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4.29•【文号】国税外函发[1994]027号•【施行日期】1994.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发[1994]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为了做好涉外税收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我们对原涉外税收有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报表式样及其说明发给你局,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涉外税收有关报表。
省级税务局报送的报表,凡未包括计划单列市的应予注明。
二、修订后的涉外税收季报表自一九九四年第一季度起使用,原涉外税收报表同时废止。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报表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考虑到一季度报送时间偏紧,今年一季度报表可推迟到六月底前报送。
三、填表要求1、报表中所列各项指标,应工整、清晰地逐一填列,没有数据的项目填0,不留空行。
所填数据要准确无误。
填报单位要加盖公章,主管局长、处长、复核人、制表人要签名。
2、金额单位一律为千元,千元以下的四舍五入,不得写00,凡以户为单位的一律填写正整数,三位数之间不得出现分节号。
3、报送报表时,必须附送收入情况分析,包括收入升降原因的分析,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真正使报表发挥促进涉外税收征管的作用。
四、涉外税收收入季报表是涉外税收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报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
五、“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开业户数登记表”继续使用,每半年报一次,分别于七月十日和次年元月十日以前电传我司,电传号3266836。
附件:1、涉外税收收入统计季度报表(略)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经营情况季度报表(略)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情况季度报表(略)1994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列资料( 表一 )( 、表二) 和《 》 固定资产进项税 额抵扣 情况表》 。 ” 调 整后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用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 )见 附件 1 《 适 》 , 增值税纳税 申报 表附 列资料( 表一 )见附件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 表二) 见附件 3 《 》 ,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情况表 》 见附件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跗列资料( 原《 表三) ( 、表四) 废止 。 》
( 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 、 一) 柴油、 石脑油 、 溶剂油、 航空煤油、 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 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 二、 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 附件 ) 办理 消费税 纳税申 见 ,
报。
三、 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 应分别核算 , 分别核 算的 。 未 生产销售的 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 一律按照乙醇 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 征 管 法 》 关 规 定处 理 。 有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 加强成 品油消 费税征收 管理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0 8年 l 20 2月 2 O日 国 税 函 [ O 8] 0 2号 ) 20 17
经国务院批准 , 2 0 自 O 9年 1月 1日起 , 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 局联合 下发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 税字( O 8] 7号 ) 财 ( 20 1 6 和《
一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 法》 国税发( O 3 5 《 ( 2 O ] 3号印发 , 以下简称《 申报办法》 第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1.01•【文号】国税发[2005]179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9日)修订。
本篇法规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
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14•【文号】国税函[2006]119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的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和有关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3.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5.核定定额通知书(代替国税发〔2005〕179号文中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6.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7.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 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资产投资总额( │││元)││├───────┼────────────────────────────────┤│经营面积(m2)││├───────┼────────────────────────────────┤│主要经营用具及│││台(套)数││├───────┼────────────────────────────────┤│月发票开具额││├───────┼────────────────────────────────┤│年房屋租金(元)││├───────┼────────────────────────────────┤│仓储面积(m2)││├───────┼────────────────────────────────┤│所属乡镇、街道││├───────┼────────────────────────────────┤│所属集贸市场││├───────┼────────────────────────────────┤│从业人数││├───────┼────────────────────────────────┤│经营方式││├───────┼────────────────────────────────┤│代理品牌数量││├───────┼────────────────────────────────┤│淡季旺季情况││├───────┼────────────────────────────────┤│代理区域││├───────┼────────────────────────────────┤│交通工具││├───────┼────────