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总则、物权、合同等重大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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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总则编成为各分编的基石和指导性文件。

总则编涉及的制度涵盖了民法典的核心概念、基本原则、法律适用、权利义务等方面,对于各领域的民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重点关注总则编中的几个重要制度,分别是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民事诉讼等,对其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民事主体制度是总则编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要素、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行为能力等内容。

其中,法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是实现个人意志自由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主体的实际情况,合理判断其法律行为能力,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民事权利和义务制度是总则编的另一重要制度,它包括民事权利的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以及民事义务的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权利义务的平衡原则,合理判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促进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民事责任制度是总则编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无过错责任等方面。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等,以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的范围。

第四,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总则编的另一重要制度,它规定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主体的实际情况,确定其法定代表人,并判断其代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民事诉讼制度是总则编的重要制度之一,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诉讼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

综上所述,总则编中的这些重要制度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需要在实际应用中认真理解和适用。

只有做好这些基础工作,才能有效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总则编更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纲领。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总则编对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是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权利。

身份权如亲属权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典七大篇章

民法典七大篇章

民法典七大篇章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由七大篇章组成,涵盖了我国民事法律的方方面面。

本文将对民法典的七大篇章进行论述,通过对每个篇章的概述和重要内容的阐述,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民法典。

第一篇章:总则总则篇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也是民法典的灵魂所在。

该篇章明确了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理念,指导民事法律适用和裁判。

总则篇主要包括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法律关系和诉讼程序等内容的规定。

其中,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是本章节的核心,详细阐述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能力、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和无效性等。

第二篇章:物权物权篇是民法典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也是民事法律保护重要的领域之一。

该篇章主要围绕着对物的产权和其他物权利的保护进行规定,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范。

物权篇涵盖了对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保护,以及对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等事项的规定。

其中,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篇章:合同合同篇是民法典的核心篇章之一,也是民事法律保护的基石之一。

该篇章主要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合同篇囊括了民事主体之间一切财产性的权益关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我国民法典还强调了信用原则的重要性,鼓励民事主体信守合同义务。

第四篇章:继承继承篇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私人财产权益的核心。

该篇章主要规定了继承的方式、继承权利和义务,为个人的财产继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继承篇涵盖了继承和遗赠的一系列问题,如继承的顺序、遗嘱的效力、继承的责任和义务等。

在遗产分配中,民法典强调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篇章:责任责任篇是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篇章主要规定了因违法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和合同履行中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重大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重大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重大问题解读我们的民法典是七编制,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具有内在的逻辑体系。

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公权,保障私权,这也是民法典的价值核心。

民法典一共有1300多条,合同编有500多条,可见合同编的重要意义。

一、合同法与债法总则的关系1.合同法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合同法总则的体系是按照交易的顺序规定的,从交易的发生到消灭,我们应当尽量保持合同法总则的完整性,而非把目光过度放到债编。

我们一直以来只有合同法,没有债法,不设债法总则编也是考虑到法官的适应性。

2.在合同履行中应当将债的履行规则尽可能纳入其中,从而更好地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不设债法总则之后,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债的分类往哪放。

所以要把合同的履行这一章扩大化,从而吸纳债法的规则。

3.有必要在合同编设置“准合同”一节,规定各种法定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往哪放是一个问题。

xx轶的建议是采用英美法和法国法的概念,采取准合同这个概念,放在合同编最后。

准合同概念源自罗马法,后来被英美法吸收。

无因管理放在准合同是没有问题的,给付型不当得利放在准合同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加害型不当得利是典型的侵权行为,放在准合同就有疑问。

我的建议是加一个准用条款,适用侵权编的规定。

二、完善合同订立规则1.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是有争议的,第一种情形它是给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的机会和场所,更类似于居间人的地位,因此应当适用居间的规则。

第二种情形它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这样直接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则即可,不需要专门规定。

第三种情形它是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存在,此时适用代理的规则即可。

这样一来,现有的规定基本是可以涵盖的,似乎没有必要做专门的规定。

2.完善以实际履行方式订约的规则合同法第10条规定合同订立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这里的其他形式,主要就是以实际履行方式订立。

我们认为,此时一方必须履行主要义务,这里的主要义务,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

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曾经做了一个规定,我认为这个规定有一定道理,但是当事人、标的、数量这三个因素并不能概括所有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需要做一系列的细化规定。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首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典共有七卷,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等内容,总计有1260条。

1. 总则部分主要包括法律适用、权利和义务、人格权、民事权利和权益、民事法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其中,法律适用规定了该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民法关系的构成要件。

权利和义务部分规定了法律主体拥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相关规定。

人格权部分重点保护了人的姓名、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明确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原则和方式。

2. 物权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物权的形成、变动和消灭以及物权的保护等。

这部分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明确了财产权利的保护原则,完善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加强了物权保护。

