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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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量规范1 总则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2 术语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以下的自然层计算.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地上层数房屋±以上的自然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以上含,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地下层数房屋±以下,室内层高在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技术设备层简称技术层设备层,是指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假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夹层亦称附层,是指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插层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挑楼楼房向外悬挑的封闭楼层房屋.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阁楼坡屋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楼层.柱廊有顶盖,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通道.檐廊房屋檐下有顶盖,无支柱和房屋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挑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物,无支柱的外走廊.门廊房屋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的通道.架空通廊以两端房屋作支撑,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道.门斗房屋门前有与房屋相连的顶盖,且由承重墙体支撑顶盖的进出通道.楼梯供房屋各层间上下步行的通道.梯间内有电梯或楼梯,供载人、载物或人员上下的空间或房间,亦称为电梯间、楼梯间.屋顶梯间突出房屋天面,有顶盖,有围护结构,供房屋维修、消防安全出口用的梯间.屋顶水箱间房屋天面上设置水箱的房间.凸窗突出外墙面,有围护结构的封闭窗户.幕墙突出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用玻璃、金属板等材料形成的围护结构.阳台具有底板、顶盖和围护结构,且与户室开门连通,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封闭阳台采用木质、金属质、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空间.跃层住宅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的住宅.复式住宅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居室内厅高为两楼层或两楼层以上的住宅.错层住宅套内部分地面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层,无重叠面积.多功能综合楼指一幢楼内,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其共有建筑面积有不同功能和服务对象.只有商业和住宅两部分的多功能综合楼称为商住楼.自有墙简称自墙,是指为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共有墙简称共墙,是指与毗邻房屋所有者共同所有的墙体.借墙该墙为毗邻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以上的永久性建筑.房屋使用面积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房屋产权面积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认定.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套内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指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 房产勘测幢与幢号幢的定义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幢的编号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顺序按S形编号.幢号注在房屋轮廓线的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测量号测量号是描述房屋地理位置的编号,其编写方法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一幢房屋只有一个测量号.房屋调查房屋调查的内容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坐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房屋用途、墙体归属、产权来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房屋坐落按地名办编制的地名、门牌号调记.同一处房屋坐落有新旧门牌号的,应全部注明;同一幢房屋有两个以上街道门牌号的,应全部注明;房屋坐落没有门牌号的,借用毗连房屋门牌号并加注东、西、南、北方位,也可用小区名称或地名第几幢来表示.房屋产权人 1私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按照产权证件或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产权人已死亡的,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权人的姓名. 2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单位名称. 3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等四种产别.公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代管产应注明代管及原产权人姓名.托管产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拨用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及拨借单位名称.房屋产别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执行.房屋产权来源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 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房屋层数、层次房屋的层数是指房屋的总层数.层次是指房屋的所在楼层,地上层次由下往上按1、2、3连续编号,地下层次由上往下按-1、-2、-3连续编号.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来划分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B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筑结构,应分别注明.房屋建成年份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房屋用途房屋用途分设计用途和实际用途. 房屋设计用途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用途.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调查注明,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C执行.房屋墙体归属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三类.房屋产权的附加说明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做出记录.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基本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 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基本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房产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二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计算的结果. 表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房产面积精度等级一二三限差√ s+ √s+√s+ 中误差√ s+ √s+ √s+ 注:S 为房产面积,㎡,取至㎡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采用二级精度;异形房屋、其他房屋可采用三级精度. 房屋尺寸丈量丈量基准 1独立成幢的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丈量房屋以勒脚以上墙角为准.2毗连房屋,共有墙以墙体中间为界,量至墙体厚度为1/2处;借墙量至墙体内侧;自有墙体量至墙体的外侧,并用相应符号表示.3附属设施:柱廊以柱外围为准;阳台以围护结构的外围投影为准;门廊以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为准;檐廊、挑廊以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为准.4异形房屋,增加必要的辅助线测量.5墙体厚度:剔除粉灰和其他非结构性材料的裸墙厚度.丈量方法1检核法:即按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核实房屋尺寸,成套住宅须对每种户型尺寸进行核实;非住宅须对每个产权单元尺寸进行核实.如与施工图不符,须实量变化部位尺寸.2实量法:即实地丈量房屋的尺寸.应丈量房屋的外围尺寸和净空尺寸,丈量净空尺寸时应丈量装饰粉灰厚度和墙体厚度.丈量的外围、净空尺寸应予注明.精度要求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纤维皮尺、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红外线测距仪、全站仪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同种量测工具二次量距之差应满足|△D|≤,长度以m为单位,取至.绘制房屋测量草图无施工图的房屋,应按附录D绘制房屋测量草图.草图内容及要求1房屋测量草图按概略比例尺分层绘制,并标注指北方向.2房屋外墙、权界分隔墙均绘单实线.3注明房屋坐落、测量号、产权人、层数、层次、结构等.4注记户室号、标明实际开门处.5逐间实量时,应注记墙体归属和室内净空尺寸以内墙面为准、装饰粉灰厚度、墙体厚度,取至.砖墙用P表示,竹织壁墙用Z表示,木板墙用M表示.墙体厚度量至,注记在字母的右下角.6凡有固定设备的附属用房如厨房、卫生间、电梯、楼梯等均须注记.7地下室、复式房屋、夹层、假层等应另绘草图.8丈量阳台尺寸并注明是否封闭.9备注.用纸规格和绘制要求测量草图纸可用787mm×l092mm的1/32、1/16、1/8规格图纸.测量草图应在实地绘制,测量的原始数据不得涂改和擦拭,更不得凭记忆补记数据.