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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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主要变化

民法典的主要变化

民法典的主要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民法典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都带来了重大变化。

本文将就民法典的主要变化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财产权保护的加强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原则,明确了国家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把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并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方式。

同时,民法典还强调了财产权的合法取得和保护,对于打击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首先,民法典取消了冷静期,简化了离婚程序,提高了离婚的便利性。

其次,民法典修改了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规定,保护了婚姻期间一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典还明确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并规定了配偶之间的赡养义务和扶养义务。

三、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民法典加强了对侵权责任的监管和补偿。

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赔偿范围,明确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同时,民法典还增加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四、约束力和法律责任的加强民法典增强了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责任。

民法典明确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合同的成立方式,加强了对合同的解释和变更的规定。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利益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增加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五、继承权的改革民法典对继承权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民法典规定了继承的方式和顺序,明确了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关系,保护了合法继承人的权益。

六、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民法典加强了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和规范。

民法典规定了民事责任的主体和范围,明确了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救济途径和赔偿方式,为受害方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中国民法典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都带来了重大变化。

民法典的主要变化包括财产权保护的加强、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约束力和法律责任的加强、继承权的改革以及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

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与意义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与意义十分重要。

在中国,民法典是维护市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框架。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立法的背景和其对中国社会的意义。

一、民法典立法的背景1.1 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经济迅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这种高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特别是民事关系纠纷时有发生,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1.2 立法体系的完善早在90年代,中国政府就开始探讨制定民法典的可能性。

经过多年的研究和讨论,中国政府决定启动编纂民法典的工作,以完善中国的立法体系,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1.3 国际法律规范的趋同世界各国在法律领域的合作日益密切,国际间的法律规范也越来越趋同。

编纂民法典是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交往的表现,也是适应国际法律发展潮流的需要。

二、民法典的立法意义2.1 强化个人权益保护民法典是保障市民个人权益的基础法律。

它规定了私人财产、婚姻家庭、合同法律关系等方面的规范,有效保障了市民的财产权、婚姻权、合同权等基本权益。

这为市民提供了法律的保护,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2.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民法典的制定是为了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

它使法律规范更加统一、系统和完善,减少了司法实践中的空白和漏洞,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经济中的交往得到更明确的规范,公平竞争环境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2.3 强化法治意识民法典的制定更加规范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和程序,提高了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市民通过学习和遵守法律,更加自觉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

2.4 推动经济发展民法典的规范和制度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它规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和标准,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提供了交往的指南。

良好的合同法治环境将为企业和个人的长期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也增强了国内外投资者的信心。

2.5 参与国际交往的需要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交往,担负起国际责任。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摘要]民法典应合乎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民法典应从实际出发符合国情,应重理性、重科学、重立法技术。

如果我们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前苏联法的基本框架,如果我们不了解社会情况,未进行认真的社会调查,如果我们在起草中一味强调非技术化和所谓的“人性化”、“感性化”,那么民法典的制定是令人担忧的。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技术,同一主义,区分主义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这是很正常的,对于这一关系到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不论是学术界还是一般的人民群众,都应该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

但是有一些基本的问题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我认为目前民法典制定中还有三个大的难题需要我们共同来解决。

一、意识形态和法律政策方面的难题民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但是建立在前苏联法学体系基础上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完全不同。

我们现在虽然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我们的民法典当然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但是我们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前苏联法的基本框架。

坦率地说,我们长期受到前苏联法律意识、观念和体系的控制,而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学界从来没有彻底清理过这些残留物。

依我看来,前苏联法对我们制定民法典的消极影响主要有如下方面:(1)前苏联法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把一切法律均当作公法,这一点不但妨害了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为基本法的地位,而且还妨害了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科学化。

如果一切法律都是公法,那么最重要的公法当然是宪法,民法就只能是宪法下面一个可怜的部门法。

但是如果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并以此为根据建立法律体系,就可以得出公法的基本法是宪法、而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的结论。

所以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由于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民法和宪法一样都是国家的基本法,民法绝不是部门法。

