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粗浅看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交流发言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交流发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民法典,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制度与法治的高度体现,它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学习与交流发言。
一、学习重要性1、明晰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规定各项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各方责任和义务,有效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学习《民法典》有助于我们全面了解和明晰我们的合法权益和责任义务,从而更好地维护我们的权利。
2、应对金融纠纷近年来,在金融领域中出现了一些纠纷,例如银行违规收费、信用卡套取手续费等。
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广泛学习《民法典》对于解决金融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3、预防和解决家庭纠纷《民法典》针对家庭纠纷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例如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家庭暴力等,对于促进家庭和睦、预防和解决家庭纠纷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4、扩大人的社会生存范围学习和掌握《民法典》的知识,可以更好地保障我们的自由等权利,确保我们在社会生存和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扩大我们的社会生存范围。
二、学习方式1、带着问题学习在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可以逐步了解和思考对于其规定的合法性、实际性、适用性等问题,从而提高我们的认识和理解能力。
2、理论与实践结合通过学习《民法典》的相关案例,可以更好地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相结合,推动学习成果落地、消化和应用。
3、多角度思考在学习《民法典》的时候,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其中的规定与应用,例如历史、文化、社会等方面,这有助于我们更具全面性和深入性地领会和运用其中的规定。
三、交流发言的方式1、开展小组讨论在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例,采用小组讨论的方式来进行交流,将不同的人的观点集中起来,激发思考和讨论的热情。
2、参加公开学习活动参加公开学习活动可以更好地获得海量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知识,并且与其他学员进行交流和互相启发和学习。
浅谈对民法典制定的认识和建议

浅谈对民法典制定的认识和建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关键作用。
因此,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我们需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民法典的制定是必然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一部全面、系统的民法典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客观需求。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等民法领域的法律规定零散、不完善,而且存在着法律适用和统一的问题。
制定民法典,将各个领域的民法规定集中在一起,统一适用,有利于构建法治社会,加强司法公正。
其次,我们要明确民法典制定的核心价值观。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应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为公正为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典应坚守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互利关系。
此外,民法典的制定还应当注重普法宣传与教育。
民法典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规,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晦涩的法律条文和专业术语常常让他们感到难以理解和适用。
因此,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我们要加强普法宣传与教育,将法律知识融入教育课程、媒体宣传、社会活动等方方面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此外,民法典的制定还需要注重与国际接轨。
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民事关系的交叉与融合越来越普遍,与国际接轨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应积极学习借鉴国际上成熟的民事法律体系,吸收和适应国际惯例、国际商法等先进的经验和制度安排,推动我国的民法国际化进程。
最后,民法典的制定还需要注重与社会的广泛参与。
人民是立法的主体,民法典的制定必须充分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应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法学专家、社会团体、律师等相关人士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心声,形成广泛的共识,确保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最新民法典的五大关键要点

最新民法典的五大关键要点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变革和发展,法律也必须与时俱进。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需求,中国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最新的民法典。
这一法典集合了各个子法律的规定,为全国范围内的民事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框架。
以下是最新民法典的五大关键要点:一、人格权得到强化保护人格权是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体现。
最新民法典对人格权进行了强化保护,在明确具体的人格权内容的同时,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补偿方式。
这让人们在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权益时,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加强了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最新民法典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和责任,加强了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三、夫妻财产关系明确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一直是一个关注的焦点。
最新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义务,强调了婚姻关系的平等和共同财产制度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权益,促进了家庭财产的公平分配。
四、债权债务法规整合最新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规范进行了整合和完善,明确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增加了关于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务的规定,确保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公平和合法性。
五、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合同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
最新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此外,针对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和不合理设置进行了禁止,并对违约情况下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最新民法典的实施,为中国的社会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
通过加强对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夫妻财产关系、债权债务和合同法的规定,最新民法典为社会公正、公平和和谐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最新民法典的实施将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进步产生深远的影响。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摘要: 目前所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后的第四次民法典立法意义重大。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要合理解决立法的依据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情的调查研究和法律规范移植的理论研究;要合理解决民法典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用立法扩大私权的空间;要合理解决法典内部的逻辑和谐问题,在创新理论的指导下,创新体系和创新制度。