────────────────────────┤│所属路段││├───────┼────────────────────────────────┤│经营年限││├───────┼────────────────────────────────┤│广告类别││├───────┼────────────────────────────────┤│信誉程度││├───────┼────────────────────────────────┤│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补充说明:│││├─────────────────────┬──────────────────┤│纳税人签字:│税收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资产投资总额(元)││├──────────┼─────────────────────────────────┤│经营面积(m2)││├──────────┼─────────────────────────────────┤│年房屋租金(元)││├──────────┼─────────────────────────────────┤│仓储面积(m2)││├──────────┼─────────────────────────────────┤│所属乡镇、街道││├──────────┼─────────────────────────────────┤│所属集贸市场││├──────────┼─────────────────────────────────┤│从业人数││├──────────┼─────────────────────────────────┤│经营方式││├──────────┼─────────────────────────────────┤│兼营情况││├──────────┼─────────────────────────────────┤│代理品牌数量││├──────────┼─────────────────────────────────┤│淡季旺季情况││├──────────┼─────────────────────────────────┤│代理区域││├──────────┼─────────────────────────────────┤│交通工具││├──────────┼─────────────────────────────────┤│所属路段││├──────────┼─────────────────────────────────┤│经营年限││├──────────┼─────────────────────────────────┤│广告类别││├──────────┼─────────────────────────────────┤│信誉程度││├──────────┼─────────────────────────────────┤│国税月核定税额││├──────────┼─────────────────────────────────┤│应纳消费税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补充说明:│├─────────────────┬──────────────────────────┤│纳税人签字:│税收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联系电│││││址││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资产投资总额│││(元)││├──────┼────────────────────────────────────┤│经营面积(m2│││)││├──────┼────────────────────────────────────┤│房屋租金(元)││├──────┼────────────────────────────────────┤│从业人数││├──────┼────────────────────────────────────┤│主要设备名称│││及台(套)数││├──────┼────────────────────────────────────┤│主要设备生产│││效率││├──────┼────────────────────────────────────┤│辅助设备名称│││及台(套)数││├──────┼────────────────────────────────────┤│月用电量(度)││├──────┼────────────────────────────────────┤│设备容量││├──────┼────────────────────────────────────┤│所属乡镇(街│││道)││├──────┼────────────────────────────────────┤│所属集贸市场││├──────┼────────────────────────────────────┤│产品销售区域││├──────┼────────────────────────────────────┤│所属路段││├──────┼────────────────────────────────────┤│淡季旺季情况││├──────┼────────────────────────────────────┤│所属区域││├──────┼────────────────────────────────────┤│交通工具││├──────┼────────────────────────────────────┤│经营年限││├──────┼────────────────────────────────────┤│广告类别││├──────┼────────────────────────────────────┤│信誉程度││├──────┼────────────────────────────────────┤│国税月核定税│││额││├──────┼────────────────────────────────────┤│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补充说明:│├──────────────────┬────────────────────────┤│纳税人签字:│税收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联系电│││││址││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资产投资总额│││(元)││├──────┼──────────────────────────────────┤│从业人数││├──────┼──────────────────────────────────┤│技术资质││├──────┼──────────────────────────────────┤│维修种类││├──────┼──────────────────────────────────┤│烤漆设备││├──────┼──────────────────────────────────┤│所属乡镇、街│││道││├──────┼──────────────────────────────────┤│所属路段││├──────┼──────────────────────────────────┤│交通工具││├──────┼──────────────────────────────────┤│经营年限││├──────┼──────────────────────────────────┤│广告类别││├──────┼──────────────────────────────────┤│信誉程度││├──────┼──────────────────────────────────┤│国税月核定税│││额││├──────┼──────────────────────────────────┤│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补充说明:│││││││││││││├──────────────────┬──────────────────────┤│纳税人签字:│税收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人、元┌────┬─────────────────┬───────────┬──────────┐│纳税人名││纳税人识别号│││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行││从业人数││联系电话│││业││││││├────┴────────┴────────┴────────┴────────┴────┤│││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情况│├─┬─────┬──┬────────┬─────┬───────────┬─────┬─┤│年│实际月应纳│核定│ 