另外,如果把民法也当作公法,那么民法当然应该像公法那样以命令服从关系作为基本规则依据,这样民法应该以强制性规范作为基础。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摘要:一、民法典的概述二、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概述三、具体热点问题分析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问题2.冲动离婚问题3.单位防止性骚扰问题4.死者人格权保护问题5.婚姻家庭问题6.继承问题7.侵权责任问题四、民法典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的影响正文:一、民法典的概述民法典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部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法律,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二、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概述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冲动离婚、单位防止性骚扰、死者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民法典的出台为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途径。

三、具体热点问题分析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冲动离婚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单位防止性骚扰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有义务防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4.死者人格权保护问题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5.婚姻家庭问题民法典对婚姻家庭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结婚条件、离婚条件、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

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摘要]文章坚持应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民法典,反对对制定法典的怀疑,但认为在当前还不具备制定法典的条件,并对此从两方面进行了重点论述:即制定民法典的理论准备不足;尚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

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文章对制定民法典的时间作了大胆的预测,认为制定民法典的时间应当在30—50年后。

[关键词]民法典;理论准备;社会条件到2011年,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

再思考和讨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似乎已经是没有意义的问题。

但是,民法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松散的民法结构体系,能否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许还是应该继续思考的问题。

因此,在时机成熟时,我国还是应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民法典,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文要表明一种态度: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尚不成熟,不应急于求成,一定要马上制定一部浩大的民法典;同时,民法典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是重要的,我们应该坚持研究,待时机成熟,制定一部能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中国民法典。

一、制定民法典的坚持制定民法典学界有两种声音:主流观点或说绝大多数学者是持支持意见;另有少数学者反对制定民法典,但声音甚微。

本文坚持应制定一部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

关于制定民法典之必要性,学界已从不同方面作了很多论证,本文不详述,仅作三点说明:(一)制定民法典是民法国家的传统“由习惯法进到成文法,再进到法典法,先后发生了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

第一次是发生在6世纪的罗马法编纂,产生了罗马法大全;第二次是19世纪的欧洲民法典编纂运动,产生了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为代表的大批著名的民法典;第三次是从20世纪90年代,产生了1992年的新荷兰民法典、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等一大批民法典。

”①现在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有民法典,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

可见,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也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础。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开始受到重视。

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

现行民法通则、继承法和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就是以第四稿的相应编章为基础,适当修改后颁布的。

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这一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针,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

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讨论民法的完善,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

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

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

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最典型,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而英美法系则不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这可能与民族传统和思维习惯有关。

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孙宪忠)

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孙宪忠)

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上传时间:2005-11-7[摘要]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中国法学界的盛事,亦是中国立法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

然而,对于这一宏大的立法工程,中国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

通过现今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经验的积累和探索,制定科学的民法典需要解决三大问题:1)必须克服前苏联法意识形态,因为它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法典难以相容;2)必须进行扎实的实践调查;3)必须提高民法科学法律技术研究水平,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民法典立法,建立科学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法潘德克顿法学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目前中国法学界的盛事。

对于这一宏大的工程,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无法就这一问题做出全面的讨论,而只能提出几个问题供有识者商榷。

一、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1949—1978)30余年间,因为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缘故,基本上不存在制定民法典的土壤。

虽然有学者认为当时中国无法制定民法典的原因是领导人不重视法制,但是更深层的原因是中国从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全面而且彻底地建立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要求把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活动的基本方面都纳入公共权力或者行政权力控制的范围内①,因此在这种体制下,中国缺乏民法典制定的两个最为重要的条件,即主体平等的社会空间和社会大众的意思自治。

在这期间里,民众的民事生活范围实际上非常狭小,只有婚姻家庭关系问题显著,因此民事领域里的法律调整只有婚姻法显得十分必要,此时期中国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4)一部。

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这部法律事实上也被废止。

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中国立法机关虽然两次起草民法典,但最后都没有成功。

此时中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主要是所谓“民事政策”,即“党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1](P14),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级法院裁判工作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各种“意见”和“批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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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关键词: 民法/物权法/ 潘德克顿法学内容提要: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中国法学界的盛事 ,亦是中国立法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