3. 合同部分涉及到经济交往中的合同关系,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内容。

这部分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明确了合同的有效性,同时加强了公平交易原则的保护,并规定了契约精神的基本原则。

4. 人格权部分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方面。

这部分规定了个人的人格权利,保护了人的人身安全和尊严,明确了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5. 婚姻家庭部分明确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和家庭权利义务,保护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和和谐。

这部分规定了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原则,以及婚姻关系的生成、维持和终止的法律规定。

同时,还强调了对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了夫妻的财产制度和家庭财产的保护原则。

6. 继承部分主要针对继承和遗赠进行了法律规范,明确了继承的种类、继承权的取得和继承责任的履行等内容。

这部分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加强了遗产继承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护了合法继承人的权益。

7. 侵权责任部分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侵害发生的权益纠纷。

民法典解释一

民法典解释一

民法典解释一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众多关系进行了规范。

民法典共编了七个编,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

下面将对民法典的一些重要条文进行解释,并提供相关参考内容。

一、物权编物权编主要规定了物权的建立、变动和消灭等相关事宜。

其中,财产权是物权编的核心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民的住宅是居民生活所必需并有处所所有证明的房屋,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一法条,住房属于公民的基本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住房权。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以合法手段依法取得的财产,受到保护,不受侵犯。

”该条对财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合同编合同编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内容,是民法典中最重要的编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害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这一法条,当合同中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

”该条明确了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本原则。

三、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责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因自然人存在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这一法条,对于自然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和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进行民法典解释时,还需要参考相关司法解释、裁判文书和理论研究等内容,以了解具体的司法解释和实践应用。

总之,民法典对于我国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解释民法典时,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条文以及相关参考内容,以确保对法律精神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普法课堂】《民法典》逐条解读

【普法课堂】《民法典》逐条解读

【普法课堂】《民法典》逐条解读《民法典》是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我国民法的总纲和总章。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民法典》逐条进行解读,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典。

首先,我们可以从《民法典》的结构和组成部分入手。

《民法典》共分为十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合同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每一编都包含了若干条款,共计有1000多条,涵盖了我国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

接下来,我们可以逐条解读《民法典》的一些重要条款。

例如,在总则编中,第一条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了法律的平等性、自愿性和公平性等。

第二条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条款为后续各编的具体规定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在物权编中,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性,要求不动产的转让、变更等必须进行登记,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编中,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明确了合同要素的必要性和合同的自由原则。

这些条款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公平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在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中,涉及到了个人的尊严、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财产继承的规定等。

这些编的条款旨在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障合法继承权益。

另外,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合同编、不当得利编和无因管理编中的条款则涉及到了市场经济交易的规范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的逐条解读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解释进行理解和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到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实施。

总之,逐条解读《民法典》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其中的法律规定和精神,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对《民法典》的全面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遵守法律规范,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一、引言民法典合同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要素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应用合同法规。

二、合同的定义和主要原则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个人和组织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自由法律行为。

合同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合同一旦成立,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合同的分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可以分为订立方式上的分类和合同性质上的分类。

订立方式上的分类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网络合同;合同性质上的分类包括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每种类型的合同都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四、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合意的过程,一般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义务产生和权利获得的时间点。

合同的订立和生效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包括形式要素、内容要素和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的要求。

五、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各方按照合同内容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根据合同的种类、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变更前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合同变更的形式要素。

六、合同的效力和终止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效果。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条款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可能引起合同效力的变化。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的结束,可以通过解除、履行完毕、合同期满等方式实现。

合同终止后,各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失。

七、合同的风险和责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有明确规定,并提供了救济方式,如索赔、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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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总则、物权、合同等重大疑难问题一、在民法典总则里规定,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什么改为八岁,是基于怎样的依据?王利明: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降低为八周岁,主要原因在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较之以往有了一定的提高,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也是对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尊重,更加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在总则里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比如小华在八岁被性侵,过了十年再去请求赔偿,赔偿标准怎么计算,是按当时的侵权时标准计算,还是按18岁时侵权标准赔偿,时间过了10年,证据如何提取又怎么把握证据的使用?为什么要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它的意义在哪儿?王利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因为,在受害人成年前,难以判断其遭受的损害程度,甚至一些受害人都不知道自己遭受了侵害。

故此,该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依据这一规定,在成年之后,受害人仍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不论行为人的行为仅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还是构成犯罪,受害人均应当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受害人成年前,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是,如果受害人成年后,对法定代理人的处理不满意,还可以再次主张其请求权。

因此,民法典该条规定此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时起算。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就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规定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其仍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三年,时效届满。

此外,符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的,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的效力。

三、在物权编里规定,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定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请问什么是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比如小区停车位是否属于小区共有?物业每年收取的停车费是否属于业主共有?王利明: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这一规定,一方面,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例如,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空地用作停车场产生的收入,建设单位利用建筑物外墙面产生的收入等),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法律对此规定不明确,经常发生争议。

