,也有投资产⽣的利润,投资产⽣的利润通常不受停产停业的影响。

因此,停产停业利润损失⼀般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损失。

三.计算标准:那么当被征收⼈存在停产停业损失时,究竟应该如何确定具体补偿⾦额呢?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的规定:1、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2、具体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方式主要有哪三种

征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方式主要有哪三种

征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式主要有哪三种按照规定房屋拆迁的时候是有⼀定的赔偿的,具体的赔偿是怎样的还需要制定⼀个⽅案,双⽅按照签订的协议来履⾏,补偿⽅式也有⼏种。

那么征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式主要有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征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式主要有哪三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拆迁中,被征收⼈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企业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平、当地⼈均收⼊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调整,逐步提⾼征地补偿⽔平。

⽬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部门依据当地经济⽔平和⼈均收⼊⽔平等情况进⾏定价。

1、各项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案规定。

2、⼟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付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活⽔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征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会涉及⼏个⽅⾯的,⽐如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赔偿,还有搬迁费⽤等等,如果有什么纠纷双⽅⽆法解决的话也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拆迁营业补偿标准

拆迁营业补偿标准

拆迁营业补偿标准
拆迁营业补偿标准
拆迁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和颁布的政策,将实体店铺拆除或改造以保护国家法定的公共利益或者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当实体店铺受到拆迁的影响时,会要求营业者停止营业,由此给营业者造成损失,因此,拆迁营业补偿标准应得到重视。

拆迁营业补偿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补偿营业者的损失。

拆迁期间,营业者可能会因为停止营业而损失一定的收益,此时,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向营业者补偿损失。

二是支付补偿费用。

在拆迁过程中,营业者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来完成拆迁,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支付部分补偿费用。

三是给予营业者搬迁补助。

在拆迁期间,营业者可能会面临搬迁的问题,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营业者一定补助金额,以帮助营业者搬迁。

四是安排营业者重新开业。

在拆迁完成后,政府可以安排营业者重新开业,以保护营业者的合法权益。

拆迁营业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基于社会的正义原则和维护营业者的合
法权益的考虑。

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拆迁营业补偿标准,以维护营业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拆迁效率,促进社会发展。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征收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1月18日印发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但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了由经营者和房屋提供者签署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承诺遇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其场所或经政府批准进行拆迁、以及要求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时,不申请相应补偿的除外;(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条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1)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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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外停产停业
损失,怎么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时候,就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的项目是比较多的,那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因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进行赔偿?下面由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一、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 有合法、有效的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当然,各个地方具体规定不同,但总的原则是房屋有证,在房屋征收前一直合法经营,并依法。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有些地方政府也予以承认,并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

各个省市也都根据地方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因此,笔者谨在此大致归纳一下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补偿方式。

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式是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再乘以一定比例来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比如上海市就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规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按照房屋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比如在,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法是以利润额、营业额为基础,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额的。

比如在深圳就规定,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

以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如河北省就规定,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按征收房屋造成
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协商选择与评估机构确定。

有的地方直接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在几种方式中选择其一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比如在就有规定,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当然,也有地方直接规定按照评估结果来确定补偿金额。

现实中,也有些省份没有规定具体补偿方式,而是由各个市自行制定相应的政策。

比如吉林、,具体补偿方式就应该遵照当地市政府出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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