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讨论。
新中国成立后,这算是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
1954-57年、1962-64年、1979-82年所进行的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均因条件不成熟而中途停止。
我们希望这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能有一个良好的结果,诞生一部21世纪适应中国国情、符合世界潮流的新型民法典。
民法典被誉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它的制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浸染于官僚体制、忽视民法作用、甚至不知民法为何物的社会来说,其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至为重要。
民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的支点,关系着我们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千秋伟业”。
改革开放的强大动力推动着中国的历史车轮向着社会主义现代化飞速前进,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五千年历史发展的转折点,正处在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历史发展的转折点。
盛世的到来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盛世呼唤盛典,盛典成就盛世。
为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一部伟大的法典,使其立基于人民的共识而获得旺盛和持久的生命力,成为活在人民心中的法典,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过程中,以下几个重大问题应予以合理解决。
第一,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问题民法典的内容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它对百姓的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所不在的。
确保受到影响的人们对所要规范的事项拥有发言权,是民主政治和民主立法的起码要求。
正是考虑到民法典对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尤有必要强调人民的广泛参与。
所谓人民的广泛参与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本质来讲就是立法工作要挖掘人民大众对于社会生活秩序的所思所想,从激活人民沉睡已久的权利意识出发,提高人民参与民法典制定的能力。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_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摘要: 目前所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后的第四次民法典立法意义重大。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要合理解决立法的依据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情的调查研究和法律规范移植的理论研究;要合理解决民法典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用立法扩大私权的空间;要合理解决法典内部的逻辑和谐问题,在创新理论的指导下,创新体系和创新制度。
民法典被誉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它的制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浸染于官僚体制、忽视民法作用、甚至不知民法为何物的社会来说,其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至为重要。
民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的支点,关系着我们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千秋伟业"。
改革开放的强大动力推动着中国的历史车轮向着社会主义现代化飞速前进,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五千年历史发展的转折点,正处在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历史发展的转折点。
盛世的到来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盛世呼唤盛典,盛典成就盛世。
为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一部伟大的法典,使其立基于人民的共识而获得旺盛和持久的生命力,成为活在人民心中的法典,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过程中,以下几个重大问题应予以合理解决。
第一,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问题民法典的内容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它对百姓的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所不在的。
确保受到影响的人们对所要规范的事项拥有发言权,是民主政治和民主立法的起码要求。
正是考虑到民法典对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尤有必要强调人民的广泛参与。
如何处理好学者的学理知识、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和人民群众的认知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立法工作应通过广泛地、深入细致地、系统科学地调查研究,在各阶层认真对话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立法的根据。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以前没有市场经济的传统经验,也没有形成什么好的习惯,所谓调查中国习惯云云,对民法典的制定没有什么大的帮助。
我的意见是,我们的调查内容决不仅仅是什么习惯,而更重要的是调查人民的心声及其内涵的规律,获得制定法的合理性。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摘要]民法典应合乎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民法典应从实际出发符合国情,应重理性、重科学、重立法技术。
如果我们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前苏联法的基本框架,如果我们不了解社会情况,未进行认真的社会调查,如果我们在起草中一味强调非技术化和所谓的“人性化”、“感性化”,那么民法典的制定是令人担忧的。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技术,同一主义,区分主义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这是很正常的,对于这一关系到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不论是学术界还是一般的人民群众,都应该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
但是有一些基本的问题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我认为目前民法典制定中还有三个大的难题需要我们共同来解决。
一、意识形态和法律政策方面的难题民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但是建立在前苏联法学体系基础上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完全不同。
我们现在虽然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我们的民法典当然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但是我们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前苏联法的基本框架。
坦率地说,我们长期受到前苏联法律意识、观念和体系的控制,而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学界从来没有彻底清理过这些残留物。
依我看来,前苏联法对我们制定民法典的消极影响主要有如下方面:(1)前苏联法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把一切法律均当作公法,这一点不但妨害了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为基本法的地位,而且还妨害了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科学化。
如果一切法律都是公法,那么最重要的公法当然是宪法,民法就只能是宪法下面一个可怜的部门法。
但是如果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并以此为根据建立法律体系,就可以得出公法的基本法是宪法、而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的结论。
所以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由于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民法和宪法一样都是国家的基本法,民法绝不是部门法。
另外,如果把民法也当作公法,那么民法当然应该像公法那样以命令服从关系作为基本规则依据,这样民法应该以强制性规范作为基础。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
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有的学者反对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大谈所谓“对德国民法说不”。
