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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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丰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丰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丰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京劳社养复[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丰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京劳社养复﹝2009﹞102号)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丰劳社养[2009]7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中,涉及《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中,关于Z实指数计算的有关指标解释及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1号文件中Z实指数为被保险人全部应缴费年限内,各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年度之和。

21号文件中“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是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自2009年1月12日起,全市统一使用升级后的《退休核准程序》(3.2版)。

对于此前已经核准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应遵循从新、从高、不降低的原则,对于计算结果高于按3.2版计算结果的,维持原计算、核准结果不变;低于3.2版计算结果的,重新核准、补足其差额。

此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二月五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各市、县(区)劳动局,中央属行业单位:为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已纳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企业及其职工(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及其职工,下同)退休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条件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行为(一)国家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条件得: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特殊工种名录按国家劳动保障部或中央有关部(委)现公布的特殊公众名录执行。

(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提前办理退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执行;个别特殊病例无法按照上述鉴定标准执行的,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可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

(四)列人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计划的企业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或经省政府批准参照试点城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可提前退休。

具体企业名单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为准。

(五)凡符合上述退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企业职工,可凭《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到与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手续。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甬劳社老[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10〕23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退休(职)的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程序1.退休(职)申报主体。

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失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负责申报。

2.单位(含服务站,下同)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对拟办理退休(职)参保人员的档案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附件1);其中需办理特殊工种、军转干部和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手续的,还应分别填写《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附件2)、《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附件3)和《宁波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申报表》(附件4),并携带有关材料,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3.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程序。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报单位。

核准同意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养老待遇,制发《职工退休证》,并从核准退休(职)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经审核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3.16•【字号】京劳社养发[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4]3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06号文件)的规定,现就目前退休审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为被保险人代办社会保险手续的职业介绍中心、人才服务中心、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根据京劳社养发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符合国家规定养老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退休申报手续。

各单位及代办机构不得以“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未发布”为由,拖延为当年一至三月份期间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手续。

二、本市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京劳社养发206号文件的规定,对退休申报当月受理,当月核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

三、每年一至三月份由职业介绍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代办申报退休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档案关系转移到街道的被保险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其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由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部门办理。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做好落实工作,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附件1)

北京市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附件1)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附件1工作流程告知书一、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6、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7、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其他相关规定二、办理条件正常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因病提前退休(职)1、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3、工种须经北京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备案确认(原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其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

4、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公示,并在公示期内不存在异议的。

三、申报材料1、基本材料:职工档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户口簿复印件(复印户口簿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曾领取失业金人员需提供《北京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复印件。

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及病退办理程序教学提纲

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及病退办理程序教学提纲

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及病退办理程序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一、受理病、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每月10日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经初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有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病伤职工进行鉴定。

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职工到场鉴定。

申请人如实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鉴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或病历摘要),与病情有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据等资料。

(2)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资料。

(3)因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提供市卫生局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以及职工工伤认定表、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

因工负伤、职业病、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负责申报。

工伤评残用人单位不申报的,个人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报。

(4)因精神病劳动鉴定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即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安康医院的诊断证明,在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安康医院就诊的除了提供诊断证明外还需提供病历或病历摘要。

在各区(县)精神病医院住院的职工除有住院病历及详细治疗记录外,还应提供上述其中一家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

在《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上监护人签字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当场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

因情况特殊,无法当场审核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浙人社发〔2011〕143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3号原行业统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原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4号)等规定,现将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2011年7月1日以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的,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委托省社保中心审批;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正常退休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由直接与省社保中心发生业务结算关系的省级主管部门和结算单位负责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具体由省社保中心发文明确)。

具体程序是:用人单位对拟办理正常退休职工的档案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附件1)及有关材料并上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核对无误后在职工退休前两个月报省社保中心审批。

省社保中心受理后,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意见;对申报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经省社保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并告知申报单位。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完善告知制度。

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具体样式见附件1)对于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向申报单位告知暂不予核准的理由及结果。

(具体样式见附件2)(二)建立健全一岗双核制度。

核准特殊工种退休,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分别签署核准意见,经初审与复审均认为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退休。

核准时要对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与社保数据库及《缴费手册》中记载的职工缴费状况等进行比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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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网站日期: 2011-07-20 【字号大中小】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
(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
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
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完善告知制度。

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具体样式见附件1)
对于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向申报单位告知暂不予核准的理由及结果。

(具体样式见附件2)
(二)建立健全一岗双核制度。

核准特殊工种退休,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分别签署核准意见,经初审与复审均认为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退休。

核准时要对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与社保数据库及《缴费手册》中记载的职工缴费状况等进行比对审核。

