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签订书面合同的
口头合同-专业文档

口头合同口头合同4篇口头合同篇1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用口头语言做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不用当事人特别指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更是非常普遍。
凡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但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证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因为口头合同难以取证,不易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口头缔约,特别是不能即时清洁,而且标的额较大的合同采取口头缔约时,将存在相对人否认合同成立、否认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
但是,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是说没有任何凭证,商店的购物发票、小票等能够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但是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书面形式。
所以,订立标的额较大或者不能即时清洁的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企业订立口头合同时要审慎,一定要注意订立合同的时机和方式。
一、应对口头合同风险的举措1、杜绝口头承诺;2、签订既能促成交易,又能控制风险且可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的合同。
二、如何预防口头合同风险?1、签订正规合同文本例如,北京使用的家装合同是由北京市工商局监制的修订版,合同全称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这是正规的文本合同。
由该公司自拟的合同别轻信。
2、条款看不懂别签字签字之前,一定要看好合同中约定的每个条款,有模棱两可或看不懂的条款,一定要问清楚。
不要漏项不填,事前约定越详细,发生问题时越好解决。
口头合同篇2口头合同的有效适用情形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
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
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
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
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可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未签订书⾯合同也可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在现实⽣活中签订合同是⾮常重要的民事⾏为,⽽签订合同有利于保障合同当事⼈的利益,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未签订书⾯合同会不会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未签订书⾯合同也可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虽然双⽅未签订书⾯的合同,但⼀⽅已经履⾏了合同义务的,视为事实的合同关系,另⼀⽅也要履⾏合同的义务。
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合同应当采⽤书⾯形式订⽴,当事⼈未采⽤书⾯形式但是⼀⽅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时,该合同成⽴。
《民法典》
第四百九⼗条【合同成⽴时间】当事⼈采⽤合同书形式订⽴合同的,⾃当事⼈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时,该合同成⽴。
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合同应当采⽤书⾯形式订⽴,当事⼈未采⽤书⾯形式但是⼀⽅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时,该合同成⽴。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负的法律后果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负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存在用工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仍然常有发生。
殊不知,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保障用人单位用工权的一种方式,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自身用工也存在很大的风险。
第一,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其意义在于自“视为”订立之日起到劳动者退休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而不再有终止的问题。
第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丧失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的权利。
倘假设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员工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也就不能以这一条为由辞退员工,带来的用工风险显而易见。
第四,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易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在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签订书面合同是确保所有项目相关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偶尔也会出现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工程价款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
在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确定通常会依据以下几个关键因素来进行评估:1. 相关文件和证据2. 项目履历和过往记录3. 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4. 项目变更和升级1. 相关文件和证据首先,需要寻找相关的文件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报价、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协议、工程款项支付凭证、施工方与业主之间的讨论记录等。
这些文件和证据可以提供对工程价值和支付方式的一些线索。
2. 项目履历和过往记录查看该工程项目的履历和过往记录,包括过去类似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工程完成情况、支付方式等。
通过分析这些过往记录,可以对工程价款进行初步估算,作为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的参考依据。
3. 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参考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也是确定工程价款的重要手段之一。
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通常有相应的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参考,通过与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可以初步评估工程价款的合理性。
4. 项目变更和升级在工程开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工程变更和升级的情况。
这些变更和升级可能会对工程价款产生影响。
因此,在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需要考虑项目变更和升级因素,并对其作出相应的调整。
总结起来,确定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的工程价款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文件和证据、项目的履历和过往记录、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以及项目变更和升级等因素。
这些因素的综合分析可以提供一个相对准确的工程价款参考值,以供双方进行协商和决策。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确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为了避免后续发生纠纷和争议,建议在开展任何建设工程项目之前,双方应尽快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价款的相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因事实上违反第八十二条规定而被判令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该条款的落实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
是否只要出现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在此问题上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一,有的地方以事实上不订立劳动合同为充分必要条件,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除外;而有的地方以用人单位过错为要件进行适用。
?其次,我们从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似乎只要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就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应简单理解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该法条规范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跟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或双方就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均不应归责到用人单位。