汉字字头一律朝上,数字字头向上或向左.构筑物勘测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权利人、坐落、名称、结构、建成年份、用途,以及绘制构筑物房产平面图.勘测1测量号:编制方法按执行,但其幢号首位为“G”.2坐落:按构筑物周边较为明显建筑物的坐落描述.如:“×××号院内”、“×××号东侧30米”等.3名称: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名称填写.如:“×××烟囱”、“×××水塔”、“×××隧道”、“×××大桥”等.4用途: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途填写.5结构:参照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建筑结构的分类.6现场拍照:拍照取景应清晰反映构筑物全貌.照片上应标注构筑物名称和拍照日期等.7绘制构筑物房产平面图: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按构筑物实地状况测绘平面位置和图形,并描述其空间尺寸,标注地物符号和构筑物名称等.权证配图权证配图包括房产平面图、构筑物照片等.测绘成果资料构筑物测绘成果资料包括构筑物测绘成果报告、构筑物房产平面图、构筑物照片等.4 房产面积计算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物; 3层高在以上; 4结构牢固、属于永久性的建筑物;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面积的总和计算.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层高,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层高在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 房屋内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与房屋相连且相通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层高在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为准计算. 属永久性建筑物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与室内相通,并能正常利用的变形缝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按层高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突出外墙的落地凸窗、无油烟灶台,高度以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体育馆场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多层按多层计. 机械停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设有结构层的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按结构层计算. 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以上的架空层,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 独立户室内全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独立户室内未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层高小于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的箱、罐的平台.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以及穿过房屋的通道用作街巷通行的部分.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 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 用作公共休憩、绿化园艺使用的架空部位和公共空中花园. 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的下方空间.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阳台、挑廊、走廊等其顶盖距底板的高度大于两个自然层的. 非落地的凸窗、无油烟灶台.结构性墙体外的保温、隔热层. 贮水油池、化粪池. 特殊情况处理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按其围护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向内倾斜的,按其围护结构上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阳台、挑廊、走廊等其顶盖小于底板,顶盖宽度≥,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墙体向外倾斜的房屋,按各层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墙体向内倾斜的房屋,按距底板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对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内无间隔墙的基本单元,应埋设永久性界址标志后才能进行分户测绘.5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一般规定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1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产权各方无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产权各方相关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仅限于分摊本幢房屋内的仅为本幢服务的共有面积. 4整幢房屋在销售和产权转移、分割中只能采用一种分摊方法. 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1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分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2列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各产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 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方法1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确认,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 2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确认,以房屋实际状况为准. 3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内设置无间隔墙的基本单元的,其内部通道的设置如符合规划或消防要求,该层共有建筑面积方可确认.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计算公式:δSi=K·Si ∑δSi ∑Si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δSi——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Si——为参加分摊的各基本单元建筑面积总和,㎡. 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幢内电梯井、楼梯间、管道井、公共厕所、垃圾道、配电间、水泵房、屋顶梯间、电梯机房、屋顶水箱间、智能监控室、消防设施房、消防通道、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技术设备层等为本幢房屋服务的公共部位,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外墙含山墙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不计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范围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但应分摊仅为本幢服务的相关共有建筑面积.1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等.2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车库等.3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4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内可独立使用的部位.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也不分摊其它共有建筑面积.1为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2消防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3幢与幢之间相连的通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式中:幢内共有建筑面积=幢内各套房屋套X内建筑面积之和2住宅楼原则上以幢为单位采用一级分摊,如标准层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或部分单元设置电梯时,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功能区的划分1根据住宅和商业不同的使用功能,将整幢房屋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2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功能区的划分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功能区的划分以房屋实际状况为准.3裙楼上有多个独立塔楼的,则各塔楼应划分为单个功能区.4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以其实际作用功能的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划分1商住楼的商业层内单独通往住宅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2为本幢服务的消防通道楼梯、电梯、连廊等、屋顶梯间以及幢内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3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4专为商业部分服务的楼梯、电梯、门厅、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商业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住宅部分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式中:幢共有分摊面积+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住宅部分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商业部分各基本单元的分摊面积基本单元的分摊面积=基本单元套内建筑面积×基本单元分摊系数式中:。