经比对审核,从事特殊工种的单位、时间等情况不符的,不予核准其特殊工种退休。

全市建立统一的内部管理台账,将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申报单位、职工基本信息、工种名称、职工档案相关记载等情况,以及初审和复审的意见及理由进行登记备查。

(具体样式见附件3)
(三)建立集体研案与联合审查机制。

对于退休核准工作中遇到的存有较大异议、难以认定的疑难问题,要充分发挥民主和监督,采取集体决定的方式,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和联合审查机制进行办理。

建立退休核准部门内部集体研究制度和法制、信访、基金监督、社保中心、职介(人才)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审查机制;
纪检部门对联合审查进行全程监督。

部门内集体研究仍无法决定的,由部门负责人提交联合审查组研究决定。

(四)实行分级管理和重点监控制度。

对于申报单位的退休核准情况进行动态分析与评估,通过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的数量、核准未通过的比例、原因和存在的问题等指标进行评估,对申报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并加大核准工作力度;对于问题特别严重的单位,经批准后可责令该单位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工作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少于3个月)可暂停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对于社会反映突出、群众举报较多的单位,市局相关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各区县退休核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重点监控。

对于经查证核实确有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情形的,经批准可通过退休核准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将该申报职工予以锁定,并注明未通过核准的原因。

对于被锁定的人员,其他退休核准部门不办理其退休手续,须经原退休核准部门核准。

四、规范退休申报手续,严格退休核准程序
(一)完善特殊工种退休公示制度。

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必须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将职工的姓名、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的岗位及时间、企业名称、特殊工种备案以及本人的退休申请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应不少于10日。

(具体样式见附件4) 职工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的,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涉及到职工曾在其他单位从事特殊工种的,应在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原单位进行公示;由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和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的,上述机构须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同时应在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单位进行公示。

原单位由于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北京劳动就业报》或市人力资源保障网等媒体予以公示。

职工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应提交公示过程和内容的影像
资料。

公示结论须由申报单位及进行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劳资(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二)实行特殊工种退休核准申报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含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管理中心、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下同)应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的特殊工种名称、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基本情况、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及岗位变动情况,及时做出完整记录予以存档,并将上述内容按第(一)项的要求公示后,每年定期以纸介和电子文档方式向负责其退休核准的部门申报备案(具体样式见附件5)。

未按要求申报备案的,退休核准行政部门对其申报的特殊工种退休不予核准。

2、1999年8月《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发布后,因用人单位未按文件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档案记载不全,造成无法认定职工此间从事过特殊工种的,由原单位负责查找原始依据予以证明;仍无法查证的,上述期间不作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依据。

3、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应认真审查本机构存放
管理的职工档案,对于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职工工作经历情况(含招工或招收录用、调动、离职、失业等),以及职工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单位名称、从事的工种名称、起止时间和岗位变动情况明确予以记录,经审核人与负责人共同确认签字并加盖本机构公章后,以纸介和电子文档方式报所在区县退休核准部门备案。

未按要求申报备案的,退休核准部门对申报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不予办理。

4、各区县退休核准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各类存档机构申报备案的情况汇总后报市退休核准部门,市退休核准部门建立专门的特殊工种数据库,在办理退休核准时依托退休核准系统予以核查比对,对于与备案情况不符或不在备案范围内的,不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5、用人单位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发生改制等涉及本单位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化或分流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退休核准部门。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职工上岗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的监督核查,并适时对重点单位实行核查。

(三)规范存档及失业人员退休申报手续。

职工所在单位及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应认真按照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整理职工档案,做到分类正确,装订整齐;并应对照档案目录对档案材料进行逐页检查,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确保职工档案的真实、完整。

对后续补充材料应注明补充时间、来源渠道并须归入“其他”类别,防止散乱丢失。

对申报的档案未按规定整理装订的,退休核准部门不予受理。

为方便存档人员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
起,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并由存档机构向本区县退休核准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不得跨区县存档也不得跨区县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跨区县办理委托存档手续的,可仍在原存档机构委托存档,并由该存档机构向本区县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也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依法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企业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办理集体存档的单位,用人单位在出具相关手续后可以向存档机构提取本单位职工档案,到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四)退休核准工作要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并根据档案记载、其他佐证材料及相关公示、备案等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对核准内容做出认定。

各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试行退休核准提前预审模式。

五、严肃工作纪律,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和明确工作职责与权限的基础上,狠抓落实,形成合力,创新监督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加大检查力度,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疏忽懈怠、责任意识薄弱的工作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对于违法违纪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于违规办理退休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曝光、惩处;对于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积极应对退休核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突出矛盾,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实际工作中积累的新经验、新办法,加强沟通与交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管理思路并提高管理手段,着力夯实工作基础,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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