税率(征收率)│ 应纳税额│已申报纳税额│ 应补税额│备│││ 税经营额│月应│││││注││月││纳税│││││││││经营│││││││││ 额│││││││├─────┼──┼────────┼─────┼───────────┼─────┼─┤││1│ 2│3│4│5│6││├─┼─────┼──┼────────┼─────┼───────────┼─────┼─┤│││││││││├─┼─────┼──┼────────┼─────┼───────────┼─────┼─┤│││││││││├─┼─────┼──┼────────┼─────┼───────────┼─────┼─┤│││││││││├─┼─────┼──┼────────┼─────┼───────────┼─────┼─┤│││││││││├─┼─────┼──┼────────┼─────┼───────────┼─────┼─┤│││││││││├─┼─────┼──┼────────┼─────┼───────────┼─────┼─┤│││││││││├─┼─────┼──┼────────┼─────┼───────────┼─────┼─┤│││││││││├─┼─────┼──┼────────┼─────┼───────────┼─────┼─┤│││││││││├─┼─────┼──┼────────┼─────┼───────────┼─────┼─┤│││││││││├─┼─────┼──┼────────┼─────┼───────────┼─────┼─┤│││││││││├─┼─────┼──┼────────┼─────┼───────────┼─────┼─┤│││││││││├─┼─────┼──┼────────┼─────┼───────────┼─────┼─┤│││││││││├─┼─────┼──┼────────┼─────┼───────────┼─────┼─┤│合│││││││││计││││││││├─┴─────┴──┴─────┬──┴─────┴──┬────────┴─────┴─┤│纳税人或代理申报人声明:│如纳税人填报│如由代理人填报││我声明:此申报表是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业户的│纳税人签字:│代理人签字、盖章:││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附: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原刑法第201条第1款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新刑法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实地核查工作底稿纳税人识别号:编号:共页第页年月日附表9:管理建议书局(分局):经对等户的纳税评估,发现目前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1、2、3、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管理建议:1、2、3、评估部门(章)联系人: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11•【文号】国税发[2006]17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现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纲要》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作为税收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环节,反馈报告工作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促进税收政策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税收决策民主化的制度保障。
建立税收政策反馈机制,有利于把握税制运行和税收政策执行的状况,及时反映税收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和重大税收政策问题,准确细致把握宏观经济对税收提出的客观要求,为国家改革税收制度、完善税收政策提供合理建议,从而促进税制改革与时俱进,增强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各项任务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原则,及时反馈报告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反馈报告工作应当着眼于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大局,立足于税收政策执行的具体实践,努力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度调研与广泛了解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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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事宜的通
知
【标 签】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征函﹝1998﹞29号
【发文日期】1998-10-14
【实施时间】1998-10-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和《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业已开发征管报表软件,为与国家统计口径保持一致,尽快推广应用征管报表软件,确保报表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表修改事宜。
这次修改只涉及表一和表三中经济类型栏目,其他均维持原样(国税征函[1998]1号)。
(一)将表一和表三中经济类别改为:
1.内资企业
1.1国有企业
1.2集体企业
1.3股份合作企业
1.4联营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4其他联营企业
1.5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私营企业
1.6.1私营独资企业
1.6.2私营合伙企业
1.6.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6.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7其他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独资企业
3.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外资企业
3.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个体工商户
5其他
(二)表一和表三逻辑关系中横行相应改为: 1=20+25+30+31+32;
20=2+3+4+5+10+13+14+19;
5=6+7+8+9;
10=11+12;
14=15+16+17+18;
25=21+22+23+24;
30=26+27+28=29。
(三)表中没有列举经济组织类型的登记户以及划分不清经济组织类型的登记户在“其他”填列。
二、推广应用报表软件。
为了保证1999年初各地使用征管报表软件上报1998年度征管报表,现作如下要求:
(一)抓好培训工作。
总局将于1998年11月上旬对各地负责征管报表的同志进行培训,各地于1998年年底前对省以下负责报表同志进行培训,确保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报表的同志熟练掌握软件的使用方法。
(二)各地在上报1998年度征管情况纸质报表的同时上报报表软盘。
三、抓好报表质量考核。
今后总局对各地报表主要针对上报的及时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考核,以100分为满分,报表每延迟上报一天扣减2分,逻辑关系每错一项扣减2分,纸质报表每涂改一处扣减2分。
附件1: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略)
2: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