房产测量规范标准gbt17986

房产测量规范标准gbt17986

房产测量规范标准gbt179861:专业正式风格1. 引言1.1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房产测量的标准和流程,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2 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房地产行业中的各类房产测量,包括土地测量、建筑物测量等。

2. 国家标准2.1 GBT17986-2016《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本文档所定义的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基于GBT17986-2016版。

3. 术语与定义3.1 测量对象测量对象是指需要进行测量的房地产或其组成部分。

3.2 测量点测量点是指测量对象上的具体测量位置。

4. 测量流程4.1 测量准备4.1.1 获取测量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地理位置、结构等。

4.1.2 预先测量点的布置,确定测量点的位置和数量。

4.2 实地测量4.2.1 使用合适的测量仪器进行测量,包括全站仪、测距仪等。

4.2.2 在测量点进行测量,记录相关数据。

4.3 数据处理4.3.1 将实地测量得到的数据进行整理与校正。

4.3.2 利用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分析,得到房产测量结果。

5. 测量报告5.1 报告内容5.1.1 测量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等。

5.1.2 测量结果的详细数据和计算方法。

5.1.3 测量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异常情况的记录。

5.2 报告格式报告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包括封面、目录、正文和附件等。

6. 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附件1:GBT17986-2016《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全文7. 法律名词及注释7.1 GBT17986-2016国家标准,规范了房产测量的规范和标准。

8. 结束语本文档规范了房产测量的标准和流程,希望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效的指导。

------------------------------------------------------------------------2:简洁现代风格1. 简介本文档旨在明确房产测量的规范和标准,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内容概述2.1 测量准备2.1.1 获取测量对象的相关信息2.1.2 预先布置测量点2.2 实地测量2.2.1 使用合适的测量仪器2.2.2 在测量点进行测量和记录数据2.3 数据处理2.3.1 整理和校正测量数据2.3.2 计算和分析测量结果3. 测量报告3.1 报告内容3.1.1 测量对象的基本信息3.1.2 测量结果的详细数据和计算方法3.1.3 注意事项和异常情况记录3.2 报告格式报告应包括封面、目录、正文和附件等,统一格式。

房地产测量规范(GBT17986

房地产测量规范(GBT17986

房地产测量规范(GBT17986
1. 引言
- 标准编号:GBT.1~2000
- 发布单位: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00年
2.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房地产测量的各个环节,包括:
- 房地产开发前的土地测绘
- 房屋建设的测量和勘察
- 房地产权属调查
-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测量工作
3. 主要要求和内容
3.1 土地测绘
- 土地测绘应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土地测绘结果应以图件形式呈现,并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3.2 房屋建设测量
- 房屋建设测量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房屋结构和尺寸的准确性。

- 房屋建设测量结果应以图件和报告形式呈现,记录测量数据和测量过程。

3.3 房地产权属调查
- 房地产权属调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包括对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核实和调查。