民法典这一规定更好地保护了业主的共有权,使其包括了收益。

这也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进行报告。

四、在合同编中提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是理解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里的没有注意或者是没有理解,有没有什么标准或者是限制,如果没有标准或限制,会不会导致对方滥用该权利?事后对任何条款后悔了,都可以说没有注意,没有理解。

王利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于该条的理解要注意几点:一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常常居于优势地位,而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格式条款的制定中,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权益,更不得利用对方的无经验或者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从而导致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失衡。

二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免责条款等。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一些重要条款,就是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告知对方,注意一些重要条款,并应当理解这些条款的内容。

因为各种原因,一方提供格式条款后,一些相关的重要条款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士难以理解其中隐藏的含义,特别是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更难以被相对人理解,对方可能并没有注意到一些条款的重要性,等到条款生效后已经来不及,这样不仅会使条款显失公平、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也会徒增纠纷。

因此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一些重要条款。

三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民法典本条增加了对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需要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

所谓按照对方的要求,就是说,此种说明义务并非主动的作为义务,而是按照对方的要求所应当履行的义务。

对方要求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对方没有要求的,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义务说明。

四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该条款不成立,不属于合同内容。

五、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与本约有哪些区别?王利明: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法律上之所以承认预约合同,是因为虽然预约合同是为了订立本约,但其又不同于本约,因此,有必要将两者分开。

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判决有关预约的纠纷时,要求违反预约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这显然没有明确区分预约与本约。

我们应当依据如下标准区分预约与本约:一是,当事人约定的内容。

预约的内容是将来订立本约,而本约则是关于合同具体内容的约定。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预约是将来订立租赁合同的约定,而关于价金、具体房屋的约定则属于本约的内容。

二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后果不同。

在预约合同中,当事人一般不会约定违反本约的责任。

对本约合同而言,当事人通常都会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违约金等。

这也是当事人愿意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具体体现。

此外,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时,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订立合同,而当事人违反本约合同时,并不产生请求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违约责任,而只是产生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六、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了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如何理解?王利明:关于这一条的理解与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等,首先要适用的是有关该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

换言之,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首先要适用准合同的规则,而悬赏广告首先要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至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要先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规定。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这些非合同之债的关系性质上属于法定之债,不同合同这种意定之债,所以首先要适用针对非合同之债的规则。

另一方面,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经过法律的发展,早已形成了自身特殊的规则,故此,应当优先适用其自身的规则。

事实上,虽然民法典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规定放在准合同部分,但与合同编通则相比,其本身也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只有在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

第二,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非合同之债要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

一方面,非合同之债中的一些类型与合同关系十分密切,类似于合同关系。

另一方面,即便是在侵权责任编中,有些债的关系也涉及债的履行、保全等债的共通性规则的适用。

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来看,这些债的一般性规则是规定在合同编之中的。

因此,非合同之债也有适用合同编通则规定的可能。

例如,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也可能有抵销、清偿抵充、保全甚至特定情形下的转让等问题,由于侵权损害赔偿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一种债的关系,只不过是因侵权行为产生,在发生抵销、清偿抵充、保全甚至转让等问题时,也应当可以准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适用债的一般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合同编的通则中可以适用于非法定之债的规则,都有特定的指示标志,即如果条文中使用的是“债”“债权”或者“债务”的,就意味着能够适用于所有的债。

但如果条文中适用的是“合同”“合同的权利”或者“合同的义务”,则意味着该条文仅能够适用于合同之债。

第三,依非合同之债的性质不能适用合同编通则的除外。

这就需要根据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性质确定能否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即有必要对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区分,依据其性质来确定能否适用合同编通则。

所谓依据其性质来确定,就是说如果依据非合同之债产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合同的相关规则和性质是冲突的,存在本质差异,则不能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

例如,关于侵权法中有关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法定损害赔偿,其赔偿范围、赔偿项目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故此不能适用合同编通则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当然,依据其性质与合同编规则并不矛盾和冲突的规则,则可以适用。

七、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的性骚扰构成要件?王利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取向的行为。

构成性骚扰应当具备如下要件:首先,必须实施了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如向他人发送具有性内容或性暗示的文字、语音或视频资料。

其次,必须指向特定人。

此处所说的“对他人实施”,本意是针对他人实施。

否则,无法判断受害人。

再次,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所谓“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是指性骚扰行为不符合受害人的利益,受害人主观上并不接受,甚至明确拒绝。

当然,同时,受害人迫于压力而“自愿”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违背其意愿的行为。

对于未成年人的意愿认定,应当区别于成年人。

八、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禁令制度,其有什么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怎样适用这个规定。

王利明:这一条规定的就是所谓侵害人格权的禁令。

它是指当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如果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在此情形下,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其虽然并不能终局性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也能够有效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权益,有效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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