然而,对于这一宏大的立法工程,中国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

通过现今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经验的积累和探索,制定科学的民法典需要解决三大问题:1)必须克服前苏联法意识形态,因为它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法典难以相容;2)必须进行扎实的实践调查;3)必须提高民法科学法律技术研究水平,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民法典立法,建立科学的规则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目前中国法学界的盛事。

对于这一宏大的工程,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无法就这一问题做出全面的讨论,而只能提出几个问题供有识者商榷。

一、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1949—1978)30 余年间,因为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缘故,基本上不存在制定民法典的土壤。

虽然有学者认为当时中国无法制定民法典的原因是领导人不重视法制, 但是更深层的原因是中国从上个世纪 50 年代中期开始全面而且彻底地建立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要求把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活动的基本方面都纳入公共权力或者行政权力控制的范围内①,因此在这种体制下,中国缺乏民法典制定的两个最为重要的条件,即主体平等的社会空间和社会大众的意思自治。

在这期间里,民众的民事生活范围实际上非常狭小,只有婚姻家庭关系问题显著,因此民事领域里的法律调整只有婚姻法显得十分必要,此时期中国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4)一部。

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这部法律事实上也被废止。

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中国立法机关虽然两次起草民法典,但最后都没有成功。

此时中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主要是所谓“民事政策”,即“党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P14),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级法院裁判工作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各种“意见”和“批复”等。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63年 8月28日)。

中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到1992年之前,中国领导阶层认识到过去长期实行的极左政策的错误,提出放弃“人治”,实行法治;同时,中国人也认识到过去实行计划经济的缺陷,开始试图建立不同于前苏联模式的经济体制。

因此,虽然尚未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但是毕竟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脱离了行政权力的支配,形成具有民法社会特点的社会空间。

与国家的政策相配合,中国立法机关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又一次开始试图制定民法典,并编制了民法典的征求意见方案。

但是由于中国经济体制变动不定②,中国民法能够发挥作用的范围无法确定,因此民法典仍然无法制定。

但是无论如何, 此时中国终止了“不断革命”思维方式,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 这种比较稳定的政治局面,为民法的制定创造了可能。

因此,在这一段历史期间,中国立法机关根据立法机关和学术界多次讨论过的民法典征求意见稿,将其中争议不太大的部分,单独制定了《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及《民法通则》。

立法机关和国务院又根据这些法律制定了一些民事法律、法规和办法。

此时,虽然对于国计民生意义极为重要的物权法难以制定,但是其他的一些民事法律大体也形成了一个民事立法体系,并一直保留至今。

根据当时中国法学界普遍认识, 中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大体分为四个层次:(1)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1986 年制定)。

(2)民事特别法, 包括属于债权法性质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 属于家庭法性质的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属于商事法性质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3)民事法规,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国内航空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条例等。

(4)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则,例如国务院专门为贯彻合同法所制定的 20 多个细则,以及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民用航空法中关于民用飞行器权利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房地产抵押的规定等。

1992 年,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本质的改变:彻底放弃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

这一变更不仅对于中国国计民生整体具有历史意义,而且对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民法的核心就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它的整个制度基本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

因此1992 年之后中国民法的发展有了全新的方向,而且有了巨大的动力。

这一时期内,中国立法机关除制定了民法体系中一些十分重要的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 12 月 29 日颁布,1994 年7月1 日实施)之外,在民法典固有范围内最大的立法动作是制定了合同法。

在此之前,中国自1980 年以来曾经制定过三个合同法,即1981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7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 1985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此外中国立法机关和国务院还制定了数十个关于贯彻这些立法的条例和规则。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不但有体系杂糅的缺陷,而且其制定的基础是计划经济的意识形态,比如在中国的经济合同法中明确宣告,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都必须贯彻计划原则。

中国宣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这些合同法完全不能适用,因此中国立法机关和法学家们从1992 年开始试图修订原来的经济合同法,该修订工作在1993 年完成,并颁布了修订后的经济合同法。

但是在修订的过程中大家一致认识到,该法从基本概念到制度体系都无法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因此又开始编制统一的合同法。

经过6 年的努力,中国立法机关基本上根据市场经济的观念重新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

该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参照了世界很多国家的立法例和国际法规则,在立法质量方面取得了相当的进步。

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物权法应该是最基本的法律 , 因为各种交易的本质都是权利的交易,其中最基本的交易是物权交易。