但现在中国所面对的,绝不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或者在大陆法系内部的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
一百年前,我们的前人已经替我们作出了选择。
中国之属于德国法系已经是既成事实。
你不可能抗拒、改变、背离或者抛弃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经百年所形成的法律传统面前,任何立法者和学者,都是渺小的。
对民法典心得体会作文

对民法典心得体会作文作为高中生,我对新修订的民法典有了一些新的看法和认识,经过了对民法典的研读和理解,我深刻感受到了民法典对我们社会发展和生活的重大意义。
我认为,民法典中最核心的思想就是“平等、自由、公正、诚信”,这四个基本原则贯穿了整个民法典。
这些原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并规定了公民与物质及精神财产之间的关系。
说白了,民法典就是要让大家在互相支持、互相帮助的情况下,相互尊重和平等交换自己的财产、知识和责任。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社会才能稳定发展,同时公民才能得到保障。
民法典中的很多条款和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利益。
比如说,家庭婚姻制度,民法典对离婚、抚养子女、医疗赔偿等方面予以了详细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并且考虑到了教育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民法典中针对民企和市场经济的条例和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经济的运作和保护商人、生产者的利益。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保证了劳动者在经济利益和权益上的平等地位。
民法典不仅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社会行为,还关注公民的品德与精神价值观念。
例如在‘诚信’原则的引导下,民法典规定不得恶意侵害他人权益,禁止误导其他消费者,禁止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和污染。
“信义是第一财产”,这一点远远超出了法律范畴的界限。
因为只有满足公民自由、平等的基本要求,并保持诚信、善良、正直的品德,我们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繁荣。
在民法典中,我也看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说,关于女性权益和性别平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似乎还不够充分,还有些问题亟待完善。
此外,在公民意识上、法律意识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提升,尤其在没有相关知识、没有足够意识的人群中仍存在不守法律、不遵守规则的情况。
总的来说,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平等、自由、公正、诚信等价值观念,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善、规范的保障体系。
同时,通过阅读和理解民法典,我们也更为深入地了解了法制,为我国的法治社会进程、公民道德建设、日常社会的和谐致富等方面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指引,有益于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巩固正义意识,推动社会和谐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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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
的粗浅看法
建国后,我国民法典的起草经历了三起三落,直到去年岁末人大法工委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成为各种新闻媒体追逐报导的焦点。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在接受新华社记
者采访时讲道:"作为一部保障人的生存,
促进人的发展的法律的’人法’,民法的问世不仅将促进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对于科学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安定等,都将有深远影响,是治国安邦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法。
"这是我看到的对这次《民法典草案》
最通俗、深透的正面的评价。
就制定民法典的意义而言,它对我国民事主体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社会经济的促进和发展、文明政治的建立和完善所能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法估量的。
但是,民法典所涉理念深邃、内容庞杂,人
们在具体编纂之中产生不同意见是非常正
常的,这恰恰表明我国立法趋于民主、趋于科学,法律界的整体素质在提高。
我国民法典制定之中,正值你们在法学院学习之时,这很幸运。
你们应该关注这次立法过程,学会分析和思考问题,从中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
这次民法典在编纂和审议过程中确有一些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和争议。
在这里,我告诉同学们,在我参加关于民法典问题的一些讨论中,学者、专家和官员之间不仅畅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且还能虚心地听取他人的意见,整体气氛非常热烈、友好、舒心,没有发生传说的那种不愉快的场面,一些文章和网上的讨论曾出现过少数过激
的言词,但大家也都没有在意。
下边,我主要是向同学们作些情况介绍,当然也会谈些自己的看法。
人在认识问题时难免有片面性,我也是如此,所以凡是涉及本人的观点,仅供你们学习时参考,这绝不是什么"标准答案",我甚至愿意听到你们不同的声音,并
接受你们那些有说服力的批评和建议。
现在,我讲第一个问题。
一、主张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重构法人的分类,明确国家是特殊民事主体。
1.应该赋予合伙组织民事主体地位。
早在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制定《民法通则》时,参与制定工作的专家之间曾就合伙的民事主
体地位问题展开过激烈地争论,双方各持己见,都没有能够说服对方,结果形成了《民法通则》的折衷立法模式,即一方面将合伙分别规定在第三章公民和第四章法人部分;另一方面在个人合伙和联营的规定中又没
有明确合伙是民事主体。
此后,在民商法学界,逐渐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赞成将合伙列入民事主体的范畴。
最早是1988年由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王利明、方流芳、郭明瑞、吴汉东几员大将撰写的《民法新论》,首次将合伙列为民事主体,具体撰
写人是方流芳教授;随后1990年由法律出
版社出版的,由佟柔教授主编、王利明和我作副主编的《中国民法》,又一次将合伙列
为民事主体,并进一步作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具体撰写人是我本人。
不过,我发现2000
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王利明
教授任主编的《民法》一书,则没有再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此书民事主体部分是由王轶博士撰写的,不知当时又作何种考虑了。
最近,我在自己的书架上翻出十余年来中国大陆出版的民法教材共35部,其中将合伙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加以阐述的19部,按照《民法通则》二元主体划分阐述的14部,其他阐述方法的2部。
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合伙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存在已为学界较多的学者所承认,而且其内容也逐步形成了完整的学理体系。
去年9月,在我参加法工委召开的一次《民法典草案》的讨论会上,几乎一个上午与会的大部分专家都在讨论并表示要确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我甚至没有听到相反的论辩。
当然也应该承认,还有相当多的学者是不同意将合伙直接规
定为民事主体的。
可能正是由于这种原因,这次《民法典草案》并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而且也没有采取《民法通则》的折衷路线,而是完全回避和否定了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这种立法方案有些让人遗憾。
不过,在顾昂然主任所作《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报告
中,表示对此问题并未作定论,显然还有讨论的余地。
我的观点很明确,合伙应该是民事主体。
主要有这样几点理由:
其一,现代合伙在人格、财产、利益结构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已经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具有了团体的属性。
团体性的取得使合伙完成了对它固有契约性的超越,使它成为集契约性与团体性于一身的组织体。
可以说,合伙的契约性仅是一种合伙人之间关系的粘
合剂,是构成合伙内部凝聚作用的手段,而真正的目的在于通过内部的凝聚形式,共同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以聚合后的组织体从事对外活动或对抗第三人。
合伙的上述属性为它取得民事主体地位提供了法理上的
根据。
同时,作为合伙成立的必经过程--签订合同,它的有关规则可以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这并未与传统民法体系发生冲突。
其二,以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由否认合伙的主体性欠缺说服力。
从本质上讲,某种社会组织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立法者在权衡"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