- 调查结果应以报告形式呈现,记录权属调查的过程和结果。

3.4 房地产交易测量
- 房地产交易测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要求进行,确保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和房屋信息的准确性。

- 交易测量结果应以图件和报告形式呈现,记录测量数据和测量过程。

4. 结论
《房地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为中国国家标准,规定了房地产测量的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操作指南。

在房屋建设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遵循该标准可以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发展。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1总则1.0.1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术语2.0.1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地上层数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地下层数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1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结构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章测量基本原则第四章房地一体测量第五章建造物及构筑物测量第六章地形测量第七章测量数据处理第八章测量成果图件第九章测量报告第十章社会服务简要注释:本规范作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房地一体测量规范中的一个专项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普遍实施本规范。

本规范涉及运用全球定位系统、数字地形模型以及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房地一体测量的相关规范和条例,具有指导测量工作,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及国家测绘服务体系运行的重要作用。

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该法规定了测量的基本法律制度,旨在保障测绘工作的公正、准确和完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制定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规范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内容等相关事项,保障了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城市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房屋销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城市房地产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结:本文详细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测量基本原则、房地一体测量、建造物及构筑物测量、地形测量、测量数据处理、测量成果图件、测量报告以及社会服务。

在法律名词及注释方面,提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以保障该规范的正常实施。

该规范具有指导测量工作、保障测绘成果质量及国家测绘服务体系运行的重要作用。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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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范本: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注】针对房产测量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一、引言旨在规范房产测量的操作和要求,确保测量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适用于各类房产测量工程。

二、术语和定义2.1 测量面:指地面、屋面、立面等进行测量的表面或平面。

2.2 基准点:指确定测量坐标系中原点的点。

2.3 测点:指在测量过程中需要测定坐标的具体点位。

2.4 准直测量:指使用光学或电子仪器进行直接测量的方法。

2.5 视觉测量:指使用观察器进行测量,通过视线、目测等方式获得测量结果。

2.6 影像测量:指利用数字影像进行测量的方法。

三、测量规范3.1 测量准备3.1.1 确定测量任务和目标。

3.1.2 制定测量方案,包括测量方法、仪器设备等。

3.1.3 预先了解测量区域的情况,包括地形、建筑结构等。

3.2 测量基准3.2.1 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坐标系作为测量基准。

3.2.2 确定基准点,标定测量坐标系的原点。

3.3 测点的选择3.3.1 根据测量任务和目标,确定需要测点的位置。

3.3.2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测点的位置。

3.4 测量方法3.4.1 根据测点的特点和测量任务,选择准直测量、视觉测量或影像测量等方法进行测量。

3.4.2 在测量过程中,保证测量仪器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5 数据处理3.5.1 对测量数据进行检查和纠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5.2 根据需要,对测量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

四、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测量任务书2. 测量方案3. 测量图纸4. 测量数据记录表5. 数据处理结果报告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房地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是国家关于房地产交易和管理的法律。

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国家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的法规。

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 测量区域复杂,地形不规则:可以采用分块测量的方法,将复杂区域划分为多个相对简单的区域进行测量。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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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量规范
很抱歉,由于篇幅限制和语言模型的性质,无法为您编写一份完整的《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然而,我可以为您提供一个简要的概述,以便您了解房产测量规范的一般内容。

《房产测量规范》是一项用于指导房地产测量工作的国家标准,旨在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测量规范事项:
1.测量范围:规定了测量的具体范围,包括土地边界、建筑物的外
墙线、建筑物内部的空间布局等。

2.测量工具:规定了使用的测量工具和设备,如测量仪器、全站仪、
测量尺等。

还可以包括对工具的校准和检验要求。

3.测量方法:描述了测量过程中应采用的方法和步骤,例如三角测
量法、交会测量法、导线测量法等。

此外,还可能包括建筑物内部测量的特殊方法。

4.数据记录和处理:规定了测量数据的记录方式和要求,以及数据
的处理和计算方法。

此外,还可能包括对数据的存储和传输的要求。

5.测量报告:规定了测量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以及应包含的相关信
息。

报告通常应包括测量结果、图纸和文字描述等。

6.质量控制:包括对测量过程中质量控制的要求,例如对测量员资
质的要求、现场测量的准确性要求等。

7.特殊要求:根据具体的测量任务,可以包括一些特殊要求,例如
地下管线的测量、高层建筑的测量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国标《房产测量规范》》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实践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详细了解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规范,请参考相关机构发布的官方文件或咨询专业人士。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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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范本1. 引言是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的《房产测量规范》,旨在规范房产测量的过程和结果。

