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_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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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资产交换相关税务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

非货币资产交换相关税务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5.
纳税人:出资方
计税依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纳税时点: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如果适用59号文,A企业取得B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0万,C企业取得B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是100万。如果适用116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A企业可以将100万的评估增值分5年递延纳税,每年确认20万的所得。但是,B企业可以按公允价值200万确认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
差异:按照116号文,A企业对评估增值部分分5年确认所得,B企业可以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按5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即使A企业在取得B企业股权12个月后,将股权按公允价值出售,已经将对外投资环节的评估增值在股权转让环节确认纳税了,但是,B企业取得A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只能按原有计税基础确认,而不能调整为公允价值。
三、
3.
企业发生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②捐赠、③偿债、④赞助、⑤集资、⑥广告、⑦样品、⑧职工福利或者⑨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民办学校都是在非营利民办非企业的执照,收购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

民办学校都是在非营利民办非企业的执照,收购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民办学校都是在非营利民办非企业的执照,收购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投资入股【标 签】民办学校,收购,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高金平 高金平税频道 由于现在的民办学校都是在民政局办理的非营利民办非企业的执照,学校的出资人为某自然人甲,在民政登记的出资额为200万元,甲在学校实际投入为5000万元(假设学校里所有资产按市场价评估也是5000万元),请问: (1)如果由乙公司来收购甲的学校(学校不注销),收购价为8000万元,甲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2)甲是否可以对学校价值估值投资入股乙公司(学校不注销)?如果可以,乙公司怎么做账?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例,个人股权投资成本为200万元、债权投资4800万元,其中债权转让4800万元,剩余3200万元为股权投资转让收入,不考虑印花税,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200)×20%=600万元。

(2)自然人甲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文件。

对于乙公司,接受自然人甲的投资后,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学校3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甲3200万元来自《中税协2016级高端人才企业重组税务代理研修班答疑(2016.7.7-7.13)》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2011-6-2 8:39张伟2011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时机正好选在在国务院酝酿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关键时刻,中央意在表明利用税收手段调控分配不公,对高收入阶层课以重税,对一般工薪阶层减免税款是中央坚定不移的考量,本文件是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的继续。

文件要求重点加强对非劳动所得税收的征管。

重点要求监管高收入阶层的项目,本文件体现了国家的大政方针,代表了未来的施政方向,应引起高收入阶层的充分重视。

笔者对国税发[2011]50号文件归纳为对高收入阶层应从七个方面加强监管:第一,加强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最近两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两个文件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规范,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核心的要求是对被转让企业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知识产权等隐含增值较高资产占到被转让企业50%以上资产,要求对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正当理由被界定在只有连续3年亏损,或者直系亲属之间的转让股权。

目前个人之间股权转让,采取平价转让方式避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很多,以上两个文件对规范这种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二,加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2010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非限售股转让个人股票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

⾮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投资⼈如果以货币对外投资时,属于⾮应税事件,不会产⽣任何税负,⽽如果投资⼈以房产、⼟地、专利权等⾮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则会涉及各种税负,⽐如企业所得税、个⼈所得税、增值税、⼟地增值税、契税以及印花税等。

今天,⽥律师就⾮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整理如下。

01 相关政策有哪些?我国关于企业以⾮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从财税字 [1997] 77 号、国税发 [2000]118 号、到国税函 [2008] 828号、财税[2009] 59 号、财税[2013] 91号、财税[ 2014 ] 1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经历了⼀个较为复杂的演变过程。

现在财税字 [1997] 77 号、国税发 [2000]118 号已经全⽂废⽌了,其余⽂件均有效。

⽽现⾏有效的国税函 [2008] 828 号⽂也因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存在解读上的差异,⽽在实务中曾产⽣不同观点。

直到2014 年12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以下称“116号⽂”),这才对⾮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了明确。

02 哪些属于⾮货币性资产根据 116 号⽂第五条的规定,“⾮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银⾏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03 ⾮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税?⾮货币性资产出资,对于出资⼈来说分为两个步骤,⾸先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才是被投资企业的出资。

