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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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第一条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的中止和终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中止、终结产权交易;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产权交易机构在受理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条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由产权交易机构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产权交易机构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一)转让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二)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三)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产权的;(四)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五)转让方提出的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中出现不正当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六)转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在制作《产权转让竞价实施方案》时对《产权转让公告》做出实质性修改的;(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产权转让公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或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八)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九)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5•【文号】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十五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上海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上海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二)统一产权交易制度规则 的实施过程
1、不失时机地统一四地的产权交易 操作规则
(1)国资委牵头制发,上海统稿 形成统一规则的市场机遇和条件趋于成熟。 上海协议—天津播种—北京开花— 上海结果—天津成熟—重庆收获 ——四地交易机构自愿发起交易规则的统一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牵头领导,全程参与。 ——上海产管办具体负责规则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5)统一规范,合作共赢 在统一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制和引导下, 将有效确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四地交 易机构各自为阵的格局也将发生根本改变, 走向战略合作、实现互利共赢是发展趋势。
2、形成合理完善的市场制度规则 体系构架
(三)国有资产转让
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国有资产转让的 方式,确立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地位。 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 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公开、公平、 公正地运用产权交易市场的发现价格机制,实现 市场化交易,已经成为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二、产权交易制度规则的统一
(一)统一产权交易制度规则的背景
(1)制订和执行各自为阵 京津沪渝四地产权交易市场在贯彻3号令的规 定、制订相应细化的操作规则的过程中,由于缺少 统一引导、缺乏相互沟通,不可避免地基于自身的 运行状态而形成不同执行要求的交易制度规范。
2、四地产权交易机构制度建设 的突出问题
(1)制订和执行各自为阵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各家产权交易机构 各自为阵,组织交易的操作规则不尽统一, 客观上造成了四地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化要求 的差异性。长此以往,还会带来产权交易市 场缺乏规制、交易机构执行规则随意性较大 的负面效应。
1、不失时机地统一四地的产权交易 操作规则
(2)团队协作 ,组织保障 由国务院国资委、上海产管办、四地交 易机构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上海产管 办以及四地交易机构的交易部、法律部、信 息部的主要业务人员共同参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9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十五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沪港通保证金制度

沪港通保证金制度

沪港通保证金制度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它允许投资者在境内投资港股,也允许港资投资内地股市。

沪港通的实施为两地股市提供了更广阔的投资机会,有助于推动两地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提升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作为沪港通机制的一部分,沪港通保证金制度在投资者参与沪港通交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保证金制度是指投资者在进行沪港通交易时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以确保其履行投资义务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制度。

沪港通保证金制度的实施,首先体现了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由于投资市场的风险性,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可能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

因此,沪港通保证金制度的设立能够帮助投资者有效管理风险,降低投资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性。

其次,沪港通保证金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

保证金制度要求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样可以提高市场的资金流动性和交易活跃度。

投资者通过缴纳保证金,可以将可用资金最大限度地用于交易活动,从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为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另外,沪港通保证金制度还有助于防范市场风险和投资者操纵市场行为。

保证金的缴纳要求投资者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这样可以限制投资者操纵市场的行为和资金的过度杠杆化。

同时,当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保证金制度可以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降低其损失。

此外,沪港通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还有助于推动两地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合作。

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使得两地投资者能够更加便捷地参与相对市场的交易,同时也为市场监管提供了更广泛的调查和监控范围。

保证金制度的运行,不仅能够规范市场秩序,还有助于提升投资者的信心,促进两地市场的相互合作与发展。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保证金制度的实行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同时也需要完善相关的监控机制和执行力度。

只有在有效的监管基础上,沪港通保证金制度才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并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沪港通保证金制度是沪港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市场风险管理、提高市场流动性、防范市场风险和投资者操纵市场行为、推动两地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沪港通保证金制度

沪港通保证金制度

沪港通保证金制度
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之间建立的互联互通机制。

根据沪港通保证金制度,投资者在进行沪港通交易时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便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具体而言,投资者在进行沪港通交易时,必须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进行交易。

保证金的比例由交易所确定,并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保证金要求通常是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投资者需要确保账户内的资金充足。

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资者信用风险,确保投资者有足够的资金去履行交易义务。

如果投资者在交易中亏损超过保证金部分,交易所可根据规定要求投资者追加保证金或强制平仓。

同样地,如果投资者有盈利,交易所也会根据规定将盈利金额返还给投资者。

通过沪港通保证金制度,交易所可以有效控制投资者的风险,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缴纳保证金获得更大的杠杆效应,提高投资收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杠杆交易也具有较高的风险,投资者应谨慎操作,确保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争议处置规则-沪产管办[2007]50号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争议处置规则-沪产管办[2007]50号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争议处置规则正文:----------------------------------------------------------------------------------------------------------------------------------------------------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争议处置规则(沪产管办[2007]50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妥善处置产权交易争议,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产权交易争议,是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进行的产权转让活动,因交易一方当事人或与产权转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或联交所存有违反交易规则、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争议的事项。

本规则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因产权交易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主体;争议指向的对方为被申请人。

第三条申请人认为在联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规违约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向联交所或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提出调解、处理或复核申请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联交所是产权交易争议事项的调解和处理主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争议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本规则组织争议当事人调解或处理争议事项。

市产管办对联交所的争议调处工作实施监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涉及联交所或联交所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争议调处申请,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依据本规则组织争议当事人调解或处理争议事项;核查处理交易当事人对联交所作出的争议处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复核申请;视争议事项情形,必要时可以提请上海产权交易市场公平公正审议委员会(以下称“公平公正委”)审议。

公平公正委由国资监管、纪检监察、市场监管及交易平台等部门的专家组成,对产权交易活动过程中影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重大争议和特殊事项进行审议。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控股,其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确定。

国有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产权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法拉兹·日·阿卜——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新,可以尝试引入国际化管理团队或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尊重市场化规律与体现国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年度检查,并将《备案通过通知》和《年检通过通知》抄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第七条依法履行备案的下列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1、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资设立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3、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处于年度检查有效期内的其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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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产管办[2007]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
【实施日期】200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沪产管办[2007]48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
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
法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以及《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
管理规则 》、《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管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和市场规则,
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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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产权交易市场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
程中,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
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

第三条 产权交易主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进行产权交易过程
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出让方向联交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申请时,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
中设置保证金,公开发布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时点、具体金额、递交方式、保证事
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
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反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联交所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的保证金设置进行审核,对递交的保证金进
行管理,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规定及相关方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对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中涉
及保证金的事项和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保证金的设置
第七条 设置保证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八条 出让方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日内递交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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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确认后递交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产权转让公告》中产权标的转让价格
(以下称“标的价格”)的5%,最低不应低于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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