本规范适用于房产测量领域的各类测量任务,经过详细的讨论与研究制定而成,以确保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术语和定义2.1 房产测量:指对房地产进行尺寸、面积、体积、位置等方面的测量。

2.2 房产测量任务:指根据需求确定的对房地产进行测量的具体任务。

3. 任务分解3.1 任务概述房产测量的任务概述包括任务目标、任务内容、任务依据、任务范围等方面的描述。

3.2 任务分解房产测量的任务分解包括对待测房产的分类、测量目标、测量方法、测量设备等方面的详细说明。

4. 测量准备4.1 测量前准备4.1.1 获取测量任务的依据文件和要求。

4.1.2 对待测房产进行调查和勘察,确定其特点和情况。

4.2 测量设备4.2.1 测量仪器和设备的选取和准备。

4.2.2 对测量设备进行校准和检验,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测量过程5.1 测量控制5.1.1 在测量现场进行控制点的设置和标记。

5.1.2 使用控制点进行整体测量的定位和控制。

5.2 测量方法5.2.1 根据测量任务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

5.2.2 根据测量任务的要求进行实际的测量操作。

6. 测量结果处理6.1 数据处理6.1.1 对测量数据进行整理和归档。

6.1.2 对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处理,得出测量结果。

6.2 结果报告6.2.1 编制测量结果报告。

6.2.2 报告中应包含测量数据、计算结果、测量误差等相关信息。

7. 质量控制7.1 质量控制原则7.1.1 根据测量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7.1.2 对测量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2 问题处理7.2.1 针对测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

7.2.2 如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寻求支持和协助。

8. 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附件1:测量任务依据文件- 附件2:测量设备清单- 附件3:测量数据记录表- 附件4:测量结果报告模板9. 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 法律名词1:注释1- 法律名词2:注释2- 法律名词3:注释310.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0.1 困难1:困难描述1,解决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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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测量规范时间:2008-08-06 21:51:04 来源:测绘资讯吧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3·1·1 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h)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3.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a)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3.3用地面积测算3.3.1 用地面积测算的范围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3.3.2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a) 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b) 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d) 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e) 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3.3.3 用地面积测算的方法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和图解计算等方法。

3.4 面积测算的方法与精度要求3.4.1坐标解析法A)根据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上数据,按下式计算面积。

1nS=Xi(Yi+1----Yi-1) (18)2i=1或1nS=Yi(Xi-1----Xi+1) (19)2i=1式中:S——面积,㎡;Xi——界址点的纵坐标,m;Yi——界址点的横坐标,m;n——界址点个数i————界址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顺编。

B)面积中误差按下式计算。

1nms=±mj8D2i-1,i+1i=1…………………………(20)?式中:ms——面积中误差,㎡;mj——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m;Di-1,i+1——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m。

3·4·2 实地量距法A)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面积。

B)面积误差按3·2·6规定计算,其精度等级的使用范围,由各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3·4·3 图解法图上量算面积,可选用求积仪法、几何图形法等方法。

图上面积测算均应独立进行两面次。

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不得超过下式规定:△S=±0.0003MS (21)式中:△S——两次量面积较差,㎡;S——所量算面积,㎡;M——图的比例尺分母。

使用图解法量算面积时,图形面积不应小于5cm2。

图上量距应量至0.2mm。

4、变更测量4·1 一般规定4·1·1 变更测量的分类变更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

4·1·2 现状变更测量内容A)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B)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C)围墙、栅栏、篱笆、铁丝网等围护物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D)道路、广场、河流的拓宽、改造,河、湖、沟渠、水塘等边界的变化;E)地名、门牌号的更改;F)房屋及其用地分类面积增减变化。

附录B(提示的附录)成套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B1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B1·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B1·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a)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B1·3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B1·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8·2的规定计算。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B2·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a)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B2·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δSi=K·Si∑δSiK=∑Si?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B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B3·2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为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B3·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a)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b)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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