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该条进行修正性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拒绝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情况下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只规定了“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义务的情形,但并不等于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应有其他不支付二倍工资的合法事由。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适用不应该只孤立考查该条款规定本身,应该结合《劳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相关原则、立法精神进行理解与适用。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一、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等多种形式,还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问时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
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
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
所以,除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外,最好采用签订合同书的形式。
二、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在合同形式问题上亦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则”,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形式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方式表达协议内容所订立合同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关于书面形式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即是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合同订立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用实际行为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形式。
如某当事人将货币投入自动售货机,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三、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1年经济法基础第8章第1节-1劳动合同基本内容

21年经济法基础第8章第1节-1劳动合同基本内容1.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下列情形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单选题]A、丙超市与刚满15周岁的初中毕业生赵某签订劳动合同B、乙公司以只招男性为由拒绝录用应聘者李女士从事会计工作C、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该分公司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正确答案)D、丁公司要求王某提供2000元保证金后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答案解析:【解析】(1)选项A:赵某未满16周岁,丙超市不属于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选项B:“会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不得拒绝录用女性;(3)选项C:该分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4)选项D: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正确答案】C2. 2018年3月1日,甲公司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每月15日发放工资。
吴某3月12日上岗工作,甲公司与吴某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
[单选题]A、2018年3月12日(正确答案)B、2018年4月12日C、2018年3月15日D、2018年3月1日答案解析:【解析】【正确答案】A3.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订立。
该期限为()。
[单选题] A、6个月B、3个月C、2个月D、1个月(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解析】【正确答案】D4. 2017年7月1日,李某到甲公司工作,按月领取工资3000元。
2017年9月1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已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因未及时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向其补偿的工资数额为()。
[单选题]A、1800元B、3000元(正确答案)C、3500元D、7000元答案解析:【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甲公司与李某补订合同时距用工之日起已满2个月),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8月1日~8月31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
老板跟员工需要签合同吗

老板跟员工需要签合同吗所谓的劳动合同,又名劳动协议以及劳动契约,属于一种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属于确立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前的基本法律关系,在劳动法中占据比较核心的地位,那么,老板跟员工需要签合同吗?下面看看我介绍吧!一、老板跟员工需要签合同吗员工需要和用人单位而不是老板个人签书面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最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要求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三、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6、7条的规定,在三个不同的时间段,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各有不同,《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经济上的严重不利后果一一双倍工资,以此来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
但考虑到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一定的周期,尤其是在大量招用劳动者时),《劳动合同法》在确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的同时,也规定了1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均为合法,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才开始承担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是指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应发工资。
上述文章属于关于“老板跟员工需要签合同吗”的介绍,主要介绍了老板是否跟员工需要签合同,除此以外,还有劳动合同的概念以及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自行学习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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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签订书面合同的篇一:不签合同的危害不签合同的危害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合同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而且还可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但在实践中,总是会很多民事活动的主体忽视合同的重要性而不签订合同。
现把实践中不签合同的危害归纳如下:(1)不签合同容易产生纠纷各种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或经济行为时往往要与对方协商,并且对某些问题会有约定,但某些问题仅仅靠口头约定是不够的。
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人民对某些问题的记忆会出现偏差,在处理问题时往往从有利于自己利益的角度考虑,这就决定了很容易产生纠纷,但如果能把双方的约定内容固定下来,形成书面文字,这样就会使约定明确而不易发生纠纷。
(2)不签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没有合同,不利于双方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履行约定的内容。
也就是说,人们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了困难或某种利益上的冲突时,就不愿意按照事先双方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此情况下,即使对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守约方由于没有合同,也将不那个约束对方的行为。
(3)容易上当受骗人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都会比较谨慎,各自都要详细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调查对方的资金和信誉等情况。
在合同中,每写进一个条款,都要经过再三斟酌。
相反,如果不签订合同,这些潜在的风险就不能通过事先的审查予以防范,从而给一些不法之徒创造诈骗他人钱财的机会, 进而使自己的合法利益收到侵害。
(4)发生纠纷后,不易辨清是非,为正确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合同不仅是双方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而且是事后发生纠纷判断是非的证据。
没有合同,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也会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从而得不到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支持。
即使能够证明纠纷的存在,也为司法机关处理相关问题带来诸多困难和不便。