但是对于制定物权法,中国立法机关以及法学家普遍认识不足。

1992 年开始编制市场经济立法体系时,主流的法学观点认为,市场经济的主要立法就是关于财产流通的法律,因此应该首先制定关于财产流通的法律即合同法,待合同法修改完成后再制定物权法。

但是这种观念很快就显示出严重的缺陷,在合同法的修改过程中,一些学者就认识到了这一问题。

1994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建立了中国物权法制定研究课题组,向中国领导人以及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提出尽快制定物权法的建议和关于中国物权法的纲领性设想。

该立法建议获得中国领导人以及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遂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制物权法的学者建议稿,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工作于是正式开始。

当时另有一个大学的民法教授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立法建议中的所有权部分表示了不同看法,因此立法机关也委托他们编制所有权部分的立法建议。

1999 年10 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编制的物权法学者建议稿正式完成,这个方案包括 12 章、435 条,每一个法律条文后面,都附加有立法说明、理由和市场经济国家物权法的立法例,成果计约70 余万字。

为了促进物权立法和物权法的研究,这个研究成果在2000 年 3 月由出版社出版了。

之后2000 年底,另一个大学也提出了自己的物权法建议方案,这个方案除在所有权制度方面坚持所谓的社会主义传统观念之外,其他方面的内容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方案大体一致。

在这两个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2002 年春天提出了自己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且在 2002 年 10 月召开的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了关于物权法的立法草案(该方案包括在《民法典》立法方案之中)。

原来立法机关的规划是 2003 年 3 月颁布物权法,后来这一规划推迟到2004 年、2005 年,显然,这些规划都没有实现。

物权法制定的困难超出了大多数人的想像。

③目前,中国的立法机关改变了一次性制定统一的中国民法典的计划,先行制定独立物权法的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立法机关以及相关学者的工作重点,已经集中在具体条文的修改方面。

物权法的制定,据估计应该在2006 年完成。

目前的物权法方案虽然没有公布 ,但是其基本内容可以说有许多值得肯定的方面。

比如,在立法的指导思想方面,基本上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主体的权利都应该平等得到保护的精神;在立法的具体内容方面,既体现了静态财产关系条件下的明确物的支配秩序的要求, 也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这一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一点在前苏联法和相邻国家立法中都是没有的;在具体权利设置方面,更考虑到了现实生活复杂性的要求,增加了地役权、居住权等权利类型;此外还纠正了原来担保法中依据债权形式主义理论建立的一些错误规则。

2004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于物权法立法方案的批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一是立法没有强调社会主义物权法的特点,比如没有体现公有制财产优先保护的内容;二是立法中的“法言法语”及技术规范比较多,许多人不懂得;三是立法方案实践调查研究不够。

这些批评意见有些没有道理,有些是准确的,应该予以采纳。

三、中国民法典的编撰编撰民法典是中国几代民法学家的梦想, 但是这一梦想只有在1992 年中国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才有可能实现。

1998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的立法纲要,提出了在2010 年制定完成民法典的规划。

该规划明确指出,民法典的制定完成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完成。

这一纲要对于民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高度肯定以及对于编制民法典的重要性的肯定,不仅对于民法学家、而且对于整个中国法学界鼓舞极大,民法学界几乎到了人人拍手称快的地步。

在一片欢呼声中,中国立法机关做出了起草民法典的决定;而许多中国学者组成了许多课题组,自发地、自筹经费地开始了编撰民法典的工作。

1998 年后在很短的时间里,中国出现了数个学者的民法典立法方案。

在学术界这种迫切希望民法典尽快出台的精神的鼓舞下,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也做出了决定,将民法典颁布的规划日期从 2010 年提前到 2005 年 3 月,并且在 2002 年编制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提交到了当年10 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上。

这个民法典的立法方案共划分为九编 :第一编总则 ; 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这个立法方案有许多鲜明的特点:首先,从体系上看,该方案基本上还是遵守了潘德克顿法学的体系模式,其基本结构仍然可以清楚地看出潘德克顿法学五编制的结构,其不同点是取消了债以及债权法的总则性质的规定,而增加了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这两个独立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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