由于出资⼈使⽤⾮货币资产出资时并不能即时取得资产收益,⽆⼒缴纳税款,于是,为缓解出资⼈的税负压⼒,116号⽂第⼀条规定:“居民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4.15•【文号】国税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税务问题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税务问题
[ o11 2 21 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 资入股, o 9 与接 受投 门的捐赠才能符合 规定,并要 取 得 县级以上 人 民政 府开具的公
般纳税人 ) ,对于承 受的不动产,就需要缴 纳相关的契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以直接 计入销售费用中。
公益 性 捐赠税 前扣除
我公司拟向某村捐建一座 “ 村文化中心” 现将 l , 0万元 资金转入该村所在镇的财政所。请问, 根据新的 《 业所 企
( 福建省 岳无成 )
非货币性 资 产对外 投资 的税 务问题
请问企 业 用非货 币. 性资产对 外 投资, 涉及 哪些税 务问 得税法》 我公司的捐赠是否可以在利润总额 1 的限额内, 将 , 2 %
题? ( 广东省 黄宸姿) 予 以所 得税 前 扣除?
★在线 专家 :
用存货、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投 资: 对于投 资方来讲,
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规 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
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 其建造 的 商品房进 行投 资和联营的, 均不适
拍卖未成交的, 拍卖人 可以 向委托 人 收取 约定的费 ; 用 未作 行投 资或联 营的,凡所投 资、联 营的企业从 事房地 产开发的, 或
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 收取 为拍卖支出 的合 理费风 第五 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 卖人 可 用 《 政甸 国家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 拍 财 总
物作为 资, 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 经营者。 时需要 注意的是, 投 提 同
经国务院民政 部 门批 准成立 的非营利的公益性 社会 团体 和
如果上述 固定资产投 资满足 下列条件,是 免征 增值税 。《 关于印 基 金会 , 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由 财政 部和 国 家税务总局进 行 确

投融资业务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附具体文件及关键词和适用事项

投融资业务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附具体文件及关键词和适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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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 资产划转的具体征管问 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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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
明确了“金融企业同期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 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公告 问题;明确了金融企业 范围 关于关联方利息支出扣除 债资比,金融企业 标准问题 5:1;其他企业2:1 明确了不符合债资比要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求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 (试行) 扣除的计算方法 投资未在规定时间到位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 的部分,对应的对外借 位发生利息支出企业所得 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税扣除问题 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 应有投资者负担,不得 企业向内部职工和其他 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 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 支出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 合条件的,在不超金融 题 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的情况下,准予扣除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税 个人投资者借款未按期 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偿还视同股息分配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 统借统还贷款利息支出 税处理业务 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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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财税字【1994】第020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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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国税发【1994】089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税 的批复 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 发红股征免个税的通知 关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征 收个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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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国税发【1997】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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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国税函【1998】289号
旧固定资产增值税计算
企业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 增资本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 增资本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 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

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所得税。

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非货币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一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的新企业,以及一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控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税收筹划案例张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处不动产投资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该不动产的原值及合理税费为1000万元,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请为张先生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如不进行纳税筹划,张先生需要在不动产转让、取得甲公司股权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000)×20%=800(万元)如张先生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则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前4年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元,第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7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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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关于个人以专利技术入股及通过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股权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
1998-10-19 国税总局国税函[1998]621号 (2)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2)
2005-04-13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319号 (2)
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据说不执行) (3)
2008-12-09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5号 (3)
关于个人以专利技术入股及通过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股权有关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8-10-19 国税总局国税函[1998]62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熊建明以专利技术人股及转让股权过程中有关税务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8]31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熊建明以其专利技术使用权向深圳方大建材有限公司投资取得的股权所得338万元(3380×10%)和向该公司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的股权所得1172万元(8000×18.875%-338),均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上述所得以股权形式取得且税款数额较大的实际情况,可分期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你局确定。

二、鉴于香港集康国际有限公司是熊建明在深圳方大建材有限公司改组时为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替代其继续持有原有股份而成立的,并将其本人持有的深圳方大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香港集康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并不从事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深圳方大股份有限公司对香港集康国际有限公司派息分红实际上就是对熊建明派息分红,因此,熊建明对该项所得承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深圳方大股份有限公司向香港集康国际有限公司派息分红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熊建明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2005-04-13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31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据说不执行)
2008-12-09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自然人1,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1注:此处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等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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