篇二: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声明书声明书致:公司贵公司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声明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声明人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本人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书而劳动合同,也不愿贵公司为声明人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为明确责任,本人特别声明:本人自愿放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愿放弃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放弃上述权利的法律责任,本人也充分理解本声明书的风险,本声明书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欺诈、被胁迫、被隐瞒的情况,本人也不会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申请撤销本声明书或单方宣布本声明书无效。
声明人:身份号码:年月日个人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说明书致:公司贵公司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声明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本人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为明确责任,本人特别声明:本人自愿放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放弃上述权利的法律责任,本人也充分理解本声明书的风险,本声明书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欺诈、被胁迫、被隐瞒的情况,本人也不会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申请撤销本声明书或单方宣布本声明书无效。
声明人:身份号码:年月日篇三: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处理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处理:胡律师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处理某市小饭店的经理李某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的压力还是很大的。
从20XX年11月开始,她就忙着让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餐饮业劳……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处理某市小饭店的经理李某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的压力还是很大的。
从20XX年11月开始,她就忙着让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餐饮业劳动者流动性强,一些员工害怕书面合同约束自己,往往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
20XX年3月份大部分员工都还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李某为此为难不已,害怕不签书面合同员工讨要双倍工资。
《劳动杏同法》实施后,部分企业面临着相似的困境,如餐饮、建筑等行业由于流动性强,员工认为有没有书面合同都无所谓或者书面合同约束自己等,拒绝签订书面合同。
那么,员工超过1个月拒签书面合同的,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呢这是一个员工超过1个月不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例。
《劳动合向法》中规定企业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但实践中有部分劳动者担心书面合同限制自己,或煮想借故不签书面合同索要双倍工资,故意不与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针对这种情形,《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这一规定明确了超过1个月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三种处理方式:(1)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补签书面合同。
超过1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原因在员工还是企业,其行为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限,因而企业要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
(2)如果员工拒签书面合同,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员工超过1个月仍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不得继续使用该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不签书面合同属于违法用工,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书面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这一规定在重申企业超过1个月未签订书面合同需支付两倍工资的同时,明确了对员工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行为,企业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实施条例》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指的是企业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XX年1月1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在1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必须支付员工两倍工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经理应该自208年1月1日起1个月内与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在1个月内补签书面合同的,应该自2月1日起每月支付员工双倍工资;超过2月1日员工仍然拒签书面合同的,应该书面通知员一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实践中,企业应把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到在1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签书面合同,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对超过1个月没有签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书面合同,如果员工仍拒签书面合同,应当立即终止用工。
企业应当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签订书面合同也是劳动者的义务,避免岀现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胡律师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ll9@)篇四: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一)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岀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
以下的罚款。
'‘以上法律规定仅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问题还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论证。
(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的分析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巳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另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未经中标人实际实施,下面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分析。
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成立。
正如本文开篇涉及的案例中所述,虽然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中标合同”,但是在中标人实际已经完成该工程的情况下,合同是成立的。
由于《合同法》第36条已经作岀明确规定,此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
即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釆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此,在中标人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并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双方的施工合同已经成立。
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仍然成立。
尽管在实践中,多数观点更倾向于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并未成立或者合同成立并未生效,但是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仍然是成立的。
从法律性质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即使中标通知发出后未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也已建立合同关系,即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形成的合同,而且是书面合同。
从内容上看,投标文件一般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甚至将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中标通知又是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认可。
而且《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书面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订立的,并且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也就是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明确,且不得进行变更。
从形式上看,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符合《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并未规定应当订立合同书,由于书面合同除了合同书以外,还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合在一起就属于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即属于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