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19年12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2-08-05 16:43:34 来源: 证监会网站有0人参与(1)附件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加入、风险合理分散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应公平、公正,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员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第八条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
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资产的1/3。
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如实向公司说明其家庭金融资产情况,公司应当向员工充分揭示风险并根据员工资产情况核定其应获股份权益的具体数额上限。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在其存续期间可以约定按照年、季、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50f1858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29.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20日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关于“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试点。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使社会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优化配置。
为稳妥有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上市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唐人神: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7证券简称:唐人神公告编号:2020-012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概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60 号)核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唐人神”)于2019年12月30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1,242,8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42,8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15,389,600元。
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1月6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月6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456号验证报告审验。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市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与乙方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发展,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推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包括计划的
设立、实施、行使、转让等各个环节。
三、计划设立。
1.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确定计划的总体框
架和具体实施方案。
2. 计划设立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计划实施。
1. 公司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确定参与计划的员工范围、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具体细则。
2.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将定期向员工公布计划的进展情况,保障员工知情权。
五、持股行使。
1. 员工持股计划行使期限为确定期限内,员工有权选择行使持股权。
2. 员工行使持股权时,需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行使过程合法合规。
六、持股转让。
1.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有权选择是否转让持股权。
2. 转让持股权需符合公司相关规定,且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七、奖惩措施。
1. 对于积极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为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员工,
公司将给予相应奖励。
2. 对于违反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罚。
八、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对本管理办法进行
解释和修改。
2.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希望全体员工遵守并配合执行,共同推动公司发展,实现共赢。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员工福利与劳动关系管理规定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员工福利与劳动关系管理规定一、引言参股公司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购买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或未上市公司的股东。
作为股东,参股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管理办法,以确保员工的福利和劳动关系得到妥善管理。
本文将针对参股公司的员工福利和劳动关系进行规定,以确保参股公司能够平稳运行,员工能够得到合理的待遇和保护。
二、员工福利管理规定1.薪酬福利:参股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岗位等级等指标,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待遇。
薪酬应及时发放,同时参股公司还应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2.奖励制度:参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奖励制度,对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个人或团队进行奖励。
奖励可以以物质形式(如奖金、礼品、旅游等)或非物质形式(如荣誉证书、晋升机会等)给予,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培训与发展:参股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以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培训可以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职业规划等形式,公司应制定培训计划和评估机制,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员工的成长。
4.工作时间与休假:参股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和休假制度,保障员工的工作与生活平衡。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应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时,并为员工提供带薪年假、带薪病假等合法休假权益。
5.员工福利调查:参股公司应定期进行员工福利调查,了解员工的需求和满意度,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参股公司可以依据调查结果,优化福利政策,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以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三、劳动关系管理规定1.劳动合同:参股公司与员工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保险福利等内容,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2.公平就业原则:参股公司应遵守公平就业原则,不得以性别、年龄、种族、宗教、国籍等因素歧视员工的招聘、录用和晋升。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案例汇总

002690.SZ 美亚光电 002353.SZ 300164.SZ 300308.SZ 机械军工 002347.SZ 杰瑞股份 通源石油 中际装备 泰尔重工
603699.SH 纽威股份 300307.SZ 慈星股份 300095.SZ 华伍股份 002209.SZ 达意隆
2015年5月18日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二级市场买入) 2015年5月25日董事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2014年12月3日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 2015年5月27日董事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2015年4月25日董事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截止2015年5月19日,已陆续通过二级市 2014年8月28日董事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2014年10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2015年1月21日董事会通过草案,2015年2 2015年1月23日董事会通过草案,2015年2 2015年2月9日董事会通过草案,2015年2 2014年12月23日董事会通过草案,2015年 2015年3月24日董事会通过草案,2015年4 2015年5月7日董事会通过草案,2015年5 月28日股东大会通过草案并正式公布持股 计划,目前尚未完成股票购买 董事会14年12月19日、15年5月22日;股 东大会15年6月12日; 董事会15年3月30日;股东大会(待 定);证监会核准后6月内 2014年10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2015年2月5日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持股计划存续期限为6年 董事会2014-12-11;股东大会2014-1227;完成2015-01-15 董事会2014-09-17;股东大会2014-1008;完成2014-12-02 2014/5/29起实施,截至2015/1/28 董事会2014-03-25;股东大会2014-0711;完成2015-05-28 董事会2015-4-16;股东大会2015-5-6; 完成2015-5-14 2014年7月21日董事会,未召开股东大 会,未完成 2014年12月6日董事会,未召开股东大 会,未完成 2014年12月13日董事会,2014年12月30日 股东大会,2015年3月3日完成 2014年12月23日董事会,2015年1月8日股 东大会,2015年4月22日完成 2015年1月19日董事会,2015年2月4日股 东大会,未完成 2015年3月28日董事会,未召开股东大 会,未完成 2015年4月16日董事会,未召开股东大 会,未完成 2015年5月12日董事会,未召开股东大 会,未完成 董事会2014/12/3,股东大会2015/1/6, 实施完成2015/1/19 董事会2014/12/20,股东大会 2014/12/23,实施完成2015/1/14 董事会:2015/1/14,股东大会2015/1/31 董事会:2015/1/26,股东大会2015/3/4 董事会2015/1/27,股东大会2015/2/14 董事会2015/2/13,股东大会2015/3/13, 实施完成2015/3/21 董事会:2015/4/16,股东大会2015/5/16 董事会2015/5/5,股东大会2015/5/23 董事会2015/5/11,股东大会2015/5/28
IPO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总结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总结《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通过对2007年至2008年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部分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上述8家公司中,九鼎新材由于内部职工未实际出资,因此将职工股全部转让给实际出资股东;山东恒邦在04年将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其余公司的内部职工股都是采取托管方式,直到公司上市。
员工持股管理制度范本

员工持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况。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购买股票总数、锁定期、归属安排等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员工需求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公司应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合规运行。
第十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员工持股计划的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持有、处置等情况。
第十一条员工应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持有、锁定期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注:本员工持股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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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唐人神”)为规范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下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下称“《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制定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或“本办法”)。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第二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或其下属
公司员工: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
3.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控股
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返聘)合同。
第三条符合标准的参加对象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
持股计划。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第四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
公司不向参与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五条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唐人神A股普通股股票
7,875,573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9414%,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5元/股。
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与锁定期
第六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 24个月、36个月,最长锁定期为36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依次为 30%、30%、40%,各年度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指标和持有人考核结果计算确定,具体锁定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解锁比例
第一个锁定期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 个月
30%
第二个锁定期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24个月
30%
第三个锁定期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36 个月
40%
2。