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成小型客运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本市城市公共客运实施具体监督和管理。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资信证明;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商场、公园等大型公共场所以及1万人以上的居民小区时,应当建设公共汽车枢纽站或者首末站,或者设置公共汽车中途站以及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
配套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和建设。
城市道路禁停路段在500米以上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适量的出租汽车即停即走停靠点。
第六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加入行业协会。
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协会及其分会应当加强对其会员的服务、协调、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并将公共客运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改建、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15日到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依法办理重建、补偿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利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和运营车辆设置广告的,除应当符合广告、市容、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当符合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管理规范,不得影响车辆安全运营和服务标识、车辆号牌的识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长政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15〕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遵循“企业自愿、市场主导、工商服务”的原则,根据《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湘工商个字〔2012〕252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或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二、放宽小微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开展企业集群注册试点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即可增设经营场所;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放宽对市场主体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在园区开展企业集群注册试点,允许将园区企业孵化机构的住所登记为多个入园企业的住所,由企业孵化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
三、加强小微企业信用建设将企业年检制度调整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鼓励企业依法及时的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实现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实现社会共治、信用监管,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推进小微企业商标品牌建设强化小微企业商标运用和保护意识,引导其进行商标注册,打造自主品牌,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实施特许经营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实施特许经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4•【字号】长政函[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实施特许经营的通知(长政函[2005]1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城市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全市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和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城市出租汽车实行特许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要组织对我市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清理。
清理工作完成后,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应数量的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为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剩余期限。
二、全市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个体协会应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对所属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情况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申报,并依法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三、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合同规范文本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拟定并统一印制,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特许经营的内容、范围和有效期限;(二)保障公共客运服务质量的条款;(三)安全和综合治理责任条款;(四)运营和停、歇业规定及其考核方式和办法;(五)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六)设施的权属、处置、维护和更新改造;(七)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条款;(八)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变更和终止条款;(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
四、本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2005年10月8日起开始受理出租汽车经营权申报,11月8日前完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等各项工作。
在规定的期限内,各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申报经营权,或拒绝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过期不再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199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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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根据1998年9月14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现就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经批准投入营运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保底期限为:汽车排气量在1000ml以上(含1000ml)的为8年,排气量在1000ml以下的为6年。
从核发行驶证之日起已满8年或6年的,经营者可申请定向购买经营权,定向购买的经营权期限为8年,每个经营权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
8年经营权期满后,经营权由市政府收回,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二、8年或6年经营权保底期满后不再申请定向购买经营权的,可申请由政府委托的车辆经营管理部门作价收购汽车和收回汽车号牌。
三、要认真执行减费保税的方针,由市物价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25%的比例降低城市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切实减轻经营者的负担。
四、加强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公安交警部门应本着重在教育的原则,对出租汽车管理实行违章记点的办法并为此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
五、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今后更新顶号的车辆应根据规定的排气量标准和市政府指定的主导车型进行办理。
六、凡本市下岗人员经营出租车的可按政府规定申请享受有关下岗职工优惠政策。
七、搞好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服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稽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坚持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刁难经营者及驾驶员,严禁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汽车南站过渡站试运营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汽车南站过渡站试运营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1.27
•【字号】长政发〔2015〕29号
•【施行日期】2015.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汽车南站过渡站试运营的通告
长政发〔2015〕29号为加快推进长沙汽车南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建设,根据施工组织需要,从2015年11月27日24时起关闭长沙汽车南站,11月28日启用长沙汽车南站过渡站(以下称过渡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5年11月28日起,长沙汽车南站所有道路客运班线车辆进入过渡站运营(过渡站地址:中意一路922号长沙汽车南站西南方向约900米处)。
二、过渡站分区配套建设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社会车辆停车坪,城市公交107路、152路、103路、17路、7路、102路、123路、147路、502路、21路和穿梭巴士2号线始发站同时调整至过渡站公交坪。
三、道路客运班线车辆由中意一路进入过渡站,由万芙路驶出过渡站;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和社会车辆由万芙路进出过渡站停车坪。
四、现长沙汽车南站运营的客运企业要及时通知进站运营车辆司乘人员,服从站场管理要求和现场调度,主动向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共同维护站场搬迁过渡期间正常营运秩序。
五、市交通运输、公安、城管执法、发展和改革(物价)、综治等部门及雨花区、天心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对站场周边环境秩序和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整治,维护正常营运秩序。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7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减我市容运出租汽车年缴费额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减我市容运出租汽车年缴费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03•【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减我市容运出租汽车年缴费额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行业的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向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治乱、减负”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核减我市客运出租车年缴费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下列5个收费项目:1、交通信息费。
2、年检洗车费(长价费函[1996]27号文件)。
3、建站费(长价费函[1998]64号文件)。
4、过塑费(长价费函[1996]21号文件)。
5、年检复检费(长价费函[1997]02号文件)。
二、降低下列5个收费项目的标准:1、客运附加费。
由原规定的每月480元,降为每月360元。
2、车辆检审费(交通)。
综合性能检测由原规定的每次200元,降为100元,每年检测一次。
3、保安费。
由原规定的每月80元,降为每月60元。
其中:公安刑侦队每月35元,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每月25元。
4、驾驶员年审费。
由原规定的每年45元,降为每年25元。
不得在年检年审过程中搭车强制性收取其他费用。
5、个体会费。
由原每年120元(正、副班各60元),降为每年60元(正、副班各30元)。
三、规范1个收费项目及标准:驾驶员安全学习班收费,由原每月每期38元/人,定为每季一期,每期18元/人(含4元资料费)。
除此项收费之外,不得再另行收取资料费等其他费用。
四、取消过塑费、胸证费、年检标志费、安全基金等。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由部门自立或超标准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取的费用,均属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客运出租车主可以拒缴并主动向物价、监察等部门举报,物价、监察等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7039e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0b.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来,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部分城市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仍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混乱、劳动用工不规范、行业监管不力等问题,造成出租汽车司机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前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要将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统一归口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管理。
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
要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6]7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0.27【实施日期】2016.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各地要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要加强沟通,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各类矛盾。
二、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规范经营和科学发展。
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和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科学制定完善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实时监测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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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11.20
【实施日期】1999.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型客运出租汽车
经营权转换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促进我市城市交通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市政府1999年11月8日发布的56号政府令精神,现就我市城市中型客运出租汽车(中巴)经营权转换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的士) 经营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市中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可在缴纳定向购买款后,按1:1的比例转换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经营权到期的中型客运出租汽车,按每个经营权5万元